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且如何追求真理?
世界各地的人们特别是有一定话语权的知识分子,都在慨叹大学越来越成为职业养成所了——中国的大学不幸的是连职业养成所的标准都不及格,如许多学生在众多假消息中连基本信源的分析能力都没有——做出这样慨叹的学者、作家还说大学原本是引领学生思考人生的意义、追求真理的。世界知名的大学,很少不是以追求真理自命而创建的,如哈佛、牛津、耶鲁、哥伦比亚、普林斯顿等,因为他们的校训就是如此明白标示的。
但问题是,他们持守得怎么样?就让我通过分析诺贝尔文学获得者、著名作家多丽丝.莱辛的一段关于真理的话——因为在我看来,她这段话虽然并不惊艳,却带有这个时代的标本特征——来看看各大学为何偏离了自己的校训。“人的价值一点也不在于他所拥有或试图拥有的真理,而在于他为真理认真付出的努力。人类追求完美的力量,并不会因为他的所有而增加,只能透过他对真理的追求而提升。”
“人的价值一点也不在于他所拥有或试图拥有的真理”,这话看上去好像很舍己,似乎很谦虚。你看我不期望拥有什么,连真理我都不想拥有,我真是赤条条来赤条条去,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既然真理都不值得拥有或者是试图拥有,这个逻辑就意味着要以追求一种不值得拥有或者试图拥有的东西一样,去追求真理。要么莱辛相信真理并不存在且是假的,要么她这句话就是从存在主义的角度上高看自己追求真理的过程。事实上她后面的话,的确证明她被自己追求真理的过程给感动了——“而在于他为真理所付出的认真努力……只能透过他对真理的追求而提升”。
你说不对,你这样的解释太不理解她谦卑的心态了。如果我把真理降低到是一个人,那么追求一个却不想拥有或试图拥有他,是不是想随时换人呢?也就是说不想拥有真理,却认为自己追求真理,那就说明她所认为的真理是随时准备拿来背叛的。这话里,就意味着真理是相对的,而相对的真理,的确只是真理的表象。而用真理的表象来代替或者否认真正的绝对真理后,才会出现频繁背叛自己的认知,而爱上自己不停背叛的这个举措,爱上了自己追求真理的这个POSE的情形,这和买椟还珠的差别到底在哪里呢?
据说前几年耶鲁大学已经开设了一门课叫“值得活的人生课”,这门课所出的书去年在台湾翻译出版为《耶鲁大学的人生思辨课》,可惜我还无缘读到。但对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大哉问,诸如“什么值得追求”、“我们该如何生活”、“我们向谁负责”等,还是有兴趣了解。但这本书的台译本至少在章节目录上连“追求真理”的身影都没有,似乎像莱辛这样爱上“追求真理”这个能使自己加分的POSE都懒得摆了。因为在政治正确成为真理的代名词的时代,连提“追求真理”都是对政治正确这个真理的赝品的冒犯了。
做了上面一番的评论,或许有人觉得好像我在反对人们“追求真理”似的,仿佛对真理加以追求,加以寻索,反复思考,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你有如上看法,那当然是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我并不反对用逻辑、科学等人们常用的方式来思考真理,因为这都是人作为具有理性的受造物,所应当具有的。但问题在于,理性为何到今天一骑绝尘,“一家”独大,才是我们真正要运用自己的理性来思量的问题。因为真理不仅是理性能感知的,也是人的情感所能感知的。如果真理只给你冰冷的知识,却不能对你的性情及生命产生影响,我只能说你所认为的真理只是真理的表象,只是一种关于真理的知识,而不是真正的真理。真正的真理绝对会作用于人的一切,包括理性(逻辑、推理、科学等),也会作用乃至翻转人的生命(情感举止、心怀意念等)。欠缺任何一点,都不是真正的真理。
再进一步引申,我并不反对你用归纳实证法(定量法如统计学之运用等)、演绎思辩法(定性法如文本分析之运用等)追求真理。换言之,在比较浅表的程度上,也可以说追求真理乃是要寻求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明了合理的知识与道理,但不应该停留于知识的“合理”,因为我们知识的“合理”往往是我们理性有限的“呈堂供证”。正是在这点认识上,让我们具备开放心态,甚至给予反对者“有利的考量”(Benefit of doubt),有同情之理解。当然尊重和倾听不同意见和观点,不能说善于骑墙的人才是真正追求真理的人。
说了这么多,终于要落到“为何且如何追求真理”这个题目上来了。我准备花比较少的文字来回答我所提的这个问题。简洁点说,为何要追求真理?一来真理是亘古都在的客观事实,所以可以追求,这并不是出于追求真理者的幻觉。既是客观存在,就在乎真理本身,而不是我们辛苦追求的过程被存在主义式的高举。否则追求真理这个过程的自义就会代替对真理的寻求,追求真理这个过程就会僭越真理本身而鸠占鹊巢,但人却并不自知。这就好比,殉道这个动宾结构的词,重要的是“道”是不是真正的真理,而不是“殉”这个动作。若把“殉”放在第一位,恐怖分子就会成为世界上最令你叫好的人,因为他们最敢殉。但之所以被定性为恐怖分子,是因为他们殉的那道出了问题,否则只以殉的勇敢来确定,那么教导人胡乱去殉的涅恰耶夫之“革命者教义”,就是世上伟大的真理了。
2024年7月4至5日感冒中所作,5日修订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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