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纲
一、什么是人
1、我们远古祖先定义人:“最尊贵者”;
2、无神论定义的人:“高级动物”;
3、圣经启示的人:“有神的形象和样式”
二、强奸和乱伦生育的问题
1、强奸生子的事实
2、打击强奸的法律
3、乱伦生子的事实
4、禁止乱伦的法律
三、中国古人认为堕胎遭天谴、愚昧吗?
你知道堕胎对女性有多少伤害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初是禁止人流!
五、阿拉巴马州的严控堕胎法案和中国古代禁堕胎法
一、什么是人?
中国古人的象形文字告诉我们,就是有两条腿站着的活物,就是人,这只是外在的描述。
很多的定义如下:
1、我们远古祖先定义人:“最尊贵者”:
“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此籀文象臂胫之形。”(《说文解字》),意思是说,人是天地之间最尊贵的,字是人侧面的象形而已。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故天秉阳。垂日星;地秉阴,窍于山川。播五行于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五行之动,迭相竭也。五行四时十二月,还相为本也。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五味六和十二食,还相为质也。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故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礼记•礼运》)。
意思是:人是天地的中心,天地阴阳相互交感,阴气聚而成形,阳气与阴气相搏形成神,形与神聚而成人,天地五行是人的生命的始终,五行调和,阴阳平衡谓之中和,辨别食物的五味,酸苦甘辛甜,辨别五声,角徵宫商羽,辨别五色,青赤黄白黑,(肝心脾肺肾,此一一对应)让这一切平衡,人就能健康的生长了。
就起源而言,中国民间和远古传说,认为是“女娲造人”!人被描述为能够使用各种灵魂的概念,与兽、畜、妖、鬼、仙等对立。(百度百科)
俗称“人为万物之灵”,这是中国民众民间的朴素认知。
2、无神论定义人,即“高级动物”!
由类人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动物(《现代汉语大词典》),是一种灵长目人科人属的物种(《百度百科》)
所谓动物,也是畜生,不过前者属于正式称呼,后者属于民俗或鄙视性称呼:其本质是一样的。
而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这个社会性的核心是人的经济地位,即阶级属性。
这是我们中国大陆人学过千万遍的教科书内容。
类似的定义,还有亚里士多德的“社会动物或政治性动物”。
其他学者也有定义,即人是文化的动物,能进行复杂思维活动的高等动物。这是近代西方进化论广传之后,影响下,对于人的认知。
3、圣经启示的人,“有神的形象和样式”!
这是圣经所启示的观点: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圣经,创 1:26-28)
人是天地的主,至高的神创造的,和动物的区别是“人有灵魂”——上帝的形象和样式,即“真理的仁义和圣洁”(以弗所书4:25),包括理性思考、情感表达和意志行动三个方面。
人和动物的共性是,人都是上帝用尘土造成的(创世记2:19),只是上帝没有向他们的鼻孔吹气,就没有灵魂——人的尊贵性所在。
而创造的天地万物,都是为人服务的:“创造诸天的耶和华,制造成全大地的神,他创造坚定大地,并非使地荒凉,是要给人居住。他如此说,我是耶和华,再没有别神。”(赛 45:18)
这就从理性的角度解释了中国古人认为“人的高贵性”的终极原因,而不是一个纯粹的道德命令(康德语)。
这种高贵性,和人阶级属性、经济地位、民族国家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上帝所命定的,在人形成卵子、具有生命的那一刻就有了!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诗 139:13)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不是由人,特别是身边的人所定的。
这个观点,和中国古人的价值观非常相似,和现代人,特别是西方白左、黄俄罗斯人、西化中国人的价值观相差十万八千里。
和中国古人的人观,不同点是,圣经所启示的人,没有神秘主义色彩了,如五行之端、阴阳之际…….在伊甸园阶段,人性是善的,也可作恶;在伊甸园之后,人性是恶,只能作恶;在被基督救赎之后,可善可恶;在新天新地,即末日审判之后,只会行善,不会作恶。叫着人性的四阶段论。
圣经上没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话,后世之人,根据上述教导,自己推理出来的。
这个“人人”,一定包括男和女,也包括成人、小孩和婴孩,乃至于胎儿。不在乎其父母的身份、地位和道德属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印度的种族社会,我们就不用说了。
古希腊作为奴隶占有制社会,具有界限分明的等级秩序。对内体现为公民、自由人和奴隶的身份划分,对外则体现为希腊人与蛮族的区别,从来没有平等一说。
斯巴达社会,那些生来体弱的、不够尺寸的孩子,都要丢到山谷里喂狼……
中国,最早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当属东汉的史学家班固,他把人类分为上(上智)、中(中人)、下(下愚)三等,对班固所分的三等,元朝人分为十类: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所以民间有一句话:“天有阴阳五行,人分三六九等”,在人们的潜意识里,贱人、下等人的命是不值钱的,可以被利用、可以当做物件、必要时可以当韭菜、被诛杀、或可以做炮灰!
