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1 11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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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和律法有怎样的关系?‖孙宏广

  


圣经如此说——救恩真理问答


第十六问:基督徒和律法有怎样的关系?


回答: 

    

【罗2:12】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罗2:14-15】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3:19】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审判之下。

——由此可知,人人都有律法,只不过有人具备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律法,有人只具有那内在,也就是刻在心版上的单重律法。律法是上帝按其形象造人时放在人心灵深处的是非之心,是人与生俱来的德性与法性。我们须知:上帝终极的审判是根据律法,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因此,律法最终总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圣洁的标准。当然,其也是彰显上帝圣洁属性的证据。

 

【约1:17 】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

——由此可知,成文的律法从摩西开始,这不是说自摩西伊始才有律法,这乃是说从摩西开始才有了上帝特殊启示给人类的明文律法。它分礼仪律、民事律(民刑律)和道德律。道德律是总纲,礼仪律是对前四条诫命的详解与运用,民事律则是对后六条诫命的详解与运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礼仪律和民事律都具备道德性。也就是说,任何人倘若以道德律为借口而故意人为的偏废任何一条礼仪律与民刑律,完全无视其精神与意义,将这些条例与十诫对立就都是不法之徒。我们必须知道,所有圣经中的律法都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尽皆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相互解释,彼此成全。

   

【来7:12】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来8:7】那前约若没有瑕疵,就无处寻求后约了。【来8:8】所以主指着他的百姓说(或作“所以主指前约的缺欠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来9:1】原来前约有礼拜的条例和属世界的圣幕。

——由此可知,在新约,确实有些律法被更改了,并且前约的许多条例因为其只具备临时性效用,是上帝给当时选民的国法与生活准则,因此,其直接的实践意义已然被废去。这是什么意思呢?毫无疑问,这乃是单指礼仪律与民事律的规条本身而言。而今,对于新约下的基督徒,礼仪律和民事律只具备教导性(内在的原则性)作用,并不具备直接的实践效用。任新约下的圣徒哪一位都不必再遵守那些有如不可吃、不可拿等类的条文。也就是说,那些律法所指向的有关于圣洁和美善之标准都是永远不变的,那也是我们应当遵循的。但因为实体基督已经来到,所以,旧约下的某些时代性规条,对新约下的基督徒之限制已然作废,不再发挥实际的约束力。

 

【路16:17】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画落空还容易。

——由此可知,基督来根本没有废去任何一条律法,律法(其精意)是长存的。无论新约旧约尽皆如此,公元前后也都不变。那么,基督成全了什么律法呢?由于旧约律法具有预表性,因此,基督实际上是成全了所有律法的。但当祂成全所有律法之后,就一再要求所有人必须坚守以十诫为框架的道德律作为永远不变的个人责任。在这里,我们需要知道,十诫仅仅是个框架,其可被简单总结,比如爱神与爱人;也可被演绎与精解,比如礼仪律、民刑律与新约中的许多要求性经句。由于这些律法兼具公平、圣洁、仁爱等意义,因此,任何人都当永远遵守律法的真正精神。

 

【提前1:9】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
——由此可知,律法只对触犯它的人生效。任何人如果合乎它(合乎它消极与积极的两方面要求),那么都是与律法无碍的,但一切违背它的则必被其定罪。

 

【罗7: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提前1:8】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由此可知,律法本身是好的,是圣洁的。律法不是罪,罪是邪恶的,但罪不能单独杀死人,它必须要通过律法的权威使人被定罪。当然,错用律法会导致人自受其害,而正用律法则可荣神益人。

  

【罗7:9】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罗7: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林前15:56】死的毒钩就是罪,罪的权势就是律法。【加2: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 神活着。

——由此可知,对于基督徒而言,其已经在亚当里被律法杀死了。非经救赎,人不可能彻底胜罪,因此就会被罪凭借律法的权威定罪。律法判定一切有罪的都当死,故而,没有一人在律法之下是有生命的。基督徒是向律法而死的人,律法对其而言没有定罪的效力。也就是说,基督徒借着基督的身体已经死在亚当里了,因此,基督徒都当常常算自己是已经死在律法的定罪之下,就是在亚当里的身份之下,但同时基督徒也要算自己是活在基督的救恩之中。这样,可以说基督徒是死人也是活人,或者基督徒乃是活死人与死活人。还有,最重要的是,基督徒一生都要抵挡那一丝一毫意图通过遵守律法而得救的意念。

 

【罗3:31】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由此可知,信仰不仅没有废除律法,反而坚固了律法,为什么呢?因为非信徒根本上不晓得全备的律法,也不具备遵守律法的原动力和能力,这只有被重生的信徒拥有。基督徒被重生之后,其信心必定与律法所发出的圣洁要求一致。

 

【罗8:4】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10: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由此可知,律法的义只成就在真信徒身上,而真信徒的特征之一就是顺从圣灵。并且,律法是被基督制定且成全的,因此,只有在基督里,才有合法的生命。

   

【来10:16】“主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他们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上,又要放在他们的里面”

——由此可知,对于基督徒而言,不仅有天性中的是非律,又知晓上帝圣道下的明确旨意,从而也有超乎一般人对律法的敏感,那就是圣灵内住所带来的新性情,此新性情实在是刻在心版上的律法。这是说在亚当里的旧人尽管也有刻在心版上的律法,但因为被罪玷污从而已然残缺不全了,但当基督徒被重生且获得圣灵内住之后,其对律法的认识超过被造时本性对律法的先天认知

 

【罗7:1】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罗7:4】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藉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叫我们结果子给 神。【罗7: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侍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心灵”或作“圣灵”),不按着仪文的旧样。【罗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7: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由此可知,律法有一个功用,那就是叫人知罪。律法显明了罪的本质,也使得罪人无可抵赖。律法的要求与禁止导致人对罪越发清晰。  

   

【加4:4-5】及至时候满足, 神就差遣他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弗2:15】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由此可知,基督徒能被称义根本上与其自身遵守律法无关,但却与基督为其遵守律法有关。如果没有基督生在律法之下,就没有人是合法的,也就没有人能免除违背律法的咒诅与上帝的震怒。

   

【加2:1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21】我不废掉 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3:2】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加3:5】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异能的,是因你们行律法呢?是因你们听信福音呢?

