星期三, 5月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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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晓莉:罗马法胎儿权利的信仰基础

温晓莉:罗马法胎儿权利的信仰基础

编按:

2019年7月22日,我们的姊妹温晓莉老师因突发疾病,与世长辞,安息天家。在教会年轻的弟兄姊妹眼中她是一位慈祥的长者,许多人因她的话而多受造就。

温晓莉:罗马法胎儿权利的信仰基础

2012年我们的守护生命事工刚刚起步的时候,温老师是最早的同工之一。因为当时相关的学习资料很少,不知道从何下手,我们就各方搜集学习资料。在我们的邀请下,温晓莉老师也为此专门撰写了这篇一万多字的文章。

然而,当时因为篇幅和专业程度较深的原因,并没有在教会中普遍分享,看过这篇文章的人可谓屈指可数。后来,温老师对这篇文章作了一些修改,以《罗马法人格权与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为题,发表在了2014年第一期的《东方法学》杂志上。

现特别分享此文,以为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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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马法胎儿权利的信仰基础——生命神圣的永恒脐带

作者:温晓莉

全文共13884字。(因篇幅所限,本文未列出引注信息,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原文。)

1、罗马法两种对立的胎儿生命定位之历史文化背景

罗马法的“人格”权益本是以人“出生”时为“活体”(即能呼吸)为标准。早期,按照罗马人的习惯而形成的罗马法一般原则,是“否认即将出生的婴儿具有人格的”。

按此,“人”作为权利能力主体的存在,须有三个条件:第一,完全同母体分离开;第二,生下是存活的;第三,具有人形和生存能力。从这些规定看,罗马法把胎儿“视为活人”的规定几乎没有可能,或只是一种“例外”。

后世法学学者的解释,都认为:罗马法在发展中。由于认识到从一般权利能力的取得条件来规定“人的存在”,“对即将出生的胎儿”,在“继承权”上“显然不利和不公平”(如继承其父母自由人或市民资格的权利、继承其父亲元老职位的特权、免受人身侵害的权利、在死因继承中的继承权等)也就是说,完全是从家族利益关系考虑,才出现了“视胎儿为活人”的“例外”规定。

可当我们仔细考查“胎儿权利拟制”的《学说汇纂》背景和“希腊——罗马文明”发展脉络时,发现没那么简单。

据现有资料,“胎儿权利拟制”正式出现于公元533年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纂》中。《学说汇纂》编辑了两位罗马法学家关于胎儿权利的论述。

一是公元2世纪尤里安所说:“母体中的胎儿一般来说被市民法视为处于物的自然状态之中。”一是公元3世纪尤里·保罗(Iulius Paulus)所说:“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象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它出生以前这对他人毫无裨益。”就是说,这时胎儿已被当作“活人”看待。彭梵得解释:“如果说胎儿不是人,它就既完全不能取得权利,也不能使因其存在而派生的人取得权利。”

这里,两位罗马法学家尤里安和保罗对“胎儿”究竟应被视为什么的看法是不一样的。2世纪的尤里安认为是“处于物的自然状态”,胎儿与没有生命的无机物差不多,或最多是有生命的“动物”的自然胚胎状态,并未被视为“活人”。到3世纪的保罗时,发生了很大变化,他称胎儿“象活人一样被看待”。

这有两个问题须思考:一是二人相距大约百年,何以对“胎儿”生命认知如此对立?二是查士丁尼编辑此条的价值选择和倾向是什么?这里略略考查一下该条产生的“希腊——罗马”历史文化背景。

首先是公元2世纪萨维尼·尤里安(Salvius Iulianus)所说胎儿“被市民法视为处于物的自然状态”的背景。尤里安这话很像今天一些中国法学学者对“胎儿”的认知:婴孩是智力完全未发育的“人”,以其精神成长程度只相当于(或还不如)一只成年的猴子,何况还在胚胎中的胎儿,其生命层次就更低级了。

