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3 12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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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江绪林自杀引发的思考:自杀能得救吗?

新闻背景(编者)2月19号晚,任教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的教师江绪林自缢身亡。江绪林,北大哲学系硕士,香港浸会大学宗教与哲学系博士。


据说,江博士原是基督徒,后从基督教转入天主教。他的这层身份也让他的自杀在基督徒中引起不小的谈论。有人觉得江博士缺少正常的教会生活,有人觉得教会里懂他的人太少,有人因着江博士的自杀甚至讨论起“自杀者能否得救”的问题。

由江绪林自杀引发的思考:自杀能得救吗?

作者:李慕


自杀者能否得救一直以来是基督教争议较大的话题。有人主张自杀者不能得救,理由是圣经说: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约壹3:15)因为自杀就是杀自己,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杀人,所以自杀者没有永生。

有人持保守看法,认为人的得救与否主权在神,救恩是稳固的,一个真正重生的人不会失去救恩,自杀并不关乎救恩的问题,士师参孙虽然选择以自杀的形式和非利士人同归于尽,却被列为信心伟人的行列。(参士16:30,来11:32)

 

 “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这句话的解释非常关键,会直接影响我们对“自杀者能否得救”这个命题的判断。丁道尔说:在这里约翰要证明的是缺乏爱就是灵里死亡的证据,他不是在否定杀人者没有悔改与得赦免的可能,耶稣也为杀他的人能得赦免而求。马唐纳说:当约翰说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时,他并不是说杀人者不能够得救。他只表示,一个素来喜欢憎恨他人的人,很有可能成为杀人者,而且他并未得救。

 

所以,使徒约翰这句话并不能判断一个杀人者是否就一定沉沦,而是显明一个素常恨人或杀人的人还不是一个拥有永生生命的人,因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约壹3:9)

 

此外,有人会说,杀人者不尊重神所创造的生命,是对神掌握人生命之主权的僭越。笔者认为这个结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们不可排除有些人选择以自杀的形式结束生命恰恰是为了维护人之生命的尊严。这些人并不是惧怕痛苦,也不是被压力折断,他们更多的是不想看到高贵的生命被无情践踏。比如参孙,他不愿自己被非利士人戏耍,不愿自己的生命受外邦人践踏,所以他宁愿与非利士人同死。(参士16:23-31)

 

杀人者还有得救的可能,这是任何一个基督徒都无法否定的。摩西曾杀过人,保罗也有份于杀死司提反,但他们是在“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做的”。(提前1:13)既然如此,我们也不可轻易说自杀的人一定不得救,因为至少有一个理由要求我们闭嘴:我们不知道一个信徒在实施自杀后有否悔改?若是有真诚地悔改谁敢说他没得救呢!

 

基督教当然不支持自杀,因为我们相信“所遇见的试探,无非是人所能受的。”(林前10:13)我们也相信“我受苦是与我有益,为要使我学习你的律例。”(119:71)但是在遇到有肢体自杀时,我们不应该简单断定他没得救,更不应该因为是自杀死亡所以教会不为其举行追思礼拜。

 

此时,并不是探索“自杀者是否得救”的时刻(我非常不愿意在此刻讨论这样的问题,我们面对一个灵魂的逝去,如果还能淡定地讨论这个问题就说明我们灵里出了问题,但又有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包括慕道友,所以我不得不怀着极大的悲哀简单写下前面的看法)。教会在遇到有信徒自杀时,首先该做的就是惋惜、痛悔。一个会友以这样的方式离开我们,教会实在责无旁贷。有人说一个自杀的人是因为看不到希望,当上帝安排一个会友在你我中间出入的时候,我们不能给他们带来温暖,不能给他们带来永恒的活泼盼望,教会明显失职了。

 

其次,教会要尽其所能给家属带来安慰,为家属守望,引导他们从悲痛中走向基督。只有凡事受过试探的大祭司才能体恤人的软弱(参来4:15)。据悉,江博士原生家庭有自杀史,如果教会能事先了解这段历史,及早对他给予正确辅导,或许结局就不是这样了。

 

再者,教会要有所反思,我们的神学能否给寻求者带来终极的方向?我们的信仰能否给绝望者带来永恒的盼望?我们的教会生活能否给受伤者带来真实的温暖?我们这圣徒的国度能够给世上的公民带来真切的归属感?

 

笔者在很小的时候听过一个故事,印象极为深刻。有一位宣教士刚刚来到一个新的禾场就遇到有一户人家在办丧事,于是他就下了马,走到棺材旁痛哭,然后喊着说:“我来晚了,他还没听到福音啊。”这位宣教士对人灵魂的爱,对人生命的负担,他人灭亡我有责任的心态,实在值得我们学习。在一个生命逝去的时候,不要冷冰冰地探讨形而上的问题,不要坐在尸体上讨论你的哲学,让我们与哀哭的人同哭吧。(罗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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