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5 10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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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力仁丨在基督裹「上帝的形象」




编者按

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欧力仁意在处理巴特本人对「上帝的形象」的诠释和教导,他梳理出巴特对「上帝的形象」做出的五点神学省思:

一、「上帝的形象」在基督里获得了最完美的彰显;

二、「上帝的形象」必须透过关系类比之间接方式来理解与认识,因为上帝是一位让人无法透彻的关系存有;

三、「上帝的形象」意味着两性和所有人之间的平等、互爱、甚至自我牺牲;

四、「人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这一事实说明,人属于(而且单单属于)上帝,然而又不等同于上帝,所以人性与生命极为宝贵,但绝对不能妄想取代上帝;

五、「上帝的形象」背负着荣耀上帝的使命,因此,举凡人的言行举止和思想,都要向上帝负全责。


第二部分,作者引入本文发表时的生物科技领域之时事——克隆人议题,通过运用巴特在诠释「上帝的形象」教义时体现的神学人类学,分析并指出克隆人的根本错误:将克隆技术运用在上帝按照自己形象所创造的人身上,会破坏人的本质、以及由此本质所衍生出的各种人际关系与结构。


本文推送时略有修订,原载于:《道風:基督教文化評論》2004年第21期。推送时已获发表期刊授权,特此感謝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对“巴特研究”微信公众号的大力支持!


在基督「上帝的形象」

一一卡爾﹒巴特對「上帝的形象」之詮釋


歐力仁

台灣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教授


本文意在探討卡爾 · 巴特 (Karl Barth) 對於「上帝的形象」之詮釋與教導。在巴特早期思想中,「上帝的形象」這一個主題並不明顯,直到一九三四年為了否定「自然神學」的正當性與布魯納( Emil Brunner) 展開筆戰後,才意外登上巴特的神學舞台。巴特在這次論戰中所提出觀點,成為日後發展其「神學人學」的基調。本研究指出,巴特分別從「耶穌基督」、「人性」和「聖約」三個大方向來探討「上帝的形象」之神學意義。首先,他強調,雖然人類因著「墮落」而喪失了上帝的形象,然而卻在耶穌基督襄得以重見和重建。其次,巴特堅決反對「『人性』等同於『上帝的形象』」 的說法,事實上,人性僅僅是上帝自我啟示的管道之一,讓人可以藉由此管道而認識他。巴特將此一認識上帝的途徑稱爲「關係的類比」。最後,筆者認為,從巴特的創造論可以得知,「形象」與「聖約」之間有看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可以合理地推論出以下雙重命題:上帝在基督里的神聖形象是復和聖約的外在形式,反之,復和的聖約則是該形象的內在意涵。此外,本文第四部分根據上述三點主題論述所達成的結論來評估「克隆人」的正當性,讓「上帝的形象」這一個古老的基督教教義能夠與現代科技有一個對話的機會。


01

全新的「上帝形象」一一耶穌基督

https://owlcation.com/humanities/jesus-affirms-the-veracity-of-the-genesis-account-of-creation


當巴特所主導的「認信教會」(the Confessing Church)於一九三四年發表那一篇明顯反對「自然神學」的〈巴門神學宣言〉(Barmen Theological Declaration)後不久,他昔日的神學盟友愛彌爾 · 布魯納以一封名為〈自然與恩典〉(Nature and Grace)的公開信來挑戰巴特對自然神學的攻訐。【1】布魯納在信中採取與巴特截然不同的立場,極力爲自然神學之合法性辯護,並聲稱「我們這個神學世代的任務便是從過去的歷史中去尋找真正的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2】布魯納總共提出六點來説明自己的立場,其中最主要的是論及「上帝的形象」(imago Dei),其餘五點則是該要點之補充與強化。【3】這個突如其來的挑戰讓巴特首次認真而嚴肅地看待「上帝的形象」之教義。由於當時歐洲大陸(特別是德國)所面臨的社會政治危機,促使巴特不得不正視該教義的重要性、以及布魯納的言論在當時對基督教信仰所造成的衝撃。巴特不僅擔心布魯納那一番推崇自然神學的言論會將他在《〈羅馬書〉釋義》(Der Römerbrief)*裏所確立、並且在《安瑟倫》(Anselm: 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4】中所強化的神學方向拉回原點,更令他憂心的是,那些觀點恰好為親納粹的「德國基督徒」和準備與希特勒 (Adolf Hitler)政權妥協的人士舖了一條康莊大道。因此,巴特用極為簡潔和嚴厲的口吻一一「不!」【5】一一來回覆布魯納的公開信。巴特斷然拒絕任何形式的自然神學,並且批判一切傾向自然神學的論調,因為他認為自然神學是「任何……一種自稱爲具有『神學性』的系統,……但是其主題根本不同於(上帝在)耶穌基督裹的啟示,即使方法也與《聖經》詮釋的體系有差異」的思想。簡而言之,「自然神學是一條主張『人可以在上帝於耶穌基督裹的啟示之外與上帝聯合』的教義」。【6】


