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子
作为一个职业是刑事律师的基督徒,“认罪”是我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高频词汇。
在教会,大家说得罪了神就要祷告,要“认罪悔改”;
基督徒相信:
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
是公义的,
必要赦免我们的罪,
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约翰一书 1:9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确实是犯罪,越早认罪,在量刑上获得的从宽余地就越大。死犟着头,通常也是不理智的。如果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上还有从宽政策。
二、认罪通常跟着行为
“认罪悔改”也好,“认罪认罚”也罢。认罪的人,后面通常跟着会有一个行为。或道歉,或更正,或赔偿,或认罚等等。
如果一个基督徒嘴上说我认罪了,实际上却没有悔改,那牧师通常是不会放过他的——好比那些婚外情被戳破的出轨方,嘴上说这样是得罪神,实际上还继续和情人约会的——这肯定不叫认罪。
在刑事案件中也是一样。一个人嘴巴上说我拿了公司500万,我错了我认罪,但是呢,这钱我买了个十克拉的戒指,戒指我死活就不肯拿出来——这种情况下,检察官不会放过他,是不是可以算他有认罪态度,也是要打很大的一个问号的。
三、真正的认罪会带来生命的改变
在约翰福音第8章,记载了一个正行淫之时被拿下的妇人,按照今天的话说,就是被抓奸在床了。照当时的律法,她是要被石头打死的。但是耶稣把她救下了。耶稣很温柔地对她说了一句:
“我也不定你的罪。
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约翰福音 8:11
这个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但假如续写这个故事,这个妇人当时痛悔万分,痛哭流涕,决心要跟随主耶稣。但是生活回归平淡之后,她仍然忍不住又回去找她的姘头继续行淫。
——我想,如果这个故事后面发展成了这样,那至少说明了这个妇人在那个当下,仍然并不真认识主耶稣。
有一些虚假的福音会歪曲“信心”和“行为”的关系。确实我们获得耶稣的救恩并不是靠着我们的好行为,那个救恩是白白得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获得救恩以后,也不需要有行为上的改变。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
鬼魔也信,却是战惊。
虚浮的人哪,
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
——雅各书 2:19-20
推荐一本书,叫做《我真是基督徒吗?》——这本书给我很多帮助。对了,看了这本书的目录,就感觉看不下去的朋友,可以直接从本书的第八章开始。哈哈哈。
四、真正的认罪不会给自己找借口
先说扫罗自己献祭的故事。
当时的以色列人打仗前都要献祭,献祭只能由祭司来献。但是按照祭司撒母耳说的日子等了七天,撒母耳还没有来,眼看着敌人马上要打来了,大家吓得也开始四散了,扫罗就自己去献祭了。结果就是这么巧,他刚献完燔祭,撒母耳就到了。
扫罗出去迎接他,要问他好。撒母耳说:“你做的是什么事呢?”扫罗说:“因为我见百姓离开我散去,你也不照所定的日期来到,而且非利士人聚集在密抹。所以我心里说:恐怕我没有祷告耶和华。非利士人下到吉甲攻击我,我就勉强献上燔祭。”
——撒母耳记上 13:10-12
扫罗就是这样子,他清楚知道神的命令,但是他就是会去违反。并且每次撒母耳事后问他,他都有一大堆借口。
反观大卫王的例子。
一日,太阳平西,大卫从床上起来,在王宫的平顶上游行,看见一个妇人沐浴,容貌甚美,大卫就差人打听那妇人是谁。有人说:“她是以连的女儿,赫人乌利亚的妻拔示巴。”大卫差人去,将妇人接来;那时她的月经才得洁净。她来了,大卫与她同房,她就回家去了。于是她怀了孕,打发人去告诉大卫说:“我怀了孕。”
——撒母耳记下 11:2-5
后来大卫为了遮掩他的罪,把拔示巴的老公乌利亚杀了。先知拿单来带着诅咒,恶狠狠地训斥了大卫一番。大卫完全可以说很多理由,比如拔示巴洗澡也不拉个窗帘,他只是犯了所有男人都犯的错误;而且他也没有想到拔示巴明明是安全期怎么就怀孕了,他也没想到会这样等等。
但是大卫什么借口都没找,大卫只说了一句话。
大卫对拿单说:“我得罪耶和华了!”
——撒母耳记下 12:13
对比之下,我个人的结论是:真正认罪的人,因为犯罪而悲伤痛悔,这样的人是不会给自己的犯罪找理由的。
五、真正的认罪不会轻视罪
我认识杨先生的时候,在一个不好的属灵景况里。我决定嫁给杨先生的时候,他也不信主。那时候我也知道基督徒最好嫁个基督徒,因为教会都不同意为我证婚——但是这些都抵不过,我觉得教会里的弟兄条件不够好,我觉得地上几十年比那个看不见的永恒要重要得多,我觉得杨先生除了不信主哪里都挺好的。
“如果我因为要守那个呆板的律法,就孤老终身了,那我还是先结婚——反正我若认自己的罪,上帝还是会原谅我的。”
很明确地说,现在回头看起来,这样的态度,真的不是认罪。现在回头看,我甚至可以说,我当时根本就还不是一个基督徒。
六、有辩护人真好
其实不单单是上帝,就是刑事案件里的法官也很不喜欢被告人找理由。
在法庭的庭审中,辩论环节是由被告人先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自愿认罪的,我通常会让被告人说:“我想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这是我们的标准套路。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以下两个例子大家体会一样。
例一:
例二:
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后者给法官留下的观感要好得多。(所以刑事案件请律师当然是很重要的。)
作为基督徒,我常常有感动,觉得耶稣就是我在天上的辩护人。
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
——罗马书 8:33-34
有耶稣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