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在《循吏列传》中讲到,“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在接下来,他给我们讲了五位循吏,可以说是这五位是所有为官的榜样,分别是孙叔敖(楚)、子产(郑)、公仪休(鲁)、石奢(楚)和李离(晋)。
孙叔敖真正做到了“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孙叔敖是因为得到楚庄王的重用才成为官,他肯定需要对庄王负责,负责就不能发挥其才能。但如果孙叔敖仅仅只是对楚庄王负责,他也不可能成为一代名相,他也要做到切实为民带来益处。优秀的官员既要发挥自己的政治才敢,同时也要对社会产生影响力。
循吏原本就肩负社会功能的责任,这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使命,也可以看成是他们的宿命。孔子认为“学而优则仕”,知识分子通过“仕”为实现社会教化的职能,“仕”只是途径,而不是目的。孙叔敖当官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可以实现知识分子的使命。因此,当他才能做到“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官虽然是王所赐,但为官就要造福百姓。而且只有造福百姓,才可以“各得其所便。”
河南豫剧有一部经典的戏剧《七品芝麻官》,七品芝麻官唐成那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就是按照法律制度秉公执法,不能徇私舞弊跌倒黑白。说到按照法律执法,司马迁接着就讲到了子产。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简单地说,就是将国家的法律公告于天下。在子产之前,民根本不知道具体的法律法规,只有贵族知道,比现在的霸王条款还霸王。当民触犯“法律”,民根本无法辩解,完全不知道,完全由掌握“法”的人说了算,说你犯法就犯法,说你犯什么法就犯什么法,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就是司马迁眼中的“威严”。
司马迁讲子产在短时间内就让郑国焕然一新。“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当子产去世的时候,老百姓嚎啕大哭,“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人们担心法治将让位于从前的“威严”,哪怕以后有法,但能不能有子产这样秉公执法的好官呢?
公仪休是鲁国的相,他为相“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民和官相比原本就处于弱势,官再如果与民争利,民就更不聊生。公仪休喜欢吃鱼,有人闻言打算送他鱼,按照中国的礼俗这不能算是贿赂,而且作为礼仪的鲁国应该,公仪休应该不打送礼人。实际上,按照《周礼》人与人之间见面都需要带礼物,至于带什么样的礼物根据人的身份而定。
不过,公仪休对客的态度,却是“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他是真正做到了不拿别人一根线,免得拿人手短,为相更应该如此。他甚至拔掉了自己家院子里面的蔬菜,烧毁了自己家的织布机,我们甚至觉得他做的有点极端,但他主要担心“与民争利”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真正的一心为民,绝对是官员中的楷模。
司马迁讲到的第四位叫石奢,也是以为楚国官员。五位循吏,两位楚国官员,被中原文明看不起的楚国,在官场上反而比中原那些官员更正直。石奢是楚昭王时期的相,有一次,他“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怎么办?他决定代替父亲定罪。
父亲杀人需要一命抵一命,但他不能杀自己的父亲,又不能违背公正。于是,他他决定代替父亲一命抵一命。中国的传统认为自己的命也是父母所赐,中国的传统一直认为父债子还乃天经地义,因此我们先抛开现代人的观念来看石奢的行为。
法律讲究的是公平,当然我们只能说法律只能维护其相对公平。一个人偷了另外一个人的钱财,赔偿钱财还好办,但一个人杀死另外一个人,无论如何不能使受害者复活,一命抵一命就是最基本的公平。因此,石奢代替他父亲顶罪,并且他以自杀来偿还对方的损失,也算是维护了法律的公平。
今天,我们有时候讲大义灭亲,其实这很违反人性。所谓人性,首先是人伦,就是血缘关系,大义灭亲就是破坏这种血缘关系,也就是破坏人伦。石奢不仅是一个好官员,还是一个大孝子。以我们今天的眼光,可能觉得他死的没有价值,但他的死肯定属于司马迁眼中“重于泰山”的行列。他对楚国官场的的影响,他社会的影响无法形容。
最后一位叫李离,晋文公时期的一位官员,“过听杀人,自拘当死。”就是判定的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他发现后就将自己拘禁起来,等候公平的审判。晋文公甚至都为他求情,中国人也讲“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李离认为自己犯的错误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罪当死,哪怕晋文公命令他不要这样做,但他依然不从。于是,伏剑而死。
像李离这样的官员确实是凤毛麟角之人,不只是口头上敢于承担自己的错,也要为自己的错付上代价,哪怕死亡也在所不惜。司马迁称“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一个国家有这样的好官,是民之福,也是王之福。
太史公最后总结为:“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