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一个研讨会上,我们讨论刑事诉讼法。
几个学者分别提出如何引入新的规范,可以让刑事法律更加完善。我对这种空中楼阁的法律建构毫无兴趣。我说:中国根本不需要有新的制度创新,只要把现有的制度落实下去,中国就已经实现法治国家了。
这话是真的。
我曾严格的梳理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所有的司法解释,中国的刑事司法规范,其严密和精致程度,足以让人吃惊。
比如:大多数法官、律师可能不知道,我们甚至还有“法庭法”。法庭应该多大,如何摆设,应该设置有多少人的法庭,都有详细规定。
我们还有“法槌法”,(指《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
有一次开庭前,检察官挥舞着法槌和法官打情骂俏,我开庭时候说:法官违反了法槌使用规定和法官职业规范……
法官对于相关法律不仅仅茫然不知,还差点把我赶出法庭……
除此之外,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已经非常前沿。比如:我们也有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我常说:这么高级的规则,我们的法官大部分根本理解不了,更不要说使用了。这是来自耶稣教导的“不要论断人”而引发的法官为了灵魂自由而制定的规则。没有对死后审判的敬畏,甚至就无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
所以,在现实中,该条款形同虚设。以至于我们的无罪率只有万分之五。
高级的规则我们法院不会用,我们简单的规则实际也不会用:比如这几年兴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规则已经简单到即使是傻瓜也应该会使用的地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注意:这里只是启动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的规定,还不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法律要求:只要有“非法证据的可能性”就要先启动调查程序。
半年前,我们在大连某法院开庭,当事人详细的描述了被酷刑的经历,甚至在视频中直接指认了对她酷刑的人。
然而法官却说:“这个不大可能,不启动调查程序”。我们律师说:不大可能说明也有可能,只要有可能就要启动调查程序。法官改口说:这个不可能……
且不说当事人是否真的被酷刑,但连一个调查程序的启动,法官都睁眼说瞎话。还能指望他如何公正审判吗?
而这种案例并不是个案,却是司法常态。
如此司法现状,律师界有人还大肆标榜自己是技术派。
去年,在另一个研讨会上,大家特意讨论刑事辩护技术派的话题。前律师隋牧青直言道:技术派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恰恰是那些没有什么技术的人的自我标榜,这是如同某一些学者故意使用晦涩的概念,来装点自己的门面,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
一方面,我没有实际看到:自称技术派真的技术很好。技术好,绝不是,在案卷中找到一些冲突或矛盾,这是几乎可以识字并且智力正常的人就可以做到。
真正的技术精湛,需要对法律精神深刻的理解和足够的敏感,在公权力面前不卑不亢的精神,对法律权利有超越寻常的执着。
如隋牧青所言:很多人所谓技术派,不过是自我标榜,自我吹嘘的一种态度。
另一方面,技术派本身包含一种潜在的假设。它假设我们的司法制造冤假错案是因为公检法对于法律理解不够深刻,应用不够熟练,而律师更胜一筹,可以发现问题……。
然而,这个假设本身,就是对外行描述了一个看上去美丽的谎言……
我们律师说的那些道理和引用的法条,难道法官、检察官真的不知道吗?
我认为他们都知道,但是,他们就是不会这样判。
刑法二十条为例:为了使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理解该条款需要高深的学问吗?实际并不需要。
在电影二十条中,也有技术派的角色。那些坐在听证会里,把整个犯罪或者防卫过程一帧一帧的分析,提醒主角检察官作为法律人要理性的,就是一副技术派的做派。
然而,迂腐不堪,让人生厌。
事实上,而对于是否构成防卫,只需要常识就可以判断。
如霍姆斯法官的名言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简单的翻译过来就是:把人当人。
然而,电影二十条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司法现状就是:大量的案件并不会如此判决。
前几天,我公开了十年前,一个二十条辩护的辩护词。事实非常清晰,还有录像为证,而且当时舆论哗然,无数人在盯着这个案子……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依然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只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改判较轻的刑期。
事实上,刑法二十条规定清晰明确,容易理解。
我们是缺乏对法律规范的认识?还是我们缺乏律师精致的技术辩护?
