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三匝对话王文锋(九)
萧三匝:一神教必须强调信仰、真理的绝对性、排他性,那么如何化解两个或多个一神教之间的冲突?一神教教徒都只信仰自己皈依的神,这就容易导致宗教狂热,西方历史上也爆发过宗教战争,如何避免宗教狂热?
王文锋:在回复你这个问题之前,我先从“神”的角度对当今世界的宗教类型做一个概括。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一神论、多神论及无神论宗教。
所谓一神论,意指他们只相信存在一位至高无上的上帝,他们将这位上帝看做宇宙唯一的创造者,这位创造者是自生的、永恒的、至善的,并且管理宇宙万物和人类。主张一神论的宗教有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所谓多神论是指信奉和崇拜多位神的宗教(尽管在一定时期或某种场合只会崇拜一位神),典型的代表有印度教和古希腊宗教,中国的道教、日本的神道教、非洲的伏都教都被认为是多神论的宗教。
而涉及无神论的宗教时,需要对无神论做一个说明。无神论不相信任何鬼神的世界,也否定一切精神的独立存在。但这里所提及的无神论宗教,意指有宗教信仰,但却信无神的宗教,如佛教。佛教之所以被认为是无神论的宗教,是因为它并不承认宇宙万物存在一位主宰,佛也不是普通人理解中的神,而是已经觉悟的人。也就是说,佛不能洗去众生的罪障,不能拔除众生的业果,佛只是把自己修行成佛的道路昭示出来,让众生可以学习,从而获得解脱。在根本上,佛教认为人人都可成佛,即主张人类的命运由自己所造的业力推动,而不依赖外在的神明。
就一神教所引发的排他性及所引发的宗教狂热问题,我想首先不在于其所表现出来的现象,而在于其所力主的教理。因为在一神教看来,宇宙间只存在一位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其必然带来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并非有排他性的现象就一定不合理。以婚姻为例,大家知道目前世界上存在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两种婚姻制度,其中一夫一妻的制度必然会有排他性。即任何女方都不允许男方有第三者,或任何男方都不允许女方有第三者,这其中的排他性是自然而然的。而且一旦某人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就会受到社会和舆论的谴责,他人不仅不会指责婚姻的排他性,反而会一致指责出现第三者的一方。
宗教信仰也相仿。鉴于基督教提倡“独一真神”的信仰原则,由此《圣经》主张每位基督徒不应该敬拜他神或偶像也是自然而然的事。就是说,一神论的排他性与一夫一妻制的排他性都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基督徒对上帝的忠诚就如同丈夫对妻子或妻子对丈夫的忠诚一样,是天经地义的事,反而多情和婚外恋会受到谴责。
当然,这并不是说基督徒就不可以与非基督徒相处。《圣经》也主张基督徒应该要与非基督徒友好来往和相处,包括可以与一些信奉异教的人交朋友和共事,因为基督徒在世界上也有众多身份。因此,《圣经》也教导基督徒在家庭里要做好丈夫、好妻子、好儿女,在社会要顺服在上掌权者和国家法律。但是,这种交往不应该与自己的信仰相冲突,就是说不应该以放弃或妥协信仰为前提。如果有人或单位以某事为理由来威胁或诱导自己的宗教信仰,基督徒就应该做出相应的反抗和维护,这不仅不是鲁莽的行径,而是一种对自己信仰忠诚的表现。这就好比丈夫和妻子都可以有异性朋友,因为双方毕竟都有社会身份,但这种异性朋友只应该限于友情关系而不能有爱情关系。就是说,夫妻双方不应该在对方以外产生爱情关系。如果一方发现有第三者出现,那他/她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的正常婚姻,这种维护和勇气是法律和人伦赋予他/她的正义权利。
萧三匝:如果有一种宗教强制基督徒改变信仰,基督徒应该如何捍卫自己的信仰?
