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罪”往往是复合性的,单一的罪少之又少。比如“骄傲”与“自私”、“贪婪”等皆不无关系。
02、“欲”并非罪,“私欲”即为罪;“性”很美好,“滥性”即不好。
03、对于上帝而言,“预知”与“预定”具备“同一性”,没有前后之分。但从逻辑上而言,“预定”是“预知”的前提。
04、在“救赎之约”之外,按照上帝的全能,上帝应当有拯救人的其他方式;但在“救赎之约”之内,上帝却只限定了道成肉身这唯一的一种救赎方式。
05、不兼顾“标准”与“处境”的实践神学不是走向反律主义,就必定走向律法主义。
06、“本体的三一”没有差遣与受差关系,只有“历史的三一”才有差遣与受差的关系。
07、上帝位格之间的交流也是上帝的“自我辨识”。
08、天堂对义人的赏赐不同,地狱对罪人的刑罚有别。
09、在《救恩论》上,哪种比例的神人合作都是神人合作,也都必然背乎圣经。因此,无论在得救以前,又或者在得救以后,人这一面的思想与行为即不能获得救恩,也不能维系救恩。
10、历史上的异端看似层出不穷,但许多都只是表现形式上的不同,却并非实际本质上的不同。异端往往换汤不换药,万变不离其宗。
11、任何律法都有道德性。“礼仪律”与“民刑律”都是“道德律”的一部分或再阐释。
12、由于律法是一个整体,因此,律法条款之间总是相互关联。破坏了一条就是破坏了整体。
13、“消极不犯律法”与“积极遵守律法”并不相同。前者是非信徒的一般状态,后者是真信徒的寻常状态。造成二者之间如此差别的原因只能是重生与否。
14、真知识有两层。其一为“理性层面的知道”,其二为“经历层面的明白”。正如一位产科女医生知晓怎么生孩子与亲自尝试生孩子的不同。
15、使人得救的信心乃是“信从”、“信靠”、“信服”或“信任”。总之,是“动性”的信,绝非“静态”的信。
16、脱离正统信条规范的解经极容易引致各种异端邪说横行。
17、受洗却不信不能得救,未洗而真信的也能得救,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
18、“信心”绝非得救的原因或者前提,乃是得救的途径或管道。
19、“重生”与“相信”在时间上并无先后,但在逻辑上,“重生”先于“相信”,因为“重生”是“相信”的前提。
20、并非驱散黑暗才能获得光明,乃是光明一来,黑暗必散。
21、已重生的明显标记就是“痛恨罪孽”、“爱神爱人”与“饥渴慕义”。
22、不“治死罪”就必然“被罪治死”。
23、圣灵的洗只能经历一次,圣灵的充满却能多次经历。圣灵的洗就是得圣灵内住,圣灵的充满就是被圣灵管制。
24、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没有信心的行为是“假的”。
25、信徒在今生并未被救到“不能再犯罪”的地步,乃是被救到“可能不犯罪”的地步。
26、撒旦并不是全知的,因此,牠绝对不晓得任何人的心里所存,但牠却会猜测与观察,以至于常常识透人心。
27、上帝没有创造魔鬼,祂乃是创造了天使。是部分天使堕落反而成为了魔鬼。正如我们不可能做坏饭,但饭却可能变质成垃圾。
28、由于上帝是超时空的存在,因此,对于上帝而言,根本没有“过去”、“现在”与“将来”之别。时间的前后关系是在时空之内的人类的历史(History)绝非上帝的历史。上帝眼中看所有事物都是“现在”(Now)。
29、罪是“偶发”的,不是“永存”的。
30、上帝不能犯罪,只因为上帝是上帝。
31、基督不能犯罪,因为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后,对于基督而言就再也没有离开神性的人性了,祂一直是以“全位格”在面对着各种试探,以至于其不可能犯罪。
32、上帝是“自存永存”的,而天使与人类是“后存永存”的,动植物则是“后存暂存”的。
33、基督的神性是先存的,基督的人性是后存的。基督的神性与圣父相同,基督的人性与人类相同(只是没有罪)。
34、基督担负选民之罪是代替性的,不是实际性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基督为选民而死在十字架上时,其位格(或生命)中都没有实际的罪。
35、决不能以律法主义来施治反律主义,那样是徒劳无功的。乃当用“十架神学”来纠正二者。所谓的“十架神学”就是福音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