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23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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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如果生命没有生命权,自由又是怎样的自由

儿童节:如果生命没有生命权,自由又是怎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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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问题,在西方人的争论中逐渐分化为女性的“堕胎权”与胎儿的“生命权”之争。

然而基于几年以来接触的众多实际案例,让我看到这种二元框架的局限,它先入为主地将母亲和孩子放在了对立面上。但如果一定要我在这两者当中选择一个的话,我选择“支持生命”(pro-life)。

儿童节:如果生命没有生命权,自由又是怎样的自由

在开始讨论胎儿“生命权”的问题之前,我想先讨论生命的问题。

这是整个问题的核心。如果胎儿是没有生命的,那自然就没有生命“权”,一切争论就可以结束了。但如果胎儿是生命,像我们所有人一样,那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生命”是否有生命“权”?

当一个孩子在出生之前,因为缺乏视觉上的感知,除孕妇之外的其他人对这个孩子的认识都是非常抽象的。我自己在参与保护胎儿的工作之前,也认为未出生的孩子只是一团模糊的肉而已。

然而现代的医学技术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通往子宫内的窗户,让我们可以直接看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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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受精卵形成的时候,一个完整的人类DNA就出现了,这与分开的卵子或精子有最本质的不同。这时候,我们每个人的第一个细胞,也是全部的细胞,就是那个受精卵。

  • 在3周左右,胎儿开始第一次心跳,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直到死亡的一刻才停止。

  • 在此之后,胎儿的体型逐渐增长和完善,视觉、听觉、打哈欠、伸懒腰、吸手指的动作会相继出现。

2018年有媒体报道,广州的一个妈妈在怀远23周6天的时候,生下了自己双胞胎的宝宝,体重仅400克左右,刷新全国早产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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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sohu.com/a/277506672_99931751

1948年,也是世界医学协会成立的第二年,他们在日内瓦制定了《日内瓦宣言》,这是给每一位医生从业之前的誓言。其中最后的一条誓词就是:我将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孕时起;即使在威胁之下,我将不运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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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s://www.wma.net/wp-content/uploads/2018/07/Decl-of-Geneva-v1948-1.pdf

所以,未出生的胎儿是生命吗?事实非常清楚,当然,未出生的胎儿是生命。

接下来的问题是:生命有生命“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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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胎儿显而易见的是人类生命,最自然而然的做法就是承认他们的“生命权”。就像我们每个人获得生命权一样,仅仅因为我们是人类生命,而不是因为别的附加条件。

如果胎儿是人类生命,却不承认他们拥有生命权,这就必然引发另外一个问题:权利的标准是什么?

究竟是“天赋人权”,即权利来自对更高和更超越的秩序或真理的承认;还是“人赋人权”,即权利不过是众人制定的规则。

中文称为“权利”的东西,在英文中对应的词是“right”。这是个名词,同时也一个形容词,表达“正确的、合理的、合乎道德的”之意。这暗示了权利的存在必须具有某种道德基础,被称为“权利”(right)的东西,必须是正确的(right)东西,不能是错误的(wrong)。

如果人权只是人间的游戏规则,那怎么来都可以,人权也会失去了普世性,人权就只可能是“地方特色”。除非人权是“天赋”的,在美国叫“人人被造而平等”,在中国叫“顺应天命”。

如果胎儿是显而易见的人类生命,却公开地不被承认有应当保护的生命权,我们就同时改变了衡量生命的价值标准,“生命权”的本质不再是单纯基于生命,而是这个生命所附加的其它东西。

上世纪80年代,有一个著名的社会新闻

当时一位名叫张华的大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因为救一名掉进粪池的农民,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他也因此被追认他为烈士,许多原本不认识他的群众出于尊敬,都来参加他的追悼会,学校还给他塑了一座像来纪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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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随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场激烈的讨论,有人认为“大学生为救老迈的农民而死,是金子换石头,不值得”。要知道,80年代时大学生还非常罕见,被视作社会精英,国家栋梁。