王文锋:就宗教间的彼此关系而言,通常基督徒的态度是只要各方在彼此尊重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下,都可以自由传播自己的信仰。在这里的“彼此尊重”和“遵纪守法”是指各方作为公民应该要彼此尊重宪法所赋予各方的宗教权益和义务(宪法要如实践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要各方在宪法所赋予的范围内就可以自己传播和布道(共同遵循游戏规则),哪怕一方的增长势头很迅速,他者也不应该干涉和阻止。反过来说,如果各方违反了共同所拟定的法律条文,那么其行为就应该受到谴责乃至阻止。总之,各方都应该要遵循宪法赋予的宗教权益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如果有一种宗教要强制基督徒改变信仰,这种做法应该会也应该要引起包括基督徒在内的所有人的反对乃至谴责(基督徒强制他人改变信仰也同样如此)。至于基督徒应该如何捍卫信仰的问题,我想应该要有两种措施,即信仰措施和法律措施。首先就信仰措施而言,基督徒应该要有勇气持守自身的信仰,因为既然基督教信仰是自己内心所真诚遵循和信靠的,那就应该要始终听唤内心的呼召,持守到底。其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宗教自由和公民权益,这种维护不仅体现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也应该包括相关国际法,因为基督教的影响毕竟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历史、信条及信众。事实上,当下世界的一些宗教张力大多是超越国界的,因此如果不采取相关国际法,就很难有共识或公约数。
萧三匝:伊斯兰教与基督教在世界范围内经常爆发冲突,通过哪些方式才能有效缓和、化解冲突?
王文锋:对于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问题,我认为有几点需要双方共同遵循。其一是共同践行规则。我认为,不管是基督教群体还是伊斯兰教群体,抑或是其他教化系统,他们希望传播自己的价值观无可厚非。因为,但凡宗教组织、意识形态或哲学体系都希望发扬光大自己的思想和理念。但必须遵守和践行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尊重世界范围内的普遍价值和国际规则,比如维持世界和平的《联合国宪章》、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以及维护人权的《世界人权宣言》。任何宗教组织、文化团体都有权利传播自己的思想和价值,但务必遵从国际规则和普世价值。当然,也必须准守国家的法律。
其二是允许发展空间。有关这一方面,我认为双方应该有的态度是,无论是穆斯林前往欧美发展伊斯兰教还是基督徒试图在伊斯兰教世界发展基督教,只要传播方式和行为规范都是在国际规则和所在国法律允许情况下,就应该给予生存空间和行动自由。比如,按国际公约允许的政教关系规则建立教堂、寺庙并开展自己的教务事业。但反对任何的强制措施和暴力行为,比如用强迫手段拉人入教或离教。对一切危害他人生命、家庭或社会的做法予以严厉的谴责,比如诱骗、威胁、偷渡、暴力等。
其三是共同反思历史。无论是伊斯兰教背景的国家还是基督教背景的国家,都需要对自己的历史做深度的反思和表态。任何一个群体都需要对自身在数千年里的行动做如实和真诚的反思,这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历史总结不是一种怯弱,也不是一种退让,而是体现自身教理所赋予的勇气、诚信及责任。
其四是直面现实环境。这一方面尤其要引起注意,比如各国政府应该要认真探究恐怖事件背后所凸显的社会矛盾,应该要如实出台政策来遏制问题的根源。比如当出现种族歧视问题时,就应该要按照相关法律措施来严惩犯罪份子,对于任何撒播种族歧视的人士都应给予最严厉地谴责和制裁。此外,如果真有面对移民或难民问题而引发社会安定危机时,政府层面也完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来逐步遏制移民问题带来的社会失序。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正视现实,而不应该仅仅考虑“政治正确”或“大选选票”问题,因为逃避或回避现实问题就是酿造悲剧的元凶。
萧三匝:对于基督教来说,什么叫“信”?信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真正的基督徒?
