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理”这个词语是从希腊语“起初”翻译过来的拉丁语,即“首要原理”。它在希腊语中多在哲学上被使用,亚里士多德用这个词表示一切存在、现状或知识的起源。我们今天习惯称之为“原理”,艾斯乐在爱他的《哲学辞典》中给出如下解释:它是事物的基础(存在原理),也是思想与知识的必然支柱(知识原理),又是行为规范的至高参照点(实践原理)。一般而言,古代哲学注重本质原理,现代哲学却多关注知识原理。
基督教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或本质原理就是神,神也是外在知识或者说神创造的世界知识原理,同时神也是人认识世界和神的内在知识原理。
“宗教”一词的来历很难确定,大多数仅仅是历史性的宗教定义,而非规范性的定义。据说,最早使用这个词语的是西塞罗,他认为这个词语的意思是“重读、重复、仔细观察”。基督教原理按理说不应该服从宗教原理,但又完全不能脱离。
圣经中没有宗教这个词,甚至连描述宗教这个现象的词都没有。当我们谈到“宗教”这个词语的时候,它具有双重意思,准确地说它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客观宗教可以和神的启示等同,在旧约中多使用“律法、诫命、典章、训词”等词语来表明,在新约中则主要体现在基督的位格、基督的救赎、常用的词语是福音。主观宗教在旧约中常被描写为“敬畏耶和华”,在新约中则是“信心”。
宗教被视为人类生活最普遍的现象,根据《多特法典》记载:“人在堕落后,里面仍然有微弱的自然之光,人借此可以获得关乎神、自然事物和有关善恶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人也会寻求美德、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持有序的品行。”然而,这残余的光照对于救恩是无益的,人甚至在自然和文明中常滥用它。这解释了宗教的普遍性,又承认了人在救恩面前的彻底无知。
早在公元四世纪初期,教父拉克唐修将宗教定义为“认识和服事真神的正确方式。”这个定义一直受到人们欢迎,直到十九世纪人们才批评这个定义过于偏爱宗教的外在观念,而不关注人的内心。
中世纪阿奎那将宗教定义为“一种美德,借着这种美德,人将必要的服事和尊荣归给神。”阿奎那区分了神学美德和道德美德,前者是信望爱,后者是正义、勇敢、谨慎和节制。实际上是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到的四种美德和基督徒应有的神学美德。
改教家们认为宗教不是人类的美德,而应该是人与神的属灵交通。加尔文说:“真正的信仰,即相信神并认真敬畏神。这敬畏包含了心甘情愿的崇敬,并因此按照律法的规定合宜地敬拜神。”需要注意的是仪式上的大肆铺张随处可见,但真诚敬拜神的心却寥若晨星。改教家将“敬虔”和“敬拜”做了区分,“敬虔”指宗教原理,“敬拜”则是宗教行为。敬拜既包括内心,又包括外表。
自康德以来,宗教被限制在“神、美德和不朽”这三件事上,因此道德常被认为是终极目标,也就是说道德成了人的宗教。而这里面的“神”很明显也不是“启示的神”,而是亚里士多德眼中的第一原理。黑格尔尽管尝试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但却放任理性走得太远,结果导致一个人的知识成了敬虔程度的标准。
施来马赫则认为宗教仅仅是一种敬虔的感觉,这种观点早在神秘主义和敬虔主义那里就很有市场。这种观念特别容易导致宗教感和审美感之间的混淆,最后将宗教等同于艺术。
十九世纪开始,人们将宗教解释为纯自然现象,这是犯了使用进化论的错误。他们常常诉诸于历史的方法,致力研究人类历史来探寻宗教的起源,不论是图腾自然,还是祖先神灵,尤其关心原始宗教。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宗教是祭祀的诡诈和统治者的骗术。”
实际上,宗教已经预设了神的存在和神的启示,只不过在罪的影响下,人们使用错误的方式寻求神。既然如此,那么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的“自然宗教”,它和启示背道而驰。简单地说,如果我们说佛教是宗教,除非先承认佛陀是神明,否则它就不算宗教。
启示是神的作为,但关于什么才是构成神的启示,人们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从历史的过程看,早期人们常常通过一些征兆来确定,比如鸟儿的叫声、人为的占卜或异梦等。希腊最早将“神明向人启示自己”的观念抛弃,取代的是人可以逐渐发现神,方式不是特殊的征兆,而是冷静持续不断的思考。
在犹太宗教和基督教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在“神的自然启示”和“最终体现在圣经中的特殊启示”作出区分,这种双重的观念一直到今天。可能唯一的困惑是二者之间的界限,阿奎那认为神的自然启示可以获得关于神的整体知识,但只有特殊其实才可以认识三一真神和耶稣基督的道成肉身。
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的理性之光逐渐开始侵犯神的特殊启示,现代自由神学早已不再区分神的自然启示和特殊启示,他们认为二者不过是认识神的两种不同方式。这必然陷入自然神论或泛神论,自然神论完全否定超自然的启示,而泛神论则认为神和世界是一体。不论是印度人的“梵天”,还是斯宾诺莎的“实质”,还有黑格尔的“纯存有”,这都属于泛神论。关于现象界如何从隐秘的背景中产生呢?泛神论的回答是“流溢”、“显露”、“变体”和“进化”等,但就是不承认神的创造,因为他们不相信。
如果启示从来没有发生,那么对启示的一切反思都徒劳无功。但如果启示是存在的,那么启示本身必定会阐明它的本质,并且为我们提供判断的标准。圣经并没有追溯自然现象的第二因,而是追溯自然现象发生的主要因,即神的旨意。这就意味着所谓的自然,也非自然,它也来自于神的超自然启示。而将启示分为自然启示和超自然启示,后来用普遍启示和特殊启示来区分,主要是基于调和人的理性和启示。
阿奎那认为非常有必要将哲学真理和启示真理保持在各自的位置上,以哲学家的身份处理哲学问题,以神学家的身份处理神学问题。如果遵循这样的安排,既能带来科技的知识,又能给人带来信心。改教家基本保留了这种区分,但他们认为因着罪,神的自然启示也遭到破坏,人的理解能力变得黑暗,以至于无法正确阅读并解释神在自然界的作为。
改教家虽已尽力,但哪怕再微小的理性之光,它仍然会在某一领域具有至高的主权。直到近代哲学开始,笛卡尔强调理性是一切知识的来源,从此以后自然神学和理性主义一路高歌猛进,将神的特殊启示摧残的体无完肤。
神的启示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因着罪,人只能错误的使用启示。神启示的目的是为了神自己,人领受启示也只能是为了荣耀神,启示会给人带来理性之光,也可能激发人过道德的生活,还可能唤起人的宗教情感,甚至还可以让外邦人也感觉到“神”,但这不是启示的终极目的。
圣经从来没有将外邦人的“神”和真神进行过程度上的划分,而是本质上的区分,这就是错用启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