在〈自然舆恩典〉一文裏,布魯納強調,雖然始祖亞當的墮落讓人類原本擁有之上帝的形象 (the original image  of  God)消失殆盡,並且失去「原有的義」 (justitia  originalis),以致於喪失了實踐「上帝眼中視爲好」的能力與動機,但是,誠如《創世記》一章 26  節和《詩篇》第八篇所言:上帝創造世界萬物時,爲了一個特別目的而賦予人類一項殊榮,所以使他們優於其他的受造物。這一項殊榮就是「背負他的形象」,因着這個特别的功能(function)或呼召(calling),  即使是罪人,也仍然擁有他的形象;該形象讓人類和上帝之間有了共通性——兩者都是有責任感和溝通能力的主體。【7】正因爲這兩様特性,人類才有被拯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爲,倘若没有溝通的能力就無法接受、明瞭上帝的啓示;其次,人如果可以不必爲自己言行負責任的話,就没有犯罪的可能、以及拯救的必要。布魯納特别從「形式」(form)和「内容」(material)兩個層次論述上帝的形象。他強調,人類墮落之後,「就外在形式而言,上帝的形象絲毫未損,無論有罪與否,人都是主體和有責任的。就内容而言,上帝的形象卻蕩然無存,因爲他們是徹徹底底的罪人,以至於内在無一不被罪所敗壊。」【8】


巴特強烈反對此一論調。他認爲布魯納所説的論點,  「人類僅憑那有别於動物之外在形象(formal likeness of God)就足以讓他們接受上帝啓示」的,儘管確立了人性在受造萬物中的優越性,卻也貶低了基督的地位。巴特雖然接受《創世記》「上帝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ad imaginem  et similitudinem Dei)的教義,但是他也認爲,人類堕落之後,該形象就蕩然無存了,成了「瘋狂」(mente alienati) 之徒。也就是説,人類墮落之後,儘管仍然保有人的外形,而没有變成其他動物,但實質上卻和動物一様,聽不見上 帝的聲音,也不具識别啓示的能力,一直要到人相信基督, 並且在他裏面成為新造(de novo)的人,人性得以更新,上帝的形象才得以恢復。【9】巴特相信,「除了子和子所願意指示的,没有人知道父」這一段經文明確指出這一個事實。 因此,若不是心意更新、重生的基督徒就無法接受啓示和得救。巴特認為,「人的理性與道德良知」不等於「上帝的形象」;理性與良知絕對不是人類賴以「獲得啓示」的能力(Offenbarungsmächtigkeit),更不是得救的必要條件。 反之,基督不但是唯一的啓示,而且是人類得救的充分條件。【10】總之,此時此刻的巴特堅信,「墮落」使人類失去起初上帝賦予他們的神聖形象,但是,在基督裏卻發現了一 個嶄新的形象,並且得以重建。因爲,耶稣基督是縫合罪在聖潔的上帝與墮落的人之間裂縫的唯一中保。


02

「上帝的形象」與「人性」的辯證

https://www.quotescosmos.com/bible/bible-verses/Genesis-1-26-Let-us-make-man-in-our-image.html


十一年後(1945年),巴特在《教會教義學》(Church Dogmatics)第三卷第一册裏再度提及「上帝的形象」,所不同的是不再重彈「人類失去了上帝的形象」之舊調。因爲,巴特重新檢視《創世記》一章 26 節後,發現它清楚地記載着,人類不是被創造而成爲(created to be)上帝的形象,只是按照(created  in)該形象被造而已。換言之,人類根本未曾持有過該形象。既然不曾擁有,就無所謂失去。 他指出:


我們當然無法推論出人類因為墮落而部份地或完全地、形式地或實質地喪失了上帝的形象。……《創世記》第一、第二章的故事或其他部分都没有提到有這麽一個最初的完美之人(original ideal man)存在。這就是為甚麽在《舊約》的其他地方或是《新約》裏都没有任何經文記載着那一種完美的狀態被毁壤。人類既無法遗留也不會喪失他們原先所没有的。【11】


巴特強調,「人類是照着上帝的形象所創造的」這一項事實不表示從此人類自身(per se)蘊含了得救的條件;他仍舊相信,創造主上帝與受造人類之間依然存在着無限的本質差異(infinite qualitative difference)和「不可逆轉性」(inconvertibility)。 上帝與人(Divine-human)共存不可以被轉换成人與上帝(Human-divine)共存。「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創造了人,但我們不能把此過程逆轉過來,從檢視人的形象出發,進而根據我們在人身上學到的東西來談論上帝——這是神話的方法。」【12】人類依然無法繞過  (bypass)基督這一位中保(the Mediator)直接地認識上帝,而且只能藉由間接的方式來認識他。巴特主張,人類若想認識上帝的話,必须謙卑地承認自己僅僅能夠透過類比的方法,然而絕對不是被他視爲「敵基督的發明物」(the  invention of Antichrist)之「存有的類比」(analogia entis),【13】而是藉由「關係的類比」(analogia relationis)。【14】因爲「存有的類比」雖然憑恃着理性(而不是信仰),企圖在人類 (human beings)和上帝(the supreme Being)之間建立一個共同的基礎——「存有」(being)——以便建構一個「由 下(人)而上(神)」的認識論。此一類比方法看似成功地逆轉了創造主與受造物之間的順序,並藉此證明上帝的存在,然而,此一認識論卻無法教導人認出他是創造者、復合主和拯救者,【15】反之,「關係的類比」根據《聖經》的教導,從三位一體的位格之間、上帝與人、人與人和男與女之間的正常關係中正確地認識上帝。换言之,「存有的類比」是哲學的臆测,「關係的類比」則是上帝的啓示,在巴特的思想中,兩者是矛盾的概念,永無交集。


巴特指出,《創世記》一章 26 至 27 節和第二章 18 節那兩處「上帝造人」的經文清楚傅達出一個重要信息,亦即,上帝的形象與様式是「複數的存有」。【16】這説明了上帝的形象表現在人類的兩性(co-humanity)之中——無論男性或女性都無法單獨地、完整地彰顯上帝的形象。巴特強調,很多聖經學者都忽略了《創世記》一章 26 節所表達出的深邃意義:上帝在本質上是一位差異(differential)和關係(relational)的存有;他的本質是由位際(interpersonal)間之「愛的共存與合作」(loving co-existence and co-operation)所形成的。【17】他認爲:


釋義者們一再忽視追一段經文(創 1:26-27)本身所提供之最可靠的解釋,不但不加以思索,反倒訴諸各様恣意捏造的理論來説明上帝的形象,豈不令人驚訝嗎?……難道有甚麽會比根據這一個清晰的指示——被造者的形象與様式意味着他們的存在是有差别的,譬如,男與男和男舆女之間的差異、並存和關聯——所推断出的結論更清楚嗎?【18】


由此可知,作爲承載他形象的男與女、不同的人所擁有的也是一種差異和關係的人性。這就是巴特所謂的「關係的類比」——從神聖存有的本質(divine ontological essence)獲知人性的存有結構(ontological structure)。此認知的過程與順序是不可逆轉的,否則將犯了與「存有的類比」相同的錯誤。他説:


在本質包含了我和你的上帝以及含有男女兩性的人性之間存在着一個清楚而簡單的相似性,也就是關係的類比在上帝裏面的那一位召喚人的我(the summoning I)和被召唤之神聖的你(the summoned divine Thou)之間的關係不但反映在上帝與他所創造的人類之間的關係中,也反映在……男和女,也就是人類本身的關係之中。【19】


