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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恶报恶是在行公义吗?
“你们听过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另一边也转过去由他打……”
这些话是不是在说:在恶人正作恶的现场,我们不能正当防卫呢?是不是在说,我们要主动配合恶人对我们的作恶呢?不是。
在恶人作恶的现场,出于自我保护或者见义勇为的目的而敌对恶人,这个并不是这里所反对的“与恶人作对”,而是正当防卫,是正当地阻止恶人作恶。
在遇到贼挖窟窿偷窃的时候,阻止他偷窃,把贼打了以至于死,这在SJ中并不算为罪。“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那么,“不要与恶人作对”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恶报恶。一方面意味着,我们不能对恶人实施一种个人手段上的事后报复,只能按照正当途径将恶人交付公共权柄。另一方面意味着,我们内心对恶人不能存有一种毁灭性的仇恨,而要从心里饶恕他们。
然而,饶恕恶人,往往被误解为纵容犯罪,甚至助纣为虐,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是对公义法则的践踏。然而,这种说法误解了饶恕的本意。饶恕只意味着对恶人不再怀有报复性的仇恨,并不是在否认恶人在社会公义的层面上应该去承受刑罚和付出代价。
以恶报恶者常有的自我辩护理由是:以恶报恶是为了对付恶人,是为了对“恶”本身进行某种形式的反抗,这似乎就成了一种“目的善”。目的善,常被用来为“手段恶”辩护。目的善,似乎可以替任何残暴手段做无罪辩护,并将以恶报恶的报复手段看为是一种正义行为,拥有一种不受责备和审判的“豁免权”。就算手段看起来残暴,也是迫不得已,情有可原的。他们并不承认自己的行为需要接受一个超越而绝对的善恶标准的判定和约束。
以恶报恶,还有一个自我辩护的理由:良善的手段对恶人不起作用,不能击打恶人的嚣张气焰,不能及时有效地阻止恶行和惩罚恶人。他们认为,合乎程序正义的公共手段对恶人的约束和惩罚是低效甚至无效的,更何况某些公共权柄并不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己任,反倒可能是与罪恶同流合污的营垒。总之,在他们看来,以公共手段为界限来对付恶人,并不能高效地阻止恶人作恶,反倒让他们得寸进尺,从客观效果看就如同纵容和助长了恶人的恶。
说公共途径在伸张正义方面有某种程度的低效性甚至无效性,以至于某些恶人一生都逍遥法外,并没有被绳之以法,这基本上是对的。但低效性或者无效的可能性,并不能让个人以恶报恶的行为被正当化和合理化。
既然宇宙之君设立了人间公共权柄来赏善罚恶,那么个人手段意义上的报复就是对他Z意的违背,就是一种恶,是一种自立为审判官的权柄僭越,也是对他终Ji审判权的无视或不信,是对他至.高的赏善罚恶权柄的不顺服。
报复行为不仅不是在行公义,反倒是在行不义,因为选择了以自我意志去代替至.高者的主权和旨.意,选择了自立为王,而不是俯伏在他面前、仰望他为王。真正的行公义,就是按照他的意思去行,就是在人间正义不张的时候,去盼望他的公义,就是把审判和报.应的权柄完全交还给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平法则,应该由宇宙之君所钦定的人间权柄去施行。当这个权柄不能施行公义,还有TA自己的公义审判。无论如何,个人都不能跃上审判者的位分,去报复和刑罚自己的仇敌。除了公共职权,任何个人并没有被赐予去替天行道的权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这句话:“不要行义过分,也不要过于自逞智慧,何必自取败亡呢?”
不以恶报恶,不是要我们去同意和支持邪恶,也不是要我们在面对人身伤害的时候不能选择自我保护、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而是要我们在事后不能怀抱苦毒的仇恨和咒诅之心。
然而,对天路客来说,标准是更高的。单单不以恶报恶还不够,还要以善胜恶。单单放弃行为上的报复还不够,还要从内在动机上,对仇敌没有仇恨和咒诅,而代之以爱和祝福。
虽然公义良善的宇宙之君恼怒罪人,断不会以有罪的为无罪,可是那种仇恨和咒诅罪人、望其灭亡的快意,仍被他所憎恶。恨人的,就是杀人的,就是站在了他的对立面,就是在与他的仇敌(那起初就杀人的魔.鬼)同心同行。
爱和祝福自己的仇敌,这里面是人极大的自我破碎,若非经历一场艰难的“死去活来”之旅,人活不出这样的舍己之爱。这颗愿意爱仇敌的心里带着深深的十J的印记。正是这个印记,是TA的权能和荣耀所彰显的地方。爱仇敌,是他的恩在一颗软弱的心上显得完全的印证,是他的大能所带出来的荣y结果。
爱和饶恕仇敌,就是与主人同心,就是在遵行他的Z意。为此,爱和饶恕并不违背他的义,反倒是践行他的义。我们若真要行出他的义,就必然要按照他所对待我们的方式去对待别人。因为从天赐下的替罪gao羊,一切在他面前的行公义,都不是单单去定人的罪,还必然要包括去爱和饶恕。因为羔羊的J恩已经先行,人一切仇恨和报复行为,都成了违背他Z意的不义,而不是蒙他悦纳的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