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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有犯罪的可能吗?‖孙宏广


本文摘自《基督徒信仰疑惑100问》第十问




在《马太福音》四章一至十一节,经文如此说「 当时,耶稣被圣灵引到旷野,受魔鬼的试探。他禁食四十昼夜,后来就饿了。那试探人的进前来,对他说:『你若是 神的儿子,可以吩咐这些石头变成食物。』耶稣却回答说:『经上记着说: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 神口里所出的一切话。 魔鬼就带他进了圣城,叫他站在殿顶上,对他说:你若是 神的儿子,可以跳下去,因为经上记着说:主要为你吩咐他的使者,用手托着你,免得你的脚碰在石头上。 耶稣对他说:经上又记着说:不可试探主你的 神。魔鬼又带他上了一座最高的山,将世上的万国与万国的荣华,都指给他看,对他说:你若俯伏拜我,我就把这一切都赐给你。 耶稣说:撒但,退去吧!因为经上记着说:当拜主你的 神,单要事奉他。 于是魔鬼离了耶稣,有天使来伺候他。


这段经文记述了耶稣受试的整个过程,因此,有人根据这类经文总会联想到基督与罪之间的关系。


关于「耶稣能否犯罪」的问题涉及基督教信仰的根基,所以我们对待此问题需要特别谨慎。


正是因为道成肉身之神子的圣洁无罪实在干系三一上帝救赎计划的成功与否,进而也关乎选民具体的得救,乃至人类永恒的福祉。


为了不至跑题,也是为了更为简洁,在开始讨论这个题目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厘清讨论的题目。


显然,我们不是在讨论「本体三一中的圣子能否犯罪」,我们也不是在讨论「(道成肉身)的基督其神性能否犯罪」,甚至我们也不是在讨论「基督事实上究竟有否犯罪」,我们乃是在讨论「道成肉身的基督(耶稣)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性』」。


厘清这些特别重要,不然难免陷入逻辑混乱与概念混淆的种种误区。


毫无疑问,对于「本体三一中的圣子能否犯罪」的问题结论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神绝不能犯罪,犯罪的就不是神」,因此,不在本文探讨之内。


至于「(道成肉身)的基督其神性能否犯罪」这一句的所指明显与前一个命题雷同,本来结论亦即相同。


但我们需要了解,其实这一句根本是一个病句,从而就是个伪命题。因为「神性」与犯罪没有直接与必然关系。讨论「哪性」犯罪与否是不恰当的。我们只能说「哪位」、「谁」犯不犯罪,或者怎样犯罪,我们却不能说基督的「哪性」能否犯罪,正如我们绝不能问「基督『哪性』钉在十字架上」一样,因为他根本不是「哪性钉上」,哪性都不能钉上,钉子是钉不了「哪性」的。「神性」是基督属于神的本性,是不能和物质放在一起对比的,从而也不能将二者放在一个句子里的。钉上的并不是其「哪性」,乃是有血有肉的基督本身。


而关于「基督事实上究竟有否犯罪」这一点有全本圣经与所有圣徒作见证:他当然没罪,既无犯罪经验,又未涉足罪恶。


我们要讨论的乃是「道成肉身的基督(耶稣)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性』」。易言之,「通过道成肉身取得人性的神子是否能犯罪」。


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究竟怎样呢?


毕竟一般福音派,尤其是阿民念派基本都异口同声地宣称「基督可能犯罪」,诚如所有人都可能犯罪一样,甚至连首造的亚当都有可能犯罪,那么,基督会例外吗?如果基督例外,他还是个真实的人吗(指道成肉身后)?这种看法被称为「基督的可犯罪性」(Peccability)。


当然,传统的改革宗神学几尽所有大家都持定「基督绝无犯罪可能性」的结论。我们可以谓之为基督的「不可犯罪性」(Impeccability)。但在改革宗神学界也不是没有例外,比如普林斯顿神学家「查尔斯.贺智」(Charles Hodge)就持「可犯罪说」。


贺智说:「如果他是一个真实的人,他就一定有犯罪的可能。但是他在面对最大的引诱时仍旧没有犯罪,受到唾骂他就祝福,受苦也不惧怕,他在剪毛的人手下默默无声,像一头温顺的绵羊,凡此种种,都可作为例证,有试探就有犯罪的可能。如果按照基督人性的结构来说,他若没有犯罪的可能,那么他受的试探就不是真正的试探,也不是有效的试探,他也就不能怜悯他的百姓」。