這一番話顯示巴特並没有改變初衷:他依舊忠實地謹守神與人之間應有的分際。因爲,「人類所背負的神聖形象絲毫不影響他們和其他受造物共有的受造性」;在他們身上所顯現的上帝形象只是「副本而非原版,影像而非原型」。【20】因此,毫無疑問,上帝和他形象(人類)之間永遠都處於一種「並存的對立」(coincidentia oppositorum))之狀態。不過,儘管巴特一再強調形象(the imago)絕不等同於人性(humanum),兩者不能混爲一談,但是,他並不認爲兩者毫無干係。事實上,巴特相信,上帝的形象實乃人性賴以生存的内在基礎;缺乏該形象,人性則無以立足。巴特並没有進一步説明形象、人性、受造性……等等概念,因爲他認爲「人性」不是抽像的觀念,而是一個具體的、實際的「關係之存有」(being-in-relation),所以在概念層次上探討人性是無意義的,可能會遭遇康德(Immanuel Kant)所説的「二律背反」(antinomies)的窘境。【21】唯有在效法耶稣基督那一種無私之愛的現實生活中,才能真正領悟/體會人性,因爲耶穌基督就是上帝的形象,也就是最真實的人性。【22】


03

「形象」與「聖約」的關係

https://cenacolovinciano.org/en/museum/the-works/the-last-supper-leonardo-da-vinci-1452-1519/


巴特的「創造論」暗示了「上帝的形象」包含了一個深邃的神學意義——聖約。論及「創造」時,巴特提出了兩個重要的神學洞見:上帝的創造是他與受造物所立之聖约的外在根據或形式;聖約則是創造的内在意義或基礎。【23】對巴特而言,創造有其重要神學意義,因爲上帝透過它來傳達旨意、彰顯計畫和頒布命令,而創造之核心意義、最具體的前提和内在的依據就是神聖的約。上帝所立的聖約就是導向復和(reconciliation)的恩典,由於此一恩典聖約的存在,横跨在人與上帝之間的裂縫才得以彌合。既然人類身爲受造物的一份子,那麽循着「創造一聖約」關係的脈絡可以得到一個雙重的神學命題:上帝在基督裏所揭示的神聖形象是復和聖約(reconciling covenant)的外在確據,而復和的聖約則是該形象的内在意義。巴特指出,復和是制訂聖約的目的、以及所要達成的目標,因此聖契約的内容已經在基督裏履行了。上帝透過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明確地對相信他的人宣告復和行動已經實踐了,並且應許將來整個拯救計畫的完竣。讓重生的基督徒得以明瞭,披掛在自己身上之形象所蘊含的深邃意義,心存盼望地接受基督爲他們所成就的事工,而且参與其中,亦即在基督裏與上帝和他人建立新的關係。【24】


基於前面的觀點,巴特覺得有必要對於「曆史」(Geschichite)的概念作一番重新的界定。他所謂的「歷史」 就是「上帝出於恩典的揀選、以及人感恩地接受與順服」的過程。歷史就在「恩典」(上帝的行動)和「感恩」(人的行動)的「辩證一對話」(dialectical-dialogical)中展開,不斷地往前進。【25】這一個歷史實際上就是「聖約史」(covenant-history),【26】是聖約的實在(reality);它不只突顯了上帝藉由耶穌基督與人建立的關係,也揭示了人與人之間最佳的關係模式。因此,「聖約」不單單指涉「關係」的概念,更是指上帝出於愛和自由而在基督裏所完成的計畫和人的回應行動。


人的存有就是一個答案,更明確地説,人是為了答覆聖言而存在的。……人從聖言獲得了生命不只是因為接受了他的禮物而已,乃是因為人類回應了他,並且……歸顺他。這是一個負贵任的行為。當人負起責任的時候,會把自己當作答案來回應聖言……。這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27】


人類凡事都要向上帝負責;他們的言行舉止都不可逾越他的規範,因爲人類是上帝的「聖約夥伴」  (covenant-partner)。「真實的人與上帝同住,是(他的)契約夥伴。……所以,真正的人絕對不會過邪悪(godless)的生活——没有上帝的生活。」因爲,「他在聖約的歷史之中被上帝揀選和呼召成爲他的夥伴」,所以,其作爲都必须對上帝負全責,以便履行身爲聖約夥伴的義務。【28】聖約的内容就是用尊重、寬容、互惠、犧牲的態度與精神來與上帝、他人和自然環境建立「我一你」的和諧關係,而非以鄙視、壓迫、剝削、宰制的心態來製造「我一它」的對立關係。【29】如此才能彰顯「上帝按照白己的形象造人」的真正目的。


