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4月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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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中心下的双重标准,心思诡诈中的灵性盲目



自我中心下的双重标准,心思诡诈中的灵性盲目
​1.
罪孽深重的人往往认定自己是无辜的,认为自己没有罪,至少没有大罪,或者至少罪并不比那些定他们罪的人更大。
亏欠他人的人往往认定自己才是被亏欠的人,自己对他人则是仁至义尽。
别人最深的人往往还满腹委屈,认定自己才是受伤最深的人,并一边陷入深深的自怜之中,一边又对自己所伤害的人铁石心肠、冷酷无情、毫无怜悯。
2
我们总是敏锐于去辨认他人的罪,而对于自己的罪,我们总是迟钝的,甚至认为那是无足轻重、无伤大雅的。我们总是习惯于把他人眼中的刺夸大为梁木,又把自己眼中的梁木缩小为刺。
3
​我们不愿意像爱自己那样去爱别人,常常感受不到自己在爱上面对人的亏欠。但与此同时,我们常常为别人没有像爱他们自己那样来爱我们,而觉得他们亏欠了我们。
4
我们很容易对别人的软弱与错误、过犯与罪恶感到惊讶甚至愤怒,以至于我们认为自己恨恶他们,是合情合理的。但另一方面,我们又总是不对自己的软弱与错误、过犯和罪恶感到惊讶和愤怒,以至于谁要因此而恨恶我,就是“无故恨我”,就是错待了我
5
我们即使犯再大的错误与罪恶,也会认为自己罪不当诛,配得原谅。对于我们所恨恶的人,即使他们所犯的只不过是无足轻重的小错,我们也能找到某种理由去夸大他们的过犯,来判定他们“罪不可恕
当我们被要求去七十个七次地饶恕的时候,我们很容易认为,这个饶恕法则所适用的对象应该是我们这样的“小罪人”——我们配得七十个七次的赦免和饶恕。至于某些我们眼中的“大罪人”,我们所痛恨的那些人,就是一次也不配得赦免和饶恕。
我们对自己的认识是——罪较小,配得原谅和饶恕。
我们对自己所不愿饶恕的人的认识是——罪太大,罪不可恕。
原来,我们几乎是把自己所得的饶恕之恩,看成是自己有较好表现(罪较小)而应该得或者配得的工价,而不是基于至高者白白的施恩。
6
我们里面住着一个擅长狡辩的辩护律师。他进行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求真,而是为了脱罪(为自己作无罪或轻罪辩护)。
在因为错误和过犯而受指责的时候,我们会条件反射般地进行自我辩护。或者会找一些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软弱与过犯,或者会转嫁自己的罪责——我们是被别人的罪拖累了,我们是别人的罪的受害者。总之,不管我们有多大的错误过失与罪恶,我们总倾向于认定自己是无辜的。
7
我们总是倾向于去找一个判断善恶的标准,来为自己的相对有义和相对无罪来辩护。这个自设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减轻自己的罪责而加重他人的罪责。能够帮助我们定自己为义而定他人有罪。能够帮助我们肯定自己而否定他人。能够帮助我们高举自己而贬低他人。
8
我们喜欢责备别人的罪,并把自己的行为标榜为爱慕公义。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喜欢别人责备我们的罪。要么觉得自己是无可责备的,要么觉得别人是假冒为善的法利赛人,只看到我们眼中的刺,而看不到他们自己眼中的梁木,没有资格来责备我们。然而,当我们指摘的指头指向别人的时候,我们却从来不会用这处J文来警醒自己。
喜欢责备别人的人,往往定性自己是热爱圣洁和公义。然而,除非我们喜悦自己的罪被圣灵光照,也能够接受自己的罪被人揭露和责备,才能真的表明我们渴慕圣洁、热爱公义,或真的有一颗饥渴慕义的心,而不是披戴着一身“法利赛人”的义袍。

如果我们恨恶自己的罪和恨恶别人的罪的程度一样,就不容易居高临下地藐视其他的罪人了,就更容易怜悯他人,把他们看成与自己同病相怜同命相连的人了。就容易以慈悲怜悯的心去看待那个被罪所捆绑的灵魂了。然而,我们不能以怜悯之心对待自己的同类,只是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比他们更无罪,或者更有义,从心里没有把他们看为自己的“同类”,而认为自己在道德和灵性上比他们要更高一个“层次”。骄傲自义,让我们的心变得刚硬冷酷,而不能以柔和怜悯的心对对待其他的罪人,尤其是那些被我们看为罪比我们大的人。
9
喜欢责备别人的人,往往都不太容易心平气和地面对别人的责备。喜欢批判别人的人,都不太容易心平气和地面对别人的批判。喜欢纠正别人的错误的人,都不太愿意去接受别人的纠正。恨恶别人罪的人,往往不会以同等程度的恨恶来面对自己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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