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范围来看,反对堕胎的人群当中一定有基督徒的身影,但在堕胎手术发明之前,在人们以别的方式杀害婴儿的时候,基督徒便已经开始与死亡势力的争战。
本文摘录自《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
基督教强调生命神圣性的一个方式就是它坚持不懈地、积极地反抗异教文化中普遍村子啊的杀婴行为,即残杀新生儿,尤其是刚刚出生的婴儿。弗雷德里克·法勒(Frederic Farrar)指出:基督教早期,希腊罗马“普遍存在杀婴陋习”。婴孩遭残杀有不同的原因。那些生下来就残疾货体质虚弱的,尤其要除掉,通常是被溺死。有些情况更残忍。
例如,普鲁塔克(约46-120年)曾指出,迦太基人“用自己的孩子献祭,没有孩子的则从穷人手里买下小孩,然后像对待绵羊或雏鸟那样,隔断小孩的咽喉,母亲站在一旁,没有眼泪,也没有悲哀”(《道德论丛》2.171D)。西塞罗(前106-前43年)通过列举罗马《十二铜表法》来论证杀婴的合理性,至少是杀死残疾婴孩的合理性,他写道:“当杀死残疾婴孩。”(《法律》3.8)甚至连其道德观处于本族文化制高点的塞内加(前4-公元65年)也说:“我们将生下来虚弱畸形的孩子溺死。”(《论愤怒》1.15)杀婴现象极其普遍,甚至连波里阿比(Polybius,前205?-前118年)也将古希腊人口下降归咎于此(《通史》6)。大家族在古希腊罗马社会极其罕见,一半是由杀婴造成的。
女婴尤其没有价值。例如,古希腊时期,即使富裕家庭也罕见养育一个以上的女儿。从德尔斐的一个碑文我们看到一份公元2世纪时六百个家庭样本,它显示出,养育两个女儿的家庭只占百分之一。
历史学研究表明,杀婴现象不仅在希腊罗马文化中普遍存在,在其他文化中也极为普遍。苏珊·斯克林肖(Susan Scrimshaw)注意到,在印度、中国、日本、巴西热带丛林以及爱斯基摩人中,杀婴现象很普遍。
詹姆斯·丹尼斯(James Dennis)在他19世纪90年代写就的《非基督教世界的社会邪恶》一书中指出,在异教的非洲,许多地方也盛行杀婴风气。他进而指出,杀婴在“北美洲和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也很普遍”,反映基督教价值观的欧洲移民定居后,将杀婴定为犯罪。
至于堕胎,早期基督徒将这种在希腊罗马刘星的杀婴称之为谋杀。对他们而言,婴孩也是上帝的创造物,被基督所救赎。他们知道基督对小孩的高度评价,因为耶稣曾说过,“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马太福音19:14)。
耶稣是针对他的门徒说这些话的,当时他的门徒以为那些带小孩子来找耶稣的人最好不要打扰耶稣。犹太人从来都把孩子视为一种祝福,很奇怪,这些门徒作为被犹太文化养育的犹太人,却反映出一种于他们的犹太人传统相矛盾的对待儿童的态度。有人纳闷,不知希腊罗马流行的不珍爱儿童的文化是否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这些门徒。
早期基督教文学反复谴责杀婴行为。《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一书(写于85-111年之间)叮嘱基督徒“你们不可……杀婴孩”。《巴拿巴书信》(约130年)一书大加赞赏《十二使徒遗训》对这种残酷行为的批判。曾经是奴隶,后来成为罗马大主教的卡利斯图斯(Callistus,约222年),对普遍用这种方法来处置不想要的婴孩,同样惊恐不已。
基督徒反对杀婴行为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寻求遵从上帝的“不可杀人”这条诫命,而且因为他们记得圣保罗被尼禄处死之前在罗马写给他们的话:“不要效法这个施姐,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罗马书12:2)
他们绝对不会效法杀婴这种邪恶勾当。这种做法违反了他们关于生命神圣的信仰。德高望重的史学家莱基说:“杀婴是古代文明中极其丑恶的一页。”早期基督徒坚持不懈地与之作斗争,他们就是这样将自己的道德观付诸行动。他们竭力要除掉这一陋习。很明显,在公元313年《米兰敕令》颁布以前,基督徒对杀婴行为的斗争还不能影响异教皇帝立法废除这一陋习。但是在仅隔半个世纪之后,基督教获得了合法地位,瓦伦提尼安这位基督徒皇帝,在凯撒利亚的巴西尔(Basil of Caesarea)大主教的深刻影响下,于公元374年正式废除杀婴(《狄奥多西法典》9.41.1)。他是如此行事的第一位罗马皇帝。
然而,杀婴恶俗从未被彻底清除,主要是因为并非所有人都皈依基督教,因为有些人虽然加入教会,仅仅是名义上的基督徒,仍然存留某些异教价值观,没有认真对待教会关于杀婴问题的立场态度。因此,事实表明,中世纪及其以后,在欧洲许多地方父母杀婴的事还是常有发生。但是,千百年来基督教会对杀婴的谴责从未动摇过。罗马帝国灭亡后,随着欧洲大陆各国的发展,基督教影响成为整个西方的标准,这一影响曾经促使瓦伦提尼安立法废除残杀婴儿,反对残杀婴儿的法律(今天的引产除外),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地区仍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