作为基督徒,我是无法接受这种价值观的。
二、强奸和伦理生育的问题
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不是我们喜闻乐见的,但我们要承认事实,以及作为法律法规,应该面对现实。
我在教会生活的几年,我们会经常碰到一些未婚生子的事情,虽然对方不是基督徒,我们也劝对方生下来,如果愿意,交给我们养育也可以。
1、强奸生子的事实
在中国古代皇权社会后期,女性地位低下,连丈夫死后改嫁的女人都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迫害。所以女子遇到强奸一般都拼命反抗,以免失身嫁不出去或被丈夫抛弃。我没有找到强奸怀孕的情况作为案例来分析。
反而在现代网络上中,我发现《百度知道●提问》:
7年前,我那个时候还在学校里上课,那天我下了课在回家路上,从路边窜出一个看不出相貌的强奸犯,恶狠狠地把我欺负了,然后转身就逃了。我当时只有17岁,又惊又怕,什么都不懂,而且在我们村里,女孩子发生这种事是很没脸的,也会让家人蒙羞,于是我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没敢告诉别人,只能在晚上偷偷哭,本以为这事就完了,可没想到的事,三个月后我居然有恶心呕吐等反应,姐姐看我不对劲,就追着问我怎么回事,我哭着把那天的事告诉了姐姐,姐姐觉得不好,就悄悄带我去城里的医院,医生说我是怀孕了,我当时就哭的不成人形,闹着一定要打胎,可是医生说,我只有17岁,加上身体也不好,如果打胎可能会终身不孕,还会损害健康,我当时只是一心要打胎,什么都不想听,还是姐姐耐心劝我为了身体还是不要打胎,可是我不想,我不要生那个我恨之入骨的强奸犯的孩子!
后来姐姐见事情瞒不住了,就告诉了我父母,他们把我狠狠骂了一顿,然后就不让我去上学了,我天天呆在家里连门都不敢出,天天哭,终于生了那个强奸犯的孩子。从那以后,我觉得自己是很没脸的,我不敢出门,甚至不敢见阳光,因为我根本没脸见人。
尤其是那个孩子,他就像是我的一块污点,我看见他就会生气,有时候他睡着了,我恨不得想要掐死他!姐姐一直劝我,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我不能那么做,可是我没法子不恨啊!看到他,我就会想到那个强奸犯,我恨啊!他是无辜的,难道我就活该倒霉吗?那个强奸犯毁了我依然逍遥在外,我这个被毁了的人却要生养他的孩子还要一辈子抬不起头来做人,我做错了什么呀?我恨不得把那个强奸犯和这个他的野种一起宰了!我到底该怎么办?我到底该怎么办啊?
网友回答一:
不要再犹豫了,带着孩子去公安局报案,提取孩子的DNA找到孩子的父亲,将他绳之以法,然后把孩子交给福利院,孩子毕竟是无辜的,就像你一样无辜,而且孩子也连着你的血脉,如果你不善待他,日后你一定会后悔,不要拿他当出气筒,该受罚的是那个人渣,应该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 。
网友回答二:
你落到如今这步田地,完全是拜这个坏人所赐,我建议你带这个孩子去公安机关报案,即便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但通过警方的大力侦察(比如给孩子孩子做DNA等科学手段),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罪犯之所以能逍遥法外这么久,都是因为有你这种软弱的女孩儿导致的,等到把罪犯押上警车的那一天,再把这个孩子送到孤儿院去,那才叫正道,希望你能听我的劝告!
注意:人的良心告诉我们,强奸生的孩子是无辜的!
