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3 12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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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三匝:谁是500年来第一人

各位朋友,幸会幸会!我这个人读书不多,没多少学问,所以接到讲座邀请的时候,的确很惶恐,但朋友盛情难却,我就只得选个题目讲讲。

 

今天这个题目是《谁是现代政治催生婆》,副标题是《现代政治的神学渊源》,其实是讲一本我非常喜欢的书,就是道格拉斯•F•凯利博士写的《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与五个政府的形成》。


我对这个主题非常感兴趣,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现代的自由世界是踢开基督教闹革命的产物,基督教妨碍个人自由,要自由就得踢开基督教。启蒙运动以后,很多西方学者就是这么看的,中国“五四”新文化运动时,蔡元培、胡适等人也是这么看的。但这绝对不是事实。

 

凯利博士希望通过这本书讲清楚一个道理:正是基督新教,尤其是加尔文主义(也即新教里的改革宗)催生了现代政治,催生了自由。他通过大量事实证明,加尔文主义者通过不懈奋斗促使日内瓦、法国、苏格兰、英国、美国的政治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有些实践成功了,有些实践失败了。

 

下面,我就来梳理一下这本书的逻辑。考虑到时间关系,我只讲前面四个国家,至于加尔文主义与美国的关系,问题更复杂,我建议大家不仅读凯利这本书的相关论述,也读读柯克的《美国秩序的根基》,那本书写的更全面详尽。

 

一、约翰加尔文-日内瓦

 

萧三匝:谁是500年来第一人

   

(一)加尔文是谁?

     

1509年生于法国北部努瓦永,1564年在日内瓦去世。

 

1.首先是神学家,27岁就出版了影响世界的《基督教要义》第一版,此后经过几十年数次修订。此书被认为是集宗教改革之大成的著作。

 

2.其次是政治思想家,他打通了神学、哲学、法学。有学者就把《基督教要义》看成是政治论文,这本书在开头就写明了是献给法国国王弗朗西斯一世的,目的是为那些在法国受到迫害的新教传教士辩护。在《基督教要义》最后一章,他更是直接阐述了自己对自由、民主的看法。此外,他还写了不少的《圣经》注释书,并将其献给当时欧洲的国王。比如,《以赛亚书》的注释书就是献给英国国王伊丽莎白一世的,《希伯来书》的注释书就是献给波兰国王西吉斯蒙德的。

 

3.最后是实践家:不仅是宗教改革领袖,而且还起草了日内瓦宪法,编撰了日内瓦法典。

 

(二)加尔文思想溯源

 

加尔文受到了当时的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和不少改教先驱的影响,不过影响他最大的人是路德和他的老师约翰梅杰。

 

路德对加尔文最大的影响是:

 

因信称义。这意味着人人都可以直接面对上帝,而不需要天主教教会这个金字塔形的中介。这在政治上意味着自由和民主。

 

约翰梅杰对加尔文的影响包括几个方面:

 

1.天主教“公会议至上”运动:主教会议地位高于罗马教皇决定。

 

2.宪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不是为了取悦统治者。

 

3.主张字面解经,反对寓意解经:联系经文所处的历史背景,联系上下文,贯通整本圣经来理解神的旨意;重视历史和文法显然是人文主义的核心观点。

 

4.神学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实践的指针。

 

(三)加尔文的政治思想

 

是对法国的政治处境的回应,也受到日内瓦这一城邦共和国的政治实践的影响,但根本上是源自《圣经》教义。

 

1.政教关系思想:“两个国度”思想,源于《圣经》“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不是新思想,只是对《圣经》的落实。

 

A.教会与政府相互独立:两种权柄都来自上帝,都需要人顺服。教会负责属天事务,管人的灵魂;政府负责属世事务,管人的行动。反对路德宗教会依附于政府的做法。

 

B.教会与政府两种权力互补互助,而非对抗。

 

C.政府必须被宪法约束:源于圣约观。

 

D.没有建立政治合法性理论,但偏好于共和政体(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的混合),认为全民都应该有选举权、代议制。源于《旧约》中长老组成的议会的权力。但这些思想并不明晰。


E.思想不彻底,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政教分立:世俗议会有权力裁判牧师们对经文的争议;政府有责任关心纯正信仰的建立,破除人们的偶像崇拜,帮助基督国度的扩张,制止渎神行为;不能接受最高行政首脑不是基督徒;不宽容宗教异端,不能接受教会的多元化等等。一个污点是赞同判处宗教异端塞尔维特死刑。