还有人认为,张华的行为是崇高的,但生命的价值不能用社会身份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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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参与讨论的人并不是大学生或者农民,但它与人们发生联系,是它反映出社会整体的生命观,人们想知道衡量大学生和农民的那一个天平是不是公义的天平。

没有人怀疑这位大学生的社会贡献会比那位农民更大,但如果大学生的生命价值也比农民的生命价值更高的话,就说明那个天平只认可社会身份的高低,生命本身是没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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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胎儿的生命价值、生命权也是如此。

支持堕胎的人们往往不是基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来讨论是否“承认”胎儿的生命权,而是基于其它的考虑来看是否要“给予”胎儿生命权。

我们用什么东西衡量胎儿的生命,也在用这些东西衡量所有人的生命。一个国家、家庭如果能够因为经济或胎儿健康原因而堕胎,那在他们眼中一名穷人或残疾人的生命价值能够高到哪里去呢?

有人说胎儿是生命,但只是潜在的生命,因此没有生命权。这不过是在玩弄文字游戏罢了。事实上,胎儿的生命是完整的,潜在的是他的社会身份。只不过人们已经习惯了从社会身份来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而没有身外之物作保证的孩子,就没有多少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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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名持反堕胎立场的儿科医生,他是英国这一领域的权威,目前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医学伦理。他说医院里的医生在给孕妇做检查的时候,会使用两套语言来描述同一件事情。

他们察颜观色,如果觉得来就诊的孕妇是想要孩子的,就会说这个“孩子”(baby),你的“孩子”现在的状态如何如何。

如果感觉孕妇可能不想要这个孩子,就会说现在“胚胎”(fetus)如何如何。他们也不说“堕胎”(abortion),而是说“终止妊娠”(termination of pregnancy)。这一系列非人格化的术语,让人觉得那只是无生命的一团组织。

这种情况大概是有普遍性的。看看“无痛人流”的广告就知道,胎儿的生命被刻意回避了,大部分支持堕胎的文章也不会介绍堕胎手术究竟是如何进行,所以即便是做过手术的女性,很多也不知道那究竟意味着什么。

通俗的讲,多数堕胎手术可以用“肢解胎儿”来形容,区别只在于使用什么工具。

如果是孕早期,胎儿的骨骼还很软,体型也小,就可以使用一种类似吸尘器的工具,通过细长的管子伸进女性的子宫,用强大的吸力将幼小的胎儿撕碎,并吸出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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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胎儿的体型和骨骼一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吸管就不起作用了。这时就会用到一种锋利的钳子,伸进子宫内,直接将胎儿的肢体夹断、撕碎、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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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过程结束之后,实施手术的医生还会将这些肢体拼在一起,组成完整的人形,以确保所有的残肢都清理完全了。

如果胎儿再大一点,手术钳也用不了的时候,就会采用引产。通过给胎儿打毒针或往子宫内注入高浓度的盐水,在胎儿死亡之后,通过催产将死胎“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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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必须保证的一点是,孩子一定死在孕妇的肚子里面。

但偶尔引产也有失败的情况,孩子活着生了出来。这时候,医生要么就此罢手,要么就用别的方式进行“补救”,其中一种方式是将孩子扔进水桶淹死。

还有一种被称为“部分生产堕胎法”(Partial-Birth Abortion)的手术。前半部分的做法和正常的接生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不同是,当孩子在出生的过程中,身体还有一部分留在母体内的时候,用剪刀剪断孩子的脖子。这样的好处是能确保孩子不会活着生下来,同时也避开了法律的限制,因为孩子并没有完全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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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这项手术与事实上的杀婴已经没有什么区别,美国在2003年通过法案禁止了这项手术。

这就是堕胎,就是“无痛人流”,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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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民法》中,一个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是从出生开始的,所以中国的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

然而这个生命尚未被承认的胎儿,却在《继承法》中拥有比生命权更为高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不是人,但他是“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就跑到他的生命之前去了。

假设有这样的案例,一名孕妇原本打算堕掉自己的孩子,但突然丈夫意外身亡,婆媳二人开始争夺财产继承,而未出生的孩子现在突然拥有的继承权,这个孕妇还会选择堕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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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读懂法律常识》,张红军著