2、打击强奸犯罪的法律
强奸罪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在唐朝。
《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通奸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强奸罪加一等就是判刑两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即强奸有妇之夫,杀之,妇女不受惩罚。如果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也不坐罪。
只是在古代,妇女出门很少,出去通常有人陪伴,虽然各种各样的罪层出不穷,但是强奸罪却是极少听到的。中国传统文化重视纲常伦理,《红楼梦》里是有爬灰(通奸)的事情,乱伦生育的事情,实在找不到。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资料来自《百度词条》)
但没有法律规定,要让怀孕的孩子流产或堕胎!
3、乱伦生子的事实
世界上没有比《圣经》更诚实的历史书,所以全球销量最大:
他玛见示拉已经长大,还没有娶她为妻,就脱了她作寡妇的衣裳,用帕子蒙着脸,又遮住身体,坐在亭拿路上的伊拿印城门口。犹大看见她,以为是妓女,因为她蒙着脸。
犹大就转到她那里去,说:“来吧。让我与你同寝。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儿妇。”他玛说:“你要与我同寝,把什么给我呢?”
犹大说:“我从羊群里取一只山羊羔,打发人送来给你”。他玛说:“在未送以先,你愿意给我一个当头吗?”
他说:“我给你什么当头呢?”他玛说:“你的印,你的带子,和你手里的杖。”
犹大就给了她,与她同寝,她就从犹大怀了孕。他玛起来走了,除去帕子,仍旧穿上作寡妇的衣裳。
犹大托他朋友亚杜兰人送一只山羊羔去,要从那女人手里取回当头来,却找不着她。就问那地方的人说:
“伊拿印路旁的妓女在哪里?”他们说:“这里并没有妓女。”
他回去见犹大说:“我没有找着她,并且那地方的人说,这里没有妓女。”犹大说:“我把这山羊羔送去了,你竟找不着她。任凭她拿去吧,免得我们被羞辱。”
约过了三个月,有人告诉犹大说:“你的儿妇他玛作了妓女,且因行淫有了身孕”。犹大说:“拉出她来,把她烧了。”
他玛被拉出来的时候便打发人去见她公公,对他说:“这些东西是谁的?我就是从谁怀的孕?请你认一认,这印和带子并杖都是谁的?”
犹大承认说:“她比我更有义,因为我没有将她给我的儿子示拉。”
从此犹大不再与她同寝了。他玛将要生产,不料她腹里是一对双生。到生产的时候,一个孩子伸出一只手来。
收生婆拿红线拴在他手上,说:“这是头生的”。随后这孩子把手收回去,他哥哥生出来了。收生婆说:“你为什么抢着来呢?”
因此给他起名叫法勒斯。后来,他兄弟那手上有红线的也生出来,就给他起名叫谢拉(圣经,创 38:14 -30)
互联网时代,人们用假名说真话:
资料:https://baobao.baidu.com/question/b6b9324c139c75a2968c2d47c5d4eafc.html
注意:回答者的良心告诉我们:乱伦生育的孩子是无辜的。
4、禁止乱伦的法规:
乱伦罪,是指在法律上禁止通婚的等级内部,具有血缘关系的男性和女性之间发生的性交、同居以至结婚的行为。除此之外,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甚至公公和儿媳、岳母和女婿之间的性交行为,也属于本罪。美国有的州(如伊利诺斯州)只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父女之间、母子之间的性交行为属于乱伦罪。(百度百科)
中国禁止近亲结婚,但没有刑法判决,美国有州是这样规定的:判18个月的有期徒刑。(新闻头条)
关于禁止乱伦的定义,圣经上最详细: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圣经,利 18:6-18)
三、中国古人认为堕胎遭天谴、愚昧吗?
自古以来,一般中国人普遍崇尚“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官府都采取鼓励生育的措施,如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春曾下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为令。”即给孕妇发放“胎养谷”,免除丈夫赋税。
中国历史上最强大的王朝,即汉帝国时期,人们相信“天人感应”:堕胎乃是有悖“天理”“伦常”的行为,会“遭天谴”!