——由此可知,人的得救不在乎是否遵行律法,也就是说,从救恩的角度而言,遵行律法不是得救之因,更不是先决条件。但它却是得救之果,也是得救的印证。我们不是通过遵守律法才获得圣灵内住,乃是通过真实的信仰(认信福音)而联于基督,这自然也联于圣灵。


【加3: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5:4】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
——由此可知,圣经严厉警告:在救恩层面,意图靠行律法之方法得救的都是被咒诅的,任何人都不例外。如果想靠此方法,那么就必然得遵守所有律法,但这没人能做到,因此,在做不到之后,就必定落入被律法定罪的咒诅当中。因此,意图靠律法称义者,既是在恩典中堕落者。

【加3: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由此可知,律法的原则是“全部遵行就能得救”,但这个原则纵使不变,可是罪人却毫无全守之能力。要留意,是人对遵守律法无能为力,并非律法本身有什么实际的软弱。


【加3:21】这样,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雅2:10-11】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由此可知,行全律法得救的原则是没有问题的,与上帝的应许并不矛盾,只不过在始祖堕落以后,那条路已经成绝路。在上帝眼中,不守一条律法与破坏所有律法都是“犯法的”,都需要被判处“死刑”。罪没有本质分别,只有程度不同。所以,靠律法得救是不可能的。而唯一的通途则是信主之法,此法是在基督成全律法的权威,满足律法的要求后开辟出来的。

   

【罗6:14】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由此可知,很明显,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是在恩典之下。因此,律法对于真正的基督徒没有定罪的效用了,基督徒身在恩典中,恩典在他生命中掌权。这是明文,不容置疑。

 

【罗6: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林前9:20】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

——由此可知,纵使基督徒身在恩典之下,却也不能随便犯罪。在恩典之下绝对不是一个人任意犯罪的绿灯和通行证。罪是有代价的,任何人,在任何情景下犯罪都要吃罪的果实。

 

【加5:18】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

——由此可知,要想彻底脱离律法的捆绑,被圣灵引导是必须的。因为圣灵是设立律法的主。圣灵不会引导信徒做违背律法的事,反而会引导信徒合乎律法的生活。

 

【罗5: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由此可知,律法有另一个功用,那就是叫过犯显多。越是被律法衡量,越是表明过犯的真切。

 

【加3: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由此可知,律法还有一个功用就是将人引向基督。它首先使人都伏在它的权下,把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从而叫人产生自救的绝望,因此,如同师傅的训诲一般,使人唯独就近基督。

【约14:15】“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21】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爱我的必蒙我父爱他,我也要爱他,并且要向他显现。”【约14:24】不爱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你们所听见的道不是我的,乃是差我来之父的道。【约15:10】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雅2:8】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雅2:12】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雅4:11】弟兄们,你们不可彼此批评。人若批评弟兄,论断弟兄,就是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约壹3:4】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林前7:19】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 神的诫命就是了。【约壹2:3】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他。
人若说“我认识他”,却不遵守他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约壹5:3】我们遵守 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启14:12】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 神诫命和耶稣真道的。
——由此可知,纵使是得救的基督徒,也当竭力遵守律法(上帝的诫命、命令或圣道),遵守律法纵使不是得救之因,却是世人之责。别说是基督徒,就算是非信徒也当竭力遵守一切道德律与自然律。尽管遵守上帝律法的不一定都认识祂,但不遵守上帝律法的却一定不认识祂!

 

【罗13:8】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加6:2】你们各人的重担要互相担当,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5:23】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由此可知,已经得救的基督徒当以爱心原则活着,这样,他就必然合乎律法。因为,活在爱中的人是积极遵守律法的。没有爱心的人,只是消极不敢犯罪,但至终必然深陷罪恶深渊,而满了爱心的人却主动爱神爱人,他要处处以别人的福祉为中心,愿意别人待自己怎样就怎样对待别人,那么就自然合乎一切律法了!


——因此,某些人声言能够靠遵守律法得救,我们坚决反对;而有些人声言基督徒可以随便触犯律法与违背诫命我们更加反对。律法是不可或缺的,它对全人类都有益而无害。它出自设律者上帝,因此,其权威性可见一斑。全本圣经都在讲说律法与福音的故事。律法主义偏废福音,导致禁欲主义;反律主义不要律法,导致纵欲主义。二者都是背道的产物。 律法主义把福音压缩到律法里,只剩下律法;而反律法主义则是把律法压缩到福音里,只剩下福音。无论是哪一种,把律法和福音的特点抹杀掉,结果就是完全模糊了律法和福音。混淆律法与福音是危险的,但在所有事物上将之对立起来同样是危险的。上帝对一个人的具体拯救是通过:“福音(救赎之约的原则)—律法(行为之约的原则)—福音(恩典之约的原则)的次序”进行的。因此,在上帝那里律法与福音是和谐共存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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