 

2.法律思想


A.法律源于上帝,源于《旧约》“十诫”和《新约》“登山宝训”,原则即是公义和爱。


B.道德律就是自然法,高于其他法律,人们通过良心感知道德律。神的法高于自然法,也是自然法的源头。这不是现代所谓与神脱钩的“自然法”,而是对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的继承。

 

C.《旧约》里的民事律、礼仪律不具备对所有世俗国家的约束力,因为民事律需要处境化,而耶稣基督通过自我献祭成全了礼仪律。

 

D.法律的目的是让人荣耀上帝,也即是行出上帝的那些美好属性。

 

E.统治者的权力在法律之下,也在圣约之下,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该受到制衡。

 

3.关于反抗权的思想

 

A.一般意义上讲,公民要顺服掌权者,因为政府的权力是上帝设立的。见《罗马书》第13章。

 

B.反对公民因私人恩怨不服从政府及其官员,反对以私意评断法律。

 

C.官员有权力制约暴君滥用权力,甚至废黜暴君,保护人民的自,因为教会的公会议有权废黜教皇,也因为罗马法规定,德意志的选帝侯有权废黜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过,宗教改革中,是路德第一个提出公民有反抗暴君的权力的观点。加尔文不过是对上述三种思想传统的综合、发展与普及。


D.加尔文后来发展到认为政府如果滥用权力,普通公民也可以反抗、废黜之。他在《<使徒行传>注释》中写到,一个不荣耀上帝的君王或官员不过就是一个普通平民,“我们本不欲违抗君王的权柄,但是对那些禁止我们将荣耀和敬拜归给配得的上帝和基督,反而归给君王和政府的命令,我们的信仰催促我们尽力反抗”。在《关于<但以理书>最后8章的布道》(出版于加尔文去世之后一年,即1565年)中,他反复强调说,恰恰为了顺服上帝,我们有权力反抗一个亵渎自己职分的君王。

 

(四)结论

 

加尔文既是保守的,又是前瞻的,现代政治的很多元素都已经被他开启,接过他的接力棒的,不仅有后来的加尔文主义者,也有世俗的政治思想家,他关于自由与反抗的思想由此逐渐成为了西方现代主流思想的一部分。

 

二、胡格诺派-法兰西

 

萧三匝:谁是500年来第一人


(一)胡格诺派是什么?

 

胡格诺派是法国信奉加尔文主义的一个新教教派,在16世纪后半期,信徒曾一度达到法国人口的20%。信徒主要是一些贵族、知识分子和新兴的中产阶级,因为这些人更热爱自由,而加尔文主义的逻辑发展就是人的政治自由。

    

胡格诺派采用长老会治理模式。天主教实行的是至上而下的主教制,金字塔形的治理结构,而长老会实行的是牧师和主要信徒(均称长老)联合共同决策的代议制治理结构。

 

(二)胡格诺派发展简史:温和—激进—被消灭

 

1.1562年,法国爆发了宗教战争,战争爆发前及爆发初期,胡格诺派都是温和的,主张效忠政府,反对革命。胡格诺派领袖孔代亲王还坚持让自己的军队保护王后和国王。

 

加尔文本人也反对胡格诺派任何激进行动。1561年4月16日,加尔文写信给法国胡格诺派的领袖、海军上将科利格尼,其中回答了他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上帝的子民反抗暴政的压迫难道不合法吗?”加尔文的答复是,如果今日为着信仰流人的一滴血,那么欧洲的未来必将被血的河流所淹没。因此,加尔文说:“如果我们使基督徒和福音的名声蒙受羞耻,倒不如让我们立刻死去更好。”

 

2.胡格诺派走向激进完全是被逼的。正是在1562年的3月,他们在一次主日敬拜中遭到了集体屠杀。1572年,摄政的王后凯瑟琳梅第奇下令屠杀数万名新教徒。至此,加尔文主义者的顺服和克制走到了尽头,法国陷入了内战,一些地区和城市宣布脱离君主政体独立。

 

3.胡格诺派最终走向了失败,法国至今还是个天主教国家。

 

(三)胡格诺派政治思想

 

1.上帝的道是最高权威,对所有人包括国王都具有最高和最终的约束力。

 