但因为今天人们正在考虑给予动物、植物、自然、生态等“非人类存在物”的“法律主体”资格,那么把“胎儿”也看成“大自然生命谱系中的一个环节”,因而尊重“处于自然状态”的“一切生命”,就理所当然。

这种说法往往引用罗马法《法学阶梯》中关于“动物”都象人一样要按自然法法则给予善待,以及1982年的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关于“每种生命形式”“都应得到尊重”为由,说明:既然对“动物”生命都要善待,何况“胎儿”!但这仍未解决“胎儿”生命特性的定位:究竟是“人”还是“物”?从尤里安模棱两可的话,说明胎儿生命性质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社会,按市民法原则,不能与“活人”的生命等级相同,至多是比无机物“高级”一点的“物”而已。——这种对生命的认知与今天大多数中国人差不多。

为什么2世纪的罗马市民法和法学家会把“胎儿”视为“物”的“自然状态”序列中一个档次?这种认知的问题何在?

考察公元2世纪罗马法的历史文化背景,必须重视奥古斯丁的一句重要提示。他说:这一时期“罗马人的法律和柏拉图的思辨有相同之处。”奥古斯丁用了大量篇幅来剖析当时“希腊化”的罗马知识分子在法律制定和司法中的各种问题,他尖锐指出:从柏拉图哲学中产生的法律不会有真正的“良善”和“公义”。

公元2-3世纪,罗马文化主要是希腊和犹太文化。希腊人讲思辨,犹太人重律法,罗马法深受希腊理性主义和犹太律法主义影响。公元2世纪新柏拉图主义盛行,柏拉图关于人性的“灵肉”二分理念深刻影响到罗马法学家的“人观”。

柏拉图发挥了苏格拉底关于“哲学家不关心肉体,专心于灵魂”的思想,认为“最高的善”——即“相”(总的理念),是与具体事物分离而各自独立存在的。因此“人”若作为一个肉体存活者,灵魂就会被肉体玷污,所以灵魂必须从肉体解放出来,使二者相分离才能得到“净化”。

按柏拉图“辩证法”一层层推理:凡属感官感受、肉眼能见的人体器官都会“阻碍灵魂获得真理”,因此是“人”这个整体的“最低级”部分,应受到人的“藐视和回避”。他说人的肉体在本质上是“罪恶”的,物欲的,属于“坟墓里”的;而人最高级的“灵魂”部分,分三个层次:欲望——激情——理性。其中居最高统治层次的“理性”只有受过良好教育的、追求智慧的人才具有;由此又把人从大众到精英按其理性高低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分为金、银、铜、铁四个等级。

按照这种“人观”,“胎儿”显然不具“理性”,“灵魂”部分只有点儿本能的“欲望”,很明显是层次极低的物欲性的“肉体”;照柏拉图说法,胎儿在母体中只感觉“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

公元2-3世纪初的罗马公共知识分子都以争谈“希腊哲学”为荣。不仅如此,当时罗马大多数公共知识分子都是些“造神能手”,在他们杜撰的“公民神学”中,把各种神灵按人的需要从高到低排了几十个等次,高级的神有朱庇特、墨丘利、阿波罗、维纳斯等,最低级的是管琐事的卑贱之神,这些低级神管的恰恰是与人类受孕生殖、生育有关的事。

可见在罗马“上等人”心目中,与人生命产生息息相关的事,不过是在造一个低等的“物”——如同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流行的观念:强制堕胎不过是打掉人体的“一团肉”而已。不同的是:当希腊哲学的“灵肉”二分理念在罗马大行其道时,遭到了新生的基督教信仰的强烈抵制和批判。