有人以为这是中国古人的愚昧,到底是现代人聪明,还是古人聪明:
近代中国,由于西方白左“要人权、不要人责”思想的传入,政治构建中对于堕胎的态度越来越温和。作为歧视汉民族,强制执行“农村两胎、城市一胎”的“计划生育”,更是将堕胎作为控制生育的一种手段,成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
但是,堕胎作为一种人流手术,其对妇女的危害性却逐渐被淡化,男人就更加心安理得了:
(资料一)
人流或堕胎的不良后果,简叙有三:
其一、很难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有的女青年为了不让别人知道,做完手术后不休息,立刻去上班、学习,更加影响了健康状况,甚至导致大出血而引起休克甚至死亡;
其二、容易损伤生殖器官,出现意外事故。有时候有意外,使生殖器受到很大损伤,有的甚至送了命,也有的遭到品质恶劣的医生的凌辱,身心均受摧残;
其三是引起许多并发症。
医学研究和临床资料表明,人流对女性可造成很多问题,包括:月经量少、闭经、性冷淡、不孕,再次妊娠易导致流产、子宫内膜异位症、生殖器官炎症、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植入、子宫穿孔、产后大出血、甚至引起宫颈癌等。
(资料二)
美国产科和妇产科学院的博士在她们研究堕胎后遗症时,发现:
23%的堕胎者经常会感受到与堕胎有关的幻觉。
35%的堕胎者经常会感受到那被堕胎的孩子来到访。
54%的堕胎者经常会做有与堕胎有关的恶梦。
69%的堕胎者会感到一种可怕的“疯狂”感受。
73%的堕胎者经常会回想堕胎那一刻的经历。
81%的堕胎者常想念被堕胎的孩子。
61%的堕胎者开始或增加酗酒。
65%的堕胎者常常有自杀的念头。
77%的堕胎者觉得自己变得不能和他人沟通。
69%的堕胎者明显失去性欲。
81%的堕胎者时常哭泣。
(资料三)
堕胎对于身体的常见后果为:不孕、流产、宫外孕、死产、出血和感染、疲惫、休克和昏迷、子宫穿孔、腹膜炎、强烈的痛苦、失去身体器官、不眠症、厌食、减少工作能力、堕胎后会觉得精神非常紧张。
堕胎对于心理的后果为:罪咎感、自杀的冲动、哀悼、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常常作可怕的恶梦。
堕胎还会使女性死亡的危险性增加: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死亡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三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六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致死性意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三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他杀过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十三倍。这是芬兰政府国家财政与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于一九九七年出版的研究报告。这个生产妇女与堕胎妇女死亡率相关性的研究,是西方医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堕胎也会使妇女罹患乳腺癌的危险增加:美国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全程怀孕不但可以降低妇女罹患疾病的比率,特别是乳腺癌的危险性,并且能增进妇女的健康。美国每年有将近八分之一的妇女罹患乳腺癌,即约有十七万五千名妇女被诊断出罹患乳癌,四万二千五百名妇女因为乳腺癌过世。医疗界与媒体对乳腺癌的防治宣传,常提出乳腺癌早期自我检查,却很少指出堕胎会增加罹患乳腺癌的概率。
堕胎对少女的伤害更为明显:一项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研究显示,少女堕胎在半年内的自杀比例,是未堕胎少女的十倍。其它相关研究也指出,有多次堕胎纪录的少女,在堕胎半年内,自杀的危险性与精神上失序的危险性更为提高,值得父母与老师注意与深思。按医学研究,十八岁以前怀孕生产第一胎的少女罹患乳癌的比率,比年纪大的妇女怀孕生产第一胎罹患乳腺癌的比率大为降低。所以只有深刻认识和宣传堕胎的危害,做好安全的避孕措施才能使妇女真正避免堕胎对身心的危害。
