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文 倾向与行为 ——同性恋议题的基督教伦理进路初探
全文3217字,预计阅读20-25分钟。 引言 从1997 年 12 月荷兰国会通过《婚姻开放法》,并于2000年12月获得皇家御准生效。至今全球已经有超过32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同性恋平权活动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趋势。而长期以来,关于基督信仰与同性恋议题的讨论都集中在西方,中国大陆教会对此并不关注。在本土神学层面缺乏讨论,在信徒牧养中缺少相关的指引,导致国内教会在此议题上失声。[1] 本文从圣经中最常用以讨论同性恋的经文(创十九1-29)出发,检视部分学者关于经文及基督教伦理的讨论。以此厘清基督教传统与圣经对同性恋议题的讨论,再结合葛伦斯与林鸿信的基督教伦理学的框架,得出一条适合国内教会的同性恋者牧养进路。 定义与范围 本文只将讨论以下情况:人对与自身生理性别相同的同性个体产生恋慕倾向(同性恋倾向),以及人与自身生理性别相同的同性个体发生的性行为(同性性行为)。 本文将不讨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同性恋是否存在先天性与是否自然存在的问题。因为不论在基督教界或在医学界都尚未有统一的共识,并且此问题的讨论过于复杂且不是本文的重点,由于篇幅的原因决定不在此讨论。[2]第二个不讨论的是关于同性恋者的性别认知问题。如:A君生理性别为男性,性别认知是一名女性同性恋者,如此便会形成生理上是异性恋,而心理上是同性恋的吊诡情况。 圣经与同性恋 从圣经文学类型的角度而言,圣经并非一本伦理哲学理论集,而是一个叙事性的文体。[3]因此,单从圣经中找到关于某些议题的经文说法是不足以提取伦理教导,必须将其串联在整个叙事情节中,并厘清圣经的社会与历史背景,方能进行理解与反思。[4]这也符合现代基督教对释经学的基本共识。[5]接下本文将以此方法对圣经中最常用以讨论同性恋的经文进行分析。 创十九1-29所多玛与蛾摩拉 上帝因所多玛与蛾摩拉的罪恶决定毁灭他们,又因亚伯拉罕的求情,答应救出其中的罗得一家。当两位天使来到所多玛的罗得家中时,所多玛全城的人便一同要挟罗得,要他将那两个到他家的男人(ha’anashim)交出来,任他们所为。罗得闭门不开,为两位天使求情,并愿意献出自己的两个女儿。但所多玛人并不理会罗得的言辞,准备破门而入。最终还是天使出手使门外的人眼睛昏迷找不到房门,危机才得以解决。 经文中【任我们所为】的原文是yada,所多玛人想要【认识】(yada)罗得接待的那创十九9两个人。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个动词在圣经其他地方具有性的含义。例如,创四1【那人认识(yada)他的妻子,她就怀孕,生了该隐】。[6]后面罗得希望将两个女儿交出去的行为,也佐证了yada的意义,即发生性行为。在此,圣经首次出现关于同性性行为的描述。 虽然这段经文常用以讨论同性恋,声称上帝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是因为其中同性恋以及奸淫的猖獗。但从整段经文的上下文来看,似乎这论点并不完全成立。首先上帝说他们是【罪恶甚重】(创十八20)但无明确指向性犯罪。其次亚伯拉罕与两位天使的谈论是围绕着城中是否存在义人的问题展开(创十八22-33)。最后是所多玛人对罗得建议的回应,他们认为罗得一个寄居的人居然想作他们的官——指挥他们做事,因而要以同样的方式,并以更大的程度迫害他(创十九9)。这可以看出所多玛人对男性的轮奸,其实存在着一种逼迫、剥削和征服的意味。所多玛人以此方式羞辱两位天使和罗得,以表达他们的征服欲和对外来人的不款待。重点是所多玛的罪是以轮奸的方式对待客旅,而非同性性行为。[7] 除此以外,整本圣经的其他书卷对所多玛的罪恶指控都不是不当的性行为。以西结是说“心骄气傲,粮食饱足,大享安逸,并没有扶助困苦和穷乏人的手。(结十六49)” 以赛亚用所多玛来比喻当时的以色列人领袖,暗讽他们的虚伪、不公不义以及背弃上帝(赛一10-17)。[8]而新约福音书,耶稣也将不接待门徒的城市比作所多玛(太九38-十16)。耶稣指控的并非他们的同性恋现象,而是他们不愿意欢迎外来人,也可理解为拒接神的使者——延展出拒绝神的救恩和悔改。[9] 也有学者认为以上对经文的解释属于修正主义。他们的主要观点是,不能将有记录的同性性行为与不接待客旅的行为相剥离开,以及其他提及所多玛的经文中也有说到他们行上帝【可憎的事】(结十六50),也可能是指性犯罪/同性性行为。