小 結


巴特對「上帝的形象」(人)所做的神學反省【30】可以歸納爲下列五點:一、「上帝的形象」在基督裏獲得了最完美的彰顯;二、「上帝的形象」必須透過關係類比的間接方式來理解與認識,因爲上帝是一位讓人無法透徹的關係存有;三、「上帝的形象」意味着兩性和所有人之間的平等、互愛、甚至自我犧牲;四、「人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這一事實説明,人屬於(而且單單屬於)上帝,然而不等於上帝,所以,人性與生命極爲寶貴,但絕對不能妄想取代上帝;五、「上帝的形象」背負着榮耀上帝的使命,因此,舉凡人的言行舉止和思想,都要向上帝負全責。


04

從巴特的神學人學看「克隆人」

https://www.nms.ac.uk/explore-our-collections/stories/natural-sciences/dolly-the-sheep/


衆所週知,英國的胚胎學家伊恩·威爾穆特(Ian Willmut)已經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成功培育出一隻名爲「桃莉」的克隆羊。這一項偉大的生物基因工程成就令爲數不少的人喜出望外地確信,克隆人(複製人)的出現已經爲時不遠了。然而,在科學家正爲此重大的突破而雀躍不已,舉世爲這撼動人心的智慧結晶而興奮驚愕之餘,有必要從神學人學(theological anthropology)的角度來對克隆人做一番省思。筆者認爲,巴特對於「上帝的形象」所做的詮釋爲基督徒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考和批判基準。


俗稱為「克隆(clone / cloning)技術」之「無性繁殖」的産生起源於生物基因科學家和胚胎學家對生物遺傳性質的研究和運用。此技術已歷經了植物克隆、微生物克隆、生物大分子克隆和動物克隆四個由簡單到複雜的實驗過程,當然,其最終目標是「人類克隆」。由此可知,「克隆技術」實爲生物基因工程或人工生殖技術之一,不過,  它並非一般的人工生殖技術,因爲,如「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試管婴兒)」等常見的人工生殖技術均屬「有性生殖」,所不同的只是授精方式、授精地點、發育環境和胚胎移植方面,以人工的方式替代了傳統的自然程序。然而,克隆技術確是以「無性生殖」的手段繁殖後代;透過一種稱爲「細胞融合技術」,將一個「體細胞核」移植到另一個去核的細胞(卵)中,藉此産生新的個體。該新個體之産生不是由精子和卵子的結合,而是一個現存之基因型的複製,科學家期待使用擁有優秀基因的個體細胞,複製出許多優秀的個體。所以,由克隆技術又稱爲「無性繁殖技術」或「生物放大技術」,藉由該技術所産生的個體也稱爲「複製人」。【31】


毫無疑問,克隆生殖技術的問世代表人類對於「掌控生命」的技巧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它業已超越初階之生育控制技巧(避孕、人工流産、結紮),並突破難度較高的有性生殖技術,企圖達到高科技之無性繁殖。换言之,對人類的生命從消極被動,並僅停留在「個體」或「群體」水平之「量的」(quantitative)控制,轉向積極主動而且深入至「分子」或「基因」層次之「質的」(qualitative)製造。儘管「克隆技術」具有工業、農業、醫療和環保的價值,【32】然而,若將其運用於人類的生殖層面上,便十分可議了。從巴特人學來看,克隆人具有以下幾項致命錯誤。【33】


首先是關係的混淆,甚至是破壤。從巴特所詮釋的可以得知,人既不是、也不能單獨地背負「上帝的形象」,唯有在關係之中才可以。這個關係不單單指人與上帝之間不可見(invisible)的屬靈關係而言,也涵蓋可見(visible)的親子、夫妻……等人倫關係,同時也涉及與所屬社群、甚至是全體人類的人際關係,因而不可單就一個人來定位其權利、意義、價值。克隆人的問世使人類的生産活動、性愛活動和感情生活三者全然分離,瓦解了「嬰兒是男女愛情的結晶」之傅統而崇高的理想。克隆人的出現勢必會造成世代關係的混亂,嚴重破壤傅統的家庭結構和人倫體系,無情地肢解正常的親子關係和標準。