王文锋:这个话题对如何成为基督徒的确很关键,因为我们通常会听到“只有信耶稣才能成为基督徒”。其意表明对基督教来说,成为基督徒的首要前提是“信”,而不是“行”、“思考”或者“推理”。如《圣经》所言:“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记着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加拉太书3:11)。
首先需要声明的是,并不是说基督徒排斥“行”、“思考”或“理性推理”。事实上,在建构基督教信仰生活和神学思想时,基督徒是非常看重这些要素的。比如《圣经》曾提到“信仰若没有行为便是死的”,“那忍受罪人这样顶撞的,你们要思想,免得疲倦灰心”。可见,《圣经》并不排斥“行为”和“思考”。
究竟“信”与“行为”及“思考”处于什么样的一种关系?究竟“信”在基督教里处于什么样的一种地位?为什么基督教会如此看重“信”?如你所言,“什么叫‘信’,信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真正的基督徒”?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因为《圣经》告知基督徒所敬拜的对象是一位无法用人的理性和思维方式所能理解的存在者(上帝)。因此,如果人类依旧使用自己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或理解上帝,那么其结果必定会把上帝纳入人类理性和思维运作的范畴之内,即上帝就可能成为人类理性可以认知或探知的范围之内。这样一来,上帝就不可能是那位超越理性和自然的上帝,因为上帝之所以为上帝,其最大的特质就是因为祂超越人类思维和自然规律。
因此,《圣经》一而再再而三强调,如人想要认识或接受上帝,或者说人类如想认知上帝,其最应该有的态度便是“相信”。其意表明如人类想与上帝产生关系,其唯一的途径就是要相信上帝,相信上帝是一位创造和爱护人类的造物主,这是因为人类在根本上无法使用自身的能力来确认上帝的存在和属性。
那么究竟何为“信”呢?按《圣经.希伯来书》的描述,“信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其意说明,“信”是理性和经验无法查验之事的实底和确据。如果以“人与上帝”之关系为例,其意说明只有藉由“信”,人才能真正确立上帝存在的实底和确据。因为上帝的存在只有基于人的相信才能得以确认,除此之外人类的任何轨迹都无法从根本上建立起与上帝的关系,因为有关上帝的任何属性是人类能力所根本无法企及的领域。
对于犯有罪性的人类而言,其唯一的渠道就是相信上帝及祂的救赎恩典,从而在信仰上得以拯救和释放。这便是基督教所谓的“义人必因信得生”。至于“信”到什么程度,按《圣经》的理解,只有人真正承认自己是一个罪人,并确信耶稣基督借着十字架的救赎能赦免人的罪,方能成为一位真正的基督徒。如《圣经》所言:“上帝设立耶稣作换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马书3:25)
萧三匝:信,是否包括信仰和信心两个方面?二者的关系如何?如果你上面说的那些某个人都信,是否意味着他已经成为了基督徒?