很显然,贺智是从基督的「人性」出发,以「人性」的视角作为突破口,再根据「三段论」——


大前提:只要是真实的人就有犯罪的可能性;


小前提:基督是个真实的人;


结    论:基督有犯罪的可能性。


正是由于有这样的思路,因此得出「基督有犯罪可能性」的结论就不难理解了。


毕竟,只有在「道成肉身」之后,神子才具体有了为人的经历,既然有人的经历,而此经历又是真实的,那么似乎应该属于人的一切他也无可避免。这就是贺智的意思。


其外,有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提出从「本体论的角度而言,基督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而从「逻辑学的角度而言,基督却有犯罪的可能性」的说法。这解释看似公允,但却过于抽象。


所以各执一词的双方真的难解难分,尤其是当贺智这类重量级神学家都参与在其中,且持「可犯罪说」之人实在不胜枚举,势派甚大。


那么,「基督有犯罪可能性」的结论是正确的吗?当然不是!


为什么呢?因为包括贺智在内的一干人等都大抵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基督的受试具备「特殊性」与「唯一性」。


所谓「特殊性」就是与众不同,所谓「唯一性」就是绝无仅有。


基督的受试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兼具『神人二性』」者的受试。以前没有发生过,以后更不会有。


有些人在解答此问题时总是妄图拆分基督的神人二性,以任何一性作为出发点,从而做出错误选择。


由于前提错误,因此必然导致其结论的错误。


另外,如果认为耶稣的受试是以其神性单独面对的,势必导致其不能犯罪的结论,那么他的受试似乎也就失去意义了,从而其作为末后亚当的身份在试探中得胜的结论也就不能成立了;而如果以为其以人性接受试探,那么他就有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救恩也就有失败的可能性,那么结果可想而知。


但正如前文所言,以「哪性」作为出发点根本上是不恰当的。而以「从人的层面」或者「从神的层面」来区分,这看似不错,但实际却完全偏离事实的真相。因为,基督的两性是不分开的。正如《迦克敦信经》所言:


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教人认识同一位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  他真是上帝,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按神性说,他与父同体;按人性说,他与我们同体;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说,在万世之前,为父所生;按人性说,在晚进时日,为求拯救我们,由上帝之母,童女马利亚所生;是同一基督,是子,是主,是独生的,具有二性, 不相混乱,不相交换,不能分开,不能离散  ;二性的区别不因联合而消失;各性的特点反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一个实质之内;而非分离成为两个位格,却是同一位子,独生的,道上帝,主耶稣基督;正如众先知论到他自始所宣讲的,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训我们的,诸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



We, then, following the Holy Fathers, all with one consent, teach men to confess the one and same Son, our Lord Jesus Christ, the same perfect in Godhead and also perfect in manhood; truly God and truly man, of a reasonable [rational] soul and body; consubstantial [coessential] with the Father according to the Godhead, and consubstantial to us according to the Manhood; in all things like unto us, without sin; begotten before all ages of the Father of the Father according to the Godhead, and in these latter days, for us and for our salvation, born of the Virgin Mary, the Mother of God, according to the Manhood; one and the same Christ, Son, Lord, Only-begotten, to be acknowledged in two natures, inconfusedly, unchangeably, indivisibly, inseparably; the distinction of natures by no means taken away by the union, but rather the property of each nature being preserved, and occuring in one Person and one Subsistance, not parted or divided into two persons, but one and the same Son, and only begotten, God the Word, the Lord Jesus Christ, as the prophets from the beginning [have declared] concerning him, and the Lord Jesus Christ himself has taught us, and the Creed of the holy Fathers has handed down to us.


我再次强调:当神子「道成肉身」之后,其就一直是以一个「神人二性并存的位格」来面对一切的,故而,在其整个人生,尤其是受试探的过程中,总是以这一兼具两性的圣子位格来接受试探,从而也就不可能犯罪。


不可能犯罪却又不失被试探的意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相信正如贺智的意思,大多数人也都认为,受试探的意义取决于受试者的自由与失败的可能性(有如始祖被造时的状态),如果其没有自由与失败的可能性,那么,受试探也就随即失去意义了。


但这个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事实上,被试探的意义是不能够透过被试者的自由状态与能否犯罪来评价的,难道必须有犯罪可能从而在试探中没有失败才具有意义?当然不是!


