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先声明,狗头保命:
1.本文如果得罪部分同行,就在此先赔个不是。
2.本文所指“走关系”的定义是指上海律协2021年10月修订通过的《关于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接触交往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律协规范”)中第四条定义的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3.本文的目的是破除迷思:
不走关系的刑事律师也可以生存。
二
众所周知,我办案子不走关系。
很多对刑事领域不熟悉的朋友,往往有一种观点,觉得“作为刑事律师如果在公检法没有关系,就没法办好案子了。”
这事儿之前很多人聊过,从庭审效果来说,正儿八经搞技术的律师比“走关系”的律师要强得多:一个律师不太可能前脚还在低眉顺眼点头哈腰,后脚就在法庭上激烈言辞不给面子——这也太分裂了。
从办案的结果来说呢,正常搞技术的律师,案子获得好结果也并不罕见:我手上每年也都有几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无罪案件。
相反,走关系把案子搞砸掉的例子,身边比比皆是,这在《刑事案件找关系比找律师管用嘛?》一文中也有说明。
三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刑事律师在公检法没有关系,可能在市场获客方面会很艰难。
但事实情况其实是这样:确实是有客户想要找“有关系”的律师,但是也有不少客户就是想要走“不走关系”的律师——所以这是一个客户群体的问题。
有外资所的律师告诉我,她和内所刑事律师合作报案案件,最怕人家上来就说“有关系”——她的客户只是想要认真走完流程,完全不想和任何黑色的灰色的事情沾边。
有很多外企客户,想要找个“正常的刑事律师”,不需要找关系,只需要把事情的前后明明白白写清楚,法律意见清清楚楚搞明白,一步步进展都有跟进,仅此而已——但很多搞关系的律师,连正常的邮件沟通也未必擅长。
有很多个人客户,想要找个技术过硬,庭审风格硬朗的律师,因为他们的案子是公安部督办特大案件,或是听说某高层已经批示——那这种基层的关系抵什么用呢?难道一路关系要找到公安部?
还有一些个人客户,纯粹就是不相信关系。上海人里这样的客户很常见啊,听到律师明示暗示自己有关系,就很反感,对这类律师的人品就不太信任。
而且客户的直觉没有错啊!根据律协规定第四条第七款,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具有特殊关系,本身就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所以我不觉得“没有关系”的律师就“很难获客”了。正如一位业界前辈说的,他们是开头容易后面难,我们则是前面辛苦后面甜。
四
老实说,我一点也不为我自己没有关系而遗憾,相反我还觉得自己很幸运(哈哈,我知道我倔得像头牛)。
我接触过的那些很希望走关系的当事人家属,真的很难沟通。他们太想要掌控,不相信法律,也不能接受意料之外的结果。
刑事律师的压力已经够大了,如果还要再背上走关系的压力,那岂不是更痛苦了吗?
所以我觉得我很幸运,我的当事人家属大多很好沟通,信任我们的人品,也认可我们的技术——
信任本身也是一种生产力。
五
我会觉得,对于一家律所本身的发展来说,所内有优秀而专业刑事团队也很重要。
如果一家律所里的刑事律师,几乎都是这种搞关系的律师,那律所的执业风险就很大:但凡有一个刑事律师被抓起来,有一个丑闻被捅出来,有一个家属因为关系没走成就闹上门——律所的声誉受损是大事。
如果一家律所,服务的都是高端客户,遇见刑事案件,在所里竟然找不到一个像样的配套的刑事律师,刑事律师张口就要走关系,这也很影响律所的形象。要知道每家律所每年搞那么多高大上的活动,评那么多奖——不能外面好看,里子一翻就这样呀。
我想,我们大家做律师,初心都是要理想,讲情怀的。维持初心,保持格局,应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的共同目标。
六
我在业内的业绩不算高,但站起来能说,坐下来能写,清清白白就是我的优势。我是伦敦政经毕业,可以直接用英语和客户交流——这在刑事律师里也不多见。
我办案子不走关系——但感恩上帝也赏了一碗饭吃。
最后,愿各个红圈所篮圈所呼啦圈所随便什么圈的所,多给我们这样的年轻律师一点机会。
愿各行各业正经干活的人——那些不做假账的财务,不说假话的销售——也都能找到自己一块小小的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