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3 12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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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律师 关于二十条的辩护词


案情介绍:这是2011年轰动一时的案件。轰动是因为一个视频的网络曝光。视频里显示:二十几个男子(砍刀队)从车上下来,有人给他们分发砍刀。他们冲进办公楼,砍刀队一人把刀架在了办公室里何强的脖子上,一人上来就打了何强一拳,把何强打倒在沙发上,何强从沙发上起来,对方又是一拳,何强又被打倒在沙发上。何强再次起来,从怀里掏出了一把菜刀,朝着砍刀队乱砍,办公室的其他五人,拿板凳、电脑键盘,一顿反击。大概五分钟,办公室包括何强在内的六个人,把砍刀队的二十几人打跑。网上戏称称“砍刀队”是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


然而,意外的是,事发后,这六个明显正当防卫的小伙子全部以聚众斗殴罪被抓,何强被判处三年半,而拿着砍刀上门的二十几人却没有任何追责。


何强在一审判决后,委托我做他的律师。案件很快发回重审。


那真是激情燃烧的岁月,我和其他律师在常熟法院,出庭十几天辩护。最后终于改判,何强改判一年半,法院判决后几个月,获得自由。其他人全部改判缓刑。




关于何强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这些天辛苦了,经过我的当事人何强授权,我担任何强的辩护人。


之所以我称你们为尊敬,是因为法律秩序及法律伦理之天然要求,而不是这几天我对各位专业的判断,更不是对公诉人荒谬逻辑的认可。


今天,我站在辩护席为这几个年轻人辩护,我深感到荣幸,因为这里不仅有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信任,也有众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这几天的庭审,我五味杂陈,既感到恐惧又感到羞耻。


让我感到恐惧的是:这个案件事实清晰、性质明确:几个被暴力侵袭的年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奋起反抗。之后非但暴力者没有及时追究,反而自卫者却纷纷入狱。


常熟检察院对无罪者坚持控诉,常熟法院也反复审理,几个正当防卫的小伙子已经被羁押将近一年之久。


我更愿意相信公诉机关的这种坚持,并非出于各位真实的专业判断。


同时,我深深感到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我们的法庭背后,左右着法庭,摆布着司法。


让我感到羞耻的是:同为法律人,公诉人、审判长,可以违背一个普通人对正义的常识判断。



关于常识的论述: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谓经验就是常识,就是人类对正义、自由的天然判断。


这也是为何在西方世界,并不懂法律的陪审团,就可以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断一样。因为对于正义的判断,法律专业人从来不比普通人更显得智慧 。


所以,我的辩护,不想在去论述犯罪构成等等理论。这些理论我的其他九位同行会论述的非常清晰,我只想讲讲常识。


看看我的当事人及这几位年轻人到底做了什么?以至入罪。根据起诉书及案卷描述,我总结了我的的当事人何强主要做了以下事:


1、2011年4月2日,作为公司员工何强与曾勇等人进行债务纠纷的谈判,未果。

2、当天中午双方电话,语言冲突,起诉书称:何强要求自己的朋友张胜等人到公司。

3、曾勇等十余人持砍刀冲入忠发公司行凶,何强、张胜等人持准备好的刀具反抗。


虽然,以上几点事实的认定,在证据取得上存在诸多瑕疵,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然而,即使指控事实完全的真实,也无法认定何强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


对于暴力的反抗,是人类最淳朴、最本能的天然需求。


我们甚至根本不需要消耗如此大的司法成本,根本不需要引经论点,根本不需要在繁琐的法律条文中寻求依据。


这些论证、说明、阐述,在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事实面前,一切都显得迂腐不堪。


本案中,事实部分我以为是无需证明的,因为视频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最清晰的依据。


在视频中,我们清晰的看到:几十人手持砍刀,冲入了何强等人完全私密的场所。


我的当事人何强已经到了无法后退的地步。只有奋起反抗,才是维护自己生命、财产以及尊严的最后机会。


在暴力面前,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


我不仅仅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是罪犯,恰恰相反,我认为他们才是一条真汉子,一个勇敢的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尊严的汉子。


当刀已经架到了脖子上,当面临的是远远超过自己力量的死亡的危险和尊严的丧失,我的当事人何强,不是委曲求全、不是下跪求饶、不是迅速逃跑。而是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保全自己的尊严。


这是一种怎么样的品格?这恰恰是我们中华民族最需要的品格。


我相信:只有具有这样的品格,才会是一个真正对家庭负责任,对社会有益处,使人类善良、公义需求得以捍卫的力量。


这几个年轻人用自己最微弱的力量,抗击强大的暴力,誓死捍卫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的时候,就是人类几千年得以进步所依赖的最宝贵的品格。


