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4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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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在「吃禁果」之外有没有犯罪的可能?‖孙宏广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这是个限定性题目。因为我们不是在谈「始祖有没有犯罪的可能」,亦不是在谈「始祖究竟有否犯罪」(事实上始祖的确犯罪了)。我们乃是在谈「始祖在『吃禁果』之外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所以,我们务必首先理清这几者之间的不同,不然容易混淆试听。


有些人认为:「始祖在吃禁果之外根本没有犯罪的可能」,也就是说「只要不吃禁果,始祖就不可能犯罪」


毫无疑问,这是个绝对性的论断,因为其排除了始祖在「吃禁果」之外,一切犯罪的可能性。


这样说看似有些道理,但却与事实不符,同时也问题重重,颇为危险。


而其最大的危险在于「将上帝推导为『诱使』人犯罪的首犯与原因之一」


因为,按照此逻辑,只要没有「分别善恶树」,始祖就不可能犯罪。那么,有了「分别善恶树」,这样始祖才真的犯了罪。这样岂不是说,「没有上帝对那棵树的创造与预备,人类就根本不可能犯罪,而人类之所以犯罪,除了其他因素之外,罪大的因素应该就是上帝对『分别善恶树』的创造与预备」


很显然,这是一种严重的亵渎。


我知道,引致这个结论的原因不外乎就是某些人有如此的前设「如果始祖不吃禁果,那么也就不具备任何『原罪』,既然没有『原罪』,又是什么导致其堕落的呢?因此,没有「原罪」的始祖除却「吃禁果」之外,根本不可能犯罪。


的确,始祖在犯此罪之前并无他罪,因为始祖被造全然圣洁,有中性的自由意志,有向善的道德倾向。


关于此点,奥古斯丁曾用「人类意志的三个阶段」来阐释,而伦巴都彼得则用「人类意志的四个阶段」来说明,托马斯波士顿更是为此专门撰文讨论《四重状态下的人性》。


但认为「如果始祖不吃禁果,那么也就不具备任何『原罪』,既然没有『原罪』,就不可能堕落这个前设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如果按照这个说法,那么始祖连犯「吃禁果之罪」本身都是不可能的。


毕竟,始祖犯不犯「吃禁果之罪」与犯不犯「其他罪」在原则上根本没有本质区别。


也就是说,如果始祖可能犯「吃禁果之罪」,那么同时也必定存在犯「其他罪」的可能,二者是捆绑在一起的。


如果始祖不能犯「其他罪」,因此也就不可能犯「吃禁果之罪」。


「吃禁果之罪」不仅验证了始祖有「犯吃禁果之罪的可能性」,同时也验证了其有「犯罪的可能性」。因为「吃禁果」是一种罪,或者说「吃禁果」是罪中的一种。


既然「吃禁果」不是唯一的罪,那么,「吃禁果」必定是一种罪。而如果「吃禁果」是唯一的罪,这已经严重偏离了全本圣经的教导。但即使人强辩「吃禁果」是唯一的罪,那么也无法否认「吃禁果是罪」。


既然「吃禁果是罪」,因此,始祖果然吃了禁果,这样,事实已经证明「始祖能犯罪」。如果承认「始祖能犯罪」,就已经承认了「始祖能犯所有的罪」。而如果,「吃禁果」是罪,那么做其他上帝禁止的也是罪。这样,是不是上帝对始祖只有一个禁止的要求呢?当然不是!


「分别善恶树」只是人可能犯罪的证据,如同路上的摄像头一般。


摄像头记录了司机的违章,却并不诱导人违章。有没有摄像头司机都可能违章,但正因为拥有摄像头,人的违章就很容易被抓拍到,从而叫人无可推诿。


伟宁说:「神所有的律法和诫命都是祂对罪的见证写在人心里的律法、刻在石版上的律法、福音(乃是信心的律法)都是神对罪的见证(《罪之邪》)


须知,无论罪有多少类别,内容又怎样的竞相不同。但按其本质而言则都是「不顺服上帝」。这是正统基督教界公认的前提。


而如果始祖没有「吃禁果之罪」的可能性,那么始祖就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但这显然是错误的,无需辩驳。


可是既然始祖有「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有「犯其他罪」的可能性。莫非只有在「吃禁果」之后才可能犯「其他罪」?莫非犯「其他罪」的原理在始祖「吃禁果」之前不存在?也就是「不可拜偶像」、「不可杀人」与「不可奸淫」等基本诫命的原则是在始祖「吃禁果」之后才成为某些犯罪的标准,才被上帝所提出的?