(资料四)
打胎对身体的危害:
其一、疾病和感染
未婚女青年子宫颈管未消失,宫颈长而紧,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时扩张宫颈口要比曾经生育过的女性费力而疼痛,引起感染的机会也相应增多。
其二、影响以后的怀孕和生育
1)不孕:据有关报道未婚人流(尤其是第一胎人流)以后造成的不孕率非常高。其原因可能是术后宫颈和宫腔粘连,影响怀孕。也可能是术后输卵管通畅或造成输卵管运动功能系乱。或因吸刮过度造成子宫内膜损伤,影响受精卵着床。此外还有很多因素也有影响。
2)异位妊娠:即宫外孕,据统计人工流产后近1%伴发感染,感染将带来子宫内膜和输卵管炎症,而子宫内膜及输卵管炎症是造成异位妊娠的重要原因。
3)自然流产率增高:人工流产后常见的并发症为子宫颈损伤,尤其是未婚人工流产宫损伤的可能性会更大,当婚后再次妊娠时会由于子宫颈口功能不全而引起早产或晚期流产。
4)围产儿死亡率增高:有些人工流产手术由于损伤了子宫内膜肌层,造成再次妊娠时胎盘血液循环障碍,引起胎盘功能不全,以致胎儿缺氧,生长过缓,早产死胎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
其三、留下终身后遗证
未婚人工流产如果月份过大,或找那些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非法堕胎,一旦引起子宫穿孔、大出血、严重感染会造成生命危险,或留下后遗症以至遗憾终身。
其四、心理创伤
1)负性情绪影响学习、工作:未婚妊娠和未婚人流会使青年感到恐惧、焦虑、心理紊乱,不良的负性情绪直接影响青年的学习和工作。
2)心理压力大:未婚妊娠和未婚人流,常使女青年不敢正常的休假,不敢而对父母、老师以及同学、同事,沉重的心理压力,使青年惶恐不安,给健康埋下隐患。
3)给今后的婚姻留下阴影。(以上资料,来自《百度知道》)
同胞们,我们汉民族的先祖告诉我们,堕胎,是遭天谴的,这不是说着玩的。
因为胎儿也是人,哪怕他们的父亲是强奸犯,妈妈是妓女,这个胎儿因为乱伦、偷情、通奸或别的罪恶方式,产生的结果!
孩子是孩子,大人是大人,不能株连两代!
“不可杀人”(出 20:13),这是天地的主所命令的,生命只属于造生命的主:“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 9:6 ),或生或死,应该是造物主来做主!
这就解释了中国古人的“遭天谴”的告诫,是伟大的。
中国古人认为堕胎是杀生行为, 有悖天地“ 好生” 之德和国家的“ 重生” 之德政, 会引起不祥后果。《后汉书》卷63《黄琼传》载他的话,“昔赵杀鸣犊, 孔子临河而反。夫覆破卵, 则凤凰不翔;牲夭胎, 则麒麟不臻。诚物类相敢, 理使其然。”佛教传入中国之后,加重了堕胎遭报之说。(田艳霞、焦培民:《中国古代堕胎考略》,网文)
因此,官方禁止堕胎,如果妓女怀孕了,官府给与妓女优待:
《续通志》卷147《刑法略, 历代刑志》载, 元世祖至元五年十二月诏“禁市毒药如附子, 乌头, 巴豆, 砒霜之类,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与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 加等治罪。”
还特别对倡妓堕胎加以禁止“诸倡女孕, 勒令堕胎者, 犯人坐罪, 倡放为良。”“诸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过次月十日, 会其数以上与中书省。有未生堕其胎, 已生辄残其命者, 禁之。”
明清时期,实际上,堕胎药物的商业化又有更进一步得发展。清蓝鼎元《鹿洲初集》卷一谈到“ 愚尝过苏杭之间, 见街巷标榜下胎神药, 绝孕奇方, 不胜惊叹, 谓风俗之坏, 何为一至此。”
《格言联璧》附《焚毁淫书是法》更说道:“ 堕胎之恶, 全由药术。每见郡邑乡镇, 辄有匪人于通衢狭巷, 遍布招贴, 煽惑男女, 服之者无不伤胎, 兼且害母。且奸民恃此私奔苟合, 愈长淫风。”由此可见, 药物堕胎到明清时已相当普遍。但官府仍视此为有伤风化之行为, 力图加以禁止。
如光绪三十年《京师药行商会规则》其中一条说:“药铺, 药行等捐入药行商会香资经费, 向有旧规, 自庚子变乱后, 商情涣散, 新开之字号, 或铺, 或局, 多有不入会馆, 且影射牟利之家, 或牌号之冒充, 或丸散之顶替, 甚至打胎, 种子, 春方等药, 粘贴街巷, 淫秽不忍卒读, 不惟有伤风化, 实与卫生贻害良非浅显。” 因此要求:“嗣后凡有斯业新开者, 应须报明商会, 商会查其可否代为报部, 俟批准后, 再行开张。”(资料来源同上)
这是主流文化和民间恶俗的冲突。
为何会有冲突呢?
