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基督徒信仰疑惑100问》第四问
关于这个问题,在广义的基督教内部有几种不同立场:
第一、认为只要信徒经过教会官方主持的婚姻圣事,并且已经发生了实际的两性行为,那么就是合宜婚姻。在合宜婚姻中,由于婚约永远有效,因此,信徒绝对不可以离婚。而教会官方有权决定哪些婚姻有效,哪些无效。对于那些无效的,可以分开;但由于婚姻无效,因此不算离婚。而无论怎样,信徒中必定有离婚的,不过,一旦离婚必须经过告解才能被赦罪,如果不经告解,离婚之罪会导致灵魂的灭亡。既然不可以离婚,那么当然绝不可再婚。这种教训多见于天主教。
第二、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离婚,只要离了婚,因为婚约永远有效之故,因此,就不可以再婚。若再婚就是持续地犯奸淫。这种思想在大陆传统的基要派教会中很普及。
第三、认为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离婚,那就是对方犯奸淫。在对方犯了奸淫之后,另一方就有离婚权。但离婚后,只有前任死亡或者再婚的情况下自己才可以再婚,不然,再婚仍旧是犯罪。
第四、认为除了对方犯奸淫之外,被动着「被离弃」与有生命危险的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也都是合法的离婚理由,但即便如此,却不是必须选择离婚。关于再婚与上面类似。可以离婚却未必可以再婚,除非对方已再婚或者死亡。当然,复婚也是可以的。
第五、可离婚的前提与第四点一样,只是认为:既然离婚合法,那么婚约就已解除,当视对方已死。因此就可以再婚。并且,在再婚时和初婚者享受同样待遇。
由此可见,这个问题在教会中一直没有统一答案。因此,各种观点,除了天主教的那个错误思想与第二点“永远犯奸淫”值得商榷之外,各人与各教会无论如何领受与执行都当被尊重。那么,产生这么多看法又是为何呢?那是因为对于此问题《圣经》并没有比较详细的论述,因此,我们只能靠部分经文得出一些相应的结论。就已知的《圣经》明文,我们得出的教训如下:
1.上帝的明旨:
【创2:22-24】耶和华 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 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申17:14-16】到了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玛2:13-16】你们又行了一件这样的事,使前妻叹息哭泣的眼泪遮盖耶和华的坛,以致耶和华不再看顾那供物,也不乐意从你们手中收纳。你们还说:“这是为什么呢?”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虽然 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 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
根据以上经文,我们得知,上帝所设立的婚姻原本就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主一从、一生一世的。因此,一切故意的离婚(休妻)都是上帝所厌恶的。多妻也好,纳妾也罢,都是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合乎上帝的元旨。哪怕是主耶稣亲自阐释律法时也明言“离婚是违背上帝本意的”。
2.摩西的初衷:
【利21: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 神为圣。
【申22:13-30】“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她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人不可娶继母为妻,不可掀开他父亲的衣襟。”
【申24: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根据以上经文,我们知道,摩西对于以色列人婚姻事物的处理是从「实然」的角度出发的。他并非认为人应该随便离婚,只是认为人是避免不了离婚的。既然离婚无法避免,那么,「如果」离婚已成事实,「为了保护受害女性的缘故」,男方必须给其休书。不给休书,她被休就会失去证明,就会被视之为淫乱,那样她日后就会活的很惨!所以,那些经文不能被误用。「摩西许可人一旦休妻必须给人休书」才是经文的主旨,而不是「摩西愿意人自由离婚」。要知道,是人心硬而离婚,不是摩西规定了人结婚后,配偶只要不合心意就应该离婚!