这和人被造的本性一致吗?


如果认为始祖不可能犯「其他罪」,而原因是「没有理由致使其犯其他罪」,那么,始祖又是怎么犯「吃禁果」之罪的呢?


也许你会回答「因为有魔鬼的诱惑」。然而,既然魔鬼诱惑了始祖犯「吃禁果」之罪,那么,难道魔鬼就不会诱惑始祖犯其他罪?


也许也也会回答「因为始祖产生了私欲」。然而,既然始祖能够产生「吃禁果」的私欲,那么,难道其就不会产生其他的私欲?


我们知道,几乎所有看得见的罪行都与看不见的私欲有关。因此,即使没有吃不吃禁果的禁令,假以时日,始祖夫妇在「想吃禁果」之外必定存在「想做其他违背上帝旨意之事的可能性」!


一个人犯罪的过程是怎样的呢?乃是「理性」、「情感」与「意志」的渐次沦丧。以夏娃为例,在其被诱惑时,「理性」上疑惑真理的教导从而觉得古蛇的话合理,「情感」上从爱慕上帝转而爱慕禁果,最终才在「意志」上决定了必须吃掉。


当灵魂中产生这样的变化之后,才能以支配身体,尤其是支配手与口摘下并吃掉禁果。


根据《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释义(文森特)》第十问之问7,始祖的确是按照这个次序堕落的——


问:人起初受造时感情上的圣洁是什么?


答:起初受造时人的感情是圣洁的,无罪无瑕,也没有紊乱和愤怒;这些感情总是放在至为圣洁、高尚的事上。人起初真心爱上帝,并以爱上帝为至要;他的心总是渴慕上帝,以他为乐,世上的任何受造物都不过分占据他的心。悲哀和羞愧,以及诸如此类的感受,虽然本质上也存在于人的心中,但是并不活跃,也没有导致任何行动,直到亚当初次犯罪,他才开始悲伤羞愧。


始祖的犯罪,爱恶(也就是「情感」)是关键,而「意志」则是选择。


由于人被造就有原义「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上帝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传7:29),所以人是全然向善的。但这个状态存在「可变性」。因为存在「可变性」,所以犯任何罪都有可能。


在此我们还必须得分析一下究竟「什么是罪」。


究竟什么是「罪」?根据圣经,「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根据「罪」一词汇在希腊文的原意,「(打靶)未中靶心;原文编号:264 ;读 hamartano 」就是「罪」!


原罪(Sin 类似罪性)是本罪(Sins 类似罪行)的前提,本罪是原罪的表现。正如林集章牧师所说神学家称人天生的罪恶状况为原罪(Original Sin。Original Sin 其实是指 origin of sin,罪的起源)。原罪不代表吃禁果的 罪,而是那罪的后果。(《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81页)


关于罪的定义,尤其是始祖犯罪的过程,《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释义》(王志勇译)有颇为精彩的论述:


十四问:什么是罪?

答:罪就是不遵行或违背上帝的律法(利5:17;罗3:23;约一3:4;雅4:17)。

 

问1:罪所违背的上帝的律法是什么?


答:上帝的律法是指上帝的诫命,而上帝的诫命就是上帝为所有的人制定的顺服的标准。上帝是创造者、至高的君王和赐律者,人都是他的受造物和臣民。

 

问2:上帝的律法在何处能够找到?


答:上帝的律法的某些部分可以在人心中找到,上帝把他的律法刻在人的心中(罗2:15),但这一部分比较模糊;最最清楚最最完全的是在成文的圣经中寻找。


问4:什么是不遵行上帝的律法?


答:不遵行上帝的律法,一是与上帝的律法不符不合,二是对上帝的律法不遵行,不顺服。


问8:上帝与人所立的第一个约的条件是什么,在这行为之约中上帝对人的要求是什么?


答:在行为之约中,约的条件,亦即上帝对人的要求,是完全的顺服。「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与10节比较: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


问3:人起初受造时所享有的意志的自由是什么?


