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就是活在上帝话语的囚笼里——帕斯卡尔(法)
看到唐山打人案的视频,相信所有人,就算是黑社会,看了后都会义愤填膺。于是,整个悲愤之情溢于网络,那几个人渣几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过,这件事,让我想起了我大四时的一件事。
那时,我在校外租房住,门口菜市场每天都有很多新疆人在卖切糕,新疆切糕本来是用核桃仁、玉米饴、葡萄干、葡萄汁、芝麻、玫瑰花、巴丹杏、枣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民族特色食品,非常美味。但有些新疆人把核桃仁等做在表面,里面全是很厚重的饴糖,然后他会让你自己选择切多少,然后说切了就必须买。很多不懂行的觉得单价不算贵,但哪怕切很小一块都是几十甚至几百块。所以,当时“卖切糕”几乎是“骗子”的代名词。有一天晚上,有个大姐买了一小块,居然要价50元(50元在当时相当于一个普通市民两天的工资),这个大姐不想要了,正准备走,那个新疆人连忙抓住大姐,必须让她给钱,周围有几个新疆人也凑过来,旁边更多小摊贩围拢过来,我正好路过,我问那个新疆人:“她不知道会这么重。既然不愿意买,你要么放人走,要么就报警,让警方来解决。”我发现那个新疆人听到“报警”二字,有点慌张,当时人很多,所以我才壮着胆子说,“让她走,不然我就报警了。”那个新疆人还是不依不饶,可能好不容易遇到一块肥肉,错过怪可惜的。但我真的拨通了110。接通后,说明情况,看到这个时候,旁边一群新疆人,赶忙让人群散开,准备离开,那个女孩也找到机会骑自行车溜走了。人群正在散开时,警车来了,问了我情况(记得态度很凶),我重复了一遍刚才发生的事,没想到,后面好几个警车,把那些新疆人都抓上车。后来,我才知道,那个时候成都可能在专项打击“切糕案”,所以才有这么大的阵仗。
但我回去的时候,旁边的小商小贩立即劝我,这几天少出门,据说他们那群新疆人结伙横行,也经常欺负他们,他们由于要在这一带做买卖,所以敢怒不敢言。
这事想起有点后怕,因为很快在成都就听到破获了几起新疆人肇事的刑事案件。我想当时,如果不是因为人多,如果我考虑到后果,可能我不会那么“勇敢”,我当时一定会因为恐惧,而不会维护那位大姐的权益。我跟大多数人一样,遇到威胁和危险时,同样惧怕。
还有天晚上,我散步的时候,看到一个男的在和一个女的推搡,像是夫妻,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如果上前干涉,可能会发生暴力殴斗,我选择报了警,并非我理性,而是心里面还是有份恐惧,月黑风高。
因此,我看到唐山打人案的视频里,有个餐馆门口的路人,为了让维护她女朋友,快速躲开,没有报警,我有些理解。但看到这么多路人,面对那些凶狠的人渣,不仅没勇气至止,还选择围观不报警时,确实让人愤怒。
愤怒是因为他们不仅是惧怕,而且已经没有了怜悯。
潜意识里面,把自我高举的人,往往是惧怕的,因为他惧怕危险临到自己头上,所以,自我中心的人,其实是懦弱的。
然而,人是不愿意承认自己是懦弱的,他宁愿自己的一切败坏,最难承认的是自己的懦弱,因为“懦弱”威胁到了人的“存在感”。
所以,不在现实中敢动的人,都喜欢在网络上“感动”或“敢动”,键盘侠是网络时代的麻醉剂,它能让人暂时忘记自己的虚弱、懦弱。
用心理学的术语就叫做“投射”,因为“我”懦弱,但“我”不愿承认“我”的懦弱,于是,“我”把这股恨意倾斜到了外部世界,让自己相信外部世界是邪恶、懦弱的,而“我”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去指责,这样“我”就把“懦弱”投射出去了,而且还能实现“净化”,潜意识里面在说,“我”和这些冷漠的人,这些人渣是不同的。
于是就完成自我的一次“净化”。这样的净化是很舒服的,他让自己的“存在”感避免了一次打击。
所以,你可以在很多次公众世界中看到这样的投射。比如,在前不久的铁链女事件,成都四九中跳楼事件中,整个网络被一种情绪裹挟,当时都相信“四九中事件”后面一定有猫腻,只要稍微有一点理性的声音,都被认为是“被收买了”,事件的结果如果不是按照大众的预期在进行,那就一定有问题。当理性被情绪所控制时,就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和平庸之恶。
这种情绪不仅在中国,在欧美同样如此。前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支持特朗普的人里面,有相当多数美国人至今都相信,那场选举是一场舞弊,虽然他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但相信本身就是有足够的力量,信仰是不证自明的。就像据称现在美国还有相当多的人,相信当年的阿姆斯特朗登月是一场阴谋,哪怕他们提供的证据被科学证明过无数次是站不住脚的,但他们也依然相信。
什么才是真正的“相信”和“信仰”呢?
那就是“未见之事的确据,已见之事的实底”。换句话说,就是让理性的归理性,情感的归情感,信仰的归信仰。
当一件事没有被证伪时,我们不能相信它是假的。也就是说,当没有事实证明,选举存在大规模舞弊时,我们不能认为那就是一场阴谋。
当然,很多时候,我们处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很多事确实“冤无头债无主”,比如“铁链女”事件,当政府公布的事实不是公众期望时,我听到的最妙回答是“暂时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结论,但我保留怀疑的权利。”
昨天,我的朋友殷培来问法律人张起,“我在迪士尼排队时,看到插队,我就会上前制止,我会扯他衣服,如果因此打起来,我这样算斗殴、见义勇为还是自卫。”
张起说:“对于自卫,我国的司法执行,非常苛刻。比如在美国,作为自卫的一方是绝对自卫权,它背后的精神是对人格的尊重保护,甚至是可以开枪的。而我国对自卫的认定苛刻,比如一个人当他被侵犯时,当他抵挡是自卫,但当他还击可能会被认定是斗殴。”
我并不是想争论这两种法律制度,我想说的是两种文化背后的逻辑。欧美法系背后的权威是看不见的“公序良俗”,这种“公序良俗”是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其传统的最高权威是信心中的“上帝”,而不是“国家机器”以及代表“国家机器”的人。这样的文化自然形成的观念就是,“正义感”是天经地义的,见义勇为和自卫属于“天赋人权”,所以是绝对的。
因为有了这样的观念,人性才有自由,而不是自由落体。前几年,广东的“小月月”事件,就是因为缺少这样对人格和生命的绝对尊重,才使得无数路人路过一个婴儿的时候,选择了模式,那个时候没有任何威胁存在,一个电话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看着一个生命死去。
这可能才是“自我”的真相——罪恶。这样的罪恶形成了很多集体潜意识,面对那些无辜生命,我们每个人手上都有血债,我们看到的人性美好,只是光照进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