[10] 笔者大致认同以上对于修正主义的批评。但笔者认为,在这段故事中有一个关注度较低的因素——同性性行为与同性倾向的区别。所多玛人轮奸外来者(男人),是羞辱手段还是他们就真的喜欢与同性发生性行为?经文中并无明显的指向。 出奇一致的是,在圣经其他关于同性性行为的经文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利十八22、二十13,明令禁止男性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与其他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样,重点是在行为本身——这些行为破坏了上帝圣洁的国度。[11]新约中的林前六9-11将作娈童和亲男色的行为与偷窃、贪婪、醉酒等行为同列,均判定为不能承受神的国。也是着眼于同性性行为本身。[12] 在新约中关于同性恋议题最重要的经文无疑是罗马书一章18-32节。保罗将“顺性”与创造的次序等同,对“顺性”的背叛,事实上是对造物主的抗拒和公然的远离。在此处保罗所讲述的是人不荣耀上帝,上帝便以任凭人犯罪以致自我灭亡的方式表达神的忿怒。“逆性”的性行为与其他不义的行为一样(罗一29-31),都不是触发上帝忿怒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惩罚。同性性行为便是“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一27)。[13]保罗虽将同性性行为定义为人不荣耀上帝的负面报应,但他所关注的仍是行为本身。 至此,笔者认为圣经作者关注的是同性性行为本身,而非同性恋倾向。从所多玛人与罗得的叙事中可以看出,异性恋者或双性恋者都可以因着某些缘故,去强迫他人与其发生同性性行为。而圣经作者所批判的正是该行为,而非倾向。 基督教性伦理与同性恋议题 基督教传统对性是一种极其保守的态度。天主教认为“每一次婚姻(性)行为都必须对(新)生命的传递保持开放”;“任何人类性器官行为都只能置于婚姻的框架内”。性行为是被制度化成为婚姻与生育服务的范畴。[14]奥古斯丁虽主张性欲并非罪,而是上帝所创造,是善的。但无序的非理性的性欲是罪。不在婚姻内的,为满足无序的欲望的性行为(不论同性或异性)都是有罪的。[15] 而基督教与天主教在创造神学中有共同的观点。创世记中记录了上帝对人的要求是生养众多(创一27-28),同性性行为无法满足这一点;上帝创造人类时的造男造女,为男人创造一个女性配偶帮助他(创二18),是一种男女互补的事实;以及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上帝设创造的婚姻也是一男一女,而非男男或女女。[16] 综上所述,同性行为不论在圣经伦理或者在神学讨论中,都不符合基督教所预期的伦理规范。那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要在实际的教会中如何做牧养实践。 教会牧养与同性恋议题 同性恋者在国内通常会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而被歧视、谩骂甚至受到人身攻击。教会——作为基督之爱的化身——有必要为此作出合乎基督信仰的贡献。笔者认为国内教会需要在以下牧养进路中进行探索。 首先,停止将同性恋者视作洪水猛兽。[17]同性恋者都需要被视为人,不想被人一味地谴责,希望得到别人的同情。[18] 国内教会时常将同性恋者与艾滋病、麻烦、污渍所关联,不希望他们打扰到教会的“安宁”。但却忘记了主耶稣也进入了有高度传染性的麻风病人群体,而这也是是主耶稣要跟随他的人去做的事。 其次,教会要正确诠释有关同性恋的议题。恐惧的来源往往是未知。只有从教会牧养的角度出发,正确诠释圣经有关同性恋议题的讨论,为信徒祛魅。方能帮助信徒真正地握紧主耶稣所赐的平安(约十七27),心无惧怕地去接纳和同性恋者。 最后,教会与信徒需要在团契中关爱同性恋者,与他们同行。帮助他们远离同性性行为,[19]活出新的生活,实践上帝的命定。上文已说明了同性恋倾向是一种被罪扭曲的、无序的、非理性的性欲;同性性行为是一种被圣经所批评与明令禁止的行为。从此观点出发,同性恋议题与酗酒、贪财等议题一样,都是人的罪性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基督教伦理就是人应活出作为创造主——上帝的心意,[20]也是因着上帝的爱使人脱离罪恶,活出上帝的形象。[21]笔者相信同性恋者也是耶稣的救赎对象,[22]教会与信徒都应该像关爱家人、为家人传福音那样,殷勤地关爱同性恋者,并向其传耶稣救赎的福音。