但中国《刑法》第四十九条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似乎体现了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母亲的犯罪而株连到孩子。

这背后的精神显然是与支持堕胎的口号“我的身体,我的选择”相冲突了。如果仅仅胎儿被视作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孕妇犯罪不适用死刑”就应该被取消。

胎儿一会儿是人,一会又不被承认,这样的矛盾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存在。

有人说,虽然堕胎不好,但法律不应该禁止堕胎,因为那样做是无效的,只会造成更多的黑诊所出现。

然而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是否100%有效。事实上,总有一些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总有一些案件无法侦破,总有一些犯罪在法律所及的范围之外。同时,任何一项被禁止的事情都可能产生黑市。贩毒是违法的,但毒品市场依然存在,杀人是违法的,但仍然有人以此为职业。

法律的意义在与它是否反映了公义。如果明知堕胎是在杀死无辜的人类生命,却被法律所支持,法律本来的意义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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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思维的“我的身体,我的选择”,许多中国人也赞同,事实上在中国的语境下,这句口号是很奇怪的。

中国的传统思想历来是将母亲和孩子视作一个身体,孔夫子的《孝经》第一章“开宗明义章”便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中国人也称呼自己的孩子为“我的骨肉”。

但这种对母子一体的肯定,从来没有被用来支持母亲可以随意处置孩子的生命。反而这意味着母子之间的爱因为这种特殊的身体连接而更为可贵。换句话说,就是“我的身体,我所亲爱的”

“我的身体”如果要导向“我的选择”,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认可个体的绝对独立自主性,并且绝对到了一个地步,连胎儿对孕妇的依赖也需要让路。一些极端的堕胎支持者甚至将孩子比作“入侵者”,好像科幻电影《异形》中的外星生物侵入人体。

这种观点是反自然和反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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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为社会的一部分之前,首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自然秩序当中,有一些人类是无法选择,也不能选择的。

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身体是拥有什么样DNA;无法选择用耳朵吃饭,然后用肚脐眼排泄;无法选择像蚯蚓一样雌雄同体,或像爬行动物一样靠产卵繁殖。

无论人的精神世界如何天马行空,但在现实世界中,有一些秩序是人必须要顺服的。

所有人都是从女人生下来的,在出生之前依赖母亲身体的支持,在出生之后需要依靠父母的保护。人不是先从石头里蹦出来,然后再“入侵”到母亲体内。这都是自然界的基本秩序。

而将堕胎称为“权利”并试图构建它的道德基础,则引入了一种反自然的世界观。似乎人应该是某种从石头里面蹦出来的生物,而且一出现就是独立自主的成年人,这样谁也不需要再依赖谁了。

如果一个社会公开地支持这种将人类关系中最亲密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扭曲为入侵和敌对关系,那世上还有哪一种依赖关系是安全和值得托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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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曾经做过一个专题,叫做“中国式人流”。其中的数据显示,有53%的流产妇女是在他人强迫下接受堕胎,比例更高的是有83%的流产妇女表示,如果当时有人从旁鼓励,她们就愿意把孩子生下来,她们不愿意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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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lady.163.com/special/sense/missshu16.html

这意味着,在所有参与统计的女性当中,只有17%是完全自主自愿的。

可见至少在中国,将堕胎称为自由是一种小众的自由,而在整体上将堕胎贴上“女权”的标签,是对其它83%的女性的羞辱,因为堕胎对她们来讲是纯粹的伤害。

我并不同意“女权”这个字眼,我相信存在“人权”,同时“人权”也涵盖了女性,而不是将权利打上性别的标签。但如果一定要这样表达的话,堕胎在中国更像是一种“男权”,而不是“女权”。孩子不是女人自己有的,大部分时候是男人成了“跑男”,而女人被迫进入一种需要选择的困境。

那么堕胎——将孩子杀死在出生之前——是这个困境的出路吗?

