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在批评苏联经济模式时,使用了洛克有关财产权的思想。洛克认为人类一切文明的起源就是私有财产的诞生,而哈耶克同样认为财产权是人类道德的核心。
比如;当一个人在山里采蘑菇,如果运气好的话可能还会捡到一块狗头金,不论蘑菇还是狗头金按理说都应该归你个人所有。这里涉及到现代西方法律的重要基石,即“无主物归先占者所有”,而这也是罗马法中的重要原则。罗马法规定,第一个发现处于自然状态的有价值的物的人,就取得对物的所有权。
先占先得的原则并不会引发伦理拷问,因为自古以来,人类就不认为“好运气”意味着任何的“不公正”,因好运而得到财富是得到社会承认的。再举一个例子,某网红如果通过粉丝打赏获得巨额财产,他该不该纳税呢?很多人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必须纳税,那么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假如两个要好的朋友同时喜欢上一个女孩,而其中的一个追到了女孩,但却伤害了朋友,那么他该不该赔偿他的朋友呢?这时候大多数人都会说,这不胡闹吗?
事实上,不论你捡到狗头金,还是靠着粉丝打赏,还有追到女孩都属于“先占先得”原则,只不过网红涉及到了财产分配原则,其实捡到狗头金多少也会触及到分配原则,只不过没有网红那么明显,而追到女孩还没有触及到财产分配原则。
在这里引发了关于公正的两大论证,究竟是先占有先得公平呢?还是分配公平呢?在西方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写的《法学阶梯》中写道:“先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物,根据自然理性,它被给予先占者,某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他人的土地上捕获野兽或者飞禽,也并无区别。”而且《法学阶梯》的作者认为,这植根于更古老、因而也更根本性的“自然法”,而不是后来衍生出来的“市民法”,也就是说,先占先得所拥有的合法性,还要比人定的法律高一个阶层。
先占先得所拥有的合法性更多的是鼓励人的后天积极努力,毕竟不是所有人都能靠运气,或者靠脸蛋,或者靠天赋而获得先占先得的财产,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后天的努力,而先占先得原则就是要保护所有人通过努力获得财产的权益。你辛辛苦苦种地,然后强盗抢走还若无其事,那么就不会有人再努力耕耘了,因此哈耶克指出了苏联经济的弊病,没有人会努力,因为个人任何努力的结果都不会获得保护。不仅如此,人们也不会有什么合作、契约和慈善等类活动。
一旦私人财产被模糊,人们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道德也就会随之崩塌。因此,不论是洛克还是哈耶克都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一旦被废弃人类则沦为野兽。洛克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哈耶克说:“这句话和欧几里得的几何公理一样,它是人类文明的公理。”
师承洛克的还有新自由主义大师诺齐克,他认为一个人的人身和他的劳动力都是他的财产,因而他有决定如何支配自身和自己劳动力的自由,有收获其劳动成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边界,没有经过权利所有者的自由同意是任何权力都不能任意逾越的。因此,当罗尔斯提出“正义论“之后,诺齐克马上提出《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诺齐克为什么反对罗尔斯呢?
人与人之间财富的差距如果是由勤劳和懒惰造成的,人们还能接受,但如果是凭先天条件造成的,如果这种先天条件是天赋聪明,人们也会默然接受,但这种条件就是脸蛋,那有些人就会认为不公平,罗尔斯也认为她们获得的财产不应该受到保护。但诺齐克指出罗尔斯犯了一个重要的错误,很多时候人的天赋和后天的努力很难界定。何况一个人的先天条件,不论智慧还是脸蛋都只属于他自己,而不属于任何人。你可以对他羡慕嫉妒恨,但你不能将他合法的财产重新分配。哪怕她就是一个十足的脑残,但就是凭脸蛋获得了财富,你也不能把她怎么样?
罗尔斯只是强调了分配公平的重要性,但没有看到先持有原则的正义性。诺齐克认为国家要做的首先是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性,这属于正义原则,比如当时的俄国将阿拉斯加以低廉的价格卖给美国,双方同意没有强买强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至于后来俄国意识到卖的太便宜,肠子都悔青了也没用,因为美国符合正义获取原则。但美国人将印第安人驱逐,然后将他们的土地财富据为己有,它就不符合正义获得原则,国家就需要对这种错误进行纠正。只不过这种可能也不存在了,因为合法的债主印第安人也没有了。
诺齐克认为国家只需保障个人的安全和按照契约执行就可以,而不应该介入分配。人们自然会通过自由交换,实现分配的正义,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亚当斯密的那双“看不见的手”了。因此赌博在某些国家就具有合法性,因为它既不违背先占先得原则,同时也不违背分配原则。但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允许赌博,理由应该是十次赌博九次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