2.突破加尔文,明确提出了政治合法性的问题,主张君权源自人民的认可,人民拥有推举或废黜国王的权力。弗朗索瓦霍特曼在《论法兰西宪政》一书里直接宣称“人民始终是国家的所有者,而政府要受到明确的制约”,“国王终其一生只是一名政府官员,如果他不能尽守职责,他就什么都不是,而且人民永远有权力废黜他”,而且认为“人民的权力不只是废黜单个的君主,而且可以废黜整个无能的或暴虐的王朝”。加尔文在日内瓦的继承者西奥多伯撒认为,“人的根本属性是与生俱来的自由”,不是人民由统治者产生,而是人民产生统治者。

 

3.从圣约到宪法的变迁:援引罗马法,不将基督信仰作为反抗的唯一理由。圣约:君主违背圣约人民有权反抗。宪法:君主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授权。主张权力分立,议会代表人民主权。

 

4.宗教信仰自由神圣,不可被任何人剥夺。

 

(四)结论

 

关于胡格诺派,《16世纪的宪政主义与反抗》写道:“尽管这是一次政治上的失败,但这个时期的宪政主义思潮持续地影响了政治思想的发展。国王服从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这些代表作为一个整体表达了一种更高的政治权威,这样的观念不是对后来得以独立发展的宪政学说的一种单纯的期盼,而是持久的源泉。”

 

三、约翰诺克斯-苏格兰

 

萧三匝:谁是500年来第一人


(一)诺克斯是谁

 

约翰·诺克斯(1513年-1572年)是著名的宗教改革领袖,创办了苏格兰长老会,身列日内瓦“宗教改革纪念碑”的四巨人之一。他曾被捕,沦为划船的奴隶,之后回到英格兰担任国王爱德华六世的宫廷牧师。在都铎王朝的女王“血腥玛丽”上台后逃亡欧陆,在日内瓦加尔文门下受教,成为加尔文的学生。1559年重返苏格兰,致力于传播新教教义,将他的同胞从当时的教会腐败中拯救出来。他在信仰之战中历经多次流亡,曾与苏格兰女王对垒,带领苏格兰教会进行宗教改革,被誉为“清教主义的创始人”。

 

在政治思想方面,诺克斯发展了加尔文思想,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他都比加尔文更为激进。

 

玛丽女王来自法国,作为一名年轻的寡妇,她从1560年开始统治苏格兰。玛丽女王明确地坚持天主教教义,为了重塑天主教的传统,她希望停止宗教改革。

 

玛丽女王在与诺克斯的第四次即最后一次会晤中,责问诺克斯凭什么诘难她与西班牙王储卡洛斯的订婚。

 

玛丽女王问:“我的婚事与你何干?在这个国家,你以为自己是谁?”

 

“尊贵的女士,我与你一样,是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上帝的子民。尽管我既不是国家的伯爵,也不是子爵或男爵,然而,上帝使我成为一个与你一样有意义的人(无论我在你眼里是多么卑微)。是的,女士,如果我预见到了要出现一些危害上帝荣耀的事情,那么,我也会像那些贵族们一样,尽我之力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二)诺克斯政治思想

 

1.强烈的圣约思想:诺克斯坚持认为上帝同人民的圣约直接赋予了人民反抗一切不尊崇上帝主权的权力,而无论是否有“低级别官员”的领导。格里夫斯作了如下总结:“在诺克斯离开日内瓦之前,他已经非常自如地、稳妥地将宗教意义上的圣约或盟约观念移植到了政治领域。在新的领域,圣约思想与苏格兰的封建主义传统和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逐渐结合为一体。而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自然法-社会契约理论在英美政治史上举足轻重……正是诺克斯,而不是加尔文更明确地主张人民有正当的权力来反抗暴政。”诺克斯甚至主张,如果一个人拒绝反抗暴君,他就是在冒灵魂堕入地狱的危险。

 

2.“两个国度”观念,也即政教分立观念。

 

3.加尔文其他观念。

 

(三)成绩

 

诺克斯及其继承人梅尔维尔、卢赛福等人把加尔文的思想变成了一个王国的现实。经过宗教改革后,加尔文的三个理念在苏格兰予以落地:

 

1.政教分立,教会与政府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利。

 

2.在圣约观念下,政府只具有有限权力和责任。

 