王文锋:信可以理解为二个层面,即信仰和信心。所谓信仰,意指一个人已基本接受最基本的要道,包括确信有一位上帝的存在,真诚承认自己是一位需要耶稣救赎的罪人,也确信《圣经》是上帝的默示,反正有关基督教的基本要道都已完全接受和确信。而所谓信心,它是指一个人有了信仰以后所体现的属灵生命状态,之所以说有些人有了信仰后未必有很大的信心,其意表明某些基督徒的信仰根基没问题,但是缺少信仰生活的历练和经历。
信仰是一棵树的根和枝,信心是叶和果。一棵有生命的树未必会有茂盛的叶子和果子,也许它还只是一颗树苗。只有经过阳光不断地照耀、水分不断地滋润、土壤不断地施肥,它才能茂盛地成长,以至能承受风吹雨打的考验。基督徒之信仰和信心二者的关系也同样如此,或许一位基督徒有了信仰后还经常会软弱和跌倒,原因是他/她的生命状态还只是有了信仰根基而已,就是说其“信仰身量”还没有经过很多真道的“造就”和“栽培”,尤其是其生命状态还没有经过各种环境的“磨练”和“对付”。
总之,凡接受和认信基本信仰要道,就意味着一个人已成为基督徒,但如果希望成为一位虔诚的、忠心的基督徒,那他必须要在信心层面经历更多的造就和磨练。曾如《圣经.约翰福音》10章10节耶稣所说的:“我来了,是要叫羊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又如《圣经.彼得后书》1章5-8节所言的:“正因这缘故,你们要分外地殷勤。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有了德行,又要加上知识; 有了知识,又要加上节制;有了节制,又要加上忍耐;有了忍耐,又要加上虔敬; 有了虔敬,又要加上爱弟兄的心;有了爱弟兄的心,又要加上爱众人的心。 你们若充充足足地有这几样,就必使你们在认识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上,不至于闲懒不结果子了。 ”
萧三匝:请问基督徒如何看待中国传统习俗和节期,比如春节、拜年、中秋、除夕等节日。据我们传统文化的含义,这些节日背后都有某种传统民间宗教信仰的色彩,请问基督徒是否可以过这些节日?还有,请你顺便讲讲历史上导致基督教与中国社会群体冲突的祭祖问题。
王文锋:这个问题涉及的话题非常大非常广,甚至可以被确立为中国基督教会史上最重大的话题之一,也可以理解为以“中国礼仪之争”为背景的基督教与中国传统习俗问题。
在回复你今天的问题之前,我先简单回溯一下历史,因为今天的话题在历史上早已讨论过,因为历史上涉及中国传统习俗问题最典型的便是祭祖问题,因此下面我就从这个话题梳理一下历史,然后再回答你的问题。
先谈谈天主教。大家知道,在明清之际,当年天主教传教士在中国本来已在福音信仰事业方面开展得卓有成效,一度中国已有数十万基督徒(天主教徒),但后来传教士内部因为尊孔祭祖的分歧而引发激烈的“中国礼仪之争”,并引发中西高层冲突,最终导致整个传教事业中断。
当年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天主教徒如何对待中国传统习俗问题。当时以利玛窦为代表的耶稣会部分群体赞同中国信徒应该要保留某些祭祖和祭孔的习俗,认为祭祖有礼节性和宗教性二种,基督徒可以从社会礼仪角度接纳传统习俗,因此建议罗马教廷应该要接纳中国某些传统习俗。而西班牙“多明我会”、“方济各会”则认为祭祖、祭孔属于偶像崇拜,因此建议教廷应该要严惩以利玛窦为主的耶稣会。之后由于传教士内部的分歧扩散到中西高层的对峙(中国皇帝和罗马教宗),由于罗马教廷大体主张中国天主教徒不应该祭祖(直到1939年才撤销禁令),致使康熙“禁教”,并驱逐反对中国礼仪的传教士,由此使得明清开始的基督教(天主教)福音事业被迫中断。但天主教日后却体现出越来越宽容的迹象,一方面他们认为祭祖的确有宗教崇拜的含义,但同时也认为向孔子及祖先祭拜更多体现的是对祖先和前辈的尊敬和追思,这种活动西方基督徒也有在长辈墓地追思,属于人之常情。因此,允许春节、清明或父母忌日去墓地扫墓追念,但不得焚烧冥币或敬供食物饮料。
