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9月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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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三匝对话王文锋(十一):天使比人高吗?大错特错!

萧三匝对话王文锋(十一):天使比人高吗?大错特错!

萧三匝对话王文锋(十一):为什么天使也会堕落

 

萧三匝:魔鬼撒旦本是天使,为什么会堕落?如果说人的犯罪是撒旦引诱的,那么又是谁诱使撒旦堕落呢?天使不是上帝创造的吗?天使与上帝是什么关系?

王文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天使。按《圣经》记载,天使是指上帝的使者,他们没有肉身躯体,是一种灵体的存在,他们是上帝创造出来为自己和人类服务的(希伯来书1章14节)。其主要职责为侍奉上帝和服务信徒,前者的使命如崇拜上帝的圣名、宣告上帝的命令、服侍耶稣在世的救赎计划等,后者的使命如指引信徒的信仰生活、保守信徒的灵魂肉体、指引信徒的事奉使命等。

 

天使与人类主要的不同在于,他们没有肉体、不会生育,而且也不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因此不能分享基督救赎的恩典,他们的存在只是为了要协助人类与上帝的互动。但是在属性上,他们又比人类更有能力,比如不会死亡,不会受到人所受的限制,同时也比人更智慧(撒母耳记下14章20节)。不过,在来世的荣耀里,人类则会高过天使,因为将来的天国是为人类预备的而不是为天使预备的(哥林多前书6章3节)。

 

为什么上帝要创造天使呢?看起来似乎多此一举,因为凭上帝的能力,祂完全可以直接施展祂的能力和计划,何必要创造天使呢?这就涉及到创造论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好比在问上帝为何要创造天地万物,因为如果按人的思维,上帝创造任何东西似乎都是多此一举,但上帝就这么开启了创造计划。其原因就是上帝要借着创造来体现或彰显祂的爱、智慧和荣耀,这是上帝按着自己意志自然流露的计划。比如奇妙浩瀚之宇宙的被造体现了上帝的智慧设计和奇妙安排;又比如奥妙无穷之人类的被造体现了上帝的尊荣形象和荣耀本性(上帝按自己形象造了人类)。

 

天使的被造也是上帝体现自己尊荣和秩序的杰作,就是说天使的存在体现了上帝是一位有荣耀、有计划、有怜悯、有秩序的上帝。“荣耀”表明天使的主要职责是为了歌颂和赞美上帝的圣名(以赛亚书6章1-3节),“计划”表明上帝的计划要通过天使来报告福音(路加福音1章26-28节),“怜悯”表明上帝要借着天使来承担其引导和保护信徒的恩典和爱意(使徒行传12章1-11节),“秩序”则表明天使群体不仅有等级秩序也有工作次序,具体就是指天使之间有天使长及不同类型的天使,他们的职责和功能是不一样的,这也体现上帝是一位有秩序和规则的上帝。如负责守卫的基路伯(创世记3章24节)、负责敬拜的撒拉弗(以赛亚书6章2-6节)、负责报信的加百列(路加福音1章19-26节)、负责争战的米迦勒(启示录12章7节)及堕落为撒旦的路西弗(以赛亚书14章12节)等。虽然,从人的角度来说,上帝似乎不必需要借着创造来证明自己的本性和尊荣,但这仅只是人的观点。就上帝而言,祂一定要通过创造来体现和彰显祂的尊严、智慧和荣耀。总之,创造不是上帝为自己证明什么,而是按着自己的意志流露祂的恩典、智慧和大能。

 

那么,既然上帝创造了天使,为什么天使还会堕落呢?因为据以赛亚书14章12-14节和以西结书28章12-18节的记载,部份天使因为高傲自大违背上帝命令而堕落为撒旦。但是,这岂不是说明上帝的创造有缺陷吗?上帝为何不创造一批不会堕落的天使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明白上帝的属性,比如公义、慈爱、智慧、自由。正是因为上帝有这些属性,因此祂创造的天使也会具有公义、慈爱、智慧、自由等属性。有关天使的堕落(包括人类)就跟上帝的自由属性有关(约翰福音8章36节)。因为上帝具有自由的属性,因此被造的天使也自然会有自由的特性。这种特性就会促使天使做出荣耀上帝和违背上帝的两种选择,因此撒旦就是某些天使滥用自己的自由而做出违背上帝命令的结果。这种结果该归咎于谁呢?显然不能归给上帝,因为上帝创造天使的时候,撒旦还不存在,就是说撒旦并不是上帝创造的,而是之后天使错误选择自由的属性堕落而成的。