(完) 注脚 [1]笔者认为国内教会缺乏同性恋议题的讨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人的谈“性”色变的传统;二是国内教会目前仍处于神学基建阶段,在圣经神学、神学处境化等重要领域中仍未建立完全,以致未有足够讨论此复杂议题的神学基础。 [2]罗秉祥:《繁星与道德》,(香港:三联书店,1993),页98-100;114-118。 罗秉祥:《黑白分明》,(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页72-73。 [3]史丹利·葛伦斯著,江淑敏译:《基督教伦理学导论》,(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2004),页108-109。 [4] Todd A. Salzman and Michael G. Lawler, Sexual Ethics :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12), 9-10. [5]格兰.奥斯邦著,刘良淑、李永明译:《21世纪基督教释经学:释经学螺旋的原理与应用》,(台北:校园,2012),页25-34。 [6] Innocent Himbaza, Adrien Schenker and Jean-Baptiste Edart, The Bible on the Question of Homosexuality (Washington, DC: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2012), 10. [7]海丝著,白陈毓华译:《基督教新约伦理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页507。 [8] Salzman and Lawler, Sexual Ethics :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159-162. [9] Adolf Hansen, Is It Time? : Helping Laity and Clergy Discuss Homosexuality One Question at a Time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17), Chapter 9. [10]汤玛斯·施密德著,邓嘉宛译:《当代基督徒与同性恋议题》,(台湾:校园书房,2001),页131-136。 [11]汤玛斯·施密德:《当代基督徒与同性恋议题》,页137。 [12]海丝:《基督教新约伦理学》,页508-509。 [13]海丝:《基督教新约伦理学》,页510-518。 [14] Salzman and Lawler, Sexual Ethics :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xiii-xiv. [15] Salzman and Lawler, Sexual Ethics :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22-25.笔者并非认同同性性欲是上帝所创造的观点,而是认为同性性欲是因着人的罪导致上帝所创造的性欲发生变化,产生出的一种无序与非理性的欲望。 [16]黄厚基:《同性恋的十字架》,(香港:印象文字,2017),页63-68。 [17] Adolf Hansen, Is It Time? : Helping Laity and Clergy Discuss Homosexuality One Question at a Time, Chapter 11. [18]贾诗勒著,李永明译:《基督教伦理学》,(香港:天道书楼,1996),页310-311。 [19]纵然他们可能仍会被同性恋倾向的性欲影响,上帝也有可能不去改变他们的性取向。就如戒酒人士心中也可能仍存在对酒精的渴望。但我们仍对上帝怀抱最大的信心——改变与否,都有上帝最美好的旨意在当中。 [20]林鸿信:《基督教伦理学》,(香港:校园书房,2022),页48-49。 [21]史丹利·葛伦斯:《基督教伦理学导论》,页315-333。 [22]海丝:《基督教新约伦理学》,页522-523。 参考书目 马撒乐|箴言 思考 追问 沉淀 让信仰扎根 让生活纯粹 文字|Masal 图片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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