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造物主、创新力与企业家精神
301,人类的独特性之一,便是被专门挑出来按照上帝的形象来创造。受造成上帝的形象,必定意味着人有能力创造事物。人既然是按上帝的形象被造,就能够使无形的东西变为有形;人类能够通过辛勤劳动,将无用的事物转变为非常有用的事物。这种能力不仅赋予人类技艺方面的尊严,而且使得人类得以利用受造物创造财富,改善生活;
302,企业家的行为是其创造力的表现。上帝显然无意让人类接受这个世界、并仅仅保持世界的原初状态。他希望人类改善他原初赋予的事物。亚当·斯密这样说:“人人拥有的财产就是他自己的劳动,因为劳动是所有其他财产的最初根基,所以是最圣洁,最神圣的。”;
303 ,人类与其创造者一样,也具有创造能力;人类在创造事物时,整个创造过程创造出的财富常常成倍增长;
304,(创造行为往往要付出成本,因此需要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保护),最理想的情况是营造一个经济、法律、文化环境,这种环境鼓励创造,重视创造,保护创造所得的利益和回报,让市场对创造的方法是否正当和有效做出判断。为了保护商业创造者,必须建立一套适当的法律制度,而承认专利权、智力财产以及财产权的司法制度则是最重要的保护方式;
305,(关于创造性破坏 Crative Destruction),在整部圣经中,上帝的行为常常是悲剧式的,是变动的典范,从根本上说改变着等级制度,使人流离失所,引发分裂。从商业角度说,创世故事讲述了一位职业经理人创出了新的一套生产方法,激发出新的工作力量,将竞争性市场引入以前还是良性的、稳定的环境中。与诺亚、摩西及出埃及等——直到基督降临——有关的一个个事件也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创造性破坏。
306, 人类与其创造者一样,也具有创造能力;人类在创造事物时,整个创造过程创造出的财富常常成倍增长;
307, 清醒的加尔文主义者需要认识到,必须保护商业创造者及其所创造的财富免受集权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抨击,而不论这种抨击是来自国有经济、不起作用的法律制度,或来自文化倾向。
延伸阅读:
欧洲独有的创新乐趣从何而来?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解释,通常均与宗教价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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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和基督教都尊重手工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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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和基督教都认为自然从属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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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教和基督教对时间的思维是线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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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企业是自由的。发明能见效并得到应有的报酬,统治者和既得利益势力阻挠创新的能力受到限制。
——选自《国富国穷》“第四章,发明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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