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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课:世说新语·政事第三

课文一:陈仲弓为太丘长,时吏有诈称母病求假。事觉,收之,令吏杀焉。主簿请付狱考众奸,仲弓曰:「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不忠不孝,其罪莫大。考求众奸,岂复过此?」

注释:主簿:官名。考:查究。众奸:指诸多犯法的事。

译文: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当时有个小官吏假称母亲有病请假,事情被发觉,陈仲弓就逮捕了他,并命令狱吏处死。主簿请求交给诉讼机关查究其他犯罪事实,陈仲弓说:欺骗君主就是不忠,诅咒母亲生病就是不孝;不忠不孝,没有比这个罪状更大的了。查究其他罪状,难道还能超过这件吗!

解析:本单元虽名为“政事”,但更多是在探讨法律问题。法律是为对付罪而设,然而罪与罪也并不相同。有的罪污染水流,有的罪污染水源。中国的伦理体系以实际上圣经十诫的第五诫(孝敬父母)为首。陈仲弓认为不忠不孝之罪就是污染了伦理道德的水源。故此抓住这个今日看来不值一提的小事痛下杀手。然而需要指出,没有前四诫所界定的天伦,最终人伦也将败坏不堪,无论使用何等严刑峻法。

课文二:陈仲弓为太丘长,有劫贼杀财主者,捕之。未至发所,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回车往治之。主簿曰:「贼大,宜先按讨。」仲弓曰:「盗杀财主,何如骨肉相残?」

注释:财主:财货的主人(不是现代所说的富家)。发所:出事地点。在草:生孩子。草,产蓐。晋时分娩多用草垫着。

译文:陈仲弓任太丘县县长时,有强盗劫财害命,主管官吏捕获了强盗。陈仲弓前去处理,还没到出事地点,半路上听说有家老百姓生下孩子不肯养育,便掉头去处理这件事。主簿说:杀人事大,应该先查办。仲弓说:强盗杀物主,怎么比得上骨肉相残这件事重大!

解析:陈仲弓继续以实际案例诠释他的法律观与道德观。对他而言,同为杀人,谋杀儿童就比谋财害命更为恶劣,因为后者破坏的是法理,前者破坏的是伦理。由此推想,计生之恶,实在亘古未有,令人发指。类似,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苟且之事并非他受弹劾的主因。主因是他以总统身份,撒谎掩饰此事,因此事情就从私德丑闻发酵为公众事件。因为对美国公众政治人物而言,撒谎是远比通奸更为污染水源的恶劣行为。同理,近来恒大公然违背契约精神,临阵更换胸前广告,自以为只要付足赔偿金就仍应算是规则允许,那么此种荒唐做法若是发生在美国,想来必定会被重罚,甚至罚到破产。因为破坏契约精神,也就是在直接污染水源了。

课文三:王安期为东海郡。小吏盗池中鱼,纲纪推之。王曰:「文王之囿,与众共之。池鱼复何足惜!」

注释:王安期:王承,字安期,累迁东海内史(在王国里,内史掌管大守职务)。纲纪:主簿(主管府中事务的官)。文王:周文王。囿(yòu):养禽兽的园子。共:共同使用。《孟子·梁惠王下)载,周文王有个方圆七十里的园囿,人们可以到那里去打柴、打猎。

译文:王安期任东海郡内史时,有个小吏偷了池塘中的鱼,主簿要追查这件事。王安期说:周文王的猎场,是和百姓共同使用的。池塘中的几条鱼又有什么值得吝惜的呢!

解析:普天之下,莫非神土。上帝造人之时,要人类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就是全地都已经被赐给人为业。鱼也在挪亚之约中被赐给人了。但若说到所有权、使用权、公有制、私有制,就不那么简单。乌木或狗头金,会因是在哪里、被谁发现而有不同的归属。中国的经济制度,一直就在文王与始皇间摇摆,王霸杂糅,儒法交织,却始终莫名其妙。当然也应该指出,掏鸟获刑十年听起来虽然更加莫名其妙,但罪名及罪行若果然是故意贩卖珍禽,那么似乎就不能说不算罪有应得。

课文四:王安期作东海郡,吏录一犯夜人来。王问:「何处来?」云:「从师家受书还,不觉日晚。」王曰:「鞭挞宁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归家。

注释:录:拘捕。犯夜:触犯夜行禁令。按:《晋律》禁止夜间通行。宁越:人名,这里指读书人。《吕氏春秋》载,有人告诉宁越,要学习三十年才能学有所成,宁越说,我不休息,刻苦学习十五年就行。十五年后,便成为周威公的老师。致理:致治,招致太平;获得政绩。当作,大概是唐代避唐高宗李治的讳而改动的。   

译文:王安期任东海郡内史时,一次,差役抓了一个犯宵禁的人来。王安期审问他:从哪里来的?那个人回答说:从老师家学完功课回来,没想到时间太晚了。王安期听后说:处分一个读书人来树立威名,恐怕不是获得治绩的根本办法。便派差役送他出去,叫他回家。

解析:律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政治的目的究竟是什么?貌似王宽陈严,不过实际上呢?若两人易位而处,是否处理方式也会大同小异?安息日能不能医治枯干的手呢?为什么有安息日呢?!

郭暮云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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