我想到了另外的例子。

历史上的大饥荒中,人们在极端的困境中面临死亡的威胁。从前不是食物的树皮、草根,甚至是泥土都成了食物。在最绝望的时候,人们开始吃人,父母们易子而食,靠着这个他们活了下来。

这是人间惨剧,但谁能谴责他们做错了呢?他们已被逼到绝境,几乎要死。谁又能说他们做得对呢?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他们亲手让自己的孩子送死。

然而无论如何,从来没有人站出来说,只要出现必要情况,“易子而食”也是个正当的解决方案。

我们看待堕胎问题的视角,也是如此。

孕妇会面临困境,这可能是各种原因造成的,这个困境逼着她要去堕胎。但就像那83%希望得到支持的女性一样,她不知道从哪里获得支持,获得什么样的支持,她们在周围能找到的就是“无痛人流”。她们选择了堕胎,但并不是以“女权”所期待的方式。

每一个堕胎都是悲剧,但将杀死自己的孩子称为“权利”,是人类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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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大货车司机当中流传着一个“行规”,叫做“撞残不如撞死”。这意味着如果大货车发交通事故,撞伤了人,伤者可能奄奄一息,但还活着。然而在这条“行规”的指导下,一些司机接下来的反应,不是下车救人,而是启动货车,对伤者进行二次碾压,确保伤者被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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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条“行规”并不仅仅局限于大货车司机当中,有人搜集了相关情况的监控视频,向我们展示了这样的原则在不同车型的司机当中被广泛地应用着。

网易还曾经为此做了一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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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auto.163.com/special/000816N3/qianguize.html

相信有良知的人们看到这一幕,都会在心中生出愤慨。

但从司机的角度来看,撞残意味着对伤者的赔偿责任是不可控的,一方面是伤势的不可控,另一方面你也不确定伤者的家属是否会提出无限制地赔偿要求。

相比之下,撞死的赔偿责任是可预测的,是一次性的,付出的时间成本也将大大减少。至于是否构成杀人罪,则有很大的界定难度,或者根本没人知道有第二次碾压。

司机知道自己是要碾死一个人吗?他当然知道!然而心里一算,确认了杀人是成本最优的方案。

和堕胎的例子一样,许多人清楚地知道堕胎是要杀死自己的孩子,但这这条命根本不是他关心的问题。

如果我们的社会在整体上仍然是用功利主义的眼光在看待生命,每个人与杀人的距离,就只差一个价钱。

这不是知识的问题,也不是法律的问题,是良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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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妈妈X给我们发来第一条QQ消息的时候,她还没有结婚。虽然男友愿意奉子成婚,她却不想把自己托付给这个男人。

通过短暂的交流,我们知道她和男友的关系非常不稳定。虽然我们告诉她“这也是你的孩子”,但她依然觉得“我不想给‘他’生孩子”。

作为义工的阿姨约好了准备跟她见面的时候,她却突然爽约,失去了联系。

可想而知,她做了堕胎手术,没有留下这个孩子。

我们以为她就像其他最终放弃的女性一样消失在人海中,但几年以后,她却主动回过头来找那位跟她对话的阿姨。

她说自己已经结婚(不是当时的男友),又生了自己的孩子,就想起先前她打掉的那个孩子,她感到后悔,她希望自己当时没有作出那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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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和她现在的孩子

过去7年当中,我们帮助许多女性在困境中免于堕胎,生下了自己的孩子。(请相信:支持生下一个孩子比支持堕胎所付出的代价要大得多。)她们当中一些人至今仍然处在某些经济的或关系的困难当中,但她们没有后悔自己当初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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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胎儿是生命,生命应有生命“权”,孕妇有困境,请解决困境,而不是解决孩子。堕胎是杀人,那轻看胎儿生命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在贬低所有活人的生命。


我认识许多经历堕胎的人,如今都站在了“反对堕胎,保护生命”的一边。许多人的转变是从认识生命的宝贵开始的,在他们当中有男有女。

因着这样的转变,他们用行动帮助了许多身处困境的女性,帮助她们生下来自己的宝贝孩子。

如果你也正面临堕胎的压力,或者怀着正义感在支持堕胎,请求你看看堕胎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不是唯一的出路,它是不是正义的。

无论如何,希望你在儿童节不要堕胎,因为胎儿也是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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