3. 教会采用长老制,政府效法长老会治理模式建立代议制政体。在很长时间里,教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治理模式,从准主教制到准长老制,后来又恢复为准主教制、教会的治理模式随着各种因素的起伏而改变。最终,长老制取代主教制的最根本原因,是诺克斯的继承者安德鲁·梅尔维尔采取了有力的推动措施。1574年,梅尔维尔从日内瓦回到自己的祖国。他既是改革宗的牧师,又是大学学者、十分关心大学和学院里的信仰归正。当梅尔维尔返回苏格兰,并成为苏格兰教会领袖的时候,“他发现当时的主教被迫受到王权的利用,从而王权控制了教会;同时主教被迫受到贵族的利用,从而教会的财产变成了贵族的保险柜”。梅尔维尔把主教制看成是一切问题的根源,决心要用已经发展成熟的长老制来代替主教制。

 

1578年通过教会大议会,1579、1592年两次通过国会确立长老制。但在接下来的100多年里,主教制和长老制长期斗争,不断反复,至1647年苏格兰教会大议会通过了《威斯敏斯特信条》,两年后苏格兰国会通过了这个信条,才再次确定长老制成为教会治理模式。但斗争并未结束,斗争的核心问题是国王一家独大还是政教分立。

 

关于斗争的一个故事:1596年,詹姆士六世在行宫与梅尔维尔有一次著名的会晤,当时梅尔维尔拉着国王的衣袖,称他为“上帝的子民”,并提醒他:“苏格兰有两个王国和两个国王。耶稣基督是苏格兰教会的元首,苏格兰教会是耶稣基督在地上的疆域。另一个国王詹姆士六世是耶稣基督的臣民,在耶稣基督的疆域里,陛下,您不是国王,而是子民。”

 

4.通过法律落实改革成果:1560年苏格兰国会通过的第1号法律就是约翰·诺克斯负责起草的《苏格兰信条》;第2号法律是《废除教皇权柄法案》,规定在苏格兰全境废除教皇的一切权柄;第3号法律废除偶像崇拜;第4号法律禁止弥撒,等等。

 

5.“光荣革命”是由加尔文主义所导致的清教徒革命的最后完成。

 

(四)结论

 

诺克斯等人的信仰和实践对现代性影响深远:

 

1.哈罗德·拉斯基认为:“……灵魂与俗世、教会与政府,两个国度相互独立,各具权柄,这个极其重要的观念……在苏格兰长老会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那种希望从本质上明确地界定两个国度的权力的界限的尝试,是长老会对人类政治自由的特殊贡献。”

 

2.直接催生了人民主权说。比诺克斯小40多岁的德国人阿尔图修斯(1557-1638年)是第二代有影响力的加尔文主义政治理论家,他就将视角集中在人的权利的概念而非人的敬虔责任上。也就是说,即便一个人是非基督徒,他的很多权利也是不能被剥夺的。洛克的“主权在民”和“天赋人权”观念也显然受到了加尔文主义的影响。当年威斯敏斯特大议会讨论《威斯敏斯特信条》时,洛克就正在威斯敏斯特教堂里上主日学。

 

四、清教徒-英格兰

萧三匝:谁是500年来第一人

 

(一)清教徒是谁

 

清教徒就是受宗教改革、尤其是加尔文主义影响的,追求严格按照《圣经》教导过圣洁生活的基督徒。“清”即“清洁”“圣洁”,所以清教徒不是一个教派,而是一种信仰上归正的立场,是一种信行合一的运动。清教徒所持守的是加尔文主义的“托管原则”,亦称“管家神学”,主张生活中的所有领域——教会、家庭、国家以及职业都要依照上帝话语的托付和诫命来治理。

 

(二)英国宗教改革简史

 

1.英国的宗教改革起源于国王与教会争夺领导权,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都是很强横的君主,与教会的矛盾日益尖锐,到亨利八世时期,双方冲突达到白热化。

 

亨利八世想和未生育儿子的妻子——阿拉贡的西班牙公主凯瑟琳离婚,他希望教皇克莱门特七世允许他离婚,并同意他娶安妮·波琳为妻,期望波琳能为他生一个男孩来继承王位。按照教会法规,亨利八世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被允许离婚的,但如果教皇同意了亨利八世的诉求,教皇就会深深地冒犯到德国国王查理五世,因为查理五世是凯瑟琳的侄儿。因此,克莱门特七世教皇不允许亨利八世离婚。

 

于是从1529年到1534年,享利八世采取了各种措施,将教皇的权力和职分转移给自己。1534年的《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最高领袖。16世纪30年代后期,英王和贵族利用他们在经济和土地上的优势压制修道院的修士。