在摩西那个时代,如果女子一旦被休,那么是可以再嫁的,只是再嫁后就坚决不能再与前夫复合了,那样算为特别污秽。另外,有两种人是绝对不可休的,那就是被怀疑误解和被侮辱的。而被休的、被玷污的与妓女是不能嫁给祭司的,因为祭司是圣职人员。当然,关于这些规定,很显然,而今已然废除。
3.耶稣的教导:
【太19:3】有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法利赛人说:“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门徒对耶稣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在这里,主耶稣已将律法的精意明确地阐明开来。一来,离婚根本不合上帝的旨意;二来,主耶稣所提供的唯一离婚理由是“对方犯奸淫”。在这些经文里,明确指出:一方犯奸淫后,另一方是可以离婚的。至于离婚后当如何,经文没有更多交代。由于主耶稣直接的教导实在有限,因此,只能得出不多的结论。
4.保罗的看法:
【林前7:1-40】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 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 神的灵感动了。
针对以上经文,我们得知,保罗使徒对于婚姻的教导很全面。他是新约中唯一用如此多的篇幅阐释婚姻真理的使徒。与摩西和主耶稣的意思一样,在保罗的思想里,无论任何人,主动离婚都是不可以的,那是一种视婚姻为儿戏的犯罪行为。而作为基督徒,守素安常的不婚是上好的选择,特别在非常时期。但这不是说进入婚姻有什么不圣洁,乃是因为进入婚姻会很艰难,会受更多的苦难。并且,保罗承认信徒可能欲火(正欲)攻心的事实,因此,需要进入婚姻,但在结婚之后,却不允许人无故分房。在离婚的教导上,保罗在基督之外,又加上一条,那就是「被离弃」。只要如此,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那么就不必介怀。但保罗却声言被离弃后,只有对方死亡才是再婚的前提。
综上所述,我相信,无论是《圣经》本身,还是其中圣徒对婚姻问题的解答与主耶稣之间的意思都不是自相矛盾的,以上教训只是相互补足而已。
既然离婚与再婚的标准已经公示,就无需多言,唯一需要认真考虑的是处境的问题。不过,关于此问题,虽然标准似乎很清晰,但根据上帝命令何西阿娶淫妇(或妓女)与以斯拉改革的硬性休妻事件,我们不难发现:能否离婚与再婚是需要分情况的。
【拉10:2-3】属以拦的子孙、耶歇的儿子示迦尼对以斯拉说:“我们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为妻,干犯了我们的 神,然而以色列人还有指望。现在当与我们的 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她们所生的,照着我主和那因 神命令战兢之人所议定的,按律法而行。
【何1:2】耶和华初次与何西阿说话,对他说:“你去娶淫妇为妻,也收那从淫乱所生的儿女;因为这地大行淫乱,离弃耶和华。”
在何西阿事件中,解经界对于女方身份一直争议不断,有说上帝命令何西阿娶妻时是那位女子悔改之后,又有说那是其正在行淫之时。我想后者应该更能象征以色列人持续在信仰上淫乱却被上帝接纳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解经,何西阿取了“二婚女人”这个结论是无可否认的。这说明有些女子离过婚后是可以再婚的。毕竟,「婚姻」之事无关「信仰」d饿核心,乃是关乎后六诫的民事。所以,有如大卫般的多妻者在某个历史时期只要虔诚信仰上帝都并未被上帝定罪。
另外,以斯拉对于以色列人中那些娶外邦妻子的硬性劝离使我们知道,“不可离婚“这条诫命是确实要分处境的,并非“无条件绝对论者”所认为的那样。那时,为了不重蹈北国被同化的覆辙,为了不再犯巴力毗珥那种背道的重罪,以斯拉等领袖决定以官方的强权推行休妻一事,实乃事出有因。
综上所述,对于今天的教会而言,我认为,《圣经》不变的教导是:
第一,一切已经结婚的不可以离婚,主动离婚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第二,一旦主动离婚就不可以再婚,再婚是罪上加罪。虽然如此,这些罪却并非不能被赦免(当然这里所谓的「赦免」并非救恩性的赦免),只要当事人认罪悔改,主必会接纳。
第三,任何离婚后已然进入新婚姻的,只要其真诚认罪,教会就需要承认其婚姻的合法化,不能再次劝其离婚。然而,对于其离婚与再婚的犯罪行为,可以施行惩戒。
第四,任何基督徒在离婚后,无论其离婚合法不合法,都最好不婚,不婚有不婚的益处。当然,话又说回来,与其欲火攻心而持续犯奸淫等罪,莫不如再婚。这个按照各种不同的情况需要教会进行仲裁。
最后,我们需要辨识,有些离婚是合法离婚,合法离婚婚(包括:被动离婚、对方犯奸淫而不得不离婚、有生命危险的婚内暴力)都理应容许其再婚,而且再婚并不是犯罪。
我们需要留意这里:在主耶稣和摩西允许离婚的两点理由之外,我们认为「有生命威胁的家暴」也是合法离婚的理由,原因是「生命重于婚姻」。这合乎《圣经》的总原则。我想,合法离婚就可以再婚。为什么呢?其原因有二:
首先,曾经步入婚姻的任何人都应该是没有守独身恩赐的(如果后来具备了此状态则不在考虑范畴),那么其合法再婚正是解决生理需求的唯一正确方式。所以,被动离婚者应该被视为具备此需求者,不允许其结婚也就是剥夺了此人的这项权力,从而也为淫乱犯罪埋下隐患。
其次,被动离婚是「被离婚」,并非「去离婚」,既然被动离婚本身并非出自当事人的意愿,乃是不得已的分开,而当事人也基本都并未做出过独居的预备,故而不该为离婚本身负责。被离婚者是受害者,受害者不应该成为教会定罪与惩戒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