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一封邮件,我觉得弟兄的问题很有意思。
经得当事人的允许,把他的邮件和我的回复发在这里。
按世界的法律,如果张三欠了别人钱,可以由别人代还。但是如果张三犯了死罪、被判死刑,不可以由李四代死。
我觉得你的问题很有意思,我尝试回答,但是也不一定是对的。求神亲自启发你。
因为世人对钱是有自己的所有权的。张三欠钱,李四自己有钱,所以李四就可以替张三来偿还——那个钱是李四自己的,有何不可呢?
但世人对生命却是没有所有权的。生不在自己,死不在自己。科学再发达,也凭空造不出一个活人。甚至是一个活的细胞,让人凭空造,人就是造不出来。动物,植物,看似平常,但是死了就是死了,人也没有办法让它们从死里复活。
事实上,这不正证实了,生命之主另有其神,而我们只是被造物吗?所以圣经说的是对的:
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
所以张三犯了死罪,被判死刑,李四怎么代他死呢?李四自己的命也不在他自己手里。好像说,李四没有办法拿王五的钱替张三还债,人没有办法拿自己没有的东西替别人来作赎价。
但是上帝就是生命之主,基督的命是祂自己的,祂是全然无罪的,祂是不必死的。所以祂拿祂的命,换我的命,我觉得挺公义啊。
你看到这里可能还会有一个逻辑问题(您不一定有,我就是替您想了,哈哈哈),就是为什么耶稣一个人的命可以换我们那么多人的命。我个人觉得罗马书5:18-19是可以解释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