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爱,或一个人只顾自己快乐的爱,的确可能是一种错位,只将快乐放在跟自己有关的事物上。
这种情况下,错误并不在于一个人爱自己的程度,而是在于他爱自己的方式;错误不在于他有多么热爱自己的福乐,而在于他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不正当的事物上,在于限制和幽闭他的爱。
有些人尽管热爱自己的福乐,却并不将这种福乐建立在他们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即只跟自己有关的好处上;而是更关心众人的福祉——即他人的快乐,或他人可以享受的福益。在这种情况下,人对自己福乐的爱并不是所谓的自私,而是恰恰相反。
但还有些人热爱自己的福乐时,将这种福乐放置在只跟自己有关的好处上,到了排他的地步,这就是自私了——圣经所谴责的自爱,正是清楚直白地指向这种自私。
论到爱是不求自己的益处,我们要这样理解:这里指的是私人的益处,即只跟自己有关的益处。经文使用的表述“自己的”,是一个指向“占有”的词,其合宜含义是局限于自己之内。
正如“ 别人都求自己的事”(腓2:21)有着“ 局限于占有唯独属于自己的好处” 的意思,指的是一个人追求专属的好处,在这好处上与他人没有任何关联或分享。他是如此界限分明、局限于自己,以至于到了排除他人的地步。“人要专顾自己”(提后3:2),这句话也当这样理解,因为这一表述具有最狭窄的意义,只局限于自己以内,排除其他所有人。
——约拿单.爱德华兹,《爱与爱的果实》。乔兰山以妲译。基督教改革宗出版社。页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