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家——答客问第三》
定厂
《中央日报·贵阳》
1939年6月12日第4版
——由一苗胞青年所述——
苗家风俗,婚后新妇归母家,一苗半载,其夫往接,妇来一次,若夫妇相爱感情融合,妇可留数日,夫妇团聚,妇若不爱其夫,感情不佳,妇来稍望即去。然此种妇女,类多于正夫之外,另有情人,桑间濮上,视为固常,不之禁也。逮生子后,然后归夫家操妇职,谓之“常家”,以前情人,自囗丢弃。此种不落家时间,久暂不定,有一五年,以至十年八年不等。若有嫁而即与其夫同居者,皆讪笑之,其风俗习惯固甚是也,以是苗家长子,类多私生儿,虽系弟兄中之最长者,亦不愿人称之为大哥,而必以二哥呼之,否则视为故意侮辱。
客有闻者,以为收风坏俗,实当革除,然苗家保留至今,而不以为怪,则不识其故。
余囗之曰,社会风俗之保存久远而不废,在该社会中人视之,必有真正的社会价值,为民众所欣赏,故对于该种风俗,多愿遵守保存,即时有一二人非之,亦难于改囗,以苗族不落家惯习论,用吾人所处之社会的道德标准,伦理观念衡之,固不相合,然以苗族之概念释之,亦正常而有理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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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施以谈,不落家之惯习,在如现今极富古代农村社会色彩之苗族中继续保存,谁云毫无意义而可厚非。所欲改革此种惯习,首在改善苗寨之生产制度,使其生产较易,不一定以女子为有力生产者,次须使与汉族文化接触,改变其青年之人生观,并须建立合理之道德观念,是以吾人对于苗族之任何风俗惯习,皆不可存丝毫鄙视之心,而须以学者态度研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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