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1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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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十):人论之二罪

罪的起源不仅是神学上最深奥的难题之一,同时也是哲学上最深奥的难题之一。爱任纽认为罪是源自亚当在伊甸园里以自由意志犯过和堕落,这种观点主要是为了对抗诺斯底主义,诺斯底主义认为物质是邪恶的。

后来,伯拉纠主义否定人的罪和亚当之间的联系,分为认识清白的,半伯拉纠主义虽承认我们与亚当之间的联系,但认为人只是被罪污染,或者说半伯拉纠主义认为人只是半堕落而非整体堕落。奥古斯丁则强调人在亚当里既是有罪的,而且人也受到了罪的污染。现在我们常常使用原罪来表明一个人出生时的光景,即亚当的罪归算给全人类。早期教父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原罪,奥古斯丁认为人的本性,包括身体上和道德上都完全被亚当的罪败坏了,以至于人不可能不犯罪。因此,在奥古斯丁看来原罪不仅仅是罪污,而且还包括罪咎。

神永恒的定旨使罪必然进入世界,但在解释罪的时候却不能使神成为罪的起因,这是解释罪的基本前提。在理性上,亚当的罪揭露出人的不信和骄傲;在意志上,它揭露出罪想要成为神的欲望;在情感上,它揭露出罪的邪恶满足感。

在理性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下,罪的观念逐渐被邪恶的观念取代。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邪恶都是罪,或者说我们不能将罪和实质的恶混为一谈,也不应该将罪和具有伤害性和灾难性的事情混为一谈。圣经讲到“罪”的时候,大多数指向罪的道德特性,也就是说罪首先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它比邪恶更具体。如果说道德的良善在于爱神,那么道德的邪恶必然与其对立。

罪的本质就是违反神的律法,罪是人自由、邪恶选择造成的后果。约翰一书第三章第四节“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而律法的核心是爱神。

罪咎是因为触犯律法而处于一种应当受到定罪或可能受到惩罚的状态。罪污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但如果没有罪咎,罪污是很难想象的。我们也必须承认罪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就是亚当罪污的传递,而非罪咎的传递。

人与生俱来的罪污也可以称之为全然败坏,全然败坏并非否定人没有良善,而是没有能力行任何属性的善。人类依然有某种意义上的德行,但它致命的缺陷在于产生这种所谓德行的动机并非出于对于神的爱。全然败坏在于没有能力爱神,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完全无能”,但并不代表一个人没有其它能力,人依然有获取知识的能力和选择的自由,而且不信的人也有行善的能力。

伯拉纠主义者不相信人的全然败坏,毕竟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和样式造的,这一点特别符合中国人的口味,即人之初性本善。而半伯拉纠主义虽然对人的全然败坏做出一定的让步,但不过是阿民念主义的老祖先而已。

人的全然败坏指的是人在救恩上的全然败坏,就认识三位一体的上帝而言,人没有任何能力,或者说完全死亡。如果没有上帝的启示,人就不能认识基督。但人的全然败坏并不意味着人在认识世界自然方面一无所知,事实上很多不相信耶稣基督的人在这一方面贡献非凡。

或许有人会认为人既然缺乏办一件事的必要能力,却要为这件事情负责就是不公平的。但我们可能忘了这种无能并非是神故意限制人的结果,而是人在亚当里所作的弯曲悖逆的选择,或者说无能是人自找的结果。

阿民念主义和天主教就是在某何种程度上降低人的完全无能,或者说常常掩盖人的原罪,而重点在于强调人实际犯的罪,即本罪。但我们必须明白所有本罪不洁的源头就是人的全然败坏,原罪只有一种,本罪则是多种多样,有时候是内在的意识,有时候则是外在的行为。

天主教还区分了致死的罪和可饶恕的罪,他们认为致死的罪必须通过告解礼来获得赦免。尽管旧约在肆意妄为和无意犯罪也作出了重要的区分,前者就不能通过简单的献祭来赎罪,而是要受到非常严厉的刑罚,但后者依然也是真实的罪,二者都需要基督的赦免。

新约提到过亵渎圣灵的罪不得赦免,这种罪的前提在经文中也很明显,就是法利赛人认为耶稣赶鬼是靠着鬼王。因此,与其说是冒犯圣灵,还不如说是冒犯圣灵的工作,这种罪不得赦免不是因为其罪大过基督的恩典,也不是因为其怀疑真理,而是在于与真理相悖,将圣灵清楚可见的工作归于撒旦。

如果公义和圣洁是神的属性,那么罪就必然会受到惩罚。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神的公义和圣洁,神的圣洁必然会反对罪,神的公义也必然惩罚罪。

奥古斯丁认为“罪也是罪的惩罚”。人天生处于一种有罪的状态,这本身就构成罪的惩罚的一部分。今生的苦难很明显也属于罪的惩罚一部分,不仅包括人身体上的疾病和情感,还有天灾人祸。当然最大的惩罚就是死亡,罪的工价就是死。死亡不仅仅是肉体和灵魂的分离,而且还包括永远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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