 

亨利八世信仰的其实是天主教,他只是希望扩大自己的王权,所以反对罗马教廷。这个诉求与新教徒完全不同,新教徒主张的是政教双方都没有至尊地位,只有上帝才有至尊地位,所以新教徒与国王的矛盾越来越大。《至尊法案》之后,一场强烈的加尔文主义的归正运动才真正席卷了整个英格兰。

 

2.爱德华六世(1547年-1553年在位):信奉新教,诺克斯是他的宫廷牧师,他在位期间,新教实现了较大发展,制定并修订了《公祷书》,改革了崇拜礼仪。遗憾的是爱德华六世早夭,宏大的改革还没有深入就走了回头路。

 

3.“血腥玛丽”(1553年-1558年在位):爱德华六世的姐姐,天主教徒,残酷迫害新教徒,处死了很多新教领袖,不少新教学者不得不流亡到欧洲大陆。不过她只统治了5年,而且没有子嗣。

 

4.伊丽莎白一世(1558年-1603年在位):玛丽的妹妹、爱德华的姐姐,信仰与父亲亨利八世一样,坚持天主教教义和传统,但不想受到罗马教廷控制。但罗马教皇宣布她的继位是非法的,这在客观上帮了新教的大忙,促使了伊丽莎白一世不得不支持新教。她剥夺了效忠罗马教皇的主教的职位;国会通过了修订版《公祷书》;通过《三十九信条》确认了加尔文主义信仰。但在彻底的清教徒眼里,她的改革还不够,她试图实现的是天主教和新教之间的折中。英国国教圣公会在伊丽莎白时代定型。

 

英国国教的理论权威是理查德·胡克(1553/1554年-1600年),他反对加尔文主义,他的名著《教会政制法规》是一本划时代的书。他重新引入了亚里士多德-阿奎那主义的自然法理论,这一学派也成为英国保守主义在宗教上的一个重要起点,并为居于中间地位的英国国教做了强有力的辩护。

 

胡克的辩护思路是,避开清教徒所诉诸的《圣经》权威和罗马天主教所诉诸的教会权威,直接探讨人间权力的一种普遍理性(普遍启示)下的根源:上帝将自然法(普遍理性)放在宇宙万物和人心之中,政体与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和受制于这一法则。因此人民的声音就“代表”了上帝的声音,并通过一个正当的政法秩序获得更清晰的表达。他倾向于将特殊启示(《圣经》)与普遍启示(自然法)分离,认为《圣经》包含了救赎的真理,但对于人类的治理而言,自然法才是最重要的。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定的法律(包括《圣经》律法)也会随之而变。但无论怎样改变,一切法律都应该遵循自然法的永恒法则。因此,英国国教会不应该只服从于《圣经》经文和教会的传统,它应该依循自然法自由地调整自己,以尊重其历史处境。

 

几年后,复兴的自然法思想主宰了英国国教的神学立场,并直接导致了英国新教在《圣经》信仰与世俗法律之间的二元紧张联系。再加上苛严的崇拜礼仪,后来的清教徒坚决反对的就是这种自然神学倾向的自然法思想。他们看来,这些理论更愿意将注意力集中在人的理性而不是上帝的启示上。

 

一个多世纪以后,英国的自然神学和欧洲大陆的启蒙主义(其最初灵感也源自英国的自然神学)开始出现,在神学上人们开始承认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地位,信仰的危机也开始了。此后的趋势就是人以自己的理性和本性去抗拒上帝的恩典。这一结果是胡克和他的追随者们永远不曾想到的,更不是他们的目的所在。

 

5.詹姆士一世(1603年-1625年在位):伊丽莎白去世后,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成为整个大不列颠的国王詹姆士一世,既是苏格兰国王也是英格兰国王。在伊丽莎白时代,关于主教制和长老制的冲突一直存在,核心是民权与王权的冲突。到詹姆士一世时期,冲突空前紧张,因为詹姆士一世主张“君权神授”和“绝对君权”,由此就主张主教制来为其政治野心背书。他斥责清教徒领袖:“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他不理睬进千个牧师的请愿,威胁清教徒领袖:“我会使他们顺服,否则就把他们驱逐出国,或者更严厉一点,绞死他们——这就是我要做的一切。”

 