 

有人或许会进一步追问,为何上帝赋予天使自由的属性呢?如果没有这种自由属性,天使岂就不会堕落了吗?很显然,这种假设是不存在的,因为既然自由是上帝的属性,那被造的天使就一定具有自由的属性,这是自然而然的事。事实上,自由代表的是一种尊严(尽管自由意味着危险即堕落的可能性),因为它赋予被造物选择的空间,如果一种被造物没有自由意志(包括人),那么就意味着没有尊严和位格,因此,自由是上帝赐予天使的至高尊严。

 

如果说人类犯罪是由撒旦诱惑的,那么天使堕落又是谁诱惑的呢?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虽然人类犯罪的确有撒旦诱惑的因素,但其主要动因则是因为自身的“自由意志”随从自己私欲而犯罪,就是说人类犯罪的根源原因在于“自由意志”的错误背约和遮掩过犯(约伯记6章7节、31章33节)。因此,天使完全可以凭着上帝赋予其的自由属性做出不同的选择,天使堕落的原因乃是源于天使错误运用自由权柄来抢夺上帝荣耀的结果(以赛亚书14章12-14节、以西结书28章12-18节)。

 

萧三匝:那么撒旦堕落后,上帝为何不直接毁灭它呢?在《旧约》里,上帝不是常会根据公义毁灭许多背信祂的人和城吗?

王文锋:我首先回应一下上帝毁灭人和城市的原因,然后再回应上帝为何不毁灭撒旦的问题。上帝的确曾毁灭过不少族群和城市,但是当我们详细留意上下文的时候,就会明白上帝毁灭族群和城市都是在给予人群多次悔改和反省机会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因为该族群一而再再而三拒绝悔改的情况下才遭受惩罚,就是所谓的“罪恶滔天”(创世记6章5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帝不施行惩罚,那么这些恶人就会变本加厉来陷害他人。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上帝惩罚恶人也并没有让他们的灵魂消失,即虽然他们在肉体上受到了惩罚,但灵魂并没有被毁灭,他们在末世还要接受永恒的审判。这就是说上帝所创造的任何具有灵体的被造物都不会消失,天使也一样。上帝不会因为他们的堕落而毁灭他们,原因是人和天使都是上帝所创造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尽管人和天使都堕落了,但上帝不会后悔他的创造,事实上上帝在创造时就已预知他们存在堕落的可能,因为已赋予他们自由意志的选择空间。这等于说,自由意志的赋予本身就意味着顺从和悖逆两种可能和结局。

 

萧三匝:为何人犯罪后可以得到上帝救赎的可能,而天使却不可以?

王文锋:这是因为天使和人类在被造的使命上有区别,按《圣经》的描述,天使是作为上帝使者而人类是作为上帝儿女的身份被创造,因此人类堕落后上帝会借着耶稣的舍命代价施行拯救,而天使就没有得享这样的恩典。人类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是上帝创造的核心,是要承受救恩的群体,天使不仅不是承受救恩的群体,还要为承受救恩的人类服务(希伯来书1章14节)。

 

萧三匝对话王文锋(十一):天使比人高吗?大错特错!

萧三匝:可否说自由意志最明确的边界是人不能通过自由意志质疑上帝的存在?

