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6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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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太 | 被起诉的眼镜店

杨太太 | 被起诉的眼镜店

 
 
今天接到了一个姐妹咨询,听完十分唏嘘。
 
她开了一间很小的眼镜店,最近收到了一个XX眼镜品牌的诉状。大概的意思是说,他们去年9月,在她店里买了一副280元的眼镜是假的。他们是知名品牌,因为她售假,所以问她索赔5万元。
 
然而蹊跷的是,这个姐妹说,她根本就没有进过XX眼镜的货品。现在因为过了一年,监控也没了,当初的销售单就写了一副眼镜也没写品牌。唯一能够想起来的事情,是当初有个顾客曾经在她这里寄售过一副眼镜,但是她也没有仔细看过是什么品牌。
 


 
如果上网查这个XX眼镜,可以看到一条新闻

杨太太 | 被起诉的眼镜店

老实说,如果是正儿八经地去零售店购买眼镜,做了公证,索要赔偿,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姐妹的这个案件里,如果姐妹所说属实,显然XX眼镜的代理人是设了一个局,事先放了一副眼镜到人家店里去“寄售”——这就超出了一般的合理维权的范畴,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但对方过了一年多再起诉,就是吃定你是小店,吃定你没证据,吃定你的监控也没了——显然,人家是专业的,姐妹是业余的。
 


 
我为什么唏嘘呢?是因为我觉得姐妹但凡做得再地道一点,或许就不会陷入今天这个尴尬的境地。
 
首先,帮顾客寄售眼镜,原本是出于好心。但是当时是不是有认真登记顾客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呢?假设顾客真是要寄售一副眼镜,可后来事情一多就忘记了——难道开店的也不放在心上吗?这样的“帮忙”还不如不帮。
 
其次,帮顾客寄售眼镜,应该是二手的或者是来源不明的,那在销售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和购买者说明情况?“这副眼镜是我的顾客寄售的,具体他有没有戴过我不知道,很可能是二手的,还有牌子是不是真的我也不知道,你自己要看看准哦。”——但凡出于为购买者负责的态度,当初说了这一句,公证员如实记录在案,如今对方这个民事官司很可能就打不成了。
 
最后,帮人家忙,把眼镜卖出了,有没有回头再努力联系这个客户呢?有没有把这280元给到对方呢?如果人家是真寄卖的,人家不联系你,你就把钱放进自己口袋了?这样是不是也有点亏欠人家呢……但凡想着是要主动把钱还给别人的,很可能也就没有今天这桩事了。
 



回到姐妹的案子。我给了她两条建议:
 
  1. 在开庭前及时和法官联系,告知法官案件实情。即便法官可能不相信,但是该说的总还是要说的。
  2. 报警。即便警察可能没有立时立案。但就好像那些路上碰瓷的人,如果每个人都不私了,都及时报警,这个碰瓷的人被抓住就是迟早的事。如果在姐妹的当地地区,但凡有个几家眼镜店报警,就足以引起警方的重视,这些事情就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最后,也想和XX眼镜的代理人说一句。如果这位姐妹所说属实,多行不义必自毙——千万不要以为做了公证,晚了一年多去起诉,人家就没有证据了——警察蜀黍查案子明察秋毫,只要把这些互不相识的眼镜店的老板叫出来,做几份笔录,结合他们的进货单,就可以知道你们在做啥。刑事案件啊,数额巨大啊,判刑搞不好要十年以上的。
 
公证员同志办案也要谨慎,一个眼镜小店有没有卖XX品牌的眼镜,到底是一排货柜,还是“仅此一副”,如果跟的也不是一两家店,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你是不是构成“应当明知”,是不是会构成“共同犯罪”,将来是不是能够经得起警察蜀黍和检察官的盘问,也该想一想——想当初,套路贷也是处理了不少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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