其次則是人類的物化、以及生殖工具化;人的存在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人是上帝所創造的,他們被先驗地賦予了存在的價值:爲了榮耀上帝、管理萬物而活,而非爲了滿足其他人的需要而存在。被製造出的克隆人違背了上帝所賦予人的本質,把背負有神聖形象的人降格爲物,從而使人成爲科技操縱的對象、以及可以在實驗室和工廠裏大量複製的産品,嚴重損害人的獨特性與天賦的尊嚴。由於克隆人往往是爲了某種目的而産生,所以在本質上有強烈的社會工具性;他們的存在只是一種手段。就此意義而言,克隆人没有上帝的形象,因爲他們不是按照上帝的神聖形象、並透過夫妻這一項受祝福管道而生出的禮物,而是按照着人類貪婪形象所製造的産品。因此,按着人類自私形象所製造的克隆人身上並不存在着上帝在基督裏所彰顯的形象。然而,克隆人没有義務承擔此一錯誤,因爲他們本身是「克隆人技術」以及人類私慾的受害者,所以,無論如何也應該獲得應有的尊嚴、尊重、關懷和公平的對待。


克隆人存在的原因不外是爲了製造優秀人才,以造福社會及世界;避免器官移植可能發生的排斥問題,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解決生育問题(不願意領養别人的孩子之不孕症或嚴重顯性基因病患者),使人人皆可享受親情之樂。然而,即使這些理由本身在原則上是可以成立的,至少在現實層面上也難以實現。因爲,克隆羊桃莉的成功率僅有 1:434,而且因爲基因具有不可預知、以及目前無法修復的缺陷,已經出現嚴重的早衰現象,其夀命較自然繁殖的綿羊短得多。倘若將克隆技術運用於人體,不但成功率更低,壽命同様也會縮短,更可能造成畸形、缺陷的克隆人,對他們造成無法预期的身心創傷。這不但與標榜「造福人群、挽救生命」爲前提的克隆人技術本身背道而馳,顯然也違反了人類追求健康的普遍原則。此外,「優生爲考量來製造克隆人勢必導致比性别歧視和種族歧視還要嚴重的基因歧視。不論理由多麽冠冕堂皇,犧牲他人(克隆人)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已經明顯違背「上帝的形象」所蘊含的「平等」、「互助」、「犧牲」……等意義。【34】


最後一點,亦是最嚴重的是充當上帝。事實上,科技的發現與發明本身往往蘊含着一種不可知的危險,因爲它有可能會威脅到人類的存在與未來。很多科技在造福人類之前,是作爲一種殺人武器(如原子能)。當然,克隆技術也無法倖免,在無法預估風險或明知成功率不高的情况下,貿然以人類的生命做爲實驗品乃是不負責任、甚至是貌視上帝的做法。


針對克隆人所做的神學反省、以及隨之而來的憂慮,不只是因爲「製造克隆人」的行爲損害了人的自然本質,更嚴重的是,此舉過度提高、甚至絕對化了人的主觀能動性。人類不再僅僅滿足於控制「能不能」和「要不要」生小孩子的問题,而是更進一步着手規劃「甚麽様」的小孩子;人類不甘於只能當安分的被造者,反倒企圖取代上帝成爲創造者。不過,充當上帝並且改變人類天生的或自然的生殖方式所需要的先決條件是,人必須「擁有絕對可靠的知識舆技術」,也就是如上帝般無所不知和無所不能,如此才能夠與上帝一様對創造的行爲有全面的了解,並且對結果有徹底的掌握。然而,無論從語意、邏輯或事實來看,全知和全能根本不屬於「人」的能力範圍;無論科學多麽進步,人永遠是在資訊舆智慧不足的情況下推論、判断、下結論。由此可知,「充當上帝」真正的意思是「儘管人缺乏上帝那種無所不知的智慧和無所不能的力量,卻妄想如同上帝一様做決定。」【35】當然,因爲自大與無知所帶來的災難與浩劫也是預料之中的事。以下這一段話十分發人省思:


我們今天所面臨的世界性的生態災難,確實是一個非常明顯的標誌,説明對我們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及實際上已經造成的後果,是我們未曾预見的,而且也許是無法預見的。有甚麽能保證我們在征服我們本身這個自然體時所發生的事情應該不同於在征服外部自然界時所發生的情況呢?人類在同外部自然界打交道時並不具備足夠的智慧以避免災難,所以可想而知,當然害怕在自己身上發生同様的情況。「如果我們缺少探取行動所需要的足夠智慧,那麽真正的智慧就是不要探取行動。」【36】