在古代,遗孀寡居者及未婚女怀孕,都属于非正常,要着落在一个“奸”字上,有悖于伦理道德,被家族、四邻视为失德或不贞,轻者蒙羞自辱,重者得追究淫邪之罪。
为了遮丑,就会有人流,这个人流方式也是非常残酷的:
清代之前,流产就是三个方式:
第一种是药流,古人经过长期摸索,发现一些植物或动物,食用后会导致流产。南朝梁代陶弘景的《本草经集注》专设堕胎(人流)药一项,就收录了堕胎(人流)药方40余种。
第二种是借用外力击打,挤压,震动腹部,促使胎儿流产。我们看到的古代宫廷影片,皇帝不要妃子或宫女怀孕,太监就会用这种方法流产。
第三种则是针灸流产,这种针灸流产术自宋代以后一直有人使用,成功率约在三分之二左右(网上传阅的资料,不知道如何统计的)。
手术流产,是清代以后的事情了……
从常识来说,如果一个女人现在怀孕了,双方并没有结婚,只是在恋爱期间,男人流露出很怕麻烦的样子……这种情况可能是男人并不爱女人,或者男人不负责任。
女人的本性是爱自己的宝贝,如要生下这个孩子,也要面临经济压力以及以后再婚的问题…….所以,为了保险起见,任何女人千万不要未婚先孕!因为现实的后果,基本是女人承担,男人看他的良心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起初是禁止人流!
历史上,中国主流思想是反对堕胎的,一般有良心的医生是不鼓励人堕胎的,因为他们认为:`药医活人, 岂敢杀人以渔利!
但事实上,民间存在堕胎或杀婴的事实:
我曾祖母告诉我,乡下人穷,生来孩子估计养不活,或者是女孩的时候,就会放在尿桶里淹死掉。
堕胎从古至今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 作为客观事实,《汉书》卷97《元后传》记, 西汉成帝时, 皇后赵飞燕和妹妹赵合德“姊弟专宠十余年, 卒皆无子” , 但她们为了固宠, 又逼迫怀孕宫人堕胎“ 掖庭中御幸生子者辄死, 又饮药伤堕者无数。”《后汉书》卷10《皇后纪何皇后传》记东汉灵帝时, 妃子王美人怀孕, 畏何皇后“ 乃服药欲除之, 而胎安不动。”
普通百姓因为生活贫困, 不能养育更多子女, 也多堕胎之举。
等等这些,都是见不得人的事情,而不是像今天大街小巷的广告,没有廉耻地鼓励人“除去烦恼”!再欺骗人“无痛人流”。
《三国志》卷13《魏书王朗传》载其上书劝魏文帝育民省刑, 说“嫁娶以时, 则男女无怨旷之恨;胎养必全, 则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 则孩者无不育之累”王朗所说“ 孕者”“ 自伤之哀” 即是堕胎,“ 孩者”“ 不育之累” 属于溺婴。
从《医说》所引材料看, 宋代京师有以专卖堕胎药为职业者,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堕胎市场的形成。到了元代, 堕胎药物进一步商业化, 这种现象已引起政府的焦虑, 因此政府特下诏禁贩卖堕胎药物。(田艳霞、焦培民:《中国古代堕胎考略》,网文)
…….
在毛泽东是一个熟读中国历史书的领导人,在他执政中国的初期,1950年4月20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中央军委卫生部联合制定的《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该《办法》严格限制打胎,其中规定:
(1)禁止非法打胎;
(2)六种特殊情况可以打胎;
(3)打胎者必须本人及丈夫同意并签字;
(4)打胎还须得到机关首长的批准,以及医生的同意;
(5)未获批准而擅自打胎者,将给予严厉处分。——本办法可供各级机关参考执行。
1952年,卫生部又出台了《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非疾病不得进行绝育手术及人工流产;
手术要经指定医生诊断和当地卫生行政机关核准;
私自绝育和人工流产者,以非法堕胎论罪;
因病使用节育用具,须经妇产科医生证明;
未经批准商店不得出售节育用具。
此一时期对堕胎的打击,其执行力度也相当严厉,《宁波日报》1951年曾报道了一名叫做林怀堂的中医,因为给生活陷入绝境的工厂妇女开堕胎药方,而被新政权“送到法院严办”!