他们的精神,远远胜过了那些苟且的活着的很多人,包括我们很多司法人员,不惜失去尊严与职业良心而去讨好、附随那些似乎可以左右自己命运的人和势力。


在本案中:我想有几点常识是必须阐述的。


1、无论我们与别人发生了什么样的语言冲突,只要这种冲突没有干涉到公共生活。都无法构成犯罪。

2、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面对可能降临的暴力采取的救济方式。他既可以选择公力救济,如寻求警察帮助,又可以选择自力救济,如准备防止自己受到伤害的武器。不能因为他们没有采取公力救济,就构成犯罪。

3、在一个公力救济普遍且严重失效的社会里,公民更有理由选择自力救济。

4、当暴力已经临近,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

5、我们的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对待侵犯者,我们有权利使用任何不违背人类善良伦理、及不违背公共安全的方式反抗。


以上几点常识诚如美国独立宣言说的那样:这样的真理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


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我深深的被这几个年轻人感动。他们勇敢且节制,我们看到:面对远远强大于自己的力量,他们奋力反抗。面对黑恶势力,他们没有委曲求全。同时,当他们把曾勇等人赶出了他们私人领地的时候,又没有穷追猛打,得理不让。


这本身是应该被我们所推崇的精神,如今却被以犯罪论处,这是一个怎样荒唐的司法。


下面,我要谈第二个命题:



法律的指引及评价功能


我们知道:法律拥有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官每一次审判都是在创造一次法律,都是在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我们的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本案中,如果依照公诉人的指控:判决这几个年轻人有罪,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模式。在暴力面前:我们的到底该如何决断?


我们看到: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逻辑:如果我们与别人有了言语冲突或债务纠纷,当对方告知我们要实施暴力的时候,我们没有权利准备防卫。


当暴力真正临到时,我们没有权利反抗。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这无疑是在塑造一个懦弱、胆小、怯懦的奴才品性,这无疑是在为我中华民族曾经受人凌辱、被人逼迫的懦弱品格背书。


同样法律具有评价功能,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的品格评价:对待忽然而来的暴力,我们应当躲避而不是反抗。


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我们的司法就是在纵容、宽恕暴力。禁止反抗就是对暴力的鼓励和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


1

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a、大量媒体无法进入法庭,而只有法庭选择的一些媒体可以进入法庭,并做了不当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然而,第一天 我们看到:大量媒体甚至亲属被拒绝在门外,法官一方面不允许更换更大的法庭,同时法庭上却又很多其他人。明显违背高院的规定。审判无法公开,为法庭之后大量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从法庭第一次开庭,我就要求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基本信息,法官无理由拒绝,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法官的名字。


2

丧失了司法独立原则:


此案开始时,律师要求复印案卷,以及在开庭过程中,很多程序,完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畴。然而,我们都听到法官告诉我们要请示领导。这里面的领导到底是谁?什么领导在背后操纵着法庭?我们无法知道。法庭的独立审判变成了由所谓领导支配的审判。


3

操控新闻媒体做歪曲报道:


庭审第一天,众多前来采访的新闻媒体被拒之门外,然而,却有个别记者可以进入法庭,并对律师进行扭曲、抹黑的报道。直到证人张家敏到某媒体表示抗议,才被告知:是常熟公安和法院要求其报道的。


4

拒绝我的当事人当庭举报:


在我询问证人曾勇的过程,并对其涉黑事件进行揭露,何强提出:他有关于曾勇的事情举报。此事却被法官无理由打断。我几次要求法官允许何强将举报事实阐述清晰,但是均被法官拒绝。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不仅仅要查明有罪的事实,也同时要查明是否有从轻减轻的事实。如果何强真的有罪,那么他的举报也可能涉及重大立功而从轻减轻处罚,但是这一切均被法院拒绝。


5

违背公平正义之原则:


本案中,对于何强等人的处理明显与前来攻击他们的曾勇等人不公平对待。何强等人在自己公司被殴打,曾勇等人持刀进入私人领域。然而,我们看到:本案中4月8日何强等人就被拘留。而曾勇等人直到案发后6个月,媒体曝光之后,何强等人已经判三年。曾勇等人才被刑事拘留。并且,曾勇等24人仅仅被拘留了9人,而何强等人包括未成年人6人全部被拘留。从这样明显偏袒的侦查来看,此案已经违背了公平正义之基本司法原则。


最后,我劝公诉人赶快撤诉,或者法官宣判无罪,这是你们维护自己尊严、保护自己良心自由的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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