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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条例共六章50条,对残疾人教育的权利保障、制度安排、资源配置都做了了规定。小编简单梳理了五大看点让大家先睹为快。
01
明确各方责任,设立残疾人教育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和受教育能力进行评估,开展就学咨询,提出入学建议和指导意见。”
02
贯彻终身教育原则,支持系统从学前到成人全程覆盖。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增加残疾学生的入学机会,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专门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专门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的幼儿园等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残疾儿童的特点与需求,遵循教育、保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残疾儿童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03
个别化教育计划成为“标配”。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残疾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研究、制定符合残疾学生特性与需求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相应的考核与评价标准。”
04
“陪读”进学校名正言顺。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和鼓励有特殊教育经验的专业人员、志愿人员辅助学校实施对残疾学生的教育,必要时可以临时聘任有关志愿人员辅助教学。”
05
扶持民办特殊教育机构。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向残疾人教育机构和残疾学生提供捐赠;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的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当地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标准,予以经费资助。
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注册为非营利性组织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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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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