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养了一条狗,突然有一天它瞎咬人,并且还将人咬死,狗主人非常生气,然后回家后踢了几脚狗,之后就没事了。大家不觉得被咬死的人太冤枉了,这就和一个人犯了国法,最后惩罚的是家规一样,大家会同意吗? 我们常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先要区分一下国与家,一旦概念被偷换。别说咬死人的狗主人没事,就连狗也不会有任何地自责。前几天,又有一件案件搅得我难以入睡,就是赵志红被判死刑。这件案件牵扯到另一叫呼格的案件,一位无辜的人被冤死,这起案件的审理人叫冯志明。随着赵志红被抓,呼格案的冤情被一点点挖掘出来,最后参与审判冤死呼格吉勒的人,多达三十位被给予党内处分,而非法律处分。而冯志明最后入狱的原因是因为贪污腐败,至于冤死呼格吉勒只字不提,老百姓的命真不值钱。也不能完全这样说,毕竟呼格吉勒的父母不仅等来了儿子的清白日,而且还被赔偿了一百多万。在纽约,有一男子杰弗·马克·德斯柯维奇(Jeffrey Mark Deskovic),他16岁时被控性侵、暴打和掐死一位15岁的女同学,最后被定罪判刑入狱。坐了15年冤狱后,被批准的DNA测试证明他是冤枉的,重获自由后他到法院状告警察并胜诉,获4100多万美元的赔偿。其实,人的生命不能完全以金钱来衡量。我们认为对于守财奴来说,钱就是命,问题是命都没了,要钱有什么用呢?老百姓都知道,凡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叫问题。何况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为什么呼格吉勒遭受不白之冤,而且还被执行了死刑。谁负责?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老百姓全部一头雾水,这样的事如何不再发生呢?如果赵志红没有被抓?或者他抓住也不承认“呼格案”出自他手,那么呼格的父母是不是一生都要承受儿子的冤魂呢?我非常喜欢一部叫《肖申克的救赎》电影,主人公安迪也是被冤。而且他被投进了世界上最黑暗的监狱,幸运地是他没有被直接弄死,更加幸运地是他逃出来了,而现实中能有几个安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