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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丨理解和塑造共同之在:卡尔·巴特的神学婚姻观

李宁丨理解和塑造共同之在:卡尔·巴特的神学婚姻观




编者按

巴特来说,人永远不是孤独的人,除了与上帝的关系之外,人还始终存在于与“同在人”(Mitmensch)的关系之中,即男人与女人同在,女人与男人同在。


巴特在普遍意义上理解婚姻,虽然某个特定的作为个体的男人与另一个特定的作为个体的女人,可能存在着除婚姻关系之外的许多社会关系;但“上帝戒律”规定了,作为类存在的男人与作为类存在的女人,总是通过婚姻联系在一起而存在。婚姻的本质在于,每一个男人和女人都把自己的存在理解和塑造成共同之在。


婚姻的价值体现在夫妻之间爱的性质。巴特沿用了基督教关于eros(欲爱)与agape(诚爱)的两分法。他认为,一方面,上帝理解着在欲爱的框架中生活的人;另一方面,上帝呼吁欲爱者进入诚爱的国度,因为只有在诚爱者之爱中,人才会不期待回报地将自己给到共在者,从而获得自由。


上帝把男人与女人设定在一种特定秩序之下:男人位于女人之先。对巴特来说,秩序上的先后不代表尊严和荣誉的优劣,男女只是站在不同的位置。婚姻的准则要求男女两性对各自的性属保持忠诚,互相“看见”、互相为对方所“诘问”、互相承担“责任”,从而共同实现人性,以忠诚于对上帝的信仰


本文原载于:《科学·经济·社会》,2004年第1期,65-67页。推送时已获发表期刊授权,特此感谢《科学·经济·社会》编辑部对“巴特研究”微信公众号的大力支持!


理解和塑造共同之在

——卡尔·巴特的神学婚姻观


李宁

中共⼴东省委党校 哲学部


摘要:卡尔·巴特是20世纪最重要的神学家之一,他的思想深刻地影响并改变了基督教神学的方向。本文通过对巴特神学婚姻伦理本质、伦理价值及基本准则的分析,旨在管窥其深邃的神学婚姻伦理思想。


关键词:巴特 婚姻 共同之在 诚爱 欲爱


卡尔·巴特(Karl Barth,1886~1968)是瑞士新教神学家,也是20世纪最重要的神学思想家之一。他深邃的思想、惊人的创造力以及优美的文字深刻地影响并改变了基督教神学的方向,给 20世纪的政治和文化生活留下了不可泯灭的印记,因此,有人称之引发了一场“神学革命”。虽然巴特本人谦卑地否认了这一点,但他对新教乃至罗马天主教神学的巨大影响力,都使他成为公认的“自托马斯·阿奎那以来最伟大的神学家。”[1]从而他的名字也经常同一批出类拔萃的基督教思想家联系在一起,诸如奥古斯丁、阿奎那、路德加尔文等。卡尔·巴特一生著述甚多,但真正奠定巴特神学历史地位的无疑是倾其半生精力的宏伟巨著《教会教义学》1934~1967)。此书卷帙浩繁,论及基督论、创造论、和解论、预选说等基本信经以及性、婚姻、家庭等若干伦理学问题,全书600余万字,从神学角度清晰地见证了一个时代的兴衰,堪称20世纪的神学思想丰碑。


本文以《教会教义学》为基础,主要讨论一下巴特的婚姻伦理思想,旨在通过沧海之一粟管窥其宏大的神学体系。


01

共同之在


李宁丨理解和塑造共同之在:卡尔·巴特的神学婚姻观


受古希腊灵肉分离二元论的影响,传统基督教一直倡导禁欲、独身,把婚姻视为淫邪和堕落。希波主教奥古斯工曾经指出,性交产生的是罪恶之体,当一个男人感到孤独时,找一个男友为伴要远胜于追求女子。著名的基督教哲学家圣哲罗姆也说:“没有结婚的女人关注上帝的一切,她在身体和精神上都是圣洁的,结了婚的女人只关心尘世间的事,只关心如何才能取悦于丈夫。”所以,圣徒的任务就是“用圣洁的大斧砍倒婚姻之树”。[2]