王文锋:所谓自由意志,一直是神学思想史上极富争议的话题,他的《圣经》依据可以以路加福音6章45节为例。自由意志的边界的确是一个令人纠结的话题,比如说人凭着自由意志究竟能发挥到什么程度的功能,它在促使人与上帝的互动中究竟能达致什么样的果效。如果说人的堕落是因为自由意识选择离弃上帝的话,那岂不是说明人也可以单单凭着自由意志选择顺从上帝吗?因为自由意志只能选择顺从或悖逆。这样一来,岂不是说明人与上帝的互动单单可以凭着自身的自由意识作出选择吗(以斯拉记7章18节)。如果这个假设成立的话,那么耶稣基督的救赎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因为人既然可以单单凭着自由意志做出顺从上帝或背离上帝,那么耶稣基督的救赎似乎就不是必须的救赎途径。

 

对这个话题,基督教神学思想史上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神恩独作说和神人合作说:前者认为,如果人希望能获得救赎必须完全借助于上帝的恩助,其观点以奥古斯丁加尔文为代表,这个派别的意思是要陈明人都具有原罪,就是说人的自由意志已因亚当犯罪而完全丧失寻求上帝救赎的功能。而后者认为,人仍然可以运用自己在自由意志方面的积极回应来获取上帝的救赎,这一派以伯拉纠、阿米念、约翰卫斯理为代表。

 

可以一分为二来看待自由意志。在人类因亚当犯罪堕落之前,自由意志是完全可以独立寻求顺从上帝的,因为罪还未存在,人的任何意念和行动都是导向上帝的。但是自亚当犯罪后,人类一出生就具有了原罪,这也使得自由意志就天然失去了寻求上帝的功能,这就等于说人一出生就处于“无神”的状态。但有意思的是,纵观古今中外,尽管人出生都处于“无神”状态,却都具有“有神”倾向,就是人人都具有寻求上帝的天然倾向,比如中国古人的上帝信仰和敬天意识。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打这样一个比喻:好比一个出生后被遗弃在孤儿院里的孩子,尽管他从没有见过父母,而且也不可能凭着自己的能力与父母重新团聚,但这并不能说明孩子就没有重新寻找父母的念头。事实恰恰说明,大部分孩子都希望能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意志在人心里的作用通常起到促使其生发上帝观念以致产生敬拜的行为,这就是人类普遍存有宗教现象的原因。美国皮尤研究中心对全球宗教群体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即全球有神论人数占有84%份额,无宗教信仰的人群仅为16%。这就如《圣经》罗马书1章19节所言:“自从造天地以来,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因此,人的自由意志在面对宗教信仰时,其大体是会趋向上帝信仰的局面,尽管这种趋向无法让其真正找到上帝。就好比孤儿院的孩子们自然都会有与亲生父母重新团聚的倾向,尽管他们凭着自己的能力无法如愿以偿。

 

如果沿着这个比喻再进一步分析的话,那么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可能会面临三种结果:其一是永远以孤儿的状态长大(无神论);其二是被人带走领养(多元宗教);其三是找到自己亲生父母(敬拜真神)。

 

萧三匝:在基督教看来,何为善?人向善的动力何在?

王文锋:这个话题涉及“基督教伦理学”。通常在基督教看来,善和恶存在多个层面的定义和标准。总体而言,有神法和人法两个层面,前者体现的是如何面对上帝,后者体现的是如何面对人。从《圣经》的教导而言,旧约的摩西《十戒》(出埃及记20章2-17节)和新约的耶稣“登山宝训”(马太福音5-7章)及保罗的“圣灵九果”(加拉太书5章22-23节)大体构成了“基督教伦理学”的基础,当然其它经文还有很多。这其中《十戒》的前4条体现的是“神法”,第1条是不可有别的上帝,第2条是不可以偶像代替真神,第3条是不可妄称上帝圣名,第4条是应该要在圣日敬拜上帝,这是“神法”层面的“善”。后6条为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不可贪婪,这是“人法”层面的“善”。而“登山宝训”的内容就比较多,而且在“神法”和“人法”方面都是结合在一起论述。大体而言,是以“天国八福”为基础,其内容大体为:要虚心寻求天国、要哀恸寻求安慰、要温柔承受地土、要饥渴慕义寻求饱足、要怜恤人以寻求上帝怜恤、要清心寻见神、要促人和睦得称上帝之子、要为义受苦寻求天国、要忍耐受辱寻求赏赐。除了“天国八福”外,“登山宝训”还有众多涉及善与恶的话题,如论律法、论发怒、论奸淫、论离婚、论起誓、论报复、论博爱、论施舍、论祷告、论饶恕、论财宝、论知足、论论断、论先知、论知行等。而保罗的“圣灵九果”就比较清晰的以九个方面阐述何为善,如经文所言:“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5:22-23)