基督在被试探时,既然是一个完整的兼具神人两性同一位格的基督在受试探,那么就是一位「神人」在受试探。在此我们决计不能拆分其哪一性。


按照「属性相通」的真理,基督的神性与人性是相通的,因此,此神性位格决不是哪一性的单独存在,故而绝对不能犯罪。


我们还要知道,基督是作为选民代表和救赎之约的代表身份接受试探的,这个身份本身就是关系其神人二性的。


对于「救赎之约」而言,在基督还未曾「道成肉身」时就已经设定了。那时,其是以圣子位格和圣父位格立约。而当其「道成肉身」后将获得的人性纳入其神性位格中。这样,基督从此就在任何时候都是以「一个整全的位格」来进行其救赎工作的。


基督神人二性的真实与完全是其救赎选民的基础,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特别强调。


加尔文说:「基督的两性是合一的,属性不会交换,属性不能抽离本性,也不会改变本性的本质」。


我知道,在这里,有人势必会说,《圣经》岂不是说「神不能被恶试探吗」(雅1:13 )?所以基督的神性是不接受试探的。


我承认《圣经》有这句话,可如果你那样认为,其实是误解了《圣经》这句话。其实,这句话的意思是「神绝不能因着被恶试探而犯罪」,而不是「神不能被恶试探」


正如在《希伯来书》三章第九节所说的那样:「在那里,你们的祖宗试我探我,并且观看我的作为有四十年之久」;又《哥林多前书》十章第九节「也不要试探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们有人试探的,就被蛇所灭」。


事实上,在「道成肉身」之前,作为神之子(上帝的第二位格),基督就曾屡次被试探过。试探上帝是恶人惯常的作为,但上帝却并没有因为被试探而犯罪。


不是吗?试探主的事时有发生,但神从来都没犯过罪。


上帝不能犯罪,但上帝却真的接受过许多试探。这两件事都是真的。因此,一切敬虔之人在思想此事上都不能人为地割舍二者,从而重此失彼。


但有人也会认为:「既然《罗马书》第五章总拿『基督』与『亚当』加以对比,那么,二者必定具备极度的相似性。既然如此,『亚当』如何,『基督』必定如何!


可惜这是大错特错了!


我们需要了解,「耶稣」与「亚当」,又或者「耶稣受试探」与「亚当受试探」虽然多有相似,却也大有不同。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差别,就无法理清这个问题,甚至也就无法真正明白救赎要道。


二者当然具备相似之处,这毋庸置疑。但相似之处却主要在于「代表性」与「地位」,至于二者的生命本质,还有位格状态却大相径庭。  


一句话:「基督是神」,但亚当不是。们必须坚决认信「基督是神」。


忽略或反对「基督是神」将毁掉一切!


在解读《腓立比书》二章第六节「他本有神的形象」一句时,华菲德(Warfield)说「最清楚不过,他被宣称完全与神一样,并且拥有一切神之为神的完美特性。」



当然,反对耶稣是人也极其危险。反对耶稣是人就是反对道成肉身的事实,更是反对恩典之约的真理。


《约翰一书》所指斥的异端正是反对耶稣人性真实性的异端。


既然道明了这一系列事实,那么,「基督不能犯罪」就是唯一结论了。愿上帝光照我们,能以领受此项真理。


另外,石威廉(William G T Shedd)先生也曾提供过「基督不能犯罪的」的几个理由,简单归纳如下:


第一,基督永不改变。来13:8


第二,基督无所不能。太28:18


第三,基督无所不知。约2:25


第四,基督拥有神性。约壹5:20


四五,基督意志如一。路2:49


第六,基督拥有主权。约10:18


第七,基督外在受试。林后5:21


这几点是什么意思呢?不外乎就是说:「既然基督是神,是全知、全能,拥有绝对主权,具备绝对自由意志的主,因此即可规避犯罪,也有能力胜罪。他只朝着一个目的而来,并且绝对会成就一切,那就是满足上帝的心意,完成圣父的托付。为这这个目标,基督曾全力以赴。因此,讨论『基督能否犯罪』不外乎就是在讨论『基督的救赎是否有失败的可能性』。既然问题的答案是明显的吗,那么,『基督就不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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