针对这种禁欲、独身的观点,巴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实的人永远不是孤独的人,他总是处于两种关系之中:一是人与上帝的关系,人为上帝所创造,并以上帝作为自身永恒对立物的同时与上帝“一起”存在着。人被上帝作为立约伙伴,而且作为“人”只生存于,也只能生存于这种立约关系中。除此以外,人还永恒地处于另一种关系之中,也就是说,人只存在于他为之而存在的另一个人,即构成人之决定性的本质规定——“同在人”(Mitmensch),在生命领域,这表现为人之不可消除的两性差别。巴特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思考,在他看来,现实的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是作为人自体(Mensch an sich),而是时时处处都是作为人性之男者或人性之女者而生存着的。人必定和完全是男人或者女人,他既不可能摆脱两性之差别和超越他作为男人或女人的规定而成为“纯人”(einfach Mensch),即使假设他具有全部共同的人性,他也无法摆脱这种”同在”的关系而成为无女人的纯男人和无男人的纯女人。巴特说:“女人对于男人,男人对于女人都是另一种人,恰恰因此而是同在人。”[3]


针对《新约·加拉太书》关于“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4]的说法,巴特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男人和女人在主之中像犹太人和希腊人、自由民和奴隶一样,是一体的,他们以其相互依附、相互归属、相互倾注而恰恰是他们自身之所以存在的依据。巴特说:


在主之中的男人只能在主之中,但正因为如此而是男人,他与女人同在,女人也只能在主之中,但正因为如此而是女人,她与男人同在。在主之中,他们是一体的,这将他们凝聚在一起。这容许并要求他们在一起。这恰恰也是他们的本己特征和差别的根据。这种本己特征和差别之根,男人与女人各自特殊的本质便在于,他们被命令存在于共体之中。人性只能具体地表现在他们作为同在人的生存之中;男人与女人同在,女人与男人同在。一切男人公理与一切女人公理都在于尊重和恪守这条准则,同样,一切男人的非理和女人的非理都是破坏这条准则的结果。从这一方面看,这条准则是上帝戒律。在对上帝戒律的服从之中,任何人都不可能被免除尊重和恪守这条准则的义务。如果它同时必须是一个男人在与他妻子的关系中,和一个女人在与她丈夫的关系中的存在和行为准则的话,显然在这条准则中,也涉及到爱情和婚姻的基本法则。[5]


在巴特看来,人的本质从一开始就被上帝设定为存在于男女两性的关系之中,譬如对男人而言,女人是他的“伙伴”,并非以“一般女人的形象”,也非以“某一女人观念的形式”,而是以特定的、具体的女性形象存在于他的对面。对于“他”而言,“她”可能根本不可能成为他的恋人和妻子,而作为母亲、姐妹、相识、朋友、同事等一切可能的形象,“但始终作为女人——为了一个同爱情与婚姻联系在一起的男人而存在的。”[6]对于女人也是如此。不难看出,巴特这里的意思是,对于某个特定的作为个体的男人与另一个特定的作为个体的女人,当然可能存在着除婚姻关系之外的许多社会关系;但作为类存在的男人与作为类存在的女人,他们则总是通过爱情与婚姻的关系联系在一起而存在,这便是上帝戒律,“这适用于探讨整个领域。”[7]无疑在这里,巴特事实上已把婚姻作为男性与女性现实的共同存在形式,赋予了它合理性,甚至可以说某种神圣性。


由此巴特认为禁欲主义违反了“上帝戒律”,并提出严厉的批评:“一切朝着男人的或者女人的隐遁生活,朝着(宗教徒或者俗人之)男人的或者女人的教团或修道院发展的东西,一切朝着男人的或者女人的独身和群体存在方向发展的东西——如果这不是一种自觉的和一时的权宜之计,如果这被看成是某种规则的话——显然只可能是公开的不顺从。”[8]同性恋的情况类似于此,是公开对抗了上帝戒律。因此,巴特在普遍意义上定义了婚姻的本质:“每一个女人和每一个男人,不论他们各自有着恋情和婚姻关系,还是没有这类约束而走着自己的路,都应知道他们有义务和心甘情愿地生活于这种关系中,不将他们的存在抽象地理解和塑造成他们自己的存在,而是理解和塑造成共同之在。”[9]


02

“诚爱”与“欲爱”


李宁丨理解和塑造共同之在:卡尔·巴特的神学婚姻观


巴特认为,现实的人永远不是孤独的人,他总是处于两种关系之中。以此观点来看,巴特对婚姻的伦理价值的论述,往往是通过对夫妻之间爱的性质的阐释来表达的。[10]基督教教义宣称“神就是爱”,“爱”是基督教的最高原则和基本精神,其所谓“爱”包括。一是神与人的爱,二是人与人应当彼此相爱。在人间的婚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无疑也体现为爱的关系。那么,现实婚姻中“爱”的性质如何?它与基督教所宣扬的“爱”的精神又是何种关系?二者是否具有同质性?