从使徒约翰到公元2-3世纪罗马著名的基督徒法学家、律师、被称为“拉丁神学之父”的德尔图良,都认为这种理念不是出自“真理的灵”,而是出自“敌基督”的“谬妄的灵”,是人“今生的骄傲”和“虚谎”。公元5世纪伟大的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在阐释生命本源时,更是对此作了系统清理。他说:的确,“没有生命和感觉,胎儿在母亲子宫中只不过是毫无价值的东西,并不比泥土和灰尘好到哪里。”然而由于上帝把生命的“恩赐”给予了胎儿,他(她)就已经“被创造为不朽了”。

公元2-5世纪的罗马文化中,出现了“雅典VS耶路撒冷”,“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两种截然对立的“人观”,直接影响了罗马法对胎儿生命性质和权利的定位。

 

2、胎儿生命定位的转折点:基督教新世界观在家庭领域的胜利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另一位罗马法学家尤里·保罗提出把“胎儿”视为“活人”呢?浅近原因当然如他所说,是为胎儿未来“利益”。但这不是全部的或更真实更重要的原因。罗马法并不自始就关注胎儿遗产等“继承权”保护。

奥古斯丁引用当时的罗马史学家撒路斯特的话说:即使在“罗马共和国表现得最为优秀和最为杰出的时期”,罗马的罪恶也“因为繁荣而变得与日俱增”,它“不再是最崇高和最公正的城市而变成最坏、最邪恶的城市”,迦太基毁灭后到苏拉执政时,罗马的繁荣促使腐败盛行,“祖先的道德荡涤殆尽”,表现在财产权上,“没有一位父亲能有一位儿子保存他自己的遗产,或者不去夺取他人的遗产。”

奥古斯丁说:罗马在基督“降临之前”,整个城市“已经坠入罪恶的泥坑”,人们彼此侵犯图谋他人的财富,而“毫无邪恶感”。

孟德斯鸠在研究罗马帝国的历史时,发现从卡里古拉、尼禄到孔莫都斯、卡拉卡拉,几乎君士坦丁之前的每一个皇帝执政的历史都“难以卒读”,因为“竟有无数的人被处死,就是为了要没收这些人的财产。”他说:当帝国的元老家族“搜刮了全世界的财产”之后,由于统治者“憎恨有财产的人”,当皇帝们在疯狂纵欲享乐中把财富耗尽后,被称为“平民”的“罗马人民”就十分乐意地看到“所有豪族的财富被剥夺”,包括他们子孙的继承权,然后这些“平民”们就去“享受暴政的果实”。

孟德斯鸠还说:罗马帝国的暴政已使罗马人的精神状态失掉了“温和的风尚”,即使在和平时期都是“残暴不仁”的,不仅所谓“秉性温和”的皇帝热衷于以角斗士的血肉死亡为游戏取乐,连普通罗马人都在流血杀戮中喝彩陶醉。他说:对这样一个“变成了天下一切民族中最可恶的一个民族”,“如何能向他们期望温和和自然的正义呢?”他们已习惯象对“奴隶那样地处理人类的本性,因而他们根本不能认识到我们称为人道的那种美德。”

罗马的历史真相表明:这样一种残暴、纵欲、堕落的民风,要产生怜悯孤寡贫弱、顾恤胎儿幼小及他们出生后的财产保护的“人道”法律,几不可能。

深刻的变化发生在公元2-3世纪交替时,罗马法史学家格罗索说:皇帝塞维鲁被杀死后,出现了“军事无政府状态”,罗马陷入了广泛而深刻的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精神危机中,整个罗马世界“走到了崩溃的边缘”,“罗马的传统要素”分崩离析。而这时,基督教出现了。

它首先是一场深刻的“精神革命”,从尼禄到戴克里先的一次次对基督教的血腥迫害中,在一次次大规模地对基督徒惨烈杀戮中,迫害反而使基督教信仰公开化,基督教的新世界观得到了“广泛传播,它深深扎根于人们精神深处”,公元2-3世纪的教父德尔图良在写给皇帝塞维鲁的《护教书》中说:“我们已经充满属于你的一切地方——城市、岛屿、堡垒、乡镇、贸易场所、军营、部落、市公所、宫殿、元老院、市场;除了你的庙宇之外,我们无所不入。”基督教以“一种崭新而革命性的对待人类生活的态度”,征服了堕落腐朽的罗马世界。

