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10 1 月,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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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太|陪审团制度可以避免冤案吗?

开头保命:

本文完全不是在说中国的制度不好,也不是在说西方的制度好。

——事实上,恰恰相反,本文在说的是,就算把这个制度移植到中国,大概率也是搞不好的。

这就是一篇关于美国法律的科普文章。


笔者过去在国内做刑事辩护律师,这十几年里,走南闯北,除了刑事以外,几乎没有做任何其他类型的案件。从基层法院的案件,到最高院的再审;从最轻的认罪认罚,到杀人案的死刑复核;辩护的对象有各国外国公民,也有我们的港台同胞——

总之,过去做了十几年,算是常年战斗在一线的。后来因为祂👆的恩典,我开始在美国做刑事辩护了。

在《聊聊美国的陪审团甄选Voir Dire》一文里也谈到过,我们国家的审判,更像是西方的“法官独任制”审判——因为开庭的时候,即便是三个法官或者是法官带人民陪审员,最后“主办”的法官还是那一个。

于是很多国内的辩护人对西方的陪审团审判有一种特殊情怀,感觉我们国家如果可以引进陪审团制度,就可以少很多冤案。

我过来亲身体验了以后,就有朋友问我:所以陪审团制度到底能不能避免冤案?

开门见山,答案是:不能。


先科普一下陪审团制度。

关于陪审团如何选出来的可以参考《聊聊美国的陪审团甄选Voir Dire》一文。什么时候会用陪审团制度呢?在绝大部分州,重罪案件(felony)默认使用陪审团,除非被告放弃这个权利。

那什么是重罪案件呢?大多数州,凡是法定最高刑期超过一年犯罪,一般被定为重罪,通常是在州监狱(prison)服刑,而非地方看守所(jail)

所以所谓的“重罪案件”,也真的没有这么重。

那么陪审团审判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

简单来说,12个人组成的陪审团(有的州也有6人,8人,10人的陪审团),一致裁决,这个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才算是有罪。

在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以后,法官会择日宣判刑期。

所以,所谓的陪审团审判,虽然由陪审团来确认被告有罪无罪。但是关于被告有罪以后的刑期,法官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


可能有人会问,那这12个人,如果最后只有11个人觉得有罪,1个人坚持觉得无罪,那么结果会不会“少数服从多数”吗?

答案是:不。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陪审团僵局,英文叫hang jury,这样的局面会导致审判无效mistrial——陪审团成员也无须觉得难过,因为他们已经尽力,法院也会免去他们后面N年做陪审团的义务。

但是审判无效的结果,就是需要再审判。有时候检察官会在这种情况下把案件撤销,但有时候检察官会坚持要求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话,就需要重新选12个人做陪审团,把整个程序统统重新再来一次。

其实每次审判都像开盲盒,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第一次审判无效,但是第二次陪审团就一致认为被告有罪的情况。


那什么时候被告人会无罪呢?

就是这12个人,一致认为被告人无罪。

这有多难呢……这基本就是在说,12个人全觉得检方在瞎扯淡了,或者根本没有达到他们应该达到的证明责任。

大家在电影里常常会看到,陪审团觉得被告人一级谋杀不成立,二级谋杀不成立,但是成立故意伤害罪——这也已经属于非常非常厉害的结果了。至于完全无罪,实践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我们办公室很多律师会把无罪案件的裁决裱在墙上。

也有听说过有检察官在收到陪审团的无罪裁决以后,当场哭出来的。


之前有个读者说,陪审团制度就和我们过去封建乡绅陪审差不多,很落后——这呢,也必须要承认,人家的陪审团制度还是有优点的。

我和他举了个例子,好比我国的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只要出售2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鸟类,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我们在此假设,这个罪名不适用严格责任,且有个被告人卖了两只金雕,现在坐在了被告席上。

如果应用陪审团制度,案件如果发生在上海,没说的,12个人肯定统统判他有罪——“这金雕是个啥,光看一看就知道很罕见很稀有很濒危的”——在上海除了鸽子和麻雀,大家就没见过啥其他种类的鸟。

但是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某个乡村地区,这12个人就很可能会判他无罪——“什么,这个金雕我从小到大天天见,它还偷吃我家的鸡和羊,这货竟然还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鸟类?开什么玩笑。别说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换我也不知道啊。”得,无罪。

但是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是一刀切,让法官判,法官不想那么多,这案子就会是有罪。


那陪审团制度的缺点是啥呢?