根據巴特對「上帝的形象」所做的神學反思,及所提供的判準來看,克隆人不應該存在,因此,不應該將克隆技術運用到人類身上。



結語


儘管「上帝的形象」這一個主题自始至終都不是巴特偌大神學舞台上的主角,但是他所提出的洞見可以提供世人(不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一個省思的議題。因爲,巴特針對這一個教義所做的論述不但重申了耶穌基督的不可替代性,突顯了人類在受造物之中所享有的獨特地位(權利)、當盡的責任(義務),以及本質上的限制(神人間的位置不可互換),同時,「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也並非一項無意義或偶然的舉動,而是上帝逐漸實現他的拯救計畫(契約)的第一步。從上述的基本立場觀之,將克隆技術運用在上帝按照自己形象所創造的人身上,是一項根本錯誤,因爲它破壊了人的本質、以及由此本質所衍生出的各種人際關係與結構。


参考文献

【1】EmilBrunner,《自然舆恩典》(Nature and Grace),載《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 trans. P. Fraenkel; London: Centenary Publisher, 1964),頁 15-64。

【2】同上,頁59。

【3】其餘五點分别爲「一般啓示」(general revelation)、「護理的恩典」(preserving grace)「神聖的秩序」(divine ordinances)、「接觸點」(point of contact)以及「恩典不消滅自然,而是使它臻於完全」(grace does not abolish nature but perfects it)。* 中譯見魏育青譯,《〈羅馬青〉釋義》(香港:道風曹社,1998年初版)。——期刊编注。

【4】Karl Barth,《安瑟倫》(Amselm: 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Anslem's Proof of the Existence of God in the Context of His Theological Scheme, Trans. Ian. W. Robertson; London: SCM Press,1960)。

【5】Karl Barth,〈不!答覆布魯納〉(No! Answer to Emil Brunner),載《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同前,頁67-128。

【6】Karl Barth,《教會教義學》(Church Dogmatics, VolumeⅡ: The Doctrine  of God, Part 1; trans. T. H. L. Parker; Edinburgh: T. & T. Clark, 1957), 頁 168。

【7】此處所指的「滿通能力」含有消極的「接受(上帝)説話的可能性」(Ansprechbarkeit) 和積極的「説話的能力」(Wortmächtigkeit)兩種。

【8】Brunner,〈自然與恩典〉,同前,頁 22-24。 

【9】《哥林多前書》五章 17 節。

【10】Barth,〈不!答覆布鲁納〉,同前,頁 78-94。

【11】Barth,《教會教義學》Ⅲ/1,頁 200。

【12】托倫斯(Thomas Torrance)著,阮煒譯,《神學的科學》(香港:漢語基督教研究所,1997 年),頁 93。

【13】Barth,《教會教義學》I/1,頁 xiii。

【14】同上,Ⅲ/2,頁 220-221、323-324。韓國學者 Jung Young Lee 對巴特如何運用類比有群詳細的探討,参見氏著〈卡爾 · 巴特在《教會教義學》中對類比的運用〉(Karl Barth's Use of Analogy in His Church Dogmatics),《蘇格蘭神學期刊》(Scol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22 [1969]),頁 129-151。

【15】Barth,《教會教義學》I/1,頁 93-940。

【16】上帝説:「我們要照着我們的形像、按着我們的様式造人……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6-27);耶和華上帝説:「那人(男人)獨居不好,我要爲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创2:18)(重點由筆者自加)

【17】用三位一體的概念来説就是,位格之間的「互滲互存」(希臘文的 perichoresis 或拉丁文的 circumincessio)。

【18】Barth,《教會教義學》II/1,頁195。

【19】同上,頁196(重點由第者自加)。另参見《教會教義學》Ⅲ/2,頁323-4。【20】同上,Ⅲ/1,頁189。

【21】同上,I/1, 頁200。參見康德著,韋卓民譯,《純粹理性批判》(武漢:華中師範大學,1999年)頁297-570。

【22】Barth,《教會教義學》Ⅲ/1, 頁202。

【23】同上,頁94以下。

【24】Barth,《教會教義學》Ⅲ/2,頁203以下。參見 Stuart McLean,《卡爾· · 巴特思想中的人論》(Humanity in the Thought of Karl Barth; Edinburgh: T. & T. Clark, 1981),页15-18。