基督教对罗马的征服,雪莱说:主要是它“在实际生活中表达基督之爱”,“是基督教取得成功的最有说服力的原因。”而基督徒之间的“彼此相爱”,“关心穷人、寡妇和孤儿”,“探访坐监或被判处在矿坑中活埋的弟兄”,“在饥荒、地震和战争期间的善举”,之所以不同于类似佛教、儒家等“道德主义”的仁爱慈善,就是因为所有的人,包括最低层、最弱小及濒临死亡的人,都是上帝创造的,都有“神的形象”,他们只“比天使微小一点”,在他们卑微的身上,都有上帝赐的“荣耀尊贵为冠冕”。

所有的人,不分性别、种族、身份、地位、年龄,一样“尊贵”,享有从上帝而来的平等管理万物的权柄——生命神圣、人格尊严、权利平等,这些圣经教导的新世界观深刻影响到罗马社会。

罗马法史专家格罗索说: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基督教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基督教信仰所固有的精神因素同其他经济——社会因素交织在一起,同那些文化因素,同法的内在技术要求所特有的因素都交织在一起。”

在罗马法制定中,“基督教信仰是贯穿当时立法的新精神的基本要素。”他说:尤其在“人法和家庭法”领域,基督教“直接介入法律生活”,“新要素在罗马法中的渗透”,首先出现在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中。

雪莱在研究这段历史时,也发现了基督教对罗马的征服,首先不是在政治经济领域,而是在“性和婚姻”及家庭问题上,即人们生活中最平常的如何对待“奴隶、儿童和性”的观点上。他说当时的罗马社会腐化纵欲使性关系普遍混乱,弃婴司空见惯。把婴儿视为“物”,使人们像丢弃破衣服一样清除掉,是淫乱之人的方便之举。罗马流行的柏拉图主义认为:身体是可朽的,只有灵魂不朽;人半是野兽半是天使。荒淫的罗马人从中找到借口:肉体可以被玷污,肉体淫乱乃人之“性情”,只要灵魂追求高雅,人就“尊贵”。

然而基督教却认为:人的“身体是神的殿”,人的尊贵源于有上帝“圣洁、公义、良善”的形象;它要求基督徒持守毫不妥协的绝对圣洁的“性和婚姻观”,“远避淫行;……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

基督教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神圣呼召”,成为那个世界的空谷足音,也成为罗马“伦理生活的源泉”,格罗索说:凡在基督教起作用的地方,“希腊——罗马”文明就开始往后“减退”。“性和婚姻”观上的变革,必然产生对生命的重新认识和尊重,基督徒开始拒绝弃婴陋习。

这一变革直接影响了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对2-3世纪罗马法学家观点的取舍和修正。格罗索说:公元580年查士丁尼皇帝成立了一个由教授和律师组成的委员会,专门编辑《学说汇纂》。这位自认为是“彻底的基督徒”皇帝,将虔诚皇帝的使命定义为“保持基督教信仰的纯洁性,保护神圣大公和使徒教会免于混乱”,可是他却把罗马帝国的国家传统和基督教混在了一起。查士丁尼“希望在立法中反映新宗教所启迪的新观念”,赋予委员会根据“基督教精神”,“自由选择、删节、增补和修改”以前法学家的论著;规定对这经过完全“更新和润色”的文本,今后的法学家均不得“加以评论或者对它加以摘编。”