根据西方基督教学者Nygren的说法,ἔρως与在ἀγάπη人与神性的关系上有如下区别:


ἔρως:(1)是为自身打算的一种欲望。(2)是人上升的努力,是人走向神的路。(3)是人的成就,人要完成救恩的企图。(4)是自我中心的爱,自认为至高、至贵、无与伦比。(5)寻求获得属神的不朽的生命。(6)是一个占有的志愿,以需要为立足点。(7)主要的为人爱,而神为ἔρως的客体。(8)用于神时是一种以人爱为模型的爱。(9)以它的对象的本质、美好与价值为转移,因而它不是自发的,而是有“原由的”,乃因它的对象的价值而产生。(10)承认它客体的价值,所以才爱它。


ἀγάπη:(1)是自我施予。(2)是自上下降的,是神来就人的路。(3)是一个白白的礼物,是神爱成功的救恩。(4)是不自私的爱,“不为自己求什么”,并且白白地消耗自己。(5)以神的生命为生命,因此敢于“丢掉它”。(6)基于神本身的丰满白白地赐予与消耗。(7)主要的是神自身的爱,因为神即是ἀγάπη。(8)表现在人身上时,是一种以神爱为榜样的爱。(9)对于它的对象来讲是自主的、独立的,且给予“歹人及好人”,因而它是自发的、无缘由的,且将自己赐给不配领受的人。(10)先爱,而后在它的对象中创造价值。[11]


不难看出,基督教的“爱”观是将ἔρως与ἀγάπη两者作了某种对立性设定,[12]并由此内在的张力为动力以获得自身的深化与发展。


在对待“爱”观念的问题上,巴特沿用了基督教关于eros与agape的两分法。巴特认为,agape即基督教之爱(又译为“诚爱”),是爱的主体将其所拥有者,即“此爱者”,将属于此爱者给予他者,即被爱者,这种爱并不考虑爱者自身对于被爱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和要求,并不考虑爱者为此爱所付出的任何代价。“爱着的人放弃了自己对自己的支配,正是为了将自己本身提供给他者,提供给被爱者支配。……只要这一行动的一切因素得到实现并在最后以爱的主体之奉献精神达到爱之目的,这便是以基督教之爱爱着。”[13]与此相反,在“欲爱”之爱中,爱的主体发现某一他者具有某种价值,可以满足此爱者的某种需要,于是“爱者”便产生占有、支配和享用它的欲求。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爱者”表现得多么忘我,多么超越自我而飞向被爱者,事实上,“爱者”恰恰要通过赢得、拥有和控制被爱者而保持、证实和丰富自我,“爱者”将被爱者也变成“我的”。因此,“不论此爱以哪种形式,都将是索取性、征服性、占有性的爱,即自爱,都将以某种形式表露出它的自爱性质。”[14]


巴特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由于他们总是在欲爱的框架内生活,甚至包括基督徒在内,因此他们总是希望在欲爱和诚爱之间达到整合。巴特认为,作为真正的基督徒,可以承认诚爱与欲爱两者都是爱,甚至都是上帝之爱,只不过是非常不同的上帝之爱。但关于诚爱与欲爱二者的关系,二者“不可能共存于调和,甚至相互宽容之中,而只可能共存于它们论争的历史之中。”[15]诚爱不会变成欲爱,欲爱也不可能变成诚爱。而惟一可能的和解之言的内容是:“上帝平实地关怀着以诚爱爱着的人,也关怀着以欲爱爱着的人。”[16]这就是说,上帝也理解他,这种理解超过欲爱者自己的理解上帝也关心着他,这种关心超过欲爱者自己所能够做到的。上帝呼唤欲爱者从欲爱的国度中走出,进入诚爱的国度,这种爱在于奉献,而不是征服性的讨伐。


巴特认为,只有在诚爱者之爱中,人将自己给予他的共在者,并不期待共在者的回报;他与他人对话,自由提供帮助和自由接纳帮助。人只有为此自由。


03

忠诚自身的性属


李宁丨理解和塑造共同之在:卡尔·巴特的神学婚姻观


传统基督教教义一直鼓励禁欲、独身,但实际上,即便是最保守的禁欲主义者也无法回避人天然的两性差别以及人本能的存在,因此为了避免世间的淫乱,只有采取婚姻这种妥协形式。但在婚姻之中,男女两性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妻子之于丈夫可以有两种角色;一为婢女,“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17]二为丈夫的助手,“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18]对这一点,保罗在《以弗所书》中有很好的说明:“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19]也就是说,在基督教传统中,男人是头脑、理性的代表,而女人则更接近自然,是肉体的、感性的、被动的。