我个人觉得,它最大的缺点之一就是贵。在《聊聊美国的陪审团甄选Voir Dire》一文里也提到了,12个人的陪审团要从一个50个人甚至更大的池子里选出来。每次陪审团审判,就要费人力物力把这些人聚一起。

陪审团来了还要给他们一些补贴,有的法院还提供饭食——在我们这个乡下的法院,几乎每周都有陪审团案件,想想这是什么金钱代价。

所以有的州允许6人、8人、10人的陪审团就是这个道理,一般的小案子,不是掉脑袋的,就不要12个人了,省钱啊。

但是大部分州,还是维持12个人的陪审团。

所以,英美法系的司法系统,想想是非常费钱。


说回陪审团审判。

很多读者问我,既然重罪案件都可以用陪审团,那为什么最后只有少部分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大部分的案件还是通过诉辩交易来解决呢?

答案是,因为我们辩护律师 ,和对面的检察官,都不太喜欢陪审团审判。哈哈哈哈哈哈。

首先陪审团审判肯定是会增加很多工作量——但是这完全不是重点;

很多时候陪审团审判还要排队,要拖很久——但这也不是重点。

重点是,我们双方都知道,陪审团审判,结局太不可预测了。

陪审团因为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极容易受很多信息的影响。有时候,被害人一哭,他们心里已经觉得被告人有罪了;有时候辩护人巧言舌辩,他们就信了,把有罪的人就放走了。

在这里,辩护人会和陪审团强调,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官的责任,检察官必须要把每个犯罪的要素都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而检察官则会和陪审团强调,“排除合理怀疑”虽然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但它不是一个需要你100%确定的要求。只要你“排除合理怀疑”,你就可以确认他有罪——你还是可以有怀疑,你还是可以有想象空间——

这个标准不需要陪审团排除任何怀疑(beyond any doubt)。只要排除了合理怀疑就可以了。

仔细想想,是不是很诡异。


现实中的例子,被害人说,手机肯定是在超市里被人偷的。随后追寻到了是被告人卖的手机。被告人辩称,当天是在超市门口地上捡到的手机,手机是关机的,他以为没人要,就卖了。

检方诉被告人盗窃,但检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就是被告人从被害人的口袋里偷的手机,超市的监控也没有抓拍到被告人。

但是检方提了被告人过去N次盗窃罪历史(检方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提,比如用来攻击被告的可信度。但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对这类证据进行严格限制,避免陪审团产生‘这个人本来就坏’的偏见——具体情况说起来太复杂,此处暂按不表)。

在本案中,陪审团一致裁决被告有罪。

但是这不是一个标准。因为换个陪审团,可能就会觉得,检方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啊,被告人应该是无罪啊——就很难讲。

现实中决定陪审团的决定的因素太多了。

陪审团的讨论很像狼人杀的讨论,谁主导讨论,谁的观点就很容易影响其他人——所以选陪审团很重要,也是由此而来。

每次陪审团审判都像在开盲盒,所以不论是辩护人,还是检察官,都觉得这件事太不可控。


但也就因为审判不可控,辩护人就多了很多和检察官来谈诉辩交易条件的筹码。

所以这里的诉辩交易和国内的认罪认罚还是有本质区别。

以前在国内搞认罪认罚,有时候我和检察官苦口婆心地求情,我感觉我都要和检察官跪下来了——但是没办法啊,案件到了法院,当事人也是有罪,99%以上的到法院的案件都有罪——所以即便检察官脸色再差,我们也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和他们去沟通。

但是在这里,我们和检察官是有博弈的。很多时候,检察官开始给的诉辩交易的条件(offer)非常差,我们肯定也不接受。这时候我们就会开始调查取证,我们庭前叫己方证人来做笔录——要通知检察官,检察官也会来听——然后检察官就要开始思考:“呵,没想到辩方还有这么个证人,那我是不是要真的要把这个案子搞到最后?”

有时候我们也会叫检察官的证人,通常是警察来做笔录,然后大家就发现警察在关键问题上毛病很大——检察官也是明白人。他回去想想,就会给出一个更好的诉辩交易的条件——

这时候我们也会告诉客户,这个条件已经非常非常好了,毕竟开庭也是有风险的,你考虑一下要不要接受检察官的offer。


遇见那种哭哭啼啼的被害人,或者有血淋淋照片的案件,又或者是我们正在争论一个法律判断,而不是事实问题,我个人会建议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选择法官独任制审判。

虽然法官会问被告人一大串话,你知道不知道这样有风险啊,本来要12个人判你有罪,现在只要我一个人判你有罪就够啦;而且如果我判你有罪,你不能反悔再要陪审团审判啊吧啦吧啦——虽然听上去唠叨,但这是保障被告权利非常关键的一环。

即便如此,有的案件仍然适合法官独任制。因为在一些情况下,一个脑子清楚的法官,是胜过12个不太懂法的陪审团的。

但是再一次,只要是有审判,就是有风险。因为陪审团是人,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有偏见,是人就会犯错误。

如果把陪审团制度移到中国,会有什么结果呢?各位律师都可以去看看新闻媒体报道下面的点赞最高的那些评论,大概就可以有判断了。

所以回到开头,陪审团制度可以避免冤案吗?

真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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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四宝妈妈,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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