 

如果要从《圣经》里给以善恶观以总体概括的话,大体可以分为四个层面的标准,其一为敬神的标准,其二为良心的标准,其三为法律的标准,其四为习俗的标准。这四个层面除了第一为“神法”外,三个都是“人法”。所谓敬神的标准,就是指敬畏上帝即为善,背弃上帝即为恶,这体现的是“神法”层面的善,是自上而下的,具有绝对性的标准。就这个层面而言,除非人类敬畏上帝,否则都是罪人。所谓良心的标准,是指在无法知晓《圣经》律法的情况下,人本性中的良心功能,这个层面的标准适合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这也是中国人通常所言的“天地良心”,其标准如儒家的“仁义礼智信”、道家的“道法自然,无为而治”、佛家的“五戒十善”。如罗马书2章14-15所言:“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所谓“法律”,指的是人类确立起来的一种基于公正和正义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和秩序,用以赏善罚恶的准则。有关这一方面,基督教的态度是只要不违背《圣经》原则都需要遵守,如罗马书11:1-3节所言:“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如果世俗法律违背《圣经》教导的话,《圣经》提示基督徒是可以做反抗的,如当耶稣门徒们无法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时所言的:“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章29节)。所谓“习俗”,就是指约定俗成的一些习惯,如婚姻习俗、饮食习俗、服饰习俗等,有关这方面,《圣经》的教导是要基督徒尽可能处境化,如罗马书12章15节所言:“与喜乐的人要同乐,与哀哭的人要同哭。”

 

至于人向善的动力方面,《圣经》大体给出了两个答案:一是上帝的直接引导;二是良心的天赋功能。就第一个层面的动力而言,如腓立比书2章13节所言:“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就第二个层面的动力而言,如罗马书2章15节所言:“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那么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基督徒如何能界定哪些善恶观来自上帝直接引导,哪些出于良心功能呢?这两个层面事实上是有重叠的,即上帝的引导和良心的功能都在发生功效,比如说我们既可以界定一次诚实认错行为是出于上帝的引导,也可以界定为良心的自责。那么究竟这二者谁在起决定作用呢?显然,上帝是最根本的动力源。或许有人会说,非基督徒也可以诚实认错呀,这当然也没错,但按基督教创造论的教导,良心的功能也是上帝造人时所赋予人的功能。

 

既然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可以因良心功能而具备善恶观,那基督徒为何需要相信上帝呢?就诚实认错而言,既然非基督徒也可以这么做,那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在这件事上的区别在哪里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还存在向善的根本动力和动机问题。就根本动力而言,基督徒的根本动力既有天然的良心功能又有临在的上帝引导,这双重的引导促使基督徒会有更强的动力趋善避恶。就动机而言,基督徒的趋善避恶,不仅仅是考虑到在世的法律、人情、舆论等压力,更要考虑到来世的审判和拯救。因此,就基督徒而言,趋善避恶的动力和动机都具有双重意义和特点。

 

萧三匝:基督教如何看待人的欲望?

王文锋:欲望是人的某种本能,如果合理运用,其本身无关乎善恶之分,如人的食欲、性欲等。马斯洛认为,人有五方面本能需求(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感情上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基督徒基本上都认同这些本能需求的合理性,只要这些需求在生发和发展过程中既不要违背《圣经》教导,也不要伤害他人就可以了。

 

比如性欲,就是一种人本能的欲望,如果合情合理,即发生在神圣婚姻盟约内的男女之间,就属于上帝的恩赐,人人都应该快乐享受。而如果破坏了男女的婚姻盟约而随意寻求性的刺激,这种性欲就会由正情正欲变为邪情私欲。人其它的欲望也一样,人对安全感、感情及事业的追求也都是很正常的,只要这些追求符合神法和人法,如遵循《十戒》的原则(出埃及记20章2-17节)或遵循耶稣的“登山宝训”(马太福音5-7章),那么任何欲望都是合情合理的,即都是上帝所赐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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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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