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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的历史思考:分享王栋《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国耻与民族历史叙述》

阅读此文大约需要八分钟。今晚(10月31日)八点至十点分享此书,zoom号825 4884 8190,密码744460。


自1842年至1943年被称为”条约世纪“(费正清语)——从《南京条约》(准确的称呼应是《江宁条约》)到英美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的“中美中英平等新约“——用此来称呼一个世纪准确与否,是可以探讨的;但表明条约对中国近现代史的重要性,确是无疑的。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就我眼目所见,对这个条约世纪有切实的好的研究之著述绝少,或许王栋之书《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国耻与民族历史叙述》(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是少数可谓差强人意的著述,值得做些分析与分享。


即便如此,我首先要指出王栋这书,和我所见的李育民、侯中军等研究不平条约的学者之书,他们对国际法的研究,或者对国际法之进入中国,缺少比较认真的研究。虽然王栋用了一章的篇幅来谈国际法之进入中国所带来的影响,但很多时候,都没有谈到点子上,只是一些传入历史的罗列,而没有从法哲学之上谈对中国的影响。特别是所谓不平等条约的影响,为何中国汰弃自然法,而选择奥本海的实证法,这样的问题,不做出解释,很难让人对条约于中国的复杂影响,做出合理的解释。


其次王栋没有分析为何“不平等条约”的称呼从未在十九世纪的中外书籍上出现过,虽然她指出有与“不平等条约”相似的一些称呼,但终究未有形成“不平等条约”的称呼,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这不是个简单的名称定形与否的问题。就像书中她提到王韬的“额外法权”后为黄遵宪的“治外法权”术语更替一样,黄遵宪这个术语是表达了法律的事实呢?还是一种话语术的胜利?若是前者就与国际法之传播有关,若是后者,则与宣传有涉。尽管她在该书第147页说中国接受奥本海而舍弃格劳秀斯等人关于国际法的观点,是出于中国有过不平等条约的痛苦经历,中国在国际法及其实践上的脱节,是因为西方为主体运行的国际法言行不一。这样的结论很痛快,但恐怕过于粗疏,且不具备使中国获得一种自我反省的能力。总之,一个术语的确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里面既有对事实的追寻,也有时也势也,加上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等方面的考量,对于求真的学人,不能马虎视之。


再者,王栋完全忽视国际法发展的一些重要阶段,而使自己关于国际法与条约关系的言说,变得有点古今枘凿不接的意味。此说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她只举了1969年颁布的《维也纳条约公约法》所规定的在1980年后,开始实施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所签之约被视为不平等条约,没有法律效力的事。根本就没有涉及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在十九世纪的中国历史中,国际法实施是何等状态,是否与国际法在其它地区的实践有差异?从而使我们更深地理解”不平等条约”何以没有十九世纪的中外流行开来,恐怕大有裨益。她罗列了周鲠生、周纬、曾豪友、王铁崖、陈体强等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响亮的名字及著述。但显然她不曾对国际法自身的发展以及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中国学者在这方面与她的研究有关的阐释,加以注意,从而使自己的研究丧失了更上层楼的机会。比如她就不曾提及在中国国际法中专门研究条约法的专家李浩培的《条约法概论》,以我的眼界所及,这书算是国内研究条约法的名著。若不注意及此,要想说清楚不平等条约在中国的变迁,恐怕是很困难的。


也就是说,人们必须注意国际法在一战前,有个通例,“当时的国际法认为战争是合法的制度,并且认为,如果对国家的强迫使条约无效,


那么和约将不能成立,从而战争将继续到一方被消灭为止”,“如果没有以武力或战争的 威胁对一个国家进行强迫的压力,该国不会同意缔约时,这种强迫在道义或政治上虽可引起遣责,但却不可能对条约的拘束力提出异议的法律根据。”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P275,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也就是意味着,你用道德谴责和族群宣传来说这是“不平等条约”,别人也不能堵住你的言论自由,但条约是法律,只能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


你可以说那制订好了的国际法不公平,有可以修订的地方,但你不能绕过它去只做道德评价,更非诉诸乌合之众的意识形态宣传。否则这不是无知的鸡同鸭讲,而是有意的搞鸡同鸭讲,如果别人说你只是不遵守规则的搅局者,你恐难辞其咎。当然,你说他们也不遵守规则,为何我要守规则呢?老实说,这种说法,在今天的中国也非常流行。但从事实与结果来看,用国际法的规则,来制约强者,是有效的武器之一。虽然这也不会百之百凑效,但总比你搅浑水的实际收益要好,不要停留在只听得懂枪炮响声的层面,不要停留于真理只在大炮的射程之内的庸鄙之实用主义,这种做法虽可得逞一时,但终究有害。


至于不平等条约的细节探讨,如最惠国待遇等列强是如何得到的,恐怕不是只读一般中国近代史的人所能了解的。“即到底是外人强索还是中国主动给予?蒋廷黻在 20 世纪 30 年代初曾著文指出,近代中国的片面最惠国待遇不是外人勒逼夺取的,而是清政府主动给予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学界一部分学者并不同意该观点。但近年来大家已经倾向于部分认同蒋廷黻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属郭卫东于 1996 年在近代史研究上发表的一篇专门文章《片面最惠国待遇在近代中国的确立》。”(侯中军《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于评判标准的讨论》P85—86,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版)其结论是既是皇恩浩荡的主动奉送,也是以夷制夷策略(西人对以夷制夷的应对是“一体均沾”)的必然。而初始传教条款,也是清朝谈判方奉送的结果(详见拙文《中国初始传教条款获得的背景、因由与过程》,未刊稿),而非外方强逼勒索的结果。诚如学者茅海建在《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中所说,当时清朝政府重视的,今人不重视,今人重视的而清政府不重视,这就是说清政府严重僵化的体制是造成当时很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但即便如此,王栋《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国耻与民族历史叙述》一书还是有此前人们不曾注意的价值。她把“不平等条约”的叙述与使用过程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述,使求真的人们知道“不平等条约”这样的叙述是如何左右了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她强调对条约的三种评判方法,一是道德,二是法律,三是宣传,可谓简洁中的。这显然比侯中军《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于评判标准的讨论》,更为切要,虽然侯对何谓条约、章程的分野,也有一定的贡献。

上面是对此书的一个粗略的评价,下面是分享提纲:

一:评判不平等条约的方法(前言)

1道德;2法律;3宣传


二:为何会出现治外法权?

1耆英倡导治外法权?(P21)

2治外法权术语变迁小史(P37)

3一九0二年《马凯条约》谈判过程透露为何出现治外法权?(P32)

4中外法律的落差与治外法权的关系:(1)中国的问题(P64、67);(2)外国的问题。


三:学会妥协意谓着什么:从张之洞、刘坤一谈起(P34)


四:不平等条约与北洋时期的专业外交(P52、56、63、64)


五:宣传神话与激进表演(80—81)

1作者对不平等条约的一点解释(P72);2苏联地缘战略与不平等条约(86—87、104);3国共两党的话语术比较(1)分歧(P87—90);(2)相同之处(96—97);(3)青出于蓝(P108)。


2022年10月31日匆匆草就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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