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9 12 月,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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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太 | 答同行秦律师朋友圈

杨太太 | 答同行秦律师朋友圈


特此声明:本文不涉及任何本案的实体问题也没有任何关于案件当事人和法院的信息。本文仅是我个人对同行秦律师朋友圈的回应。


杨太太 | 答同行秦律师朋友圈



秦律师,

 

您好。

 

首先感谢你说我“非常大牌”。


大牌我还谈不上,作为一个辩护人,唯有认真对待案件而已。


既然您发了个公开的朋友圈,也允许我公开作个回应。





本案的背景是,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取保在外,检察官对几位主要被告人不论是否认罪认罚,都不肯给予缓刑


大家知道,在这类案件里,如果检察官坚决不同意缓刑,法院直接判缓刑的可能性并不高。这就意味着当事人虽然现在是取保候审在外面,但是判决完了以后很可能就要坐牢了。


所以被告单位才无奈在法院阶段,请了我作为辩护律师,为本案作无罪辩护


既然完全不影响在案其他被告人的权益,我当然要把程序性的问题说说清楚。

  


  


今天庭审一小时,你说的我让检察官出示指派文书只是一个小插曲。


我不认识他,也没有针对这位检察官的意思。但他既没在起诉书上署名,也从未出现在庭前会议上,今天第一次空降,我当然要问一下。我也十分愿意推进庭审进程,所以我也当庭表达,愿意等他把指派文书取回来。


最后这位检察官退庭也是审判长的意思。

 

但完全不是像你说的,检察官退庭并不是今天法庭休庭的原因,他退庭后庭审也仍在继续。


 


 



我今天主要谈的问题是管辖非法证据排除。按照新刑诉法解释,法庭应当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向辩护人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但四次(不是您说的五六次)庭前会议开完,直到今天正式开庭,法庭至今仍然回避答复他们的处理决定——这让我没法不谈啊。

 

  • 先说管辖问题。

    (允许我和大家先科普一下什么是管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案件由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来管辖。例如如果案件发生在上海,上海的警方来管辖显然最为方便,也节约警力成本。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管辖也很重要。如果忽然莫名其妙就被外地的公安就拉过去了,肯定也慌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本案管辖最大的问题在于,当地公安是在侦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本案的线索,但这个案件和当地实在是一点关系也没有。

    依照相关法律,当地公安应该要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地区的公安机关。但当地公安不愿移送案件。他们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自行立案侦查本案,全国各地到处跑,跨省追捕几十人,涉案民营企业二十余家,其中也包括了我代理的被告单位。

 

  • 再说非法证据排除。


    (也科普一下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被公安诱供,或者被刑讯逼供,情非得已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这时,律师就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看所有相关的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这些录音录像的完整是很重要的。比如一个当事人,不肯认罪,被打了三次,到了第四次,实在被打怕了,他开始认罪了,然后又作了好多份笔录——那如果公安只提供从第四次开始的录像,法庭就无法判断这个当事人是否被打过了)

    非法证据排除是很重要的问题啊!本案多个被告人都提及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这其中也包括了秦律师的当事人)。但在本案中,公安恰恰只提供了案件的部分讯问录音录像——只要是关键的录像,公安都没有提供。要么就是调不到,要么就是没保存,要么就是设备坏了,反正就是没有了……

 

最后法庭休庭,审判长要求检察官向当地公安就相关问题再行核实——这不恰恰就是法庭公正审慎的体现吗?这不恰恰就是在用程序问题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吗?


照您说的,上面这些都是“没有明显瑕疵”的程序问题。但我认为管辖和非法证据排除恰恰都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管辖不对,很可能会让整个庭审都无效;非法证据不排除,案件的事实就无法查明。

 


 


另外提一句,您不能污蔑公诉人和审判长。


他们从来没有对我们表示过任何反感的情绪。相反,我们在阅卷的过程中,他们还多次对我们的兢兢业业和专业素养进行了表扬。


我在庭后也公开向审判长表达“我们不是挑刺,而是希望协助法庭一同保障程序公义”——审判长也当着大家的面,大手一挥,大度地说“没关系没关系”。

 

公诉人、审判长、乃至承办审判员,对我们都十分客气,彼此尊重。自我们介入案件以来,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对我们没有任何为难——相反,他们还为我们行了不少方便:恰是我们介入案件以后,各位同行才阅到了十几张电子卷的相关内容。不过据说您还没去阅呢?


 


 


其实开了这么些庭,我也有疑惑。

 

您的当事人从一开始认为自己无罪,到最后签下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不带建议缓刑的那种——把希望放在“虽然检察官不给缓刑但也许法官会给的”。(科普一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要辩护律师一同签署)。

 

是啊,想想对您来说,可能是蛮苦的:

  • 好不容易空出了好几天时间到外地来开庭;
  • 在说到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事实的时候,您还“记错了细节”,好不容易被当事人纠正了回来;
  • 好不容易这样开了一个多小时,法庭又休庭了。

 

但您有没有想过,即便如此,我们做律师的,无非是多出几次差,多花一点时间;但对本案的八个被告人来说,一旦判决实刑,他们是真的要去坐牢的啊!


我们办的不单是案子,也是人家的人生啊!

 

作刑事律师,把当事人利益撇一边,和检察官法官打成一片,劝当事人认罪认罚,最后走个过场开开庭多容易——


但我不想做这样的律师。也借着您这个朋友圈剖白一下。




杨先生的读后感


我觉得你这篇文章是一个很好的科普,能让大家知道刑事律师是在干嘛,为什么刑事律师有很多地方是需要较真的。


这位秦律师也提到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他的当事人在没有缓刑的情况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实际上这样的风险是很大的,他的当事人后面很可能会被判实刑,就是真的要去坐牢的。


所以在案件各方面都显示出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下,比如检察官不同意给缓刑,比如案件证据有很多疑问——刑事律师在这时较真地提程序性问题,排除非法证据,恰恰就是为了让当事人可以避免面对这些不利的情形。


——这才是从实质上真正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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