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确定了人的基本权利之后,我们就需要对这些基本权利进行论述。自由的原则是一方面要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不能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按照自由的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自由,因此哥白尼的日心说和马丁路德的言论被禁止都是错误的。尽管天主教认为哥白尼和马丁路德的言论侵犯了当时教会的权利,事实上正好相反,尤其是马丁路德不仅没有侵犯教会的自由,而且还为教会争取另一自由,即信仰的自由。注意“教会”原文的意思是指接受耶稣基督为救赎主的人,而非教皇及其主教进行专制的地方。
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实际上是为自由立下了界限,因此言论自由也有自己的界限。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以德国潜艇对美国商船进行无差别攻击为由,正式向德国宣战,并且还推出了一系列相关的战时政策,其中便包括1917和1918年颁布的《反间谍法》与《反煽动叛乱法》,宣布任何阻碍美国征兵,或对美国政府表示不满的言论均属违法。
不过,这两部法案的判断标准过于严格,它在保护美国国家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了一种破坏公民权利的迫害工具。在战争期间,超过1900人在言论、文章、演讲、传单等渠道上,因触犯这两条法案而被起诉。其中很多人并非敌国间谍或叛乱煽动者,而仅仅是反对战争的和平主义者,以及关注工人权益的社会主义者。
此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站了出来,他为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站台。正是他第一次提出了言论自由包括界限的原则,即“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指那些不但非常可能即刻发生,而且事件发生还具有“严重危险”的程度。当言论只有出于“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情况才能被禁止,相反如不出现这种情况,言论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我们就可以判断告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没有人希望别人告密自己,或许有人也会说也没有人希望别人举报自己,但告密者人人厌恶,而举报者则不是,除了被举报和及其相关者之外,所以为了保护举报者才有了所谓的匿名举报,否则容易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这样也能帮助我们理解举报行为是否属于正义之举。
除此之外,举报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伤害,而告密则并没有发生明显的伤害。比如;对某人品格的质疑、私人的观点或学术的讨论等就不符合“明显而即可的危险”标准,这些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所以不能成为举报的对象。如果对言论的范围进行告密,则是践踏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肯定有不妥的地方,甚至也有诽谤罪,但只要它不符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它就不应该被告密。
简单地说,在私人领域的交往中,人们应该遵守私人领域的道德。如果告密泛滥,那么私人领域的交往基石将被严重损害。告密实际上是侵犯他人的权利,他的动机首先是恶,告密者一旦被人们发现,最后自食恶果的也必然是告密者本人,他们的老祖宗叫犹大。
电影往往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在《闻香识女人》这部电影中,男主角为查理在学校礼堂的辩护非常值得人们思考。尽管查理目睹了同学恶作剧的全过程,但他又不想出卖朋友,即便校长用哈佛学校唯一的名额利诱他,他仍然坚持不说出事实的真相。这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我也有不说的自由,但告密者经常拿鸡毛当令箭,而且还往往捕风捉影。查理不仅勇敢而且还有最起码的良知,但告密者则是一个无耻的小人。
对校长而言,学生的恶作剧可以说是“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我们当然不支持学生恶搞校长,因此校长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但他对查理的所作所为则伤害性极大,而且校长还有故意袒护有钱人,怪不得被学生搞恶作剧。
另外一部大名鼎鼎的电影《窃听风暴》,事情发生在1984年,应该是从乔治.奥威尔的《1984》获得灵感,主人公维斯曼属于“合法”监听,但他能在如此极权的制度下依然不揭发事情的真相,这就是要告诉我们良心和告密只能选其一。
如果《窃听风暴》只是一个人的艺术,那么《沉默的教室》不仅是历史事实,而且是一群人的良心。1956年,两位高中生提奥和库特在去西柏林看电影的路上见到了匈牙利十月起义的新闻报道。为了对起义的死者表示悼念,他们和同班同学们决定,一起在课堂上无视老师,突发沉默一分钟。然而这短短的一分钟彻底改变了班上同学的命运,许多人从此被东德安全局视为眼中钉,加以监视和迫害。在班级被强行解散后,他们却决心在西德重新结集,不过是以作为逃亡者的新身份,他们宁愿流亡也不愿意彼此告密。
告密者多被所谓的言论自由所误导,而不知道言论自由的界限,苏格拉底说的“无知就是恶”再一次得到了印证。人的大脑一旦被洗,就无法区分举报和告密,还以为告密就是举报,而良心就更难正常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