显然都不是。我当庭发表的辩护词,我觉得比电影中检察官的更有说服力。
然而,司法人员依然对此漠视不见。
现实生活中,法律共同体只是我们构想的假象,我们更需要面对的是:体制内的检察官和独立追求人格独立的律师实际上生活在两个世界里。
我的一个检察官朋友,我问他:你怎么看现在的冤假错案。他说:哪里有什么冤假错案?我们都是极其严格的依照法律。
然而,在我的办公室里,几乎每天都挤满了冤案受害者。
电影二十条里,把律师刻画得行为猥琐,毫无魅力。
而检察官在最后听证会上的陈述,感人肺腑,激情荡漾。我职业二十年,我没有见过一个这样的检察官,而如此优秀的律师到是时常遇到。
更多的检察官像完成任务一样,死板的读着起诉书和证据,毫无生气……
电影二十条中,检察官主动督促警察寻找正当防卫的证据,极力促成构成正当防卫。然而,看看我上一篇公布的常熟案,律师提供了防卫录像,做了无罪辩护,还有强大的舆论监督。
检察官和法官,对明显正当防卫不认可……
可见,无论在电影里还是现实中,检察官和律师,都是在两个世界里的人,他们在巴别塔上相邻却彼此陌生。
电影二十条里的主角检察官,开始也和其他人一样,对于二十条视而不见。
直到初恋的鼓动和儿子被打,他才似乎醒来。
看来,除了爱情可以拯救司法,让这位检察官活的像个正常人,还需要他与这个真实的世界发生冲突。唯有此,他才能体悟到冤案的痛楚。简单地说:儿子不被打,他就不能理解二十条。
前一段时间,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公开为其丈夫顾春义律师喊冤。然而,这位喊冤的检察官,同时也是李某龙4厘米枪型钥匙扣案的公诉人。
四厘米的枪形钥匙扣有罪吗?这根本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识,只需要常识就可以判断。
但是这位检察官在自己是公诉人的时候,如同油蒙了心。律师再精湛的技术也无法叫醒她。而只有自己丈夫也被冤案危及,她才活的像个人。
虽然她为此道歉了。但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位检察官和二十条的检察官,在自身利益受损之前,他们活的像个木头人?
这里也顺便披露一个与电影二十条类似的案件,发生在邢台市临西县的刘子新案件。这个案件一审二审,都不是我代理,家属开始对法律充满信心,直到判决下来,才到我这里哭诉。
刘子新为了阻止自己妹妹和小混混谈恋爱,与三人冲突并发生打斗,最后致一人死亡。相似的地方是:
1、死者家属势力很大,防卫者家庭都是弱势群体。
电影二十条,死者家属的背景就不说了。而刘子新案件中,死者是某大厂厂长的侄子,另一个亲戚是当地人大代表,其企业和家族在当地势力庞大。而刘子新一家,则属于社会底层,其父肢体残疾,其母精神残疾。
2、被刺死者名声都不好。
电影不需赘述,刘子新反对妹妹和当地名声不好的“混混”恋爱(表述来自案卷)。因此发生争吵,对方叫了两个人,打刘子新一人,刘子新用随身带的水果刀防卫,导致一人死亡。
3、 他们都不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
电影二十条中,王永强以为自己要杀人偿命,主动认罪认罚。其妻子也以为自己男人可能要判死刑。群众也一直要求杀人偿命,甚至连警察和检察官都不理解第二十条。
在刘子新案中,刘子新也认为自己杀人偿命,恐惧之下逃亡,改头换面在外十二年。
而这两个案子最大的不同在于:刘子新没有遇到儿子被打的检察官。
电影中,关键证据:正当防卫的刀缺失,于是,检察官要求警察去找,警察不积极寻找证据。检察官对警察说:你将来是要承担责任的。最后在检察官的坚持之下找到了刀……
而刘子新案件中,最能证明其正当防卫的证据:是一段视频,该视频多名保安、刘子新父亲、警察都看过。但是,该最重要的证据,最后却莫名其妙的消失了……。
连警察审查过的证据都可以消失,张艺谋的电影肯定不敢这么拍。
当然,他们的结果也完全不一样。电影里,无罪。刘子新,死缓。
电影二十条,实际不看也罢。我主要是看它是如何胡说八道的……
张艺谋如今的片子,远不及当年的红高粱那般干柴烈火。
他或许真的老了,已经无力面对淋漓的鲜血和惨淡的人生……
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