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4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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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灵与吹毛求疵的灵相反——吹毛求疵的本质(4)

4. 恶评他人到底恶在何处?

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既然并非所有关于他人的恶性判断都是不正当的,那么恶评他人到底恶在何处呢?分界线在哪里?” 对此我的回答是:

首先,在公民社会以及教会里,有人被专门任命来断事,他们被设立的目的就是不加偏袒地判断那些处在他们审判管辖权以内的人,不管好人还是坏人。并按照他们所是的宣判,照着证据、人行事的性质以及人的行为是否与审判官持定的法律一致来审判,勉励行善的、惩罚作恶的。

其次,单独的个人在私下对他人的判断上,并非必须放弃自己的推理、以便总是对他人怀有积极评价——这明明是违反理智的。

基督教的爱并非一种建立在摧毁理性基础上的爱。相反,推理与爱之间存在一种最甜美的和谐。因此,倘若存在直白、清楚的证据表明指控他人作恶是正当的,我们并非被禁止不能对他们作出判断。当我们判断有些人是恶人,是卑鄙的、不像基督的人。当这些人以邪恶之举以及不能宽容的证据显明他们正是如此时,我们并不需要为我们的判断受责。

使徒说:“有些人的罪是明显的,如同先到审判案前;有些人的罪是随后跟了去的“(提前5:24)。也就是说,有些人的罪清楚直白地指控自己,以至于证据充足、足以在世界眼前定他们为恶人,甚至可以发生在末日审判之前,也就是最终揭开众人心中隐密事的那日。

因此,有些人的行为是如此清楚显明了他们邪恶的意图,以至于判断他们的行动与目的是邪恶的,已经完全不能算作论断人心中的隐密事。

答案很清楚,并非所有关于他人光景、品质与行为的判断都是吹毛求疵的论断。吹毛求疵的论断,其邪恶在于两件事:

第一,这恶存在于在证据不足时恶评他人,或是当事情完全可以按照好的意图理解、却恶意揣测他人时;当他们可能欣赏的事物被忽略、只有那些与他们相对的事物被注意时;以及当前一个被放大、被过分强调时。

同样的,当人草率鲁莽地恶评与谴责他人时也是如此。不管是审慎还是爱,都要求他们暂停自己的判断,直到知晓事情的更多真相、一切事件都赤露敞开时。

人在听闻他人声辩之前随意恶评他人,这常常显露出在爱上的极度缺乏,同时也极度鲁莽。因此圣经说:“未曾听完先回答的,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18:13)。

第二,吹毛求疵地恶评他人,其邪恶之处存在于恶评他人的愉悦中。

人们或许因着清楚明白的证据不得不对他人作出恶性判断,然而与之同时也为不得不作出如此判断感到悲伤,就好像温柔的父母听到孩子犯下大罪的消息,因为证据太过充足以至于不得不信以为真。

但论断时常是以敌对他人的动机传播,其方式显明传播者因着这样的讯息得到扩散而感到十分愉悦。

这样的人在恶评他人上是如此勇往直前,基于如此细微证据,将他的论断发扬到如此极致,以至于显明了他的倾向正是如此:他就是喜欢把别人想得能有多糟就有多糟。

恶评他人的愉悦感也显露在我们积极地宣扬自己的论断上,不但以恶思想他人,也乐于如此传播。也许是以嘲弄的口吻谈论他人,或是以蔑视的语气,或是以苦毒或恶毒之灵,或是在他人的缺陷与错误上显露自己的欣喜。

倘若恶评他人与一个人的本性倾向相悖,这个人就会非常小心,绝不会走得比证据支持得更远,也会按照事情允许的最佳可能去思想,对他人的言语行为作最好建构。当他们不得不有违自己的倾向思想别人的恶时,也不会兴高采烈地宣布,而是在向任何人讲说上非常缓慢,只有在责任感驱使的时候才会如此。

——约拿单.爱德华兹,《爱与爱的果实》。乔兰山以妲译。基督教改革宗出版社。页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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