6.查理一世(1625年-1649年在位):跟他父亲詹姆士一世一样主张君权神授和绝对君权,伙同坎特伯雷大主教洛德一起大肆迫害清教徒。正是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的1628年,北美的马萨诸塞湾出现了来自英格兰的清教徒。洛德上任大主教以后,马萨诸塞湾的清教徒显著增加。

 

查理一世的时代是英国发生巨变的时代。查理一世统治晚期,爆发了内战,这一内战的实质是清教徒革命,最终导致查理一世走上了断头台。这一时期,发生了很多影响深远的事件,这里挑选几件与政治有关的大事简要说说:

 

A.1637年,英国政府试图以武力将圣公会的规矩强加给苏格兰教会,由此引起了苏格兰人民的普遍反抗,爆发了武装暴乱。查理一世以武力镇压,但遭到重创。失败的战争几乎耗尽了英格兰全部财力。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被他中止了12年的国会以筹集战争经费。第二年,苏格兰教会废黜了主教制和圣公会的一切做法,恢复了长老制。于是爆发了第一次主教战争。但国王的军队再次战败,双方不得不签署和平协议。但查理一世还是不服气,发誓有机会就一定要在苏格兰恢复主教制。查理一世原本希望得到国会的财力支持,打第二次主教战争,但国会却拒绝了他。在后来召开的长期国会中,坐满了清教徒和长老会成员。

 

B.从1643年6月12日开始,大不列颠召开了持续时间颇长的威斯敏斯特会议。会议主题是讨论确定整个大不列颠王国的基督教教义及教会治理模式。会上,各派主张之间争论非常大。

 

会议通过了两份历史性文件:一是《神圣盟约》。《神圣盟约》的重要性在于它保证了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国家宗教信仰的统一,并统一于在苏格兰已确立起来的改革宗模式。《神圣盟约》既是宗教性的,也是政治性的结盟。它的信仰实质体现为坚定地以上帝为中心的加尔文主义在切重大主题上的适用性,它塑造了那个时代个人和社会的生活范式。

 

但《神圣盟约》提交到国会的时候却发生了更大争议,以至于长老会治理模式从未在英格兰被真正建立起来。在英国,至今还是国教圣公会占统治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苏格兰生根发芽的政府与教会的恰当的政体模式,从来没有在英格兰(即使是清教徒)完全扎根过。有点像苏格兰反抗外来的主教制一样,英格兰基于普通法的“先例”原则,也顽固地拒绝了“外来”的长老会、长老会大会和最高审议会这一套体系。

 

另一个因素是胡克理论的广泛影响,理查德·胡克认为,《圣经》没有教导一种适用于任何时代和地域的教会治理模式,只能由政府根据自然法的普遍启示,来阐释适切于历史处境的具体模式。并且就像我们之前已了解的那样,他认为政府对此具有最高和最终的决定权。这一理论受到了国会的热烈回应。以前是教会和国王斗争,现在是教会和国会斗争,而国会对教会的权柄充满警惕,因而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压制它的独立性。

 

第二份历史性文件就是通过了改革宗(加尔文宗)的《威斯敏斯特信条》。1647年苏格兰长老会最高审议会通过的最初版本的《威斯敏斯特信条》被全世界改革宗信奉,但1648年夏天英国国会才批准了这个信条,并对其有所删改,后来国会又对这个信条有所删改,但后面几次删改过的信条的权威性不如原初版本。

 

7.1660年,出于种种现实原因,国王查理二世复位。英格兰长老会也与圣公会联合,一起支持查理二世的复位。但查理二世复位之后不久,就恢复了圣公会的主教制,圣公会也选择了与长老会反目,并把长老会排挤出英国教会。查理二世开始有计划地迫害那些“不服从国教者”。1662年,圣公会以外的教会,都被禁止了。圣公会内部支持同情清教徒运动和长老会的几百名教士,也被正式革除。总之,君主制的回归,带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在神学上和道德上对于清教徒和加尔文主义的强烈反感。

 

随着在神学和道德上对清教徒运动的反对,君权神授和国家主义理论及实践开始愈来愈有影响。从本质上看,国家主义的兴起,逐渐把信仰看作是一个单一国度、单一主权之下的国家内部事务或私人事务。这在17世纪下半叶的欧洲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那个时代理性主义思潮的一部分,也为18世纪的启蒙运动铺垫了道路。在反宗教的“世俗化”口号下,反而带来了对国家这一单一主权的“神圣化”。这既是对天主教传统的远离,也是对加尔文主义的否定。

