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是希伯来人亚伯拉罕的孙子,以撒的儿子。雅各又名以色列,是以色列人的祖先,他共生了十二个儿子,分别是以色列十二个支派的先祖。雅各的一生充满了传奇和不可思议,也极具戏剧性。
在希伯来文化和古以色列传统和律法中,长子要继承父亲的大部分产业,会蒙到更大的祝福。而雅各是以撒的次子,他还有个哥哥叫以扫,虽然两兄弟是一对双胞胎,但长幼的次序却是不能乱的。然而雅各在母亲利百加的引导下打破了这一规矩,走到父亲面前得到了长子的祝福(另文详述)。
后来以撒和利百加因大儿子以扫所娶的赫人女子,甚至连性命都厌烦了,所以嘱咐雅各:“你不要娶迦南的女子为妻,你起身往巴旦亚兰去,到你外祖彼土利家里,在你母舅拉班的女儿中娶一女为妻。”于是雅各起身独自前往巴旦亚兰,来到了他的母舅拉班家里。
雅各在拉班家里与他同住,也服侍拉班,和拉结一起放他母舅的羊。拉班不愿雅各白白地服侍他,于是提出要给雅各工价。
拉班听见外甥雅各的信息,就跑去迎接,抱着他,与他亲嘴,领他到自己的家。雅各将一切的情由告诉拉班。拉班对他说:“你实在是我的骨肉。”雅各就和他同住了一个月。
拉班对雅各说:“你虽是我的骨肉,岂可白白地服侍我?请告诉我,你要什么为工价?”拉班有两个女儿,大的名叫利亚,小的名叫拉结。利亚的眼睛没有神气,拉结却生得美貌俊秀。雅各爱拉结,就说:“我愿为你小女儿拉结服侍你七年。”拉班说:“我把她给你,胜似给别人,你与我同住吧!”雅各就为拉结服侍了七年;他因为深爱拉结,就看这七年如同几天。
雅各对拉班说:“日期已经满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给我,我好与她同房。”拉班就摆设筵席,请齐了那地方的众人。到晚上,拉班将女儿利亚送来给雅各,雅各就与她同房。拉班又将婢女悉帕给女儿利亚作使女。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亚,就对拉班说:“你向我做的是什么事呢?我服侍你,不是为拉结吗?你为什么欺哄我呢?”拉班说:“大女儿还没有给人,先把小女儿给人,在我们这地方没有这规矩。你为这个满了七日,我就把那个也给你,你再为她服侍我七年。”雅各就如此行。满了利亚的七日,拉班便将女儿拉结给雅各为妻。拉班又将婢女辟拉给女儿拉结作使女。雅各也与拉结同房,并且爱拉结胜似爱利亚,于是又服侍了拉班七年。(创29:13-30)
这是拉班第一次问雅各“你要什么为工价”,那么雅各最后要了什么为工价呢?他说:“我愿为你小女儿拉结服侍你七年。”拉班说:“我把她给你胜似给别人,你与我同住吧!”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立了约)。
合同在早期被称为“契约”,劳动合同即是“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雅各和拉班之间是以口头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拉班是甲方,雅各是乙方。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为人是会变的,所以有些事情要以合同(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既然合同要用来约束“善变”的人,那么就需要找一个稳定的依据,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目的。以劳动合同为例,一般是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约束下,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在其中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的时候,用稳定的依据来维护双方的权益,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
▼轻触下图展开合同全文
拉班和雅各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甲方拉班和乙方雅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了固定期限为七年的劳动合同。乙方承诺在甲方家里劳动七年;甲方承诺将小女儿拉结给乙方为妻,并于合同到期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那么他们签订合同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是拉班的“我们这地方的规矩”。所以当七年日期满了,雅各以为终于如愿以偿娶到拉结的时候,拉班却将大女儿利亚给了雅各。当雅各对“合同执行”有异议时,向拉班提起了申诉,但无奈合同的纠纷管辖权归“这地方”所有,依据是“我们这地方的规矩”。最终雅各申诉失败,不但乖乖地按照“这地方的规矩”办理,而且不情愿地又续签了七年的合同。
然而雅各是继承祝福的一位,又在来的路上,在伯特利承受了来自上帝亲自的祝福和应许。也就是说,雅各是被拣选的,并不是属于“这地方”的,不必照着拉班“这地方的规矩”,而是应该照着“父亲给他的祝福和在伯特利上帝对他的应许”这一新的规矩,天上的规矩。
试想如果雅各使用新的规矩打破旧的规矩,使用天上的规矩替换地上的规矩,那么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如果你是雅各,你会要什么为工价,又会使用哪个规矩呢?是照着“这地方的规矩”(律法)办理,还是打破这规矩照着应许和恩典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