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滇东苗族的婚姻
吴泽霖
目录
一、引言
二、婚姻的选择
三、婚姻的限制
四、求婚
五、订婚
六、结婚
七、离婚
八、寡妇再醮
九、娶妾
十、入赘
十一、结论
简要介绍:
《黔西、滇东苗族的婚姻》一文,收入赵培中主编的《吴泽霖执教60周年暨90寿辰纪念文集》(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213-231页)一书的“下编:吴泽霖论著选”中。
作者介绍,这篇论文的调查资料一部分是自己在云南寻甸调查所得,一部分是根据“大花苗”青年干部的口述而来,1954年写于成都。可以猜想一下,当时的吴泽霖先生,在滇黔两省,能接触到哪些大花苗青年干部呢?
吴先生开头即写:“贵州的威宁、赫章,云南的镇雄、昭通、永善、大关、巧家、罗次、富民、武定、寻甸、禄劝等处有一种苗族,自称为‘髦’(mao的译音)人,‘髦’音在该族中有‘大’或‘长’的意义,因此汉人一向称之为‘大花苗’。这一支苗族的人数估计有十五万。”
吴先生此文专门论说“髦”人的婚姻习俗、制度。吴依据自己的调查资料,从恋爱自由、近亲不通婚、求婚、订婚、结婚、离婚及寡妇是否再婚、纳妾及入赘等方面系统的描写了大花苗的婚姻习俗。这是一篇很不错的描写大花苗的婚姻习俗的文本。
作者总结:大花苗的婚姻,提倡自由,因举办婚事产生的费用多、有困难,则会相互帮助。我们今日在大花苗的村寨中,依然可以看到结婚时,村寨中的家家户户都会过来帮忙的场景。作者也提到,此地的大花苗的婚姻,亦受基督教的影响,许多地方已有了很大的改变。作者也提到土改后,凡足以妨碍生产的风俗习惯,都在逐渐的进行改革。从这段话,我们能探得一些信息:新中国后因一些事情,有可能有些苗族的风俗就被禁止了,比如上面所说,如果有妨碍生产的风俗,则会被禁止。那么,什么样的风俗,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之下,会被禁止呢?我们需要深入的考察才能进行下一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