基督新教方面则体现得更为保守,其中1877年、1890年举行的两次在华传教士全国代表大会尤其明显。在这两次代表大会上,除了少数传教士提倡应该要平和看待祭祖问题外,各派代表基本上都反对任何形式的祭祖活动。少数持温和态度的代表为李提摩太、李佳白及丁韪良等,他们认为基督教反对的是拜偶像而不是祭祖体现的礼仪精神,因此不要让强硬的立场伤害只从社会礼仪角度理解祭祖精神的基督徒,并认为祭祖这一怀念前辈的方式中西都存在,只是方式不同而已,比如中国人用食物,西方人用鲜花。而多数持保守态度的代表为狄考文、戴德生、晏马太、武林吉等,他们认为祭祖背后都带有宗教信仰的性质,因此认为大部分传统习俗都有拜偶像的倾向,因此表示坚决反对。
除了这两派的立场外,1907年召开的基督教来华百年庆祝大会上,美国圣公会传教士翟雅各还曾提出一个调和的观点。首先,他认为祭祖等中国传统习俗的确含有明显的祭拜偶像性质,基督徒应该要谨慎对待,并坚决反对偶像化的祭祖仪式。但同时他也提出调和的建议,因为像古代中国的“拜”字既有宗教用途,同时也表示尊敬的意思,比如“拜访”、“拜见”、“拜会”就意指尊敬和礼节,含有孝亲的伦理价值,对维护家族团结和合一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使得基督徒不至于与亲戚邻里事事格格不入,乃至背上“忤逆不孝”的骂名。因此他认为应该分别看待中国传统习俗问题。最后翟雅各建议应该建立基督化的悼念仪式,就是采用中国传统习俗的方式,但保持基督信仰的立场。
历史就是昨天,如果我们无法好好总结昨天,那么也就难以正确面对今天,当然也就无法恰当展望明天。回到你刚才的话题,我个人的建议如下两点:
一是正确看待传统习俗。基督教信仰传承毫无疑问应该以《圣经》为基础和根基。但与此同时,基督教在历史传播过程中都会面对某一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和习俗问题,其实基督教信仰本身也会不可避免以某一种文化体系为载体而传承下来。甚至于《圣经》启示本身也是藉由具体的文化载体而被默示出来的,比如《圣经》的《旧约》和《新约》就是以希伯来文化和希腊文化为载体而启示出来的,因为采用了希伯来语和希腊语,而语言本身就是最典型的文化和习俗。此外,具体来说,比如约翰福音在表达“道”时就使用了希腊哲学表达宇宙原则的“逻各斯”这一哲学概念来表达,尽管这个词汇容易引起误解,但是圣经作者最后还是使用了,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启示必须要通过具体文化习俗表达出来(无法避免),另一方面“逻各斯”一词在当时希腊思想占主流文化的氛围里能让人更容易理解耶稣基督的身份。因此,问题并不是可不可以运用文化载体,关键在于要掌握主次顺序,既在传承信仰要道时要掌握“信仰为核,文化为壳”的准则。
事实上,这样的例子在教会历史上不胜枚举。比如“西方神学之父”奥古斯丁就曾多次改造了新柏拉图主义来为自己的基督教神学思想所用,他曾借鉴新柏拉图主义对“灵魂”之精神性的观点而明确了关于“灵魂不朽”的神学议题。同时,他还汲取新柏拉图主义之“太一”概念中的本原性、唯一性和绝对性观念来充实对上帝本性的论述。又比如被誉为“中世纪神学之父”的托马斯阿奎那也曾广泛改造和借鉴亚里士多德思想来构建“哲学为神学服务”的神学-哲学架构。他曾改造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形式因、物质因、动力因和目的因)而作为自己论证上帝存在及与万物关系的理论参考。同时,他还把亚里士多德的理性区分(思辨理性与实践理性)确立为理智与意志,终极目的之至善确定为上帝本身,完善幸福改造为上帝真福。此外,在信仰与理性、教会与国家及政体理论方面,托马斯阿奎那都屡屡汲取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