查士丁尼本意是要效法公元312年归信基督教的君士坦丁,使罗马帝国“基督教化”,他认为自己是“神旨意的执行者”,“帝国的目的就是在世人之中捍卫和传布基督教”,所以他要求法典各方面都要反映基督教精神。他在《法学阶梯》的序言一开始就表明该法典是“以我主耶稣基督的名义”制定的,条文中又再次申明:“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则是上帝神意制定的。”

但由于他个人的局限及对基督教教义理解的偏差,使他不仅把君士坦丁将“国家——教会”的界限混淆、“天上之城”与“地上之城”合一的逻辑推向极致,且使“拜占庭和罗马法、基督教信仰和希腊哲学之间”,“独特的混合达到优雅的极致。”因此,这就在“胎儿”生命性质和权利定位中的出现了两种互相矛盾的观点:出自希腊哲学“灵肉二分”、把胎儿视为“物”的尤里安观点,和受基督教影响视胎儿为“活人”的保罗观点,二者同时规定在《学说汇纂》中的奇特现象。

两种源流不同的“人观”所产生的生命观,同时影响了后世的生命观。这里须继续申论的是尤里·保罗为何视胎儿为“活人”的观点。 


3、胎儿的人类定位:位格人生命的起点

从上述罗马法“胎儿权利拟制”的历史文化背景看到,胎儿的生命性质和权利定位,涉及人的“性”观念和婚姻观,根本上是“人观”。“人是如何被造出来的”,这远不是生物遗传学问题,也不是人类学、哲学、法学能解决的。人生命的神圣与奥妙,终极讲是认识上帝与人的关系问题。

19世纪著名的存在主义哲学家克尔凯郭尔给“存在”的定义是:个体在神面前的存有。他看来,什么“是”什么,即什么东西以什么性质、方式“存在”,不是靠“证明”,而是靠“关联”。如果说某个个体以“人”的方式“存在”,那就必须与神相对,才能存在。

这是因为“创造主的影子铭刻在一切事物上面”,人只有“在上帝之中并仅仅是在上帝之中才能发现对方”。16世纪伟大的宗教改革家约翰·加尔文喜欢引用奥古斯丁常说的一句话:人若问我这一生最想知的是什么?我回答只有两件事:“第一,我想要认识上帝;第二,我想要认识自己的灵魂。

康德发挥了奥古斯丁的观点,他在晚年给友人的信中,从对人类好奇的知识探究出发,说:我一生要知道四件事:①人到底是什么?②人能知道的范围到底在哪里?③人能做的事有什么原则?④做人有什么盼望?

康德的第一个问题属“人类学”范畴,第二个问题是“知识论”的,第三个是“伦理学”的,第四个是宗教问题。他没有来得及谈第四个就去世了。约翰·加尔文也反复申论“不认识神就不认识自己”的道理,说人一生下来,就被“神亲自将某种对他威严的认识安置在所有人的心里,免得人以他的无知为借口。”他引用《圣经·篇》:上帝“从婴孩和吃奶的口中,建立了能力”,说“人身上可看到神创造之工的清晰影儿”。然而,“除非人先仰望神的面并由对他的沉思谦卑地省察自己,否则就不可能清楚地认识自己。”

认识胎儿的生命性质和权利定位,实质是“认识人自己”。要解决这个终极追向,只能回到《圣经》。《圣经》清晰地告诉我们,首先,“人”是上帝六日“创造世界”的最高峰,上帝“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人里面有“上帝本性一切的丰盛”,这就使人存在的本质与动物有了根本差异,人的尊贵荣耀,人权的严肃崇高,均来自于此。动物虽也有灵性和生命,但它的生命没有“神的形象”。这一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不是“大脑容积”和身体体能的份量与程度多少的差异,而是性质不同、生命源头不同、生命内在的实际内容不同的本质区别。