 

8.查理二世死后,没有留下合法的继承人。因此,王位由他弟弟詹姆士二世继承。詹姆士二世公开宜称自己是天主教徒,他想强制英格兰放弃新教,重新确立天主教的统治地位。但他显然并不了解他的人民。这一次是由国教徒们主动废黜了詹姆士二世的王位,并邀请他的新教徒女儿玛丽和玛丽的丈夫、荷兰奥兰治王室的威廉共同继承了英国王位。加尔文主义所阐释的圣约思想,也再一次成为了反抗专制国王的正当性依据,只是这一次不是法国的胡格诺派,或苏格兰的长老派,也不是英国的清教徒,而是英国的国教徒站在了捏卫信仰自由的位置上。

 

詹姆士二世被指责为背弃了使他登上王位的宪约。虽然这一次辉格党人废黜天主教君王的行为,在法理上更多是基于16世纪后半期到17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尤其是在约翰·洛克的重要著作中所阐释的,而不再直接援引加尔文主义的信仰告白。但是,被用以判定詹姆士王位合法性的那些概念,仍然是被奠定在“圣约”思想之上的,并可以间接地追溯到中世纪天主教会的公会议至上主义运动和加尔文的宪政主义思想。尽管在政治学的概念上,“人民主权”和“自然权利”已转变为中心词,而不再借助于诺克斯基于圣约和《圣经》教导对国家主义和君主专制的“偶像崇拜”这一实质的批判。但这一转变的方向,也早已在阿尔图修斯那里被指出,并在塞缪尔·卢瑟福那里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

 

(三)结论

 

英国清教徒运动所产生的持久影响,远远高于为废黜一个暴君提供部分的合法性理由。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绝对君主制在英国受到打压,立宪主义得到了确立,国王在“虚君立宪”的政体下,其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尽管“有限权力”这一概念并不是加尔文主义独有的,甚至也不是加尔文最先提出来的。但是,在加尔文主义兴盛的地方,通常情况下有限权力的观念都会在那里生根发芽。虽然还有其他重要的理性因素,尤其是古典自然法思想参与了有限权力与分立制衡思想的塑造,但是,最终在英国得以确立的有限君主制(立宪君主制)仍然应该归功于那些筚路蓝缕的加尔文主义的前辈们。

 

必须承认,加尔文主义在英格兰的影响不如在苏格兰那样彻底。那些盛行于苏格兰的圣约之下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加尔文主义要素,即使在光荣革命以后也没有在英格兰被完全接纳。那以后,古典的绝对君权基本上都以人民的名义转移到了国会。

 

不过,17世纪80年代的英格兰,已和16世纪30年代有了显著的变迁,这些变迁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要归功于清教徒殚精竭虑的奋斗。之后英格兰对非国教徒的逐步的宗教宽容,也与苏格兰长老会持续的复兴有着紧切关系。也许最重要的,是在政教关系和权制衡方面,近代以来的人类遗产既与加尔文主义密不可分,又与自然法思想息息相关。执政者们越来越清楚,他们的权柄不是一个源头,其合法性必须立足于人民主权的概念之上。

 

如果说,加尔文主义在英格兰的影响,在光荣革命之后变得很有限了。那么通过那些受迫害的清教徒远走天涯的历程,加尔文主义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却将变得相当显著。

 

这本来是下一讲的主题,但因为问题更为宏大复杂,考虑到时间关系,我就略掉不讲了。

 

五、几点综合结论

 

(一)权力分立、制衡的观念源自基督教,加尔文主义不断发展了“两个国度”的思想。

 

(二)代议制政体与天主教公会议传统及改革宗长老会治理体系直接相关。

 

(三)新教徒反抗暴君的动力、勇气来自虔敬的基督信仰,这些人的确不怕死,殉道对他们而言不是灾难而是荣耀。

 

(四)加尔文主义确实充满了实践性,加尔文已经勾勒了理论蓝图,加尔文主义者与其说是在理论上深化了加尔文,不如说是在实践中落实了加尔文思想。至于思想理论,后来者更多是基于现实斗争处境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加尔文思想的逻辑发展。比如,从官员的反抗权到普通人的反抗权。

 

(五)正义的人必须拥有实力才能赢得博弈。

(注:本文是讲座讲义,本文资料全部来自《自由的崛起:16-18世纪,加尔文主义与五个政府的形成》,经综合整理而成。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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