至于基督教的文化传统,更是结合了众多的民族习俗,不少基督教重大节期甚至是利用或改造不同国家文化节期的结果,比如圣诞节就是公元4世纪改造波斯太阳神诞辰节期为耶稣诞生节期的结果;感恩节则是缘于美国早期的移民文化(缘于早期清教徒对印第安人的感恩,之后双方的对峙另当别论);还有复活节的彩蛋都缘于一段文化习俗。
如果具体到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历史,基督教信仰对于文化习俗的汲取更是数不胜数。比如基督教(景教)在唐朝刚传入中国时,就大量采取传统文化的名称和概念,当时把教堂称为“寺”,把教士称为“僧”,把主教称为“法王”,把上帝称为“天尊”。尤其是日后传教士在翻译《圣经》时更是无法避免地融入了更多的中国文化元素,比如在翻译英语“God”或拉丁文“Deus”时就使用了中国儒教“昊天上帝”里的“上帝”一词(严格上只能译为“雅威”),而在翻译《约翰福音》里的“逻各斯”时则采用了《道德经》中的“道”字。严格来讲,这种翻译很容易误导信众对耶和华的认知,但是如果从中国人的接受角度而言,这种做法却极大拉近了中国人与《圣经》的关系,历史证明这种翻译是利大于弊的。事实上单单《圣经》的名称一度也是一例,比如马礼逊翻译的版本叫《神天圣书》,马殊曼的版本叫《新旧遗诏全书》,其意表明上帝话语之权威性有如天子皇帝的遗言。
之后的传教士为了亲近中国人都有意采用不少接近中国文化习俗的做法,比如利玛窦来华初始不仅留须蓄发,还有意穿佛教僧服,之后又改穿儒教礼服;基督教新教的戴德生更是顶住巨大压力而主张全体内地会传教士必须要穿华服、留辫子。以上这些传教士的做法一度引起争议,因为词汇和服饰背后有无法避免的宗教符号,但无疑这些传教士的做法并不是意在赞同文化习俗背后的宗教教理,而是为体现“与喜乐的人同乐,同哀哭的人同哭”(罗马书12:15)的圣经教导。
二是恰当处理传统习俗。从传统文化习俗角度而言,祭祖、敬祖及春节、除夕、中秋等中国传统习俗和节日背后会带有一定程度的民间宗教色彩。比如在春节、除夕及中秋期间不仅会有祭祖活动,而且活动中会有祭祀天地神灵的行为。不过,就祭祖的具体意义而言,也有两层意思,其一为尽人道礼仪,其二为宗教性质,如古代哲人荀子在描述祭礼时就曾说:“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这显示传统习俗都具有双重性质,既可以是社会礼仪性质,也可以是民间宗教性质,具体指向何意则要看何人所为。当然,这里只是就祭祖这一传统习俗所做的解释说明,但就基督徒而言,展现孝道的方式完全可以体现为在对现世中长辈的孝顺,而避免因祭祖仪式引起的争议。
事实上,就其他传统习俗和节日而言,基督徒完全可以采取一种基督化的习俗观,就是说可以接纳或采用传统的文化习俗和节日,但不采纳其背后的宗教色彩。比如在清明时节,基督徒完全可以去墓地扫墓,献朵鲜花表示心意,但绝对不点香烧纸;又比如除夕、春节期间完全可以回家过年团圆,为了借此机会促进亲戚朋友团圆以增进亲情和感情;同时,教会也可以借着传统节期来举办系列的福音聚会,比如春节福音特会、除夕之夜祈祷会、中秋布道会。此外,也完全可以借着“拜年”期间的走亲访友来落实教会的“看望”、“探访”事工,这些都是难得的事工推动机会。
中国教会不仅不应该纠结于这些传统习俗的名称,更应该要好好利用这些传统节期和礼仪来推动教会自身的事工。因为事工推动很重要的一个环节需要集结信徒和亲朋好友,而众多传统节期刚好是人群汇集最难得的时机。因此,从教会战略性的事工角度而言,不仅不应该排斥某些传统习俗和节期,反而应该要以这些节日为契机战略性地推动教会的福音事工。此外,从教会处事为人角度而言,基督徒也不应该事事、处处与非基督徒格格不入,以免在亲情、友情及感情方面为福音事工人为地制造了障碍和拦阻。
温馨提示经文:1、“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3-24)
2、“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哥林多前书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