其次,上帝造人与造其他万物的目的也不同。上帝造人之前先造了其他万物,祂造万物是为人造的,因此人根本就不在其他被造物之中,也并不是这“自然界”万物序列中的一个“高级动物”。上帝造人是为了要在人身上彰显上帝自己的荣耀。因此,人的尊贵、荣耀、神圣,离开了这永恒的脐带,便真的只是一堆化学物质。因此,人“具有上帝形象”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现从以下四点来看胎儿生命与人“具有上帝形象”的关系。

第一,胎儿生命隐藏有上帝的“位格性”,这是“位格人”生命的起点。

前已说过,“位格”是在与“他者”相交的关系中形成的自我的独特性;人的“位格性”首先是在与“三位一体”上帝的相交中,上帝在创造人时赋予的。克尔凯郭尔认为:人只有在其单一性(即独特性)中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和真实性;而当他的单一性被召唤时,他才能像人一样活着。

三位一体的上帝之间既是各自独特、可以区别的,又是相互合一、彼此团契的关系。上帝把祂的这种“位格性”放在了每一个祂所造的人的个体生命中:这与我们传统哲学只强调有自我意识的理性体验才有“人格”的观念不同。人是在一个向“外”和向“上”的关系存在中,通过与上帝交往(上帝对他的召唤和立约)和与他人交往,获得“定位”和“格”(规定性、稳定性)的身份。

胎儿由人类的精子和卵子结合成一受精卵发育而来,这已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个别人类实体。现代基因学证明,受精卵乃是一个“位格人”生命的起点:

其一,受精卵具有基因的独特性。除同卵双生外,他在基因上是前所未有,后亦无以为继的独特生命存有,他足以标志个体人类生命的起点,即只要父母是人类,他一定自然成长为一个有人类成员特征和身份的个体。

其二,受精卵是基因延续性、本体同一性和独立性的结合。一个受精卵只产生一个人类生命(除同卵双生),而这个生命又是延续了其衍生成人(父母、祖辈)的相同基因,并与父母、祖辈有本体上的同一性,因而拥有与别人不同的、独立的基因禀赋。

其三,受精卵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凭借其独特的基因禀赋,受精卵在其基因密码中拥有一内在的自然能动能力,可以控制和统筹其自受精起一切生命进程的系统发展和分化变异。尽管单一细胞的受精卵和胎儿须依赖母亲而生存,但却表现出一个有生命有组织的个体的一切特征,最终朝向具有与其相同本体的成人阶段,秉承其内在自然能动力去指导和组织自身的自我发展,成为一个活的人类个体存在的开端。所以,胎儿作为上帝创造的“有灵的活人”的人类地位,与成熟的位格人无异,故应享有生命权利。

现代基因学和人类科学迄今远未破解人类基因一切奥秘。但至少可以肯定:单个的人类精子或卵子,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发展成位格人之潜能”的非位格生物,它与受精卵胚胎、胎儿这种“有潜能的位格人”不同,只有后者才能朝着特定的成熟位格人方向发展,而这种朝着“特定目标”发展的“潜能”,恰恰是厘定胎儿具有位格性的最重要因素。

也正由于胎儿具有的朝独特的“活人”方向发展的位格性,上帝才对产生这种“有潜能的活人”的性行为有特别严厉的规范和极大祝福。《圣经》中男女之间的亲密交往只有两种情况:要么是婚姻关系,要么是淫乱,没有中间道路。

上帝降下的“十诫”律法第七条“不可奸淫”,禁止一切男女之间不贞不洁行为(包括同性恋),其原因既与上帝圣洁公义的本性,上帝是“忌邪”的神有关,也与上帝所造人的形象、目的和过程有关。《圣经》对人类的婚姻有极大的祝福:“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婚姻使男女结合在一起,“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上帝要人通过婚姻“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彰显祂创造人的“甚好”和荣美。因此,耶稣“道成肉身”来到人间所行的第一个神迹,便是在迦拿婚筵上“水变酒”,对人婚姻的祝福。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胎儿权利”出现在罗马法中的时间,是基督教首先在“性和婚姻”问题上征服了罗马,弃婴陋习开始废除之后。