答:人起初受造时所享有的意志的自由是向善与向恶两方面的自由。虽然他的意志自然的倾向和性情是惟独向善的,但因这倾向和性情是可变的,通过诱惑可能改变,从而向恶。


在此,我们需要看准了:始祖实在是有「吃不吃禁果之外的其他律法的」。


因此,除非我们罔顾事实,坚决否决始祖夫妇有「吃不吃禁果」只在的其他律法,不然也就无法否决始祖有「其他犯罪的可能性」。


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认为始祖「只有吃禁果一种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势必导致「没有禁果,始祖就没有自由意志」。


我们必须深思究竟是禁果证明了始祖有犯罪的可能性,还是禁果引致了始祖产生犯罪的可能性?如果是禁果证明了始祖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说明始祖在禁果之外本身就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这样,无论有没有禁果的存在,始祖都有犯罪的可能性。


前文已经提及,「分别善恶树」虽然也是始祖犯罪的原因,但同时实在也是始祖犯罪的证据。


既然始祖有犯罪的可能性,那么犯哪一种罪则是后话;然而,如果是禁果引致了始祖产生犯罪的可能性,那么,这将是对上帝最大的亵渎。因为这样讲在一方面干脆否决了上帝的慈爱本性,另一方面又枉自揣摩上帝的美善动机。


按照罗马书二章14-15节经文的规则「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在这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也可以用在没有明文律法(摩西律法)的始祖身上。


要知道,始祖被造就拥有全备的律法,也就是始祖本身就拥有律法的功用。尽管没有用明文的方式体现出来,但却拥有一切与后来摩西律法一致的内容。


这一方面有经文为证,另一方面几乎所有改革宗教牧都承认。


在《圣约神学入门》一书中,林集章牧师下了如此结论「行为之约的条件就是完全和个人地顺服上帝的道德律(The Moral  Law)。上帝道德律的功用已经刻在亚当的心里,因为他是按上帝的形像被造的。


加尔文先生更是赞成此点:「人心里内在的律法,即我们以上描述为刻在所有人心里的,在某种意义上它的教导与十诫相同。(《基督教要义》钱耀诚译 818页)


威廉森牧师也说「他们有能力选择其中任何一条路。换言之,他们里面有行善或行恶的能力(因为神以这能力创造了他们)。(《基督教要道初阶》69页)


在《真道初阶》中,海伦堡牧师在论述「行为之约」时也如此看待——


问1:关于人神还有什么特别的指示吗?

答:有;祂用盟约的方式治理他。

 

问2:神与人定了几个约?

答:两个,行为之约与恩典之约。

 

问3:何时立行为之约?

答:在堕落之前。

 

问4:神与谁立了此约?

答:与亚当,他为此约之首,也是与他所有的后裔。

 

问5:在此行为之约中神所要求的是什么?

答:完全顺服律法。

 

问6:什么律法?

答:爱的律法,全力爱神并爱邻舍如同自己。

 

问7:亚当从哪里得到此律的知识?

答:神将此知识在受造时栽植在他里面。

 

问 10:在此约中,神有什么威吓吗?

答:死亡。


问 11:神也附加试验性的命令吗?

答:是的;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创二17:「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海伦堡牧师强调「『不可吃分别善恶树的果食』」是个『附加』条件」既然是「附加」条件,那么,除此之外就有基本条件。而基本条件就是刻录在人心中的律法。


人在被造之后,在未被成全到「不可能再犯罪」(与吃生命树的果子效用等同)的状态之前,本身就受「本性中『是非」之心」的试验,其外则是「分别善恶树」的试验。无论在哪种试验下失败都是犯罪。无论哪种犯罪都有可能!


除非我们否认良心的事实,同时也歪曲「人有上帝的形象」这一道德根基。


那么,既然人被造后就有律法,而律法又说明了上帝的旨意,而违背上帝旨意就是犯罪。这样,难道始祖只有「吃禁果」这一种违背上帝旨意的行为?


当然不是!


