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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愤怒可能具有不合基督教伦理的尺度
这一点同样有两个方面:愤怒的程度,以及愤怒的长度。
首先,当愤怒在程度上过度时,可能远远超出事情的合理反应范畴。
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人的怒气太大,以至于发怒失去控制。他们的情绪是如此猛烈,以至于一时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似乎不能引导、管制他们的情感与行为。有时候人的情绪如此高涨,以至于似乎醉倒在自己的情绪中,理智丧失了,行为也好像不由自主。
然而,愤怒的程度永远应当由它的目的来约束,永远不当如火蔓延,不当超出理智所提倡的、足以达到良好用意的范畴。因此,那超出尺度的愤怒是属罪的。
第二,当愤怒在长度上过度时。一个人长时间发怒是一件非常属罪的事。智慧人不单给了我们这样的劝勉:“你不要心里急躁恼怒”,而且还加上:“因为恼怒存在愚昧人的怀中”(传7:9)。并且,使徒说:“生气却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弗4:26)。
如果怒气长时间延续,它很快就会恶化成怨恨,因为恶的酵总是比良善的酵发得快。
如果一个人允许自己长时间对他人怀怒,他很快就会恨那个人。我们的确发现,那些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向他人怀怒的人,最后真的恨那个他们向之怀怒的人,不管他们承不承认。这在神眼中是一种最可怕的罪行。
因此,所有人都当尤其小心,不要让怒气持久在心中驻留。
——约拿单.爱德华兹,《爱与爱的果实》。乔兰山以妲译。基督教改革宗出版社。页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