【25】Barth,《教會教義學》Ⅲ/2,頁157-68。 

【26】同上,頁204。

【27】同上,頁175。 

【28】同上,頁203 。

【29】布伯(Martin Buber)著,陳維剛評,《我與你》(台北:桂冠圆書公司,1991年)

【30】布鲁納對於巴特的神學人學提出頗多的批判,由於篇幅有限,故不在此討論。見氏著,《反叛的人》(Man in Rewolt; trans. Olive Wyon;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39);(新的巴特——評巴特的人論》(The New Barth: Observations on Karl Barth's Doctrine of Man; trans. John C.Campbell),載《蘇格蘭神學期刊》(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4 [1951]),頁123-1350。另外,有多位學者針對他們兩人的觀點提出分析舆評價,例如,貝利 · 約翰 (John Baillie)著,謝秉德譯,《人怎様認識神》(香港:道風出版社,2000年),頁11-29;John  W. Hart,《卡爾 · 巴特對抗愛彌爾 · 布鲁纳——一個神學聯盟的形成與瓦解(1916至1936年)》(Karl Barth vs. Emil Brunner: The Formation and Dissoluation of a Theological Alliance, 1916-1936; New York: Peter Lang, 2001),頁149-167;Trevor Hart,〈模糊含混的理解力?——重探巴特和布鲁納的辩論〉(A Capacity for Ambiguity?: The Barth-Brunner Debate Revisited),《天道通訊》(Tyndale Bulletin; 44. 2 [1993]),頁289-305;Joan O'Donovan,〈上帝形象裹的人——再思巴特和布鲁納之間的争論〉(Man in the Image of God: The Disagreement between Barth and Brunner Reconsidered),《蘇格蘭神學期刊》(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39 [1986] ),頁433-459。

【31】徐宗良、劉學禮、瞿曉敏,《生命倫理學——理論與實踐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166-167。

【32】例如,可以有效地降低工業與農業的發展成本、提高生産效率,也能提供更好的醫療保健。此外,對於環境保護的贡獻更是顯著,因爲,運用克隆技術就可以分解微生物和傅統技術無法分解的塑膠、石油、殺蟲劑……等化學物品,避免它們的殘留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浩劫。

【33】有些寶貴的哲學倫理學觀點舆巴特的神學主張部分地不謀而合。德國的庫爾特 · 拜耳茨 (Kurt Bayertz)主張,人的本質具備下列四個特點:一、具有普遍性,爲個人和全體人類所共有;二、是與生俱來的,而非經由本人或他人所裂造;三、它是個體存在和自身發展的自然基礎;四、它是人的自然屏障,既不受支配,也不能改變(見氏著,《基因倫理學》[北京:華夏出版社,2000年], 頁105)。中國的李春秋指出,「人」不是指特定的基因組,或單指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而且是心理、社會的人(person 人格)。因此,人是生物、心理、社會的集合體,具有在特定環境下形成的特定人格。……這個特定的人格,是不能複製的,克隆不出来的」見氏著,《當代科技的偷倫理審視》(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108。此外,德國康德論及「人之尊嚴的原理」時強調,人不但有尊嚴,甚至人的本身就是尊嚴。所以,每一個人都有資格獲得别人的尊重(權利),同時也應該尊重别人(義務),换言之,人的尊嚴擁有一個「形而上的基礎」(metaphysical foundation)。在此意義上,人「永遠只(能被)當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見周輔成編,《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下册(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頁372。

【34】李春秋,《當代科技的倫理審視》, 同前,頁108。

【35】拜耳茨,《基因倫理學》,同前,頁181。

【36】同上,頁181-182。



作者 歐力仁

台南神學院神學研究所碩士、英國聖安德烈大學神學/宗教研究所博士。

專長系統神學、基督教教義史、基督教思想史、哲學神學、神學詮釋學、神學知識論等。

著有《信仰的類比:巴特神學與詮釋學中的修正與顛覆》(文字事務出版社)、《你的神祇,我的上帝?──宗教的神學省思與信仰的實踐》(天道)等。現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中原大學宗教研究所教授、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宗教與中國社會研究中心」榮譽副研究員。


*以上介绍引自校園網絡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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