1957年政协会议主流意见:要尊重生命,不能用“人工流产”的方式搞计划生育。
这一点,可以从当年《人民日报》刊载的与会者的发言中看出。譬如,一篇题为《用人工流产来节制生育是不适当的》的发言如此说道:
“从受胎的时候起便产生了一个新的生命。这个新的生命的名称,也应该是‘人’。…… 用人工流产或是‘打胎’来节制生育,这是不恰当的。饮鸩止渴,无辜地杀人以节制生育,这是有问题的。‘胎’已经具备了做人的资格,它有‘生’的权利,我们不能无辜地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的权利。……我个人的意见是‘用人工流产办法来节制生育,是不科学的’,是对妇女们的身体有伤害的。节制生育应该从‘无胎’做起,既已有胎,胎有“生”的权利,就应该把它养下来。”(《人民日报》 1957.03.18)
如署名宋鸿钊的一篇《人工流产害处多》的文章,即详细列举了人流后可能产生的各种病痛,告诫道:
“由于这是一种强制中断妊娠的方法,和自然流产不一样,害处很多。目前有些女同志对人工流产的害处还了解不够,她们认为避孕太麻烦,不如等有了孕再去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比较省事,因此一次又一次坚持要求医生进行人工流产,这是很危险的。”( 《人民日报》 1957.12.08)
毛泽东作为当时的中国领导人,他是矛盾的,他的本性是支持“人多力量大”的原则,但是因为计划经济,他不得不尊重周恩来和邓小平限制生育的政策。这方面的历史资料,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随便搜索知道。
毛泽东去世,历史进入80年代,“一胎制”开始被当局强制推行——尽管在80年代前半段有些反复,但“一胎制”最终还是成了“基本国策”的一部分。
最有分量的文章,是1982年发表在著名的《人口与经济》杂志第3期上的署名吴珊珊的文章《人工流产、引产是否道德?》
文章直接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质疑,将这些质疑归纳为两点:
(一)怀了孕、腹中就有个人,将他(她)们流产、引产掉就是剥夺了他(她)们生的权利,是侵犯人权;
(二)不论怀孕几个月,总是条生命,既然是有生命的东西,就不能把他(她)弄死。
文章驳斥的理由如下:
(一)“过去为了解除母亲的痛苦,保全母亲的安全,采取人工流产、引产将‘无罪’的胎儿处以‘死刑’是道德的,不负任何法律责任。那么今天,为了祖国——我们中国人民的母亲的繁荣富强,为了减少因人口过多而给祖国带来的种种困难,为了我们子孙后代更健康地成长而进行人工流产、引产怎能说是不道德的呢?”
肖某的归纳是:为了让一部分人幸福,可以杀掉不成型的人,即胎儿!
(二)“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教育中表现人的社会性,才能称为实现社会的人。胎儿未出生之前,他(她)在母体腹中,没有与外界环境接触,更没有发生人与入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因此,他(她)尚未取得人的资格。……所以合法的人工流产、引产不存在侵犯人权和弄死人的问题。”
肖某的归纳是:照着伟大理论,胎儿不是人。
(三)“不可否认,人胚胎是生命体。然而,并不是凡是生命体就不能弄死。植物、动物,微生物乃至病毒都是生命体,可是人类为了生存,每餐都得吃掉许多生命体。为了人类生存和社会的发展,有目的地处死一些生命体是十分必要的,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一个十分浅显的道理。”
肖某归纳:胎儿生命如草木动物,为了“社会”,可以弄死。
(四)“衡量人工流产、引产是否道德的标准是什么呢?……凡是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合乎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因此,把人工流产、引产不分青红皂白统统视为不道德的说法是错。”
肖某归纳: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胎儿。
正因为“人工流产”在计划生育国策中是如此“富有道德”,所以,1989年《人民日报》甚至刊文《高额引产补助的恶果》,建议废除对被人工流产的孕妇的补助。
五、阿拉巴马州的严控堕胎法案和中国古代禁堕胎法
我们一般中国人只知道“阿拉巴马”州在美国某处;至于阿拉巴马州的立法院门朝哪里开的,我们也不知道,更不关心!
