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今天看了一篇文章,北京律协处分了一位律师,因为他“通过微信将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卷和三本证据材料卷全部交给犯罪嫌疑人,并告知上述材料的密码”。
文章是为这位律师叫屈的,理由是“辩护律师有权向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案卷材料”。
这篇文章看得我百感交集,所以也斗胆来谈谈这个问题。
二
首先,作为一名在中国执业了十几年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
我从来没有一次把证据文书、案件卷宗直接交给当事人的。
为什么不呢,这里面是有道道的。
首先,证据材料卷里有很多公安的笔录,有同案犯的,也有被害人的。
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时候,被做笔录的那一方,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统统都会记录——如果律师把整本文书直接发给被告,那首先对被害人或者是检方证人的隐私就是一种直接侵害。
如果被告人去找被害人或者证人的麻烦呢?那律师的责任就更大了。
其次,很多案件里,给被告看同案犯的笔录,很可能会引起串供。
很多人会觉得,辩护律师就是帮助被告人的,那帮被告人串供一下又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抛开违法不谈,这种做法也会害了被告人。
说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案子。
某贩毒案件,在把两个被告人押到法院的路上,看守所是开了一辆车,两个被告人在车上就有机会可以说上几句。他们说了什么我不知道,但是到了开庭的时候,这两个被告忽然同时翻供,说他们当天并不是去交易毒品的,而是去干了个其他什么事。
懵圈的我和搭档相互一看,我俩就明白了:如果真的是冤枉的,我们会见了那么多次,他们早就会告诉我们了,哪会到开庭再说?如果我们两个律师都不知道这件事,那他们多数就是在过来的路上串供了,然而此时我们是什么也做不了了。
刑事案件的法官,一般都是非常非常厉害的。法官马上当机立断,把一个被告带下去,然后开始对另外一个被告进行盘问。各种细节,你们当天在哪里碰头,怎么想到,怎么联系,如此这般。接着,把这个被告带下去,又对另外一个被告进行盘问。
前后十几分钟的时间,两个被告已经露馅了——这下,自首、坦白都没了。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说,那如果当事人就是清白的呢,律师给当事人案卷,让他们和同案犯、证人在一些细节上把问题对对齐,是不是也能实现某种“实质正义”。
事实上,不是这样的。
两个人亲身经历同一件事,如果所有的细节完全一致,这就并不真实了。如果你看百宝书,也会发现那四封最著名的说好消息的信,也有很多小细节不一致——这恰恰是真实的体现。
所以,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如果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很清白,我就会留着那些真实的小细节——我为什么要给他们这种“对齐口供”的机会,反而引起法官的怀疑呢。
三
除了上述的理由,我为什么不把案卷材料交给当事人,还有一个很简单的原因:
按照规定就是不行。
百宝书也说:凡事规规矩矩按次序行。
我们是有很多规定非常糟糕,但是这条规定本身确实也谈不上是恶法——所以我会觉得在这些事情上规规矩矩也是应该的。
那为什么很多律师根本无视规定?
当然可能有律师是因为“勇敢”,但坦率地说,我看到的大部分律师违规,都是因为“无知”。
因为什么案子都做,对怎么做刑事案件也只懂皮毛,所以根本不知道不可以把案卷材料给当事人——刑事案件中这些特殊的规定太多了,简直是枚不胜举。
还有一些律师,因为不是专业做刑事,或是不懂得如何处理和当事人或者家属的关系,或者因为对案件没有把握,所以就倾向讨好当事人,随后就违规了。
我不了解这位北京律师。我只能说,这位北京律师的做法,并不是很常规的专业刑事律师的作派。
四
然后我们再来说说“辩护律师有权向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案卷材料”这件事。
辩护律师向嫌疑人核实案卷材料,常规的做法,就是我来问,他来答。被告人自己的笔录,可以向被告人展示——因为这就是他自己说的话,给他看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是同案犯的证词,虽然同样也要核实,但问起来就有技巧,不然刑法306条就等着你了——这也是为了保护律师自己。
所以这位律师违规这件事在我看来,和“辩护律师有权向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案卷材料”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因为不给嫌疑人案卷,也一样可以向嫌疑人核实案情的。
事实上,这十几年里,我都是这么做的。
五
我今天对这篇文章有感而发,是因为这几年这类文章越来越多了:看上去好像是在维护律师权益,实际上却是为违规的律师开脱。
这一来一去之间,没有说到点子上,反而把水搅浑了。
下面还有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留言,例如这么简单的常识,为什么北京律协故意违法?
——但是你看,这事情也谈不上尝试,也并不是这么简单,我一专业的刑事律师也写了2000多个字了。
这类情绪化的讨论,还把这件事最本质的问题给埋没了。
我个人认为,这件事最本质的问题,并不是“律师能不能把案卷材料给被告人看”,而是我们国家的刑事案卷缺少了“分卷制度”。
在美国,案卷分成辩护人案卷和被告人案卷。被告人案卷当然就可以直接给被告人,但是辩护人案卷也是同样不能给被告人展示的。
那辩护人案卷和被告人案卷的区别是什么呢?就是我上面说的,一些敏感的信息,比如被害人、证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都会被涂黑。
所以如果真正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对案件进行分卷处理:比如诉讼文书那些,不涉及敏感内容,完全可以给被告人;被告人自己的笔录,也完全可以给他。
六
我觉得这件事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解释为什么很多公检法的同志挺愿意听技术派律师的意见:并不是因为我们勾兑,也不是因为我们下跪,而是单纯因为我们讲道理,而且把道理讲得蛮清楚。
最后,我明天真的还要开庭(见《明天是法庭连续剧第二集》一文),我要赶紧睡觉去了。哈哈哈。
最后的最后,这也是一篇“如何用一篇文章得罪全体同行”的例子。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大家完全无须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