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利赛人清楚地看见别人的罪,却看不见自己的罪。即使看见,却认为自己的罪轻于别人的罪,所以自己就比别人更圣洁,更蒙上帝的喜悦,自己就比别人更能依靠自己的道德行为或灵性表现在至高者面前站立。
法利赛人在那些明显有罪的人面前有一种道德或灵性优越感,所以会理直气壮地轻看和厌恶他们:“你站开吧!不要挨近我,因为我比你圣洁。”
他们轻视和厌恨罪人的一个理由是:圣洁的神恨恶罪,所以他们认为自己恨恶罪人就是在与上帝同心同行,就是在讨祂的喜悦。
2
当神子赦免犯了奸淫罪的女人的时候,法利赛人就去定神子的罪。因为他对罪人的不定罪,看起来就是在犯罪,就是在无视至高者的圣洁公义。
法利赛人立自己的义,不服神的义,所以他们要去定神子的罪,因为他在以恩慈和怜悯待罪人。
法利赛人通过定他人的罪来立自己的义,却不服至高者在福音上对罪人所彰显的恩典之义。
法利赛人的义,是排除“恩典可能性”的义,并且视“恩典的施与”为不公不义。
法利赛人拒绝以“至高者有赦罪之恩”的视角去看待祂与罪人的关系。当神子要赦免罪人的时候,他们连神子也一起恨。
当法利赛人定人罪的时候,看起来比神子还要高举神的“圣洁公义”。
但神子却判他们是自以为义、假冒为善,是在人前、外面显出公义来,里面却装满了假善和不法的事。说他们在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
法利赛人一边定人的罪,一边又能与自己的“恨人”之罪和平共处,并不表示厌恶。
法利赛人表面上厌恶别人的罪,实际上内心却喜悦别人犯罪,或者喜悦别人的罪暴露出来,以此来衬托自己的“义”,以此来合理化自己对罪人的厌恨。
3
虽然法利赛人所指控的人确实有罪,虽然神确实恨恶罪,但神子仍然否定他们定别人的罪是在追求神的义。
人若真寻求神的义,就当拥有摩西和撒母耳一样的心肠,断不停止为罪人的代祷,断不停止求神向罪人施恩,使罪人的心得以回转,拥有恨恶罪的新生命。寻求神的义的先知们,总是以神的心为心,一边警戒和责备罪恶,一边又为罪人祈求神的施恩。
4
没有爱的定罪,常常被美化为“寻求公义”。但圣子在十架上为罪人受难,这意味着,神对人并不是“只有定罪,而没有爱和怜悯”。
人对其他罪人若只有控告和定罪,没有爱,没有慈悲怜悯的心,那么,本质上他们并不拥有一颗义心。因为他们的心肠并没有与神的心肠相通。他们愿人受祸灭亡的心,不是神的心,而是魔鬼的心。
“指出别人的罪,而不把他领向基督,我们就和撒但无异。”(约书亚·唐纳德)
若我们指控一个人的罪的同时又在恨恶他,不愿意他承受上帝的赦罪之恩,我们就不是在效法神,而是在效法撒但。
这意味着,判断我们是否在寻求神的义,主要不是看我们对罪人的指控是否符合事实,也不是看我们对待别人的方式是否是别人应该承受的,而是看我们内心深处对人的动机、方式和态度,是否与神对待罪人的心肠相似。
即使我们对别人的定罪,符合别人的事实,只要我们没有效法基督对待罪人的方式,我们也没有在寻求和彰显神的义,反倒是在自己犯罪。因为在我们定人的罪的背后隐藏着一颗对人冷酷无情恶毒的心,一颗对人带着恨意的罪恶之心。
魔鬼是定罪的专家,是罪人“专业”的控告者,它对罪人的定罪更加地精确中的,然而它对罪人的定罪,却不是在寻求神的公义。虽然它的指控是事实,但它的动机却是邪恶的,所以,它不是神公义的实践者,而是神公义的践踏者。
魔鬼的控告和定罪,从动机上是为了置人于死地。
神的定罪,不是为了置人于死地,而是为了拯救罪人于灭亡之地。
神定人的罪,是为了挽回和拯救,法利赛人定人的罪是为了剥夺和摧毁。法利赛人抓住人的罪不放,不是因为他们爱慕神的圣洁,而是因为他们要为自己心中的“恨人”之罪找一块遮羞布。
“作为人类,我们太容易把自己的敌人当成是神的敌人,把我们报复的欲望当成是神的公义了。”(麦克赫姆兹)
我们若要胜过法利赛人的义,就要追求和持守对人的善意,持守一颗虽然恨恶罪但又会对罪人充满了爱和怜悯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