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四人的姊妹门徒小组在其中一个姊妹家聚会。临走的时候,我看见她的书柜上摆着几个空的花瓶,其中一个是我很喜欢的宜家的白色的茶壶型搪瓷花瓶。我想既然她有几个花瓶,而且都是空的(没有使用插上花的),那么也许可以送给我那一个我喜欢的。所以,在门口换鞋离开的时候,我就对她说,可不可以把那个白色花瓶送给我,她愣了两秒钟,然后说:“这个我也喜欢,我舍不得”,我就说:“那就算了”。她急忙说:“要不你拿其他的?那个蓝色的可以吗?”我说:“不用了,我就要那个。我以为你是闲置的,所以问你可不可以送给我,如果你自己也要用得话,那就算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
虽然这是一件看似很小的事,但我回来之后一直心里不舒服。我问自己:“我为什么不舒服呢?”本来,不就是我以为这个花瓶是闲置的,所以才张口向她要的吗?既然她自己喜欢所以还会使用,即并非闲置的,那么她不给我,也是理所当然的,我没有拿到,那只是因为我的假设前提是错了,所以结果不合我意,也是很自然的,为什么我还要不舒服呢?这肯定是我的问题,是我心里的问题。
我看到我起初对她的期望并非仅仅是按照我的假设前提——如果是闲置的话——来设定的。实际上,我对她的期望就是:只要我开口,无论如何,她都应该把这个花瓶送给我。为什么我对她有这种期望呢?因为我觉得我给她的比我向她要的这个花瓶的价值要高得多。因为很多次,在她难过、伤心时,我都花时间、花精力来陪伴她、安慰她、鼓励她,我觉得我给她的帮助很大,就这一个在宜家随时都可以买到,也只要几十元的花瓶为什么她就这么吝啬呢?就算她自己也喜欢,她就不能也送给我,自己再去买一个吗?要是我,我就会这样。
我省察到自己有骄傲——就是我为你付出那么多,你就也应该为我付出。我把服事肢体的责任当成可夸的,记在功劳簿上,也算为她欠我的。而且,我也是没有怜悯心的,不体恤她的感受——我认为只要我开口要求偿还,她就不应该不给我。我与《马太福音》18章中那个被主子免了一千万两银子却追索别人欠的十两银子,还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恶奴才”不是一样的吗?
我也认识到我拿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别人。圣经里从来没有说:我想要别人的东西,别人就一定要给我。因为花瓶并不是我“需要”的,而只是我“想要”的。别人没有义务来满足我的欲望。再者,我发现因着我对她的不满,我心里其实已经开始论断她“小气”了。但其实,只是因为我的偶像并非是钱财物品,所以家里的什么东西送给别人我都无所谓,但别人不一定是这样。我也清楚知道,她并非想我故意论断的那样“小气”——当我周转困难时,她借钱给我眼睛也不眨一下;她对我的神学学习很支持,甚至要给奉献我这次课程的学费(虽然我没要)。而我因着这小小的事对她的不满而否定她一贯对肢体的爱心和慷慨,我的心胸是多么狭窄呀。
因这小小的一个花瓶,让我看到我心里的骄傲、没有怜悯、用自己的标准来要求别人,而且恶意地论断人。实质上,问题在于:我不认为自己只是神的管家,服事姊妹是我应当的义务和责任,而是与神平起平坐,对于我做的一切,神都应该奖赏我。我的标准比神的标准还高,我理当得到我认为我应当得到的——就是把自己当做神来评判我应该得到什么,而且把自己当作神来评判别人应该做什么。正因为这骄傲,所以对人也没有怜悯。是实在是得罪了神,后果就落在这位姊妹身上——虽然我既没有说,也没有作出任何与她不利的事,但我心里的埋怨和不满,以及论断就是在“恨弟兄”了,也就是在“杀人”了。求神赦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