第二,胎儿生命有上帝置入的“永恒性”。

胎儿肉体生命的被造,本是在“时间性”中被其父母“一次性”造成的,但胎儿生命在本质上却具有“超时间”的存在性,这是他(她)与动物生命的又一根本区别。动物的生命价值是一次性存在于时间中的,如一头母牛怀仔后,不会去想这小牛以后要“成全”怎样的生命,“承载”什么希望,它只是凭本能怀它生它哺它。这在“暂时性”中存在的生命,随时可以被从“记忆”中(如果动物有记忆的话)毁灭,所以它并没有多尊贵的价值。

一个胎儿却不同。胎儿是一种“永不可消灭”的永恒存在。这是因为人有“上帝的形象”,昔在今在永在的上帝把祂的“永恒性”置入了人性。

传道书》说:“神造万物,各按其时成为美好,又将永生安置在世人心里。”人的胚胎虽产生于男女交合的“此时此刻”,但这个“此时此刻”并不是一个能“过去”的时间(尽管人可能想尽快忘掉它)。

男女二人必须面对一个“永恒”的责任,要对他们一切动作产生的后果付出代价,作出严肃的承担和反应。因此,奥古斯丁说:此时此刻的“今天即是永恒”。“永恒性”在人身上有两个方向:一是人的灵魂向后看,由于人有“记忆”,过去的历史就抹不掉;一是灵魂向前看,对未来充满期待。而人在期待将来时,灵魂一定会“通过注意走向过去”。

既然“过去”的历史在“一次性”产生的胎儿身上打下了印记,使未出生的孩子既带着家庭对未来的盼望,也带着上一代或陷在罪中,或受到祝福的“记忆”,使胎儿这种与动物不同的“永恒性”非常可怕与残酷:人若因在这“暂时性”的此时此刻不能严肃对待自己、对待生命,反而游戏人生、作贱生命,以“堕胎”来抹去“过去”,那么,永恒上帝对杀人者的公义审判终究是逃不掉的。

而胎儿带有的“永恒性”使胎儿从一个“偶在性”价值进入一个“永存性”生命里,他(她)的死亡就不像动物,死就死定了;胎儿的死不是“完了”;因人的生命与永恒相连,生命就不可能拒绝道德责任隐藏其中。

他(她)的死亡,必有永远的审判落在孩子及其父母身上——“永恒性”就成为胎儿生命具有严肃性的真正基础。

第三,胎儿生命因上帝把“自主性”放入其中而成为一个自由生命。

这是胎儿与动物的又一根本区别。上帝是“自有永有”的本体,上帝造人时,因祂的自主自有性,祂就把“自由决定”能力放在了胎儿身上,使“自由”成为一个人存在的本质。胎儿也因此成为一个有“自我决定”权利的自由生命潜能者,这种本质使胎儿根本不在动物里面。

因为胎儿在受造中领受的这种潜在的“自主权”是一种“双重赋予”:一方面表明他(她)的生命比动物更荣耀而尊贵,严肃而崇高,还未出生就赋予了“权利”;一方面也预示着更危险:他出生后若引导教育不当,滥用自由权,便会误入歧途。

奥古斯丁曾引用大卫的诗:“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他说:我记不起“我在胚胎中的生活”,但我“从其他孩子身上比较可靠地推测这一段生活,我很惭愧把它列入我生命史的一部分。”

他从其他孩子身上看到:“即使是出世一天的婴孩”,也“没有一人是纯洁无罪的”,因为“婴儿的纯洁不过是肢体的稚弱,而不是本心的无辜。”他说:“我见过也体验到孩子的妒忌,还不会说话就面若死灰,眼光狠狠盯着一同吃奶的孩子。……不让一个极端需要生命粮食的弟兄靠近丰满的乳源,这是无罪的吗?”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把“自由”决定的意志给了人,从刚出生的婴儿就能推想到人在胚胎中的生命史:人生命一开始就是一个有自由的道德基础的生命;人在胚胎中既潜藏着从上帝领受的极大自由的恩典,也有因“自由”而要负的道德责任和道德权利;这说明从胎儿起,就隐藏着人的危机:人容易在“自由”中堕落。