再次重申我们是在讨论「人有没有犯罪的『可能性』」,而不是在讨论「始祖是不是必须犯罪」关于后者,答案是明确的,那就是「始祖并非必须犯罪」。不是必须犯罪,却具备犯罪的可能性。这根本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此外,神创造人时,也赋予他满足条件的能力。祂造的亚当和夏娃有真正的公义和圣洁(弗四24)。罪在当时尚未出现。神创造亚当原是公义的,好叫他天生就倾向于顺服。对亚当来说,顺服神是件快乐的事,也是他最优先和自然会去做的事。所以,《比利时信条》说:「亚当在凡事上能行合乎神旨意的事」 (第14条);《海德堡要理问答》也说「神造人,原是叫他能遵行祂的律法」(第9 问) 。亚当原本有能力完全且永久地顺服神,好得着永生的奖赏。


沃恩罗伯茨指出「亚当和夏娃 所犯的罪不只是违背律法而已,同时也是在于他们想要自 己制定律法。他们的举动表明:神啊,从现在开始,我 们想要成为这世界上制定律法的人,为自己设立生活的标准。这是试图变得像神,但不是就好的意义而言。他们是在篡夺神的权柄,想要独立自主,不想受神管理。从此 以 后 ,这就成为罪的本质了。(《上帝的蓝图》44页)


如果当时始祖处在所有律法之外的一条律法(不可吃禁果之外)的试验之下,那么按照「圣约神学」的原则,作为第二个人,也就是末后亚当的基督势必也在一条律法的试验之下。


但毫无疑问,基督乃是在所有律法的试验之下。正如圣经所说「及至时候满足, 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加4:4-5)


其实,始祖当时犯的「吃禁果」之罪实乃一个复合性的罪。


关于此点,我们还需参考《威斯敏斯德小教理问答释义》中的解释——


十五问:是什么罪使我们的始祖从原来受造的状况中堕落的?


答:是吃禁果之罪使我们的始祖从原来受造的状况中堕落的(创3:6)。

 

问1:为什么上帝禁止我们的始祖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


答:并不是因为禁果里面有什么毒素,吃这棵树上的果子本身和吃园中其它树上的果子一样无关紧要。但上帝禁止他们吃这棵树上的果子,是为了试验他们的顺服。

 

问2:既然吃禁果本身无关紧要,为什么吃禁果这一罪却是滔天罪行呢?


答:

1.虽然吃禁果本身无关紧要,但是当上帝明确禁止的时候,就不再是无关紧要了,而是绝对地违法,是滔天大罪。

2.正如所证明的那样,吃禁果之罪还包括其它许多罪。

 

问3:吃禁果之罪包括什么罪?


答:我们始祖吃禁果之罪包括的罪有:

1.对抗上帝——他们的主宰,上帝明确地禁止他们吃这棵树上的果子。

2.叛逆,与上帝的仇敌撒但同谋背叛上帝。

3.野心,妄图达到更高地位,亦即与上帝一样。

4.奢侈,沉溺于口腹之欲,放纵地贪图禁果。

5.对上帝不感恩,上帝让他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除外。

6.不信,不信上帝所发出的死亡的威胁,上帝说「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却信魔鬼所说的「不一定」。

7.谋杀,他们犯罪时死亡降到他们自己身上,也降到他们所有的子孙后代。

这些罪,还有其它许多罪,都包含在我们始祖吃禁果的罪之中;这确实使我们始祖吃禁果之罪在上帝的眼中极其严重。


正因为这是个「复合性」的罪,因此,尽管表面只是「吃不吃」这个单一犯罪的问题,其实也实在包涵了「做不做违背上帝之事」的其他罪。但那些犯罪无论在吃禁果之前,还是在吃禁果之后,都有可能发生。


有鉴于此,我们才下「始祖有在『吃禁果』之外犯其他罪的可能」这一结论。正如托马斯波士顿博士不仅看准始祖当时是可变的,同时总结说「然而我们却不应当认为,人的生死只悬于禁果这一线——它其实在于整套律法……人的生死在于遵行律法这一点,就禁果而言,乃属于亚当宗教所启示出来的部分,所以必须明确地向他表达出来;但就自然法而言,他自然知道悖逆的公价就是死……根据盟约,只要亚当遵守自然法,包括附加的这一条积极命令,那么包含在威胁中的应许,也就保证了他的生命……」(《四重状态下的人性》16页)





   




   
   


   








孙宏广 霍比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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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兄弟齐力中负重前行,于索伦之眼下直捣魔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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