对此巴特首先肯定了男女在性别和生理条件上的天然差异,但他同时指出,男性与女性作为两个相互依存的人的性属,具有平等的“同在”关系,在上帝面前,无论男女在作为人的生存之内涵与规定、受到的危害及怀有的希望等方面是完全平等的,他们互相是对方的背景和方向,具有天然的相互针对的并由此获得自身本质的倾向,即“上帝戒律”规定了男人作为男人只有与女人一起、女人作为女人也只有与男人一起才可能是真正的人,这种朝着另一方的“方向性”关系构成了男人与女人两者的本质。因此,他们应当互相“看见”、互相为对方所“诘问”和互相承担“责任”。男人与女人相互对立,男人只可能以男人的方式存在、言说、行动,以男人的方式向女人展现自身;对于女人也是如此。作为对立的性属,男人和女人都应该也必须知道他们正在为对方所“诘问”,他们永远无法逃避相互间的依附、归属和倾注,而这又并非是纯理论的设定,而是实践性的;并非可以自由选择的,而是义务性的。由于他们无法逃避向对方所承担的责任,否则便是逃避自身,所以他们应该对各自的性属保持忠诚。


巴特进一步论证说,男人与女人的这种同在关系中,遵循着一种特定秩序(Folge)。具体而言,我们如果假设男人与女人的同在关系为A与B的关系,那么,秩序便意味着“顺序”,即前与后之序,上与下之序,换句话说,A在B之前,B随A之后,这便是作为男人与女人本身和一般意义上的男人与女人,是恋情和婚姻内外都适用的规则,这是上帝作为创造者而建立的“有效秩序”。“有效秩序不给予任何人特权,也不给予任何人不公。有效秩序既使一切人领受义务,也给予一切人以应得权利。有效秩序不剥夺任何人的荣誉,而是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荣誉。”[20]


巴特认为,男人在这一秩序中被指示处于A的地位,他在依附、归属和倾注于女人的过程中,走在她的前面;男人在与女人的同在关系中,扮演着激励者、引导者、唤醒者、采取主动者的角色。而这一切并不说明男人有什么胜过女人的东西,他并未被赐予任何优势地位和有利条件,仅仅是由于他在与女人的关系的秩序中被设定为“第一个”,与其说这是一种优先,毋宁说是加在他身上的义务;承担并行使着服务于人性共同事业的职司所应尽的“动议权”(Initiative)。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是一个“遵从秩序者”。对于女人而言,她在这一秩序中处于B的位置,并因此而居于男人之后和男人之下,但这并不因此否定了她的权利、尊严和荣誉,她被秩序本身指向应当属于她的位置,即“听从男人所采取的主动动议”。女人的使命和功能同样在于实现人性,而男人仅仅是以激励、引导、唤醒的方式而走在她的前面,因此,女人在秩序中居于第二的位置,并不是什么低下的事,相反,正是由于女人自身使男人承担了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一秩序中,女人在她应在的地方,最终并非尾随男人之后,也不是居于男人之下,而是在男人一侧。”[21]


通过巴特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在对经典传统男女性别差异的解释上,新正统神学不再从生理特征的差异出发论证男尊女卑的合理性,而是肯定性别的平等性。另一方面,则从上帝的创造秩序的角度对男女性属所担负的角色作出划分,以此建立婚姻、家庭乃至一般男女两性之间的(“恋情和婚姻内外都适用的”)伦理原则:忠诚自身的性属,便是遵从了上帝戒律的“秩序”,归根结底,便是忠诚于上帝的信仰,而这正是基督教婚姻伦理的首要原则。


参考文献

[1] Mircea Eliade. The Encyclopedia of Religion[J]. Mac-millan Press, 1987, (1).

[2] 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3).

[3] K·巴特著,戈尔维策.教会教义学[M]. 何亚将、朱雁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330.

[4] 新约·加拉太书[M].3: 28.

[5][6][7][8][9] 教会教义学[M]. 350,351.

[10] 在学者们对婚姻价值的探讨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恩格斯曾对私有制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因果性作过论述,认为婚姻家庭制度最初的起源,其价值体现在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及其继承权的保障。我们在前文中已述,基督教在其发展过程中亦有论者从禁欲主义的观点出发把婚姻限定为以人的族类生命延续为唯一目的的制度形式。本文此处是从婚姻中作为夫妻的男女二人之间爱的性质的角度,探讨婚姻的伦理价值。

[11]翟本瑞.西方思想中的“爱”观(初探)[J].中国文化月刊,1986,(75).

[12]这两个希腊词汇在引入基督教教义学中又被译为eros与Agape.

[13][14][15][16]教会教义学[M]. 301,303,312,322.

[17][18]创世纪[M].3:16; 2:18.

[19]以弗所书[M]. 5∶23~33.

[20][21]教会教义学[M].359,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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