第四,上帝把“生命的定律”放在了胎儿身上。

《圣经》告诉我们,上帝在创造万物和人时,放下了几个生命的定律:一是生命与非生命有根本区别:生命都是“活”的;二是生命必须从生命而来,“无生命”之物不能成为生命的源头;三是生命是一个“可以成长”的活物,所有生命都有成长的规律;四是生命有“再生”的功能。如一粒麦子落在地里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石头没有这个功能,因石头里没有生命,麦子里有。这就是生命的奥秘。

胎儿的生命正是这样的规律。

胎儿作为“位格人”,是生理、心智与关系三维度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些维度不会在同一时间都表现出来。现代心身医学强调:厘定人的位格性需要包括“时间”这一重要元素。在界定“位格”时,人从“受精卵”开始的生命史所有经历都要计算在内,如奥古斯丁所说:人的生命史若没有他的“过去曾是、现在所是和未来将是”的三个历史维度,人就不成其为人。也如美国人类学家滋亚特士(Clifford Greertz)所言:“只有在人的经历,就是在其独特的发展路线上,我们方能依稀地辨认出他的本质特征。”

由于人的生命有其成长规律,是按时间次序依次展开的,使人可以相当准确地预计人性的某些特质潜能存于胎儿体中,会在什么样的合适环境下展现:

胎儿三个月大时,大脑已构成整个身体的1/4,这说明胎儿脑部早期就已为今后心智能力的发展(文化创造、人际社交等)预备妥当了;胎儿与母亲之间建立的生理心理及情感依赖关系,母亲生命对胎儿的影响(例如母亲的情绪波动、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惯),正是胎儿未来社会性维度展现的基础。

这虽表明人的心智性、社会性潜能需在人的生理性潜能达到相当程度之后才可展现,但这并不说明人的生命进程如动物一样是“毛虫到蝴蝶”有鲜明分野界线的蜕变,或“丑小鸭成白天鹅”的偶变。

人生命成长不仅有时间性、次序性,且有出自创造者之手的非常明确的“目的”安排:在胎儿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大的三个不同成长的关键时段,每一步我们都看到胎儿总是朝着一个特定方向、目的、特征,在不断展现和完成从其父母受精卵而来,包含全部复杂基因密码的内涵,使其最终成长为一个“人类”而非兽类,同时又是“特定”的个体,而非千篇一律的机器零件。

这使我们看到胎儿发育中那些指向特定目标的成长潜能和既定规律,成为决定胎儿作为“位格人”的最重要因素,这也更使我们惊叹:人的“受造奇妙可畏”;上帝的作为远超我们理性所能知的。

综上,罗马法“胎儿权利”拟制,视胎儿为“活人”,并不是简单从家族继承权的利害关系出发的。这一拟制有非常曲折的历史文化背景,更有深厚的信仰根基。它是当时的罗马人在反思“希腊—罗马文明”带来的深刻危机,重新认识自己,认识那伟大的创造者,从而慎重对待生命、尊重生命,真正认识生命的荣耀和价值的结果。这一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所蕴含的丰富的生命哲学内涵表明:人生命神圣性与那创造者之间永恒脐带的关系若被割断,人格、人权、人生命的尊严便因失去根基而枯竭;杀人夺命、流人血之事便不会为人所动,人亦不成其为人。

在中国1982年宪法制定30周年,也是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引导的宗教改革运动495周年之际,特写此文以纪之,愿流人血的事终有一天在这块土地上结束。

2012年10月30日初稿

2013年4月修改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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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晓莉:罗马法胎儿权利的信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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