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路德说:“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众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辖。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众人之仆,受任何人管辖。”林鸿信将此意思概括为:“基督之下,万人至上;为了基督,万人之下。”前者是“免于做什么的自由”,是消极自由;后者是“去做什么的自由”,是积极自由。前者基于信,后者基于爱,内心信神,行为则必然爱人。信与爱,既是因果关系,也构成了一定的张力。林鸿信:“信使我们上升,爱使我们下降;信使我们尊贵,爱使我们卑微。”合起来,基督徒的自由是律法下的自由,这也是西方政治自由的源头。
2. 宗教改革高举“因信称义”体现的是人的自由,路德就曾写《基督徒的自由》寄给教宗,加尔文则认为,“因信称义”意味着人从律法的束缚中得到释放。他说:“就是人的良心遵守律法,并不是因受律法的约束,而是因从律法的轭下得释放,就甘心乐意地顺服神的旨意。既然一切仍在律法辖制下的人都生活在恐惧中,所以,除非神释放他们,使他们自由,否则他们就不会乐意顺服神。”因为因信称义,人从律法的形式主义和束缚中获得了释放,反而会心甘情愿地顺服上帝,这种心甘情愿,体现的显然是人的自由。
3.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人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事情。也就是说,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自由意志。但这只是浅表意义上的自由,按加尔文的看法:“神学上对自由的三种区分如下:第一是摆脱必然性的自由;第二是脱离罪的自由;第三是脱离悲惨的自由。第一种自由是与生俱来也是不可能被夺去的,而后两种自由在亚当犯罪后就已经丧失了。”加尔文所谓的第一种自由其实就是所谓人的自由意志。但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种摆脱必然性的自由,因为亚当犯罪以后人就被原罪捆绑了,人人与生俱来都带着原罪这本来就是一种必然性。换言之,正因为第二三种自由的丧失,使第一种自由也成了残缺的自由。正如保罗所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最大的不自由,不正是被罪恶捆绑吗?既然如此,那一点自由意志,又算得了什么呢?所以,基督教并不反对人的自由意志,而是要扩大人的自由,即让人从被罪恶捆绑的悲惨处境种解放出来。更深一层而言,人之所以难以实现神学意义上的后两种自由,正是因为人滥用了第一种自由,加尔文说:“当人沉湎于犯罪时,并没有丧失他的意志,而是丧失了正直的意志”。那么,问题在于,还能通过充分发挥人的自由意志来脱离罪恶的捆绑,实现后两种意义上的自由吗?显然不能,这无异于抱薪救火、火上浇油,真正釜底抽薪的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信靠神,完全靠神的恩典,这正所谓“人的尽头,正是神的起头”。
4. 莫特曼在《三一与上帝国》里分梳了在神的三个位格里人究竟拥有什么自由:在圣父上帝国度里,人有成为创造主仆人的自由;在圣子上帝国度里,人有成为圣父儿女的自由;在圣灵上帝国度里,人有成为圣父朋友的自由。作仆人的自由,让人学习谦卑;作儿女的自由,让人学习爱;作朋友的自由,让人学习释放。由此可知,上帝在这三个位格里不断虚己、降卑,目的是为了爱人。苏格兰学者包衡(Richard Bauckham,1946-)对莫特曼此论的诠释非常精彩:人从“在我们之上”的圣父体验到的自由,是在权柄之下归属无限的自由;从“与我们在一起”的圣子体验到的自由,是与耶稣基督紧密团结的自由;从“在我们里面”的圣灵体验到的自由,是出于自发毫无强制的自由。这里需要疏解的是:成为圣父的仆人,完全顺服在祂的权柄之下,怎么还有自由?林鸿信的解释是:因为“人和上帝不成比例,渺小的我在伟大的上帝统治中才能进入开阔;反而当以狭窄的自我为中心时,才是局限一隅。人在世上所经历的自由并不完整,因为若是顺从有限的权柄,无法得着无限的归属感,反而被宰制。当顺从的对象有限时,所能提供的空间也有限;唯有当顺从无限的权柄时,才能得到大大的释放。作人的奴仆没有自由,作上帝的奴仆却有大大的自由。”这里的论述尤其深刻,原因是:人都有对归属感和安全感的渴求,所以必然顺服一种比自己更强大的存在;顺服有限的存在(比如君王)就是接受奴役状态,因为那有限的存在本身具有利益诉求,他希望从你身上获得利益;但顺服对人毫无利益需求的无限的存在时,人从本质上获得的是归属感和安全感,也即是一种大自由、大释放。由此也不难理解,西方政治哲学所谓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而不是人处于一望无际的荒原之中,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那种自由不是自由,人在那种环境中体验到的反而是无所依从、对未来无从盼望的恐惧。
5. 当人以自我为中心,“我”就成了自己的牢笼,就不再自由。自由意味着超越自我,而超越的顶点是回到神那里。有限的人可以不断超越,但人无论怎么超越,也不可能成为神。认识到人的局限,不仅不会使人焦虑,反而让人心安。
6. 受造物的性质早就被造物主注定了。猪没有能力让自己更自由,因为在上帝那里,猪无所谓自由不自由,猪也不可能产生自由与否的意识。人天生具有追求自由的意识,也即是拥有超越自我,不断提升灵命高度的自由。所谓“天生”,就是神的赐予。所以,是神给了人自由,人没有资格让渡这来自神的自由,否则就是忤逆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