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曾经说过:“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
这句话我深有体会,特别是2018年在成都的经历,让我更加直观的体会到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说的:““什么时候公义被夺走,什么时候国家就是一大群盗匪。”(《上帝之城》IV.4 )
那时候我看了《美国队长3》,这部电影就是在讲超级英雄因为国家制定的“超级英雄管控法规”分成了两拨,一拨要守法,一拨不承认这一法规。
刚看这部电影时,我惊讶于电影中的政府竟那般迂腐,居然害怕一群费心费力的“拯救者”,设计出一厚本条条框框,就是为了限制他们的英雄行为。
但当我看到那些带着勋章的人做坏事时,我才开始反思:那真心诚意的钢铁侠为何愿意接受这一法规?
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软弱之处,也曾遇见过许多连超级能力都无能为力的情况,更知道许多自己带来的恐怖后果是他无法挽回的,他知道自己是不够完美的,因此他才同意被管制。
当我们看《审判》这部德国电影时,我同样看到了一个形似“美国队长”的战机飞行员,坐在被告席上,一脸无辜。
我并非想说他有罪,或是觉得他可恨,只是在这部电影中,我看到这个英雄形象,推脱着他所造成的后果需要承担的责任。
他当然是一个英雄,是那个足球场上六万多人的拯救者。
为了那群人,他击落了恐怖分子劫持的客机,用一百多人的命,换来了六万人的周全。
影片中处处体现着法规和正义行为的冲突,当被告开着战斗机与被劫持的客机在空中周旋的那几个小时里,我们可以看到法规的约束力多么夸张。
那时政界高层一定不是闲着的,他们只是无法应对这个现实情况中出现的法律漏洞。
正因如此,这一审判的辩题便从基本的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的道德问题。
因为法律法规是基于道德制定的,伦理道德自然是高于规条制度的,因此才出现了这一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正确认识中,设立的法庭。
事实上,当一个问题上升到伦理学的难题时,我们便难以用某项规条来说服他人了,最多只能是依据道德再下放到规条之上,渐渐扩充法律。
因为法律无法归纳一切的现实问题,只能通过典范来解决衍生问题,因此宪法是国家法律之根本。
刑法是基于宪法的法律主体,而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只是刑法这一主体的衍生。
再往下的规条则更次。这些都是政府针对各种现实问题,衍生出来用以扩充法律,想要让法律容纳一切的措施。
只是法律真的可以容纳一切吗?当某个所谓的法治社会想要建立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闻所未闻的法规,这样的方式真的可以做到容纳一切吗?
回到电影中,我们可以想象,若是法律对于被劫机的情况,有一条明确的规定(直接击落或是禁止发起攻击),最终不论是什么结局,法庭都不会如此纠结,只需念出法条便可判决了。
那样的话,辩护律师也不需要出现,即使触犯了一些关于律师的法规,那又如何呢?
删了不就好了。法律早就已经完满了,律师来了也只是走个过场,具体该怎么判决,还不是以规条为准?还不是有权者说了算?
《审判》当中的辩护律师非常的优秀,他的知识储备量并修辞能力都是相当高级的。
虽然说从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上来说,这位律师的ethos(给听众的好印象)远远不如那位体态端正的公诉人,但仍旧让许多“陪审员”为之言辞而被折服。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我们回到前面关于法规约束的话题上,从不够完整的法规无法处理紧急事务的问题来看,似乎只有不断补充法律的缺口才是唯一的途径。
只是我们知道,一个所谓完整的法律,极有可能会成为一个缺乏人性、容易被利用,且自相矛盾的统治工具。
但是法律真的是用来统治的吗?其约束性能够完全等同于统治者的约束吗?
当我们出生的那一刻,便在被统治的穹顶之下,这个穹顶,是由国家的制度、法律,甚至是君王的喜好而构成的。
一个统治者没有监督,就像大卫没有先知,那他可以涉及的事物太多,他的影响,绝不仅限于法律而已。
虽然大部分的时间里,法律是他管辖百姓的主要工具,可是不知不觉中,他逐渐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法律无法满足他的欲望,甚至他的喜好也不再受法律的限制。正是因为这样,才会有夏桀、殷纣王、周幽王的出现。
在这穹顶之下,百姓们被君王以强大的手段(武力、财力,包括法律)所统治。
法律就这样沦为了统治者统治百姓的工具,因此常让百姓们感到害怕。
而法律的目的,在最开头就说了,只是一个要求,一个对百姓最低的道德要求。
因此,法律终究是离不开道德的,当统治者运用法律时,若不依据道德,那他所依据的法律便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在影片中,通过被告人在证人席上与公诉人的对话,我们能够看到他们言辞中的那种大义凛然,因为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合乎道德的。
毕竟他作为一个军人违反了上级的命令,且此举导致一百多名客机上被劫持的乘客无一生还。
可是在法庭里,他依据道德站住了脚跟,这是在我印象中难以想象的。
我过去不曾认为在法庭上讲道德是应当的,甚至于会对某些煽情者嗤之以鼻,就像苏格拉底在《申辩篇》中对法庭中基于情感的辩护感到不屑一样。
只是我忽略了道德不止于人性中的感受,还是古典哲学探求知识的重要媒介。
且道德大于法律,这也是许多时候意识形态给人的一种定论,似乎法律比道德(此处只能将道德定义为思想品德)更为有力。
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德性在于各种品质的适度,电影中似乎除了法官外,没有一个发言人是足够适度审慎的。
被告人在急迫地要阻止客机撞向足球场时的大吼直至启动武器;
公诉人为了赢得官司的狡猾(对被告人的提问中使用了逻辑学中的稻草人谬误);
这一切信息就是在告诉我们,法律是个路标,指向的道路就是道德,而道德这条路引领我们我们接近审慎适度。
然而人之为人,就是有许多无法冷静,情绪化,不够准确,无法填补漏洞的时候,这不就体现了罪人的有限吗?
当我们行事的程序无法满足规条时,并不意味着与道德彻底脱节,毕竟我们都有热乎乎的生命,走在坦荡荡的现实路上。
终其一生,人类也无法做到完全,千百年来,我们也研究不到完满。
连每个人持守的道德观念都有参差,我们又如何在人类身上寻找真正的标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