最近他们通过了一项严厉的严控堕胎法案,就是:这一法案要求除非怀孕已严重影响孕妇的健康,否则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堕胎,即使你是强奸或者乱伦的受害者。如果有医生帮助妇女堕胎,则将面临高达99年的监禁,堪称全美最严苛的“反堕胎法案”。
当地时间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首位女性共和党州长签署通过了这一项饱受争议的“反堕胎法案”。
该法案一经发布便引来美国左派(女权主义)者的强烈抗议。歌手史蒂芬妮·杰尔马诺塔(也就是大家熟悉的Lady Gaga)更是在推特上发文:
“阿拉巴马州的这一法案令人愤怒,它竟然将强奸和乱伦受害者排除在合法堕胎之列。而且帮助堕胎的医生所受刑法比强奸犯还要重?这简直不能更可笑了。我为所有不得不在这一法律系统里的女性祈祷。”(资料来源:搜狐新闻)
也引起中国知识界的热议——其中嘲讽的声音居上!
中国知识界长期受西方白左的影响,性开放之风已经风靡年轻人的生活,人们不好当面指责“堕胎”法案,就抓住人家的小辫子——难道强奸犯、乱伦导致的孩子,不可以删除——杀掉吗?
我们看一下我们先辈的法律:
中国自秦汉以来,强迫他人堕胎或殴打他人导致堕胎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云梦秦简《封诊式·出子》记载了因斗殴堕胎而产生的诉讼和司法检验。
“某里士五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 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斗, 甲与丙相捉, 丙偾摒甲。里人公士丁救, 别丙、甲。甲到室即病腹痛, 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 告丙。即令令使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 生发及保之狱。”
显明:堕胎是一种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 已经构成了犯罪。
对堕胎行为定罪量刑最早的记载是唐代。《唐律·斗讼》:“若刃伤及折人肋,眇其两目, 堕人胎, 徒二年。堕胎者, 谓辜内子死乃坐, 若辜外死者, 从本殴伤论。”即让人堕胎的人,判有期徒刑两年。
元政府特别对官员殴妻导致堕胎行为加以严惩。《元史》卷105《刑法志》载,“诸职官殴妻堕胎者, 笞三十七, 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 注边远一任, 妻离之。”让老婆堕胎的男人,如果是官员降级,流放边远地区,妻子可以修掉丈夫!
明代继承了唐律的精神, 《明会典》卷131《斗殴律》:“折人肋, 眇人两目, 堕人胎及刃伤人者, 杖八十, 徒二年。”不断判两年有期徒刑,还要打屁股八十下。
清律继承唐律明律的精神, 但《大清律例》卷26《威逼人致死》罪名下, 还特别规定:“妇人因奸有孕, 畏人知觉, 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 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 杖一百, 流三千里… … 如奸妇自他人卖药, 奸夫果不知情, 止科奸罪。”,大清规定,通奸堕胎的人,如同杀人治罪,卖药的人要打屁股一百下,流放三千里!(田艳霞、焦培民:《中国古代堕胎考略》,网文,有语文上修改)
综上所述,阿拉巴马州的法律,相比现代中国现代法律,更好地尊重了生命,发扬了我们先祖的“好生之德”!
但诸多左右派知识分子反对呢?不尊先祖,也嘲讽异国法律呢?
这背后有深厚的社会背景:
中国大陆21世纪后25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大学生成为人流“主力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有了巨大发展之后,人工流产越来越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也就是主要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同时社会价值观念和性观念的巨大变化,也对人工流产发生起到了促进作用。一个重要的政策含义是计划生育在提供优质服务方面,应该从已婚人群扩展到未婚人群,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避孕药具使用效率。因此对于避孕和生殖健康的知识和技术的不断改善将对人工流产的减少起决定性作用。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近期发布的一组数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每年人工流产人次多达1300万,位居世界第一,其中25岁以下妇女占一半以上,也就是600多万,大学生成为高发人群。很多90后女孩自己还没有长大,对“流产”给身体造成的伤害因无知而无畏。(资料来源:凤凰网《中国人流历史沿革》)
朋友们,难道不知道我们反思——我们对生命的态度吗?
本文参考资料
1、《汉语大词典》(国学大师网 网络版);
2、和合本《圣经》
3、田艳霞、焦培民:《中国古代堕胎考略》(百度文库,会员购买)
4、凤凰网:《中国人流历史沿革》
http://hebei.ifeng.com/news/detail_2015_02/04/3524965_0.shtml
5、“人工流产”变迁史(百度文库,会员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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