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5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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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不能凌驾于个人之上

人类有一个普遍的、永恒的正义理想,故法未与暴力相混同。正义的理想以自由为基础,或者说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是第二位的,社会只是个人谋求幸福的一种工具。但社会这一工具不可或缺,因为个人是会犯错误的,所以个人的行为也需要社会机构来约束。
为了正义和个人自由,国家和个人一样必须服从同样的法律。既不存在一种适用于国家,另一种适用于个人的两种正义;也不存在一种适用于国家,另一种适用于个人的两种道德。集体和个人只有同一种正义,同一种道德。我们必须意识到对个人的正义和道德,亦同适应于对集体的正义和道德,但反过来则不行。个人是具体的,集体是模糊和概念的,而且集体是由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集体,但只有集体,个人就容易被模糊化。
暴力只是法的一个方面,法利用暴力来实施制裁,有时候法还要凭借暴力改造某些机构,而正因为如此,法不同于暴力。认为法和暴力完全相同,就有可能某一集体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任何规则都是正当的,这就容易抹杀个人的自由,也就是不正义。
耶林认为“法律是暴力的政治。”正是他构建了集体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学说。他说:“缺乏暴力乃是国家的滔天大罪,社会绝不会予以宽容和容忍。”简单地说,耶林反对让国家服从法律的自然法学说,他甚至认为“法律由国家制定,乃是战胜自然法学说的巨大进步。”他的意思是“国家根本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是有权按照自己的权力欲,为自己制定法律和所有的行为准则。”
德意志帝国奉行耶林的学说,并为此付诸于行动,预防性地侵略其它国家,蓄意违反国际公约,不留痕迹地搞破坏,按照耶林的观点这都是在执行一种法律,即德意志帝国为了自己的强大所必须的一种法律,但这是一种法律强盗化,这种法律势必造成德意志专制。
德意志帝国专制非个人专制,亦非个人独裁,乃是集体专制,法律强盗化必然孕育集体主义专制。实际上,德意志帝国在还没有法律强盗化之前,就已经出现集体组织了。集体组织由来已久,但德意志帝国集体组织机构负责人既是政府官员,又是企业的经理。因此,帝国的全部经济势力和帝国的政治势力沆瀣一气。
恩斯特认为“在德意志帝国,一切带有民族性的权利以及一切个人权利均被废除。”德国的民众也有某种自由,但这并非其固有的权利,而是决心顺从德意志帝国同化的自由。他们的完全驯服并不是自发的,而是用暴力强迫的结果,享受集体荣誉便是对牺牲固有权利的一种补偿。
自然法世俗化的过程,也就是人们抛弃“自然法就是人类的法律”的过程。所有的宗教永远将人放在第一位,而非社会,在宗教的图中集体都不重要,至于拯救国家,宗教从来没有作此打算,国家没有不死的灵魂。宗教特别强调人类这种个人主义的特征,因此个人必须享有自由,这是人固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悲观的个人主义是因为人不能处于正确的正义状态之中,因此个人主义和自由需要被纠正,故需要社会权力来制衡,其实社会权力并不比个人自由少犯错误。自然法基于的是人类是一个讲道德的物种,如果无视这一点,就有可能是蓄意而谋之。因此,政治社会和法律不能置于人类预先服从某种道德规范之前,也不能看成是自然形成的。
自然法是由道德准则派生出来的,很多社会学派人认为道德准则根植于社会之中,在他们那里道德准则就成了一种社会产物,并理所当然地认为社会是绝对的好,善会随着社会团结的增进而增进。社会是善的源泉,就如同它是法的源泉;社会就是一切,个人什么也不是,只有对社会有用的个人权利才是正当的,就这样我们在不知不觉中被从一种个人主义,抛向了无限的集体主义之中。
社会并非一切皆好,个人亦非一切尽善,因此有组织的社会需要和个人一样,遵从同样的道德规范。我们必须将道德规范置于社会和个人之上,而不能让道德规范屈从于社会,然后让个人屈从于社会。
人的智慧总能较快地适应环境中明白易懂的现实事物,却不大愿意适应道德规范,故人类的道德观念很不稳定。不论任何文明人都有某种野蛮,不论任何野蛮人也都有某种追求理想的内心。之所以说人具有道德性,主要是因为他在努力地适应某种道德准则,而人之所以努力去适应,因为人的智力和本能之间缺乏内在的平衡。或者说,智力很快就能适应,但本能却做不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社会上存在诸多道德矛盾